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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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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通用11篇)
2023-11-21 20:04:31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时间内的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写作形式。要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要全面回顾所经历的事件或经历。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实际经历和思考之后得出的一种观点和感悟。怎样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险性质的化学物质。其事故所造成的破坏和危害不可估量,因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显得非常关键。本文将分享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心得体会,并介绍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管理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在于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险性质。它们的危害不仅体现在人体健康方面,也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对于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加以管理,控制其使用范围与程度,以避免危害的扩大。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它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的安全。其次,它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旦出现事故,将不仅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每个环节进行监管。

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让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其次,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并将制度公示。另外,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应该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建立应急预案。

第五段:结论。

在现代化管理理念的指导下,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科学的管理、全程的监控和快速的反应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基础。只有依靠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技能,才能有效地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系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有关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在安排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司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负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办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培训。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部负责在计划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时,对项目的安全符合性进行审查,协助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

(三)保卫部门负责爆炸品、剧毒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办理采购及公路运输的`合法证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建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时,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二条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实行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储存、使用剧毒品的单位,每年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2至3年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排除,在整改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危险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六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危险化学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办理好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装置。仓库内不准有人居住。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及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

第二十一条爆炸品、剧毒品采购、储存、使用单位必须对其数量、流向和用途如实记录,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五双”(即双人双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管理。当班没用完的爆炸品、剧毒品必须交送专用仓库或者主管部门保管,不得存放在班组。发现爆炸品、剧毒品被盗、丢失或误领、误用,必须向公安保卫部门报案。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位数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按规定在包装内外装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三条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第二十四条装载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是专用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输工具,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搬运、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型电动叉车,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凡需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

第二十六条处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将处置方案报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环保部门审查,在上述部门的监督下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工程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司。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灼伤、死亡等事故的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品。下文是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油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石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工商、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劳动、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生产化学危险物品。

第九条省石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三\\\)与生产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证明;。

\\\(四\\\)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向所在市\\\(地\\\)石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经省石化主管部门核准并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

石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申领单位。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除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外,应由所在市\\\(地\\\)石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审查意见,并经省石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核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具有相应的化工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劳动保护、环境影响评价;。

\\\(六\\\)处理灾害性事故的。

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持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小试、中试、工业化生产的程序,具备相应的安全、职业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条件,并通过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和设施,并在作业场所设立固定监测点,定期监测。

第十六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防治措施,切实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销毁、处理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禁止出厂。

第三章经营。

第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省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证明;。

\\\(三\\\)消防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省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向省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商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商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商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对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营业执照。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

\\\(二\\\)配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三\\\)专车专用,禁止客货混装和无关人员搭乘;。

\\\(四\\\)装运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其槽\\\(罐\\\)体外表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二十七条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船舶和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交通\\\(港航监督\\\)部门有关安全航运的规定。

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搬运、装卸规则,不得野蛮作业。

第二十八条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化或商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二\\\)转让、买卖、涂改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无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持失效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化或者商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无营业执照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有关公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负责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具体验证办法由发证机关规定。验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仓库建筑:对于仓间建筑,应采用不导热的耐火材料作为屋顶、墙壁的隔热层;层檐适当加宽,不使阳光直射仓内,层墙适当加厚,宜不开窗,采用间接通风洞,双层门,双层屋顶,窗户尽量安高,且玻璃宜漆蓝色等措施,仓内温度一般保持在28度—30度。

二、仓间:屋面上应设冷却水管,水管上有一排小孔,水管下接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源,当气温在30度以上时,启动消防水泵喷水降温,当然也可以在仓间内加深块、深井水等降温(但遇湿易燃物品除外),有些燃点特别低的危险物品,如乙酸、石油醚等,可采用仓内放冰或设置冷冻盐水盘管等降温措施,使仓内温度控制在28度以下,有的仓库早晚和夜间开窗通风,放进冷空气,同时排除可燃气体,中午关闭门窗,防止热空气进入,避免使仓内温度升高。

三、露天临时堆场:应采用不同材料搭建临时遮阳棚,有时需用橡皮管引水,定时地喷水降温,防止因铁桶蓄热,使桶内危险品温度升高而引起“胖桶”发生爆破以及燃烧或爆炸等事故。

四、露天贮罐:贮罐顶部设置降温措施,一般用铁管线成盘形,铁管上钻有小孔,在气温达28度时,开启防水泵进行喷水冷却,防止贮罐内温度过高而致易燃液体大量气化,以达到消防安全贮存目的。目前,有些仓库为了防止低沸点的易燃物品受热,在库内设置冷气、冷风等自动调温设施,保证了夏季贮存的安全,当然,专门仓库管理员应加强防护,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近年来,随着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频率日益增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我参加了一期关于危险化学管理的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实用的应对措施。

首先,该培训给我们介绍了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和危险特性。在以往的工作中,我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层面,对其危害性的认知不够深刻。通过培训,我了解到危险化学品可以分为可燃物、腐蚀品、易爆品、有毒品等不同类别,并且掌握了它们的特性和危害程度。这样的了解大大提高了我处理危险化学品时的警觉性,使我能够更好地做出正确的应对和判断。

其次,培训强调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环节是管理的关键,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严重威胁。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了解到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应对措施。我意识到,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才能确保其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此外,培训还重点讲解了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往往意味着巨大的危险和损失,因此我们必须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置技能。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如何正确评估事故现场的危险程度,并掌握了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应急设备的方法。通过实际教学和模拟演练,我相信自己能够在事故发生时保持冷静,并采取正确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员造成的伤害。

