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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突发情况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和刑事司法上的从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成了现在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政策。现阶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在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例如,2008年在云南孟连发生的“7·19”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傣族群众,2009年在新疆乌鲁木齐爆发的“7·5聚众打砸抢烧”暴力流血事件的参与主体是维吾尔族群众,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萨爆发的聚众“打砸抢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藏族群众。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产物,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关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们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坚持贯彻“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尤其针对其中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更加应该做到少捕少杀,宽容对待,这对于维护民族间的团结缓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涉罪群体性事件一条重要准则。
2.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之刑事政策价值
(一)刑事政策的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应当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不管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为限,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宽”,但“宽”不是无限的,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程序规范、实体标准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界限就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与精神。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较高的要求,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其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是表明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进行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更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将预防与责任作一体化的考量。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要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量刑的标准,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性的特点后,参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宽松超越法律规定,也不能从严到一味打击,不尽人情。在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中要把握好宽严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价值
通过前文分析,在前文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在群体性事件刑事解决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宽严相济”与“两少一宽”从本质上讲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进行具体说与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价值
“宽严相济”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会自然而然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与支撑,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法律漏洞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最终取代我国传统刑罚“厉而不严”的重刑主义倾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实践。“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要求有严密的刑事法网,刑事责任严格但刑罚并不苛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法网严密,似乎束缚了公民过多的自由,其实减少了社会不良分子危害社会、侵犯自由的机会,公民因社会有序而更加自由。“不严而厉”的刑法在放纵一部分犯罪的同时会不当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当自由和权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严而不厉”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当然,“宽”与“严”,“厉”与“不厉”都是相对的。总体而言,我国的犯罪圈并不严密。现阶段,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预防与遏制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仅仅是后盾法,对于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以及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的矛盾,刑事政策与刑事法都是无能为力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过严密刑事法网,来遏制引发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隐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彰显刑之公正,从而减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温床。刑事法网严密化、轻缓化,在减少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同时,相对降低了民众对重刑的抵触情绪,也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凭空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当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确证,理论贯彻的方式与方法问题自然成为关键。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但尚未做到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标准。我们充分肯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实处,得以实际运用。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生动实践。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作为第133条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从方方面面指导这我国刑事立法。坚持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的原则下,针对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显得尤为关键。
