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描写教育法规教育心理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一)聚焦宣传教育,营造学习党内法规制度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县纪委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刊登党内法规全文,及时转载上级纪委监委相关稿件、评论员文章等,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党内法规是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促使广大党员干部逐步形成学习党内法规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将廉政教育纳入县委党校主体班次,在干部培训中开设党风廉政建设课程,组织开展《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宣讲。强化警示教育,分批次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纪、明纪、守纪。
(二)强化监督首责,坚决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县纪委监委始终把“两个维护”贯穿于履职尽责全过程,牢牢把握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定位,认真履行政治监督首
责,把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摆在突出位置,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抓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打好“三大攻坚战”、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严查紧管背后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推动党内法规等各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责任立足将“监督”作为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不断强化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市纪委监委先后x次召开了纪委监委常委会议,将落实“两个责任”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明确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要准确把握好什么工作需要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需要纪委配合协调,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委机关x个监督检查室、x个派驻纪检组全面聚焦纪检监察主业,坚守责任担当,把主要精力放到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执纪监督上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始终保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清醒和自觉,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自觉性,提高履职尽责的素质和能力。
三、发挥“前哨”作用,压实监督任务在委机关四个监督检查室的指导下,x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监督联系单位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全年共对x
个市直单位、x个乡镇街道的“两个责任”规范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同时紧盯重点领域,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发挥巡察利剑作用,狠抓整改落实2018年全年分x个巡查组,开展了x轮巡察,共对x家单位、x个行政村进行了巡察。第x轮巡察从2018年x月x日开始至x月x日结束,共对x家单位进行了巡察,共发现问题x个,其中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维护核心、见诸行动方面25个,坚持党的领导x个,党的建设缺失x个,全面从严治党不力x个(包含“两个责任”不力x条),提出整改建议x条,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巡察反馈的问题积极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目前第六轮巡察工作还在进行中。
五、严肃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以追责促履责,以问责促担当,压实压紧“两个责任”。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力的,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领导责任,也追究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监督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以责任倒逼落实。20xx年对x名党员干部进行党内问责,通报批评x人,诫勉谈话x人,给予党纪处分x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x人,其中一把手x人,落实监督责任不力x人;对x1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其中一把手x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x人,落实监督责任不力x人。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全年通报曝光6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案件,在全市上下起到了很强的警示震慑效果。
描写教育法规教育心理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充实调整领导机构。
本年度,我园将对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充实和调整。由幼儿园园长、党支部书记何晓蓉同志任组长,副园长辜燕任副组长,成员由辛敏、母莉、李庆及各班班主任组成、落实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园目标责任制,争创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二、强化建设意识,狠抓措施落实。
依法治园,依法施教,加强幼儿园的法制建设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培养跨世纪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需要。
1、充分发挥幼儿园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与幼儿园的政治、德育、纪律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2、加强与法制副园长的联系,共同探讨和研究学园法制宣传措施和方法。请法制副园长到园作1-2次法制教育讲座。
3、加强幼儿园各项普法制度建设,完善各项普法措施。
4、学校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园,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和表率。
5、坚持普法宣讲制度和“遵纪守法户”的评选制度。
6、搞好幼儿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认真落实“五五”普法目标、任务、对象。
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目标、任务,扎实搞好“五五”普法工作要明确普法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认真遵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法制教育,根本的问题是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中小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的要求,加强对幼儿的法制教育。尤其是要进行《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树立公民意识,增强法律观念,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对教师的法律教育,重点是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法规、教育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等。增强法制观、职业道德观,搞好师德师风建设,做依法执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合格人民教师,办人民满意的幼儿园。
四、继续抓好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
1、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加强对师生的普法宣传教育,幼儿园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对师生的法制教育,使师生了解与生活和工作学习相关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要求教师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意识,教师全年自学法律法规不少于90小时,集中学习不少于50小时,重点学习《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集会游行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幼儿园教育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资阳市的地方法律法规。
2、将普法教育与幼儿园综治宣传工作结合起来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会有关精神,把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搞好综治宣传月活动。充分调动教师、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在全园开展“我是文明小公民”活动,确保综治宣传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3、搞好“6.26”禁毒日和“12.4”宪法宣传日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幼儿观看法制教育录象、幼儿安全知识、幼儿良好文明形象等主题活动。
五、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普法工作。
我园将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普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普法制度,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添新措施,收集整理好“五五”普法工作档案,做到资料全,专人专管,以优秀的成绩圆满地完成今年普法任务,为今后争创“五五”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打下坚实的基础。
描写教育法规教育心理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开始了,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新学期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而我呢,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再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据我国某城市对20xx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2、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在新学期间更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两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
当然我说了上面的不要多管闲事,不是说事不关已就高高挂起,不是碰到与已无关的事情就一味地退缩,如果你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同学们在课堂上肯定也学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可能不太全面,所以在假期里可以通过书本、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常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
最后还是祝大家学习愉快!谢谢大家!
