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所经历过的事情进行思考与总结的过程。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和实践经验,以增加论述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并激发大家对写作心得体会的热情。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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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在组织保障上,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我市成立了xx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进《xx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在制度保障上,我市连续三年召开了全市层面的养老服务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xx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考核细则》等相关政策性文件,规范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标准。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公开招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加快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格局。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上,依据不同区域特点,整合梳理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丰富养老服务功能,打造了xx市养老服务品牌,有效满足了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上,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造性设置服务项目等形式,引进了xxxx、xxxxx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快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在建设医养结合类养老服务设施方面,利用xxx地区卫健资源,建成了全市首家老年人医疗养护中心——xx市xx老年医疗养护中心,设置床位xx张。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资源无缝对接方面,推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形成“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已为约x万名签约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健康咨询、用药指导等服务。
(四)加快推动养老服务软环境建设。在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做大做强社区养老设施,打造了“15分钟为老服务圈”。在探索多元化“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方面,发挥“xxx”app养老模块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等方面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养老服务和互帮互助、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政府高度重视《xx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工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地区认真组织宣传《条例》,积极开展《条例》学习培训,把《条例》传达到各职能部门、各地区,确保《条例》学习贯彻落实到位。
按照《xx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三年建设指标》要求,到2021年,我市需建成xx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xxx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现已完成xx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xx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运营。剩余xx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xx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全力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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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老旧社区由于历史原因面积很小,无法满足自身办公条件,拿出适当面积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难度较大。二是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功能、服务体系建设还需继续完善,养老服务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会化运营还没有全覆盖,且运行效果一般,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三是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还需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还需在操作层面上细化和量化。四是医养结合深度融合有待提高,未真正形成高效的制度合力。
基于此,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大国资房源提供力度。近几年,在市域面积较小、国有资产房源较少、且相关部门都在使用的情况下,我市拿出xx处国资房源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今后,我市还将加大提供国资房源的力度,提供合适房源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筑牢居家养老服务基础。一是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1年年底,建成xx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xx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全覆盖。二是组织各地区因地制宜,打造特色为老服务项目,鼓励和培育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助餐、助医、助浴、助急、助洁等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社会化运营。
(三)持续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一是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龙头企业。二是不断丰富为老服务内涵,满足不同人群的服务需求。三是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探索建立新模式,丰富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推动为老服务专业发展。四是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能力,加大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的投入力度,拓宽购买渠道和领域,打造为老服务的浓厚氛围。
(四)推进医养深度融合发展。一是大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资源无缝对接。二是加大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融合。同时,依托基层卫生机构,将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延伸到失能和半失能老人身边,做好为老服务兜底工作。
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市政府将继续贯彻落实《xx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促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稳步提升,让全市广大老人得到更多实惠,享有更有质量、更有保障的优质养老服务。
谢谢大家!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二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为了更好地了解和体验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情况,我参与了一次居家养老服务模拟活动。这次模拟活动让我深刻体会到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价值,同时也让我认识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以下将从体验感受、技能培养、效果评价、改进建议以及个人成长等五个方面进行总结和讨论。
首先,这次居家养老服务模拟活动真实地模拟了老年人居家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我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和困难。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老年人在居家养老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生理需求,更多的是心理需求。只有关爱老年人的内心世界,才能真正满足他们的需求,让他们感到温暖和幸福。
其次,在这次活动中,我也得到了很多有益的技能培养。比如,我学习了一些简单的医护知识,可以随时给老年人一些基本的健康指导和照顾;我学会了日常生活照料,如如何帮助老年人洗澡、更换衣物等等;我还学习了一些心理疏导技巧,可以帮助老年人缓解孤独和焦虑。这些技能对于我个人来说是非常宝贵和实用的,不仅可以帮助老年亲人,也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派上用场。
第三,这次模拟活动还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效果做了评价。通过观察老年人的反馈和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居家养老服务的模拟效果是非常好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他们的健康状况也有所改善。同时,老年人的心理状态也得到了安抚和宽慰。这也验证了居家养老服务对老年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可以给予他们更好的生活保障和关爱。