2.司法上的指导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抗制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划定打击圈、界分罪与非罪上。群体性事件中的“不法”行为包括体制外的利益表达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等等。性质迥异的行为混杂在事件之中,给刑事司法界分罪与非罪出了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确定罪的指引,既是维护刑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宽容的根本体现。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防止将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错误倾向。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带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为,也无法改变事件本身的性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推卸责任之嫌。将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不仅无法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还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公正处置群体性事件,严格依法对待事件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核心政治伦理下公正与人道、宽容等价值要素的根本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对刑事司法的指引还体现在适度量刑之上,即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诉求进行区别对待。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并实施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罚;而对事件中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一般参与人则需从宽处罚。这既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对刑事救济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正义观。通过道歉、经济赔偿而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刑事和解蕴含着刑事效益、恢复正义、节制与制约报应正义、宽容、人道与和谐等伦理价值。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是要缓和、消除这些矛盾与冲突。如果仅仅基于报应而对事件中的犯罪进行处罚,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不利于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由于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惩罚,事实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冲突的受害人,严厉惩罚并不利于对其进行改造教育。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社区矫正或者从宽处罚,这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工具。
从刑事程序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群体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体现在慎重动用刑事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群体性事件中的严重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但对于从犯或胁从犯则要慎用提起公诉或强制措施。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紧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如果仅仅因为害怕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为追求尽快解决群体性事件而滥用刑罚权,不严格执法,对不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对不具有适用条件的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对法律的违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伦理的致命伤,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酿成更大的群体性冲突,是最大的不稳定源。而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还保留着一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就会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基本会判有罪的司法惯例。因为这涉及到错案追究的责任问题,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罪,相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从此角度而言,捍卫司法公正、捍卫程序正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承担的时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相对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宽严相济的严必须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严”,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外施暴。
3.刑罚执行的导引价值
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与精神,我们可以推导出对刑罚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与量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设置具体的刑罚;其次,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考虑刑罚个别化与特殊性,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性作出合理回应;第三,要求在设置刑罚时要轻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轻,要轻重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刑罚断档的情形;第四,要求设置时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态势及犯罪形势,服务、服从于现我国目前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设置刑罚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整体上向宽缓靠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行刑的导引,关键在于扩大刑事参与,引进社会力量来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实行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社会基于对监禁刑弊端的清醒认识而创新的社区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替代性,它对于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缺陷、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对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实行社区矫正。