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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作风整治心得体会范文 监狱警察严格执法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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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作风整治心得体会范文 监狱警察严格执法心得体会(2篇)
2023-01-06 06:13:41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对于监狱警察作风整治心得体会范文一

一、出监教育以分散管理,集中教育的模式,严格按省局《出监教育》教材及有关精神指示,坚持每两个月开班一期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参加出监教育培训率达100%。

出监教育分监区自成立以来,共开展了八期出监教育培训班。参加培训人数为357人,平均到课率95%左右,其中参加第一期教育培训有47人,历时十六天,授课68课时,参加第二期教育培训有75人,历时十六天,授课68课时,参加第三期教育培训有38人,历时十六天,授课68课时,第四期教育培训的有33人,历时十七天,授课68课时;参加第五期教育培训有30人,历时十七天,授课68课时;参加第六期教育培训有65人,历时十六天,授课64课时,参加第六期教育培训有25人,历时十六天,授课68课时,参加第七期教育培训有25人,历时十六天,授课68课时,参加第八期教育培训有44人,历时十六天,授课68课时。八期出监教育共完成544课时,监狱警察授课480课时,外请教师授课48课时,组织外出参观学习人357次,寄送接茬管理教育建议书357份,罪犯出监教育考核合格率达100%。正常刑满释放107人,减刑、假释250人。

出监教育开设有法律知识教育(《劳动法》、《合同法》、《婚姻法》)、择业指导教育(介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管理等)、社会人际交往指导教育、婚姻家庭关系指导教育、适应社会心理健康教育、刑满释放、落户安置及依法假释罪犯的有关管理规定、思想品德教育、关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及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请归正人员进行现身归正就业教育、外出参观学习及适应社会生活的模拟训练等十多个内容,长期聘请了刑罚执行科、狱政科、教育科及七监区的有关领导和管教十余人为出监教育授课。

二、克服困难,结合监狱实际,强化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出监教育的现实意义的到位意识,紧扣使罪犯了解形势政策,学习新生知识,巩固改造成果,顺利回归社会的根本任务开展出监教育工作,巩固监狱的改造成果。

出监教育是一个老话题,但也是一个新课题,面临的困难和矛盾较多。出监教育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仅靠出监教育分监区个别少数人的力量是远远不能完成教育任务的,还必须依靠监狱各有关部门乃至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也只有走上社会化的道路,才能确保出监教育的实效性,使出监教育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需要相适应。

我监狱的出监教育是紧紧围绕使罪犯了解形势政策,学习新生知识,巩固改造成果,顺利回归社会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的。在参加出监教育的学员中,普遍认为开展出监教育很及时,既体现了国家监狱改造人、造就人的精神实质,又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各种适应社会、适应生活的指导教育,减少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时的盲目性,增强了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一些服刑人员说:通过法律知识学习和出监适应社会能力的培训,既实实在在的了解社会,为顺利出监奠定了基础,又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挽救之恩。纷纷表示回归社会后,一定要牢记教训,遵守好法律法规,坚决走正道,努力学习、努力工作,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守法的合格公民,为祖国的发展添砖送瓦。

通过法律法规、生活就业指导、心理健康、职业技术、适应生活模拟运作以及个别教育等形势的有效结合,出监教育收效较好,罪犯反映强烈,听课、发言主动积极,基本达到教学目的。

三、及时查找出现阶段开展出监教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做到科学规划,落实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奖惩办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提高出监教育的工作质量和教学水平。 由于出监教育还处在探索发展、积累经验的阶段,由于工作起步晚,出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开展出监教育明显存在经验不足之处、在课程安排有待进一步调整合理、再加上一些监区对出监教育重视不够,在劳动力不足等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出监教育培训班,造成到课率不足100%等等。

目前,在人财物保障尚处于逐步到位的情况下,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出监教育的运行制度和对各监区的考核奖惩制度,科学规划,落实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奖惩办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符合我监狱出监教育特点的有效工作机制,以确保完成省局下达的出监教育考核指标,切实对刑满释放人员办好出监教育,争取早日建立起出监教育工作的新局面,巩固好教育改造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工作。

监狱民警工作心得体会篇2近年来,随着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媒体与公众对狱务公开的呼声日益强烈,监狱工作面临着挑战大于机遇、形势严于现实、迷惘难于发展的艰难之路。那么,监狱到底要怎样才能发展,才能社会满意、让法律满意、让公众满意、让服刑人员及其亲属满意呢?本人认为监狱发展必须甩掉社会附加的诸多问题,专心经营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本职,完成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赋与的任务。

