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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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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汇总10篇)
2023-11-20 01:40:09    小编:ZTFB

通过心得体会的整理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并把握自己的成长轨迹,为自己的发展设立更清晰的目标。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采用逻辑分析、事例论证等方式,使文章更有说服力和可读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思考。

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案号穴民初97号),现答辩如下:

第一、此荒地的承包未通过叫行等公开的民主方式进行,侵犯了答辩人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承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归于无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而其他方式的承包系指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以及其他小规模零星土地。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管是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的承包都必须遵循民主程序进行,其主旨是为了保护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不受侵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二节对家庭承包的民主发承包程序作出了规定,而第三章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虽然此处名义上表述为“应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其主旨均是不得侵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这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宗旨相一致的。

本案争议的此块荒地的承包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性质的承包,但是此荒地的`承包并未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更未采取我们胶东地区对空地、荒地等农村土地通常采用的俗称为叫行的方式承包,而叫行的发承包程序也是民主议定程序的一种表现形式,故,本案《承包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直接侵害到答辩人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故《承包合同》因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应归于无效。

第二、此荒地的承包虽未通过叫行等公开民主方式承包,但也未在实质意义上召开村两委会会议、也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也未向全体村民公示、也未征求广大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侵犯了答辩人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承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归于无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此荒地的承包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更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未征求多数广大村民的意见,侵害了答辩人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同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其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八条第3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无效合同的认定,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四)恶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承包经营者等)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穴坊镇人民政府《穴坊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的规定》“二:村级支出限额的管理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

之“7:村级的账务规范化要求。

之“(6)、民主理财与重大事项的管理”中规定:“凡是村级的重大事项,如:土地调整,机动地微调,土地发包、出租、出卖、转让,各类合同的签订,固定资产的处理,生产性投资等工作;需由村两委研究通过,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同时由镇包村工作片批准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200x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次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1月8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定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

【判决】。

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二组全体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违法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一案。经过依法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定的4分果树承包合同均被判无效。依法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4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

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

薛海金于12月30日,与郇封村委会(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养殖狐狸,承包期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内,如因上级政策性项目建设需要,薛海金须服从规划。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华芳公司(华芳修武纺织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需要征迁土地,薛海金经营的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属于征迁土地范围。但是,薛海金与郇封村委会对补偿费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3月5日,郇封村委会在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拆迁,造成了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12.6279万元,及其他物品损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会强制拆迁其承包的养狐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郇封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郇封村委会在与薛海金就养狐场搬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搬迁其养狐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郇封村委会委托代养尚存的狐狸应返还薛海金,参照市场价格,将其价值酌定为每只300元,共计16.26万元,在薛海金主张的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371.5万元中扣除该部分,剩余355.2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成年种银狐438只,成年种蓝狐23只,幼狐81只;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共计355.24万元;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共计12.6279万元;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养狐场物品(详见返还物品清单);驳回薛海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郇封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承包期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有义务服从规划,但其经多次协商拒不搬迁,故郇封村委会只得对其搬迁。其在搬迁过程中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委托他人代养被搬迁的狐狸,故其搬迁行为不构成侵权。

薛海金饲养的种狐已由郇封村委会代养,原物未毁灭,故不存在损失;薛海金饲养的是野生狐狸,并非种狐;原审判决种狐数量、贬损价值以及仔狐数量及损失数额,没有依据。综上,故原审认定的薛海金损失数额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薛海金的诉讼请求。

薛海金辩称:其与郇封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其应当服从上级政策性项目的规划,但郇封村委会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对其养狐场进行拆迁,构成侵权;因郇封村委会的强制拆迁活动,致繁殖期的狐狸受到惊吓,造成其重大损失。故郇封村委会的拆迁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对其损失数额的认定正确。薛海金所饲养的种狐虽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为种狐使用,价值大幅降低,原审依据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意见确定损失数额正确。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为: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狐狸损失350.785万元。

郇封村委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郇封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限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时,服从规划。但若发包人在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擅自拆除承包房屋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郇封村委会与薛海金签订了养狐场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应服从规划。故郇封村委会在此情况下是有权解除双方合同的,但其未按照合法程序实施该项解除权,反而在未与薛海金对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未经薛海金同意,也没有给予合理搬迁时间,即擅自将养狐场拆迁,造成养殖狐狸遭受严重损失,故郇封村委会应赔偿薛海金损失。