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当部分既属于群体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时也属于群体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实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情形下而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质上属于弱势群体,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人等,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这些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其劳动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如对其判处或者实施监禁刑势必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主张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定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轻微犯罪人,情节不严重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应当宣告缓刑。符合上述五种社区矫正情形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同时可以节省行刑成本,还可以避免行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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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突发情况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为提高对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特大节假日期间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危险品运输安全,特制定如下应急预案:
为了使本预案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和开展,公司成立重大节假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总经理和其它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重大节假日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及时掌握运输市场主、客体的动向,全面调节部门关系,加强与各级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运输调度工作,深入市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制定的的重应急预案得意顺利实施。重大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82661855(白天),传真:
8166199,重特大节假日应急领导小组在启动应急预案时,有权调配公司所有营运车辆、机动车、公务车辆和驾驶员以及所有人力、物力,并可向公司职工下达指令性任务。
1、车辆出车前,各机驾人员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车辆必须配备与所载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应急处置工具等。
3、及时了解天气情况,遇特殊天气,安全部门提前通知机驾人员做好准备工作,能不出车的尽可能不要出车,必须出行的,认真做好各类防范措施,行车途中严格遵守安全法规。
4、遇有特殊天气,单位通过gps短信平台,向所有营运车辆发送天气情况、注意事项、路况信息,及时提醒机驾人员注意安全。
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
(1)驾驶员迅速向当地110、122报警;
(2)立即车后100米以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划定警戒区域,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3)检查车上所载货物是否发生泄漏、倒塌等,如发生泄漏立即采取措施;
(4)密切注意周围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监控工作,防止周围火种靠近。
2、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
(1)驾驶员、押运员立即向当地拨打110、119等专业救援电话报警。报警时一定要讲清车辆所在位置及所运危化品名称、数量、危化性质、消防方法以及现场的泄漏情况,同时向单位报告。
(2)驾驶员、押运员立即划定警戒区域,防止过往车辆驶入和闲杂人员进入,杜绝外来火种靠近。
(3)驾驶员、押运员迅速穿戴好防护用品,用随车随带的堵漏用品进行封堵。
(4)如是有毒气体(如氯气)泄漏,应立即采取堵漏措施,如无法堵漏,应尽可能将容器在、推至水中,同时立即疏散过往的车辆和人员,组织周围车辆和人员向上风转移,并告知防护方法(一般可用浸过水的毛巾捂住口鼻)。
(5)如有易燃气体(如氢气)钢瓶发生泄漏,要站在上风处向气瓶泼冷水,使其降低温度,然后再将阀门旋紧。
(6)如是易燃液体、腐蚀品发生泄漏事故,驾驶员、押运员要及时用砂土或松软材料吸附,大量泄漏时,特别要注意防止液体流入下水道、河道等地方,以防火灾隐情,造成火灾事故,同时会造成环节污染。
3发生危化品火灾事故
(1)驾驶员、押运员立即向当地拨打110、119等专业救援电话报警。报警时一定要讲清车辆所在位置及所运危化品名称、数量、危化性质、消防方法以及现场的泄漏情况,同时向单位报告。
(2)驾驶员、押运员立即划定警戒区域,防止过往车辆驶入和闲杂人员进入。
(3)驾驶员、押运员迅速穿戴好防护用品,用随车随带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4)如所云危化品燃烧放出有毒气体,即疏散过往的车辆和人员,组织周围车辆和人员向上风转移,同时尽可能将车辆移至空旷地带。
(5)如有易燃气体钢瓶发生泄漏燃烧,应尽可能将未着火的气瓶移至安全地带,对这火的气瓶可用雾状水浇到气瓶上,使其冷却,在火势尚未扩大时,可用适当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6)如是易燃液体罐车发生火灾,尽可能将车辆移至空旷地带,用大量的水喷淋罐体,使其降温,同时采取与化学泡沫灭火剂进行扑救。
1、提前安排好重大节假日的值班工作,每班须有领导带班,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公司主要领导和营运车辆要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2、安全科协助车管部门,在重大节假日前对参加营运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所有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所有从业人员的资质再重新审查一边,达到逐人逐车过堂,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坚决不准参加节日运输。
3、安全部门做好车辆的月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车辆安全部件和消防器材的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4、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例保检查,每日在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均要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5、公司每月组织全体驾、押人员进行安全例会学习,在重大节假日前,重点向驾驶员、押运员宣讲节日期间的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和报警方法、消防方法,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疲劳驾车。
6、在节日前,由安全科印发安全简报的方法,通知每位驾驶员、押运员节日期间的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在节日期间,单位再利用gps短信平台,经常性的向车辆发送一些天气信息、安全注意事项、路况信息等。
7、行驶中遇有恶劣天气,视线不清时,要减速慢行,在不能保证安全行驶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做好防范措施。
8在行驶过程中,如遇道路堵塞情况时,必须与前后车辆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告,驾驶员、押运员做好其它车辆及过往闲杂人员的监控工作,防止外来火种造成事故发生。
9、一旦发生事故,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情况和事态,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出最佳的处置方案。
关于处置突发情况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指导分类精准科学防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管控,着力抓实抓细各项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