然而,通过这次模拟活动,我也发现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有限,很多老年人无法得到及时和足够的服务。此外,现有的服务内容和形式相对单一,不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因此,我认为应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内容,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最后,通过这次模拟活动,我个人也得到了很大的成长。在与老年人的交流和互动中,我接触到了不同年龄、不同背景的老年人,拓宽了我的视野和思维方式。我也学会了更加耐心和关心他人,学会了换位思考和关注他人的需求。这些都对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之,通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模拟活动,我深刻体会到了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价值。这次模拟活动让我获得了实用的技能培训,也认识到了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希望未来可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关注和投入,做到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质量和关怀。同时,我也将以这次参与为契机,更加关心和关爱周围的老年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探索更好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我参加了一次居家养老服务模拟体验活动,亲身感受到了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挑战。在这次模拟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居家养老服务对老年人生活的积极影响,也看到了其中的不足之处。下面将通过对我所经历的五个关键环节,总结一下我在这次活动中的体会和感悟。
首先,居家养老服务的入户评估环节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一环节中,专业的评估师为老年人全面、详细地评估了生活能力、身体状况、居住环境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需要提供哪些服务和支持。通过这一评估,我认识到老年人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需求多样化,因此服务提供者需要具备全面、专业的评估能力。同时,评估中的人性化和温暖也给老人带来了安全感和舒适感,这对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其次,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健康管理环节让我认识到了健康管理的重要性。在模拟中,保健专家为老年人制定了科学合理的饮食营养方案,并进行了定期的身体检查和康复训练。通过这一环节,我意识到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只有积极进行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才能让老年人有更好的身体状况和更美好的生活。
第三,居家养老服务的心理照料环节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特别是在这一环节中,心理专家与老人建立起了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帮助老人缓解了心理压力和孤独感。在模拟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老人内心对于关爱和陪伴的渴望。因此,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在心理照料中需要更多地关注老人的情绪和心理需求,进行情感支持和心理抚慰。
第四,居家养老服务的居家环境改造环节让我认识到了无障碍环境对老人生活的重要性。在这一环节中,专业的改造师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需求,进行了合理的居家环境改造,包括安装扶手、增加除滑设施等。通过这一环节,我意识到老年人生活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对于老人的生活质量和独立性至关重要。只有提供了无障碍的居家环境,老人才能更好地进行自理和活动。
最后,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交关爱环节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一环节中,专业的社工与老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和陪伴,组织了丰富多样的社交活动,帮助老人重新建立社交网络和朋友圈。通过这一环节,我认识到老年人的社交关爱对于心理健康和生活幸福感的重要性。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应该注重培养老年人的社交能力和社交机会,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和社区。
通过这次居家养老服务模拟体验活动,我深刻体会到了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挑战。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需要具备全面、专业的评估能力,注重健康管理和心理照料,提供无障碍的居家环境,同时注重老年人的社交关爱。只有通过综合的养老服务,才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希望将来居家养老服务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和推广,让更多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贴心、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四
市人大:
一、工作措施。
(一)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在组织保障上,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我市成立了xx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进《xx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在制度保障上,我市连续三年召开了全市层面的养老服务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xx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考核细则》等相关政策性文件,规范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标准。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公开招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加快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格局。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上,依据不同区域特点,整合梳理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丰富养老服务功能,打造了xx市养老服务品牌,有效满足了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上,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造性设置服务项目等形式,引进了xxxx、xxxxx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快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在建设医养结合类养老服务设施方面,利用xxx地区卫健资源,建成了全市首家老年人医疗养护中心——xx市xx老年医疗养护中心,设置床位xx张。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资源无缝对接方面,推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形成“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已为约x万名签约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健康咨询、用药指导等服务。
(四)加快推动养老服务软环境建设。在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做大做强社区养老设施,打造了“15分钟为老服务圈”。在探索多元化“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方面,发挥“xxx”app养老模块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等方面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养老服务和互帮互助、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政府高度重视《xx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工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地区认真组织宣传《条例》,积极开展《条例》学习培训,把《条例》传达到各职能部门、各地区,确保《条例》学习贯彻落实到位。
按照《xx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三年建设指标》要求,到2021年,我市需建成xx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xxx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现已完成xx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xx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运营。剩余xx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xx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全力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与全市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我们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目前适合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房源很少,且社会力量支持有限;
一些老旧社区由于历史原因面积很小,无法满足自身办公条件,拿出适当面积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难度较大。
二是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功能、服务体系建设还需继续完善,养老服务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会化运营还没有全覆盖,且运行效果一般,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
三是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还需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还需在操作层面上细化和量化。
四是医养结合深度融合有待提高,未真正形成高效的制度合力。基于此,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大国资房源提供力度。
近几年,在市域面积较小、国有资产房源较少、且相关部门都在使用的情况下,我市拿出xx处国资房源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今后,我市还将加大提供国资房源的力度,提供合适房源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筑牢居家养老服务基础。