被拆迁养殖户属弱势群体,因被暴-力拆迁,利益受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虽拆迁行为系为发展而实施,利于稳定大局,但在此过程中不得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以公平公正的丧失换取暂时的稳定。

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承包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这些案件常常涉及到土地、资源和利益之间的博弈,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参与了一起林业承包纠纷案件,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将对这次案件进行回顾和总结,希望能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

首先,在处理林业承包纠纷案件时,要注重法治思维的引导。法治是一种理念,是对法律规范的敬畏和遵循。在这次案件中,我们要求当事人尊重法律,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并将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基准。通过引导当事人尊重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更加平稳和公正,而不会因个人的主观意识而偏离法律的轨道。

其次,我们要注重协商解决纠纷的尝试。在这次案件中,双方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极易发生对立。然而,我们积极倡导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最小的代价达成共识。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保持中立的立场,督促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协商,我们成功地减少了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实现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第三,我们要注重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发挥。这次案件中,我们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和林业专家对案情进行评估和分析。律师通过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意见。林业专家通过调查研究,对土地的距离、土质和植被等环境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估,并确定了最合适的解决方案。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发挥不仅增强了我们的工作效率,还提高了纠纷解决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第四,我们要注重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在这次案件中,我们坚持公开并及时向双方提供信息。我们制定了相关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并通过电话、邮件和会议等方式与当事人保持密切的联系。通过信息公开和透明,我们增强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信任度,减少了非理性因素的干扰,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

最后,我们要注重法律效果的巩固和监督。纠纷解决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更要注意保障法律效果的巩固和监督。在这次案件中,我们制定了相关的执行方案,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监督其按照协议履行。通过实施监督和评估,我们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总之,林业承包纠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和教训。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应注重法治思维的引导,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发挥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作用,提高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并巩固和监督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合法,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随着国家的发展,林业承包纠纷逐渐加剧,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通过研究林业承包纠纷案例,我们得以深刻认识它对于社会发展的挑战。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纠纷的起因、过程和解决方法。同时,也能够从中吸取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在本文中,将通过分析某些案例的特点和过程,提出一些关于解决林业承包纠纷的建议。

首先,林业承包纠纷案例使我们认识到,其原因主要集中在地权和利益分配上。以一起农民与林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为例,农民认为自己在土地承包上享有优先权,而林业公司则以购买土地为拥有权的依据。这种情况下,两者的权益发生了冲突,从而引起了纠纷。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权益的归属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

其次,林业承包纠纷案例也表明了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在某起案例中,当地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了不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地方政府对承包合同的执行进行认真监管,并及时解决矛盾和纠纷,将能够有效遏制承包纠纷的发生。同时,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冲突解决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林业承包纠纷案例中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往往缺乏沟通和协调。在一起案例中,当事人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导致了情绪的激化和纠纷的升级。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加强对农民和林业公司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培养他们之间的合作意识和共识,以达到和谐解决纠纷的目标。

第四,林业承包纠纷案例也暴露出监管和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某些案例中,承包人滥用权力,违法砍伐和乱采滥挖,而地方政府和执法机构对此缺乏有效制止和管理。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强化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的监管作用,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确保承包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

最后,林业承包纠纷案例中的调解和解决方式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通过研究某些成功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调解的重要性。良好的调解机制和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应尽量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

总之,林业承包纠纷案例告诉我们,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明确权益归属、加强管理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监管和执法、改进解决方式等。只有通过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法治意识,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才能有效遏制林业承包纠纷案件的发生,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元,转包期限,转包费1.5万元,一次性付清。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农民承包土地的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然而,农民承包土地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纠纷,下面介绍一个关于农民承包纠纷案例的心得体会。

一、案例概述。

这个案例是关于一位农民承包他的土地到一家公司用于发展实业的问题。公司老板向他保证,他的承包合同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在合同期间,这家公司却对土地进行了重建和改造的行动。年底的时候,公司老板想要续约,但是却将租金提高了一倍,而且强迫农民同意违反原有承包合同的条款,从而引发了纠纷和争议。