在前期相关方案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会同委内相关司局组织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国家院感质控中心职业卫生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学校卫生所等单位制定了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社区、公共场所、企业、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学校等相关技术方案,推动科学精准防控手段向城乡社区、企业和学校等继续下沉,健康防护知识向公众深入广泛普及,及时指导各行各业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人员健康管理技术方案重点对健康认证申领、健康风险判定标准以及相应管理措施、跨地区出行人员管理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四早"技术方案对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出了技术要求。
医疗机构防控技术方案强调了发热门诊、急诊、普通病房、收治患者病区等管理要求,并对医护人员防护和患者管理提出了技术要求。
社区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强调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家庭"四方责任",落实落细基层社区(乡镇、村)、单位网格化管理,对社区未发现病例、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传播疫情等不同情景提出不同的技术要求。
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对复工前后,办公楼等场所预防性卫生措施、工作运行中的会议室、电梯、办公室、餐厅、车库等场所内卫生要求,人员的健康防护以及发生疫情应对措施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企业的防控技术方案分类对矿山、制造业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防护措施、职工健康促进与个人防护以及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商场、超市等场所防控技术方案对恢复营业前的准备、营业中的卫生管理、清洁与消毒以及人员防护、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方案对运行前的准备、运行中分类别如铁路、道路客运、水路客运、民航、公交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交通工具的运行卫生措施提出了技术要求。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专院校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对开学前的准备、开学后的卫生防护以及出现疑似感染症状应急处置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养老机构老年人防控技术方案强调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对老年人就医指南、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监管场所、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强调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对开展预防性卫生措施、监测特殊人群的健康状况、就医指南、疫情应对和个人人卫生防护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关于处置突发情况的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为坚决落实xx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指导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x省教育系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确保开学安全的工作预案》《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xx市各级各类学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保开学安全的工作预案》,特制定本指南。
一、健全严谨的防控工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为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机构疫情防控组织领导和督察督办,全面保障防控人力、物力、财力的配备。有多个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每个教学点须指定防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二)健全工作机构
成立防控新冠肺炎专门工作机构,设立健康监测、卫生保洁消毒等专责工作小组,建立学校、学部、班级、家长四级防控工作联系网络,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三)完善防控机制
制定和完善防控工作的“两案七制”:开学准备工作方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师生健康状态监测制度,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踪报告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换气、消毒制度。
(四)强化联防联控
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与医疗等卫生健康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与社区、与家长之间的联系机制,积极获取专业指导,及时准确掌握信息,有效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五)加强信息报送
完善内部报告制度,落实学校信息报送专员,畅通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严格疫情防控工作“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按时、精准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不得漏报、迟报、瞒报。
二、落实严密的防控工作措施
(一)线下复课前准备措施
1.严禁提前线下复课
在全市中小学开学前,一律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和聚集性活动,对确有需求的学生,可通过微信、电话、qq等渠道,帮助学生在线学习、答疑辅导。
2.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要向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停工、停课、调课、退费等事宜,切实保障学生、家长以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防控知识培训
组织教职工开展《xx市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学工作指南》《xx市学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南》(见附件1)等防控知识专题培训,熟悉防控流程,增强防控能力。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家长群、教职工群、学生群等网络渠道,开展健康教育,向学生、家长和教职工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加强师生防范意识。
4.全面排查师生健康情况
(1)全员摸排。认真开展排查,精准掌握假期中本机构教职工(含新招聘教职工)、学生(包括新老学生)的健康状况和旅居史,重点掌握以下四种情况:本人身体健康情况;在疫情高发区的旅居情况;与疫情高发区人员的接触情况;全面统计师生员工中a、b、c、d四类人员,按照全市统一要求,a类需集中隔离观察14天;b类需居家观察14天;c类需自我居家隔离14天。
建立“一校一表”台账,将师生员工情况记入排查表,采取挂销账的方式每天进行健康监测,直到解除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为止。