正确看待监狱罪犯脱逃和意外事故发生是监狱轻装发展的前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说的就是人为了自由,什么都可以放弃,什么都可以不顾地去追求自由。以前,监狱还有个罪犯脱逃率的说法,只要不超出脱逃指标,就视为实现脱逃目标,但现在不行了,动不动就要求这个绝对不能、那个绝对不允许,显然有些不符合实际。按心理学分析,罪犯想要逃跑的念头是可以理解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不仅承担着罪犯的日常管理教育,还要担负着对罪犯劳动改造的职能,劳动没有工资、生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消费、身边没有家人亲属的陪伴,枯燥、单调、无味的生活迫使罪犯生出脱逃监狱、实现自由的想法,只是监狱应该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做到防患于未然,尽量确保不发生罪犯脱逃事件。对于监狱管理松懈、防患不当,民警履职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的罪犯脱逃必须坚决予以处理,只有如此,才能正警风严警纪,实现监狱工作的科学发展。

监狱意外事故包括罪犯自杀、生产事故等非正常死亡、伤亡事件。有的罪犯因为亲情犯罪悔罪意识强烈,自我感觉活着出监没脸见自己的亲人,改造时不敢面对同犯,不好意思面对民警苦口婆心的教育,该说的道理都说了,能做的防范都做了,但人总是有缺点或疏忽的,一旦发生了罪犯自伤自残甚至是自杀的时候,从上级机关到检察院、从罪犯亲属到舆论媒体,对监狱的斥责、民警的痛恨无以复加,恨不得把所有的监狱人都判刑入狱,试想,如果真是这样,因之而入狱的前民警在监内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夫妻俩人生活,稍不如意都会出现喝药身死、跳楼自杀的现象,何况是警囚比例远远达不到、防逃防死的基础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的监狱呢?所以,凡事不能太绝对,要有度,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只有如此,众多的监狱人民警察才能真正投入到敢管、真管的行列中去,社会和谐才会增添更有力的法码。

重新犯罪不能仅靠监狱一家保证,它是个社会性的大问题

首要标准的提出是对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的有力要求,降低重新犯罪率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是每个中国公民的心愿,在这里我只想说的是把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唯一标准不仅太绝对武观,更缺乏科学性。监狱对罪犯承担着管理、教育的责任不假,但它的权力只是囿于高墙电网之间,只能保证罪犯在监内的遵纪守法、认罪悔罪。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发展虽然迅猛有力,但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那么完善,尚有几千万人在温饱的边缘挣扎,还有大批的无业人员没有工作岗位、没有救济保障,更何况是刑满出狱、饱受世人白眼的罪犯呢?出监前表现好是基于监狱的教育改造,同时更是基于罪犯活有饭吃、宿有监舍、玩有娱乐、病有医疗的基础上的,出狱后两眼一抹黑,要么有家人的支持、朋友的帮助,要么有社会的资助,一旦一点保障都没有,他拿什么吃饭、拿什么看病就医、拿什么养家糊口、拿什么孝敬老人,所有的这些不能保障,他不去再犯罪才真的没有道理。这正如一名病人,在医院里有医生治疗、有护士调养,但一旦出院乱吃乱喝或没钱看病医疗跟不上时,他能不再犯病或旧病复发?我不敢断言,但我总感觉这和落实以降低重新犯罪率衡量监狱工作唯一标准的要求差不了多少,不是吗?

解决监狱高频率的罪犯医疗纠纷是监狱轻装发展瓶颈的必要条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贫富不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的罪犯入监前就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因为经济原因,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入监后,由于条件所限,病情可能日益加重。还有一些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及吸毒罪犯送入监内,因为治疗不及时极有可能出现危重甚至是死亡的可能。此时的犯属就会对监狱的治疗提高过高的要求,认为犯人进了监狱,无论得了什么病监狱都要包治包好,还有的罪犯亲属提出使用高档药品、营养品进行辅助保命治疗,甚至还提出到上海、北京等医学发达、技术领先的医院进行治疗。当过高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有的犯属就会以监狱侵犯人权为由,四处状告上访。对于有的罪犯虽然监狱尽了全力,已经提供了最有力的治疗和抢救措施,但最终还是没能拯救罪犯的生命,罪犯家属仍是不依不饶,要求监狱承担责任,往往在处理善后事宜的时候,动辄就是几万、几十万的索赔,完全把监狱当作敲诈对象。

还有的重病罪犯,虽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犯属为了逃避高昂的医疗费用,坚决不同意保外就医,一俟发生罪犯死亡事件,就会举家来监闹事,甚至搬动亲属对监狱进行纠缠、围攻,以上网、上访等方式要协监狱,提出无理的赔偿要求,严重阻碍了监狱的正常执法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监狱说到底还是为发展和谐社会服务的,它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对罪犯管理、教育、改造的是人民警察,既然是人的管理、教育就难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失误,正如学校里的教师教育学生、家长教育孩子、医生对待病人那样,总会有不该发生的问题发生、不该出现的事情出现,作为不是万能的监狱人民警察,也要允许犯一点小错误,不是人无完人一说吗?

只有正确看监狱、监狱民警、监狱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监狱才能最终实现健康、良性、循环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对于监狱警察作风整治心得体会范文二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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