二、案例剖析。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公司老板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承包合同的原始条款。根据承包合同,农民有权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公司需要将土地归还给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违反了条约,改建和重修土地,并强制农民接受更高的租金是完全错误的。

三、案例情形。

在该案例中,农民保有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当初合作的承诺与现在是不同的。农民也拥有他的辩护权,维护他的初始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保障土地承包合同的维护,必须提供透明的资源,并容易获取信息或数据,以了解情况。

四、农民保障。

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应该强化政府的法律和规章监管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纠纷。这包括向农民提供适当的法律帮助,确保他们的利益得以保护和执行。此外,政策制定者和法律机构应该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和法律有效性,以减少人为的争议,使问题得到快速解决。

五、结论。

正如上面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华丽的承诺与实际生产活动之间的差距在该案件中充分暴露,更需要有完备的法律框架和实施机制的支撑。农民同样需要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十分有必要加大对他们的法律常识入门的宣传力度,加以分析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农民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这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农民代表,承包公司,专家学者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农民承包纠纷案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

答辩人:岳某。

答辩人:岳某某。

被答辩人:谈某。

就谈某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贵委提起仲裁,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请求:

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谈某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谈某以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客观事实。

而答辩人的审批用地档案材料(见证据材料第19-32页)显示:岳某、岳某某依法申请,并经社、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最终经南江县国土局同意占用未利用地新建住宅的法定程序。

月11日,南江县国土局向岳某某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岳某某已出资打好地基并精心管理和使用至今。

足以证实被答辩人所称是其良田,是其所承包的土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证实。

二、被答辩人谈某至今不是原老公路(二被答辩人住房和地基)所在地的权利主体,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仲裁其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毫无任何根据妄自认为村社将原老公路处供桥边东至新公路路边,南至郭某承包地,西至被答辩人柴山坎下,北至老桥边的土地划给被答辩人作为修建南杨公路占地的补偿。

答辩人出示的郭某(时任某村1社社长)工作笔记(见证据材料第5-7页),清晰显示1912月1日丈量占地记录,仅占被答辩人8×2=16;沙田14.7×8.3=122.01。

共计138.0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涂改。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答辩人所出示谈某3月1日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见证据材料第8页)也证实发包人并没有将原老公路发包登记给申请人。

二答辩人出示的7月21日某村1社郭某(时任社长)的录像及文字记录(见证据材料第37页)足以证实是答辩人岳某开垦了原老公路非耕地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和地基。

被答辩人谈某没有在原老公路处从事任何开垦,更无从谈起为良地。

承前述,答辩人岳某的住房和岳某某所修建住房地基均属于原老公路未利用地(非耕地),是岳某开垦,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

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称享有约400平方米的良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佐证。

二答辩人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依法占用的非耕地,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被答辩人要求解决土地之事,2月16日,驻村干部、村社干部现场查看实际情况,已由某村一社社上给被答辩人一次性补足。

同时,被答辩人也签字确认(见证据材料第33页)。

四、被答辩人早已丧失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称年修建南杨路该社已将原老公路400平方米补偿给了被答辩人,那么,在20和年就不可能将该良地批准给答辩人进行修建住房。

年6月某日,答辩人岳某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及附属设施,2002年10月11日,答辩人岳某某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之后,被答辩人在两年内并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更没有认为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是在早已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形下,202月16日又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商并签字,至今已满5年零5个多月,在经调解终结处理补偿占地面积后,依法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明显丧失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事实上,二答辩人不存在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二答辩人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向南江县国土局缴纳相应费用。

其批准用地面积载明未利用地(非耕地)。

同时,《物权法》第152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答辩人岳某某一家一子一女,至今未分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且对2002年10月11日已批准的修建住房的土地早已打好地基,一直在合理管理使用至今。

1997年修建南杨路仅占被答辩人两处土地面积约138平方米,年2月16日将河对面的尖角田一次性补足。

这一事实从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请书第2页第1行也能证实。

实际上村社并没有将原老公路400平方米补偿给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在既没有对老公路实施开垦,又没有取得原老公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二答辩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仲裁,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特请求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南江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岳某、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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