(2)全员报告。学校要求全体师生员工如实填写《xx市校外培训机构师生员工健康卡》(附件3,以下简称《健康卡》),记录师生员工身体状况、旅居疫情高发区情况,与来自疫情高发区人员、隔离观察人员、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情况。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必须签字确认,并对《健康卡》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全员审查。学校实行返校师生员工材料预审制,提前审查《健康卡》,对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分析,确定分期分批返校人员名单。严格三类人员暂不纳入返校名单,一是被确诊、疑似或未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师生员工,暂不纳入返校名单;二是旅居疫情高发区的师生员工,疫情未解除前,暂不纳入返校名单;三是与疫情高发区人员有接触、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接触且观察期不满14天的,暂不纳入返校名单。
5.切实改善卫生条件
(1)配备基本防疫物资。开学前学校完成基本的防疫物资储备,安排专人管理,物资准备不到位不开学。基本的防疫物资应包括:
口罩:按返校师生员工准备足够用量。
消毒液:按照《xx市学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南》相关要求测算准备。
红外测温仪:按班级数量配备。
专门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及废弃消毒物品等。
(2)洗洁设施用品。学校要储备至少1个月用量的肥皂液或洗手液,在厕所、食堂等区域按师生员工人数50:1的比例设置用于洗手的水龙头,确保每个水龙头旁边有洗洁用品。
(3)健康体征临时观察室。至少设立一间观察室,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用于暂时隔离身体不适的师生员工。
6.加强环境卫生整治
(1)清理环境卫生。开展环境卫生清洁整治行动,消除卫生死角和蚊虫滋生地。
(2)公共场所消毒。参照卫生清洁消毒指南,做好办学场所消毒工作,重点对教室、办公区、接待服务区、家长等候区、茶水间、卫生间、电梯、楼梯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3)食品卫生安全。落实食堂卫生防疫要求,未设立正规食堂,原则不提供就餐服务。加强饮用水的安全监管。
(二)线下复课组织工作
1.严格线下复课审批。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复课时间不得早于中小学开学时间,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疫情防控实际自行确定。各培训机构要根据《xx市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标体系》(见附件4)准备评估材料,将开学申请和学校防控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职责、开学工作实施方案、师生员工来源地及健康状况统计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物资准备情况附清单等评估材料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达到开学要求,并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批准后方可开学。
2.严格分批分期复课。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学,按照有利于疫情防控的原则,研究制定开学工作实施方案,优先安排健康师生员工复课、复工,对未出隔离期及身体不适师生员工不得开展教学、接受培训。培训机构应发出返校通知,明确告知学生家长:返校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携带承诺书和健康卡、准备必要的防护物资(口罩、肥皂和消毒湿巾等)、暂缓返校的人员及原因等。
3.严格师生入校审查。
(1)实行封闭式管理,非本校师生员工不得进入办学场所。
(2)体温监测和消毒。在办学场所出入口或楼道口(电梯口)设立监测点,对进入办学场所的师生员工,进行体温测试和消毒,体温低于℃且无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的师生员工,经消毒后方可进入;体温高于℃或有异常症状的师生员工,分流到健康体征临时观察室。
(3)资料审查。由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再次监测学生体温,查验学生健康卡等资料,如发现体温异常或有可疑症状者,应立即安排其至观察室,通知监护人及时就医,并做好后续追踪工作。
(三)线下复课后的防控工作
1.严格机构出入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机构,对进出人员进行严格登记和体温查验。疾病流行期间,家长原则上在培训机构门口接送学生,不得逗留和聚集;若家长确需进入培训机构内等待接送学生的,须做好家长信息登记和测量体温等工作。除正常教学活动外,一律暂缓开展任何聚集性活动。
2.做好疫情动态监测。全面监测师生员工健康状况,做好缺课(勤)、早退、请假记录,做好因病缺勤的师生病因追查与登记等工作。认真落实出入检查、晨午检(课前检查)制度,进行体温检测、观察或询问,做好登记工作。因病缺课(勤)师生员工应根据医院康复证明和隔离期限查验后,方可复工复课,绝不允许师生员工带病上班、上学。
3.着力规范应急处置。对疫情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发现师生有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暂时隔离,依规妥善处理,立即上报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排查和后续相关工作。
4.保持良好环境卫生。坚持每日定时进行清洁卫生及消毒处理,对教室、办公区、接待服务区、家长等候区、茶水间、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做到日常通风换气,关闭中央空调,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要分开,避免混用。加强食堂疫情防控,提倡自带餐具、分段错峰、分餐进食,采取打包方式自行带走,不在食堂集中就餐。规范垃圾处理,设置专门的废弃口罩处理垃圾桶,主动联系环卫部门定时回收处理。
5.保证防疫物资储备。及时采购补充口罩、消毒液等消耗性物资,保证消毒清洁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全力做好服务保障。
6.开展健康宣传教育。继续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家长群、教职工群、学生群、公告栏等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督促学生及家长和教职工做好自身防护,按要求佩戴口罩,及时洗手,保持清洁卫生和充足睡眠,适当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和免疫力,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三、强化严明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监管指导。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联防联控的原则,加强属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做到政策宣讲到位、指导培训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学工作。
(二)严格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延迟开学的有关要求,严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提前开学,所有聚集性活动一律停止。普通中小学开学后,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重新开展线下培训业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管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麻痹大意、敷衍塞责、有令不行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擅自提前复课复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线下培训的机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上限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于瞒报、谎报、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处置突发情况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政府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部署,进一步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我校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顺利开学复课,按照市教育局关于扎实做好全市中小学2021年秋季开学复课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我校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精准把握疫情防控形势,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措施,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秋季顺利开学复课。