描写教育法规教育心理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为配合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动普法教育,结合昆山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园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具体活动计划如下:
结合“平安校园”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及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我们将在宣传橱窗、家长园地中设立相应的栏目,向家长社会进行宣传,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大家的法制观念。
围绕日常教育工作的开展,引导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育教学、开展家长工作,使全园形成认真学法、严格守法的积极态度。引导教师立足本职,依法诚信,树立良好的人民教师形象,不但能够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更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引导幼儿,感染家长。
在全园教师中开展“学法、守法,做文明教师活动”。结合我园教育工作实际,利用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时间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活动。组织教师学习上级下发的《法制教育读本》等有关书籍,配合上级组织教师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答卷,要求教师观看中央电视台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特别活动,并开展“学法、守法,从我做起”的讨论会,引导教师将法律法规、国家宪法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与生活实践相结合,谈谈自己的感受。
将法制教育宣传融入园本课程中,在各班开展“我做学法、守法的小公民”活动。组织各班教师结合班级幼儿年龄特点从幼儿生活入手,从身边入手,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指导,在中大班开展“我是安全小卫士”、“走在马路上”等主题活动,使幼儿对“法”有比较具体的认识,知道“法”就在我们身边,并初步形成从小做起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结合上级指示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将法制宣传教育推向深入。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山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成立花幼法制宣传教育组织领导小组。
描写教育法规教育心理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这对我们做好新时期党内法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们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着力打基础、促规范,推动法规工作迈新步、开新局,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采取举措加以解决。
一、主要做法(一)以系统建设为基础,搭建体系完备、配合高效的工作架构。
始终把健全法规工作主阵地、工作网放在首要位置来抓,着力构建以市委法规室为支点,健全完备、衔接紧密、运转顺畅的工作体系。
一是建立机构人员配置合理、纵向横向联通的工作格局。
积极争取市委常委会、市编委的重视和支持,成立市委法规室,并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同时,专门下发通知,对全市法规工作机构、人员等问题作出统一部署和要求,市直个党群机构和个县级党(工)委均明确了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全市党委办公室系统专兼职法规工作人员达到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是打造协同联动、相互配合的运行网络。
建立市委法规室与市委各部门法规工作机构、与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坚持沟通联系常态化、制度化,实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之间,及其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紧密衔接。充分发挥法规专家组的作用,在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定、备案审查、政策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互动成效明显。
(二)以制度建设为支撑,严守制定、报备和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我们坚持从制度建设入手,通过严格制度程序规范提高法规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是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制度。
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发时的审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核、办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力求做到从严审批、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层层审定。
二是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制度。
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手册》,就党内规范性文件报备原则、报备范围、报备期限、备案文本等进行规范,力求做到任务“零停留”、工作“零延误”。
xxxx年上报省委备案份文件,基本做到了不迟报、不漏报。
三是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就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步骤、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整改纠错等进行规范,力求做到全面审查、深入审查和及4时纠错、有效整改。
xxxx年各地各部门报备文件份,完成审查备案。
(三)以能力建设为保障,砺练出专业过硬的党内法规工作队伍。
在系统内大兴担责之风、调研之风、创业之风,在加强学习、党内生活、创新活动中提升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一是着力开展业务对标。
牢记业务工作标准,坚持“五审”制度(前置审批、初稿审核、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法规室再审核、市领导审签),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整体质量;围绕“三不”原则(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实现党内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目标;严把“四关”(政策关、程序关、文字关、格式关),备案审查坚持精益求精。
二是着力推进能力建设。
引导同志们广泛涉猎各领域知识,以政治素质建设为根本、以创新精神为重点、以勤学苦思为途径,化理论为方法,切实提高党性修养、思维层次和能力水平。
三是着力营造干事氛围。
严格工作考核,加强检查督办,经常性地对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进行考查评议,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党内法规工作,在系统内形成了创优创业的文化氛围。
二、存在问题(一)认识偏,党内法规工作氛围不浓厚。
一是将法规工作等同于务虚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党内内法规工作涉及党建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到党做决策、促发展、保民生的成败得失。
二是将法规工作等同于文件办理等具体工作,没有上升到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政治高度,对党内法规工作的重要意义理解不透,把握不足。
三是将法规工作等同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缩小了法规工作的外延,对于规范性文件报备、备案审查及清理等工作知之甚少。
(二)职能弱,党内法规工作追责不到位。
一是历史原因造成法规工作基础薄弱,仅仅开展对文件内容和格式的审核,合法合规性审查不足,系统建设不充分,党委赋予的职能比较弱。
二是顶层设计先天不足造成法规工作机构权责不统一,级别不够,规格不高,无法独立开展统筹协调。
三是法规工作体系建设还不成熟,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评估、废改立工作运行链条不完备,尤其缺乏跟踪督办落实。