最后,培训还强调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危险化学品管理不仅仅关乎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旦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善,事故的发生就不可避免。通过培训,我明白了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意识到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只有从源头抓起,推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才能真正做到事故率降低、人员安全。

通过这次培训,我收获颇丰。我深刻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实用的知识和技能。我将会把所学所得运用到工作中,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努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1)贮存大量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除应有消防保卫设施外,根据物品不同性质,应进行分区分类隔离贮存,个别性质极为特殊的物品,应单独贮存。

(2)对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器村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内存放。

(3)对相互接触能引燃烧、爆炸的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贮存,如:有机物、易燃物品与氧化剂,氧化剂与强酸性腐蚀物品,氰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等不得存放在一起。苯类与醇类因灭火方法不同,亦不宜存放在一起。食用原料(如不苏打等)应与有毒品分开,以防沾染发生中毒。

(4)遇水燃烧和怕晒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堆放。怕冻的物品,应在较暖库房中存放。

备考资料。

(6)容器包装应密闭完好无损,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进行安全处理,改装换桶必须在库房外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物、爆炸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加强平时检查工作,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以及易燃烧、易爆炸的物品,除一日三查外,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并相应地采取安全措施(如稳定剂含量减少的即添加补足,分解、变质、粘结、发热的堆垛立即倒垛分开存放,催请货主处理),防止发生自燃或爆炸。

(8)换装危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遗留物质与装入物质发生抵触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在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危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保持库房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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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危险化学物品的存在和使用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如果不正确处理和储存危险化学物品,会发生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事件。因此,危险化学品管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需要高度重视。

首先,我们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条例的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以便于正确使用和储存。最后,对于过期或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正确处理,诸如回收、清理或者安全灭化等。

安全防护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需要全面和仔细地考虑。需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并做好应急处理等多项措施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管理危险化学物品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需要一定的培训和宣传。管理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积极参加安全训练、安全检查,提高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段:总结。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需要全员参与、层层落实,不能放弃一丝一毫的安全,化学品处理到位,安全意识到位,安全制度到位,责任意识到位,才能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保障生命和资产安全。我们相信,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并删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危险化学物品是指会对人体、财产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品。合理地管理危险化学物品可以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产品受损,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因此,危险化学物品管理非常重要。本文将从危险化学物品管理的角度出发,分享一些心得体会,以期能够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和化学管理水平。

为了对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更好的管理,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份危险化学品清单。在建立清单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归档和标识,确保这些物品在仓库中得到妥善存放。此外,我们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紧急应对措施,以应对突发情况,随时保障员工的安全。同时,我们需要保证清单及时更新,保证清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测量、控制和监测危险化学物品(250字)。

危险化学品可能会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危险物质或产生化学反应。因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我们需要严格按照生产标准和控制标准来操作。同时,我们需要通过测量、监测和控制来确保危险化学品不对员工和环境造成危害。在使用过程中,我们需要将使用量、剩余量和处理量等信息记录下来,以备查证。

四、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300字)。

员工是组织中最重要的资产,对员工的安全保障和知识培训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核心。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需要掌握相关法规、标准和规程,全面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和处理方法,同时在员工入职时就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不断加强员工对危险物质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培训、借鉴经验,切实做好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员工技能。

危险化学品是事关安全和生产的重要物质。要想更好地管理好危险化学品,我们必须贯彻科学程序和管理原则。这涉及到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严格的操作管理、完善的技术流程、必要的培训和应急预案。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密防范安全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区域、成品和原材料仓库以及燃放试验场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存放场所的面积以及安全条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生产或者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配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收回。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供应、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负责;因供应、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

前款规定的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式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备的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

第四章运输和燃放安全。

第二十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按照县(市、区)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同时搭载其他货物和人员。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轨道交通、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条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警示标志上载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通过公约等形式,按照本办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和燃放。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

第三十条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应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烟花爆竹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存放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和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违法生产、经营、存放、运输、燃放的产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指定供货单位。

第三十五条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并对出具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分别对生产经营场所和焰火燃放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对勘察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计、布局、结构、安全距离、储存数量、储存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仓库四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对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及时告知公安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销毁、处置。公安部门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90日内组织销毁、处置。

没收和无主的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需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收费或者摊派费用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已经建立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

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三)未在烟花爆竹仓库四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自行组织销毁、处置的,由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也日益增多。然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处理却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我参加了一次危险化学管理培训,通过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性以及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培训中,我们了解到危险化学品具有火灾、爆炸、毒害、腐蚀等多种危害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涉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健康等诸多方面。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了解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培训,我们深刻意识到对危险化学品的严格管理是保障社会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第三段:实际操作演练的重要性(300字)。

危险化学管理的重点之一是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我们通过培训的实际操作演练,学习了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装备的使用技巧。在模拟场景下,我们亲身体验了应对突发危险情况时的紧张氛围和应对能力的重要性。通过反复演练,我们培养了对各种危险情况的敏感性和应对能力,增强了自信心和冷静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只有通过实际操作演练,我们才能真正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做到能够高效、果断地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

培训中,我们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管理人员,我们要自觉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要通过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我们还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安全环保法规政策的更新,及时修改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责任心,才能真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或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这次危险化学管理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以及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我将充分利用培训中所学的知识和技巧,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同时,我也会将培训中的理念和经验传达给身边的同事和员工,共同促进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安全保障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建立起安全可靠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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