(一)统一领导,严谨谋划。全校各部门要在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具体分工和要求,认真谋划开学复课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细化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二)突出重点,联防联控。全校各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做好开学前疫情防控政策宣讲、师生状态排查、防疫物资储备等重点工作,工作中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校内校外人防、物防、技防协调联动。
(三)严明纪律,恪尽职守。全校各部门要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保持“战时”状态,坚守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及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根据暑假期间我校人事变动及目前掌握的人员居住地、身体状态情况,调整并明确我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李德江
副组长:肖泽成、李金燕
成员:曹坤芳、王晓林、刘培彬、李燕利、刘培禄、陈荣、张瑜、邢作仁、陈静、曹阳、王文科、聂亚鑫、王守红
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开学复课及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政府及教育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制定、调整我校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检查督促我校各部门、各年级、各班级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其保洁、保卫等从业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严格按要求及时向市教育局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等上报疫情发生情况;宣布启动或终止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一)开学复课前准备工作
1.开展健康宣传教育。通过微信公众号、教师群、家长群等各种渠道向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宣传疫情防控形式和政策,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引导全体师生理性认识、科学防控疫情。
2.提前做好人员排查。在开学前至少14天要完成了解和掌握师生假期动向,对师生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最近14天内,是否到过中风险地区,是否接待和接触过从重点疫区回来的相关人员,是否近距离接触过确诊或疑似症状患者等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管理台账。
3.提前做好返校准备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年级负责人、各班主任要在开学前至少14天返回新乡市,开学前5天持核酸检查正常单到学校教务处报到,按原定计划开展开学复课准备工作。
4.开展校园集中消毒。全校以年级为单位,根据市卫生健康部门、教育局及我校要求,对学校教室、图书角、厕所、操场等公共场所进行集中清洁消毒,消除细菌、病毒滋生环境,全方位保障学校环境卫生条件。
5.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后勤保障部门会财务部门测算、落实学校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和经费,提前储备好疫情防控所需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医用防护服装等物资。
6.做好一米线的设置。保卫部门牵头,各年度负责人配合做好校门口、教室、公共场所一米线标志的设置。
7.加强疫情动态监测。校办公室要加强同市卫生防疫部门、社区、街道合作,及时互通信息。教务处要动态掌握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各班级要密切关注学生开学前14日内活动轨迹。
8.通知开学时间。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严格按照要求通知开学时间及入校携带的资料。
(二)开学复课后日常防控
1.把好入校“三道”关口。
第一道关口,教职工及学生离家返校前,要自查症状、自测体温,并将自查自测情况在班级群里报备,体温正常者自觉佩戴口罩上学。如出现相关症状、体温高于37.2度的,要暂缓到校,并及时电话告知班主任,班主任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第二道关口,教职工及学生进入校门前,保卫部门负责利用门口红外线测温仪对每名教职工及学生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方可入校,如体温出现异常,保卫部门立即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其家长陪同立刻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第三道关口,各班级要做好日常观察,安排专人上午、下午两次对本班级学生进行体温检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报告。
2.强化卫生健康教育。各班级要配合宣传部门加大疫情防控教育宣传,使教职工及学生熟练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提高防范意识,保持充足睡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不断增强教职工及学生体质和免疫力。
3.严格做好疫情防控过程记录。严格落实学校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教职工的晨检制度,做好消杀实施记录、监督检查记录。
4.严控外来人员入校。在我校宣布疫情解除前,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确需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接待部门需报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校办公室备案,在查验其行程码、健康卡、体温正常后,方可在工作人员带领下入校。
5.全方位落实校园环境日常消毒制度。每日不少于2次对教室、运动场馆、图书角、卫生间等公共区域,按专业要求加强日常通风换气,落实消毒措施,确保卫生达标、不留死角。
(三)应急措施
1.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配合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做好教职工及学生安抚工作。
2.做好舆情应对工作。重点关注因学校拒绝学生入学、采取隔离措施、防护措施不到位、集中爆发疫情等方面引发的舆情动态,做到第一时间监测、收集、研判舆情发展走向,及时上报舆情动态,第一时间客观、准确向社会通报。
3.做好线上教学准备工作。一旦不具备校园集中授课时,要按照预定的方案,启动互联网远程教学,利用信息化教育资源,开设空中课堂,开展网上学业辅导。
1.学校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开学复课及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措施,强化责任意识,密切配合,从人、财、物、技等各方面为开学复课前准备工作做好全面充分保障,形成共同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合力。
2.学校各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带班值日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逃岗,却因事因故需要请假的,必须经过校长批准。
3.对防疫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个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纪委将要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提醒;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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