(三)管理散,党内法规工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领导党纪党规观念意识薄弱,制定政策往往难受约束,与党内法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要求相违背,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容易被打破。
二是法规工作机构上下联动不顺畅,一方面下级对上级沟通汇报的渠道窄、机会少,另一方面上级党委法规工作机构指导也不够。
三是法规工作系统缺乏可操作的综合考评办法,刚性约束不足,对各地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效果,致使他们开展法规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也不高。
四是法规工作可运用的硬性手段不多,各地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执行落实过程中配合度不高,法规室在落实的过程中没有主导权,沟通协调弱起来吃力,难以高位突破。
(四)底子薄,党内法规工作能力不适应。
一是法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对工作人员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背景要求高,业务要求与自身能力之间的矛盾突出。
二是办公室人事变动频繁,新进人员业务不熟,容易心态不稳,需要更长的培养学习过程。
三是法规工作业务量大,工作人员承担了大量文件制发审核工作,工作疲于应付,没有精力自我提升。
三、几点建议(一)提高对党内法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更加浓厚的工作氛围。
党内法规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有些领导在出台规范性文件时突破法规制约,过多地强调工作创新,没有把相关要求、程序、规范当做决策的重要遵循,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规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修改、制定、实施党内法规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特别是管理党内事务的最主要方式,其核心价值就是在实践基础上让制度先行,使党的领导更加规范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加强法规工作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清新形势,明确新定位,把握新标准,从治国理政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宣传党内法规工作,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建设,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对党内法规工作的领导,尽快形成一个更完整的责任体系。
打造这个体系,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基础。要争取将党内法规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范畴。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特别是对文件报备、清理等进行协调处理。充实法规工作人才队伍,把招考、遴选或调剂的工作人员向法规工作机构倾斜,并有计划地加强培养,形成优质人才梯次搭配的局面。
打造这个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是重点。
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地各部门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进行考核惩奖。探索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在文件审查方面的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打造这个体系,加大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是关键。
党内法规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发布只是走完了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督促落实、监督评估、纠错完善,这个工作做好了才能真正体现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属性、法律权威。就此,要明确部门责任,细化任务分解,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推动党内法规落到实处,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
(三)提升党内法规业务水平,打造一个更加完善的业务工作平台。
建立学习培训机制,针对各级各部门对党内法规工作不熟悉的情况,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教育,促进党内法规工作开展。加强指导培训工作,采取区县派员上挂学习、召开座谈会、建立业务平台、通报备案情况等方式,提高区县和有关部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能力。
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工作权限,强化职能、赋予权威,比照政府系统的法制工作机构、市委督查工作机构提升市委法规室规格,将法规室主任明确为处级干部,增强其协助党委推进党的工作合法合规。
描写教育法规教育心理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情况下,《教育法》特别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是由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国家颁发了《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残疾热教育条例》、《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为保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已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除进行思想品行和行为矫治外,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以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权以及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司法机关、政府、家庭和社会,都有义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以往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依户籍就地就近入学的制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学受教育方面出现了困难。因此,原国脚教委和公安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提高全民素质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提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描写教育法规教育心理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情况下,《教育法》特别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是由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国家颁发了《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残疾热教育条例》、《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为保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已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除进行思想品行和行为矫治外,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以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权以及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司法机关、政府、家庭和社会,都有义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以往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依户籍就地就近入学的制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学受教育方面出现了困难。因此,原国脚教委和公安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提高全民素质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提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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