一是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1年年底,建成xx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xx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全覆盖。
二是组织各地区因地制宜,打造特色为老服务项目,鼓励和培育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助餐、助医、助浴、助急、助洁等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社会化运营。
(三)持续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一是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二是不断丰富为老服务内涵,满足不同人群的服务需求。
三是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探索建立新模式,丰富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推动为老服务专业发展。
四是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能力,加大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的投入力度,拓宽购买渠道和领域,打造为老服务的浓厚氛围。
(四)推进医养深度融合发展。
一是大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资源无缝对接。
二是加大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融合。同时,依托基层卫生机构,将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延伸到失能和半失能老人身边,做好为老服务兜底工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市政府将继续贯彻落实《xx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促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稳步提升,让全市广大老人得到更多实惠,享有更有质量、更有保障的优质养老服务。
谢谢大家!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五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制定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医养相结合,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一)为老年人提供定点就餐、家庭送餐等助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和社区护理服务;。
(四)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等家政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七)为老年人提供救援服务;。
(八)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活动。
(二)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五)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为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
(六)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
(七)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公证、房产公证、给付赡养费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八)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九)提供免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十)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逐步扩大执行独生子女政策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鼓励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老年人提供养护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财政保障机制;。
(四)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七)制定服务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八)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九)建立街道、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
(十)支持老年学校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制定具体措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职业化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司法、国土、国资、物价、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广电新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呼叫中心、互联网平台、助餐点、助浴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学校等。
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在继续履行公益职能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或者未明确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
合同。
编制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地方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配置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并与社区周边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以合并建设。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
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功能,建设农村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建设或者就近恢复。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监管,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制度、管理规范;。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并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三)为在社区首诊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门诊预约和双向转诊服务;。
(六)督促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
(七)指导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二)为长期在家照顾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佣人员,提供免费护理培训;。
(五)实行从业人员等级评定制度,逐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六)落实政府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实施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二)管理、维护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监督、评议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运行情况,收集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四)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奖励制度,引导和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活动;。
(五)建立基层老年人互助组织,开展自助、互助等养老活动;。
(六)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等老年人;。
(七)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发居家养老产品,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对闲置的场地、场所、设施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应当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电话费、宽带网络使用费应当减半收取,有线电视、电表、水表安装应当按成本价收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奖励、回馈、互助等激励机制,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有关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六
(20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五条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一)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四)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四)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六)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一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在土地出让金中扣除等方式结算。
已经建成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落实,或者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套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建设补贴。
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校舍、办公楼等房屋改建、扩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已经建成住宅区内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市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内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民政部门应当在日间照料中心配置或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的辅助器具,供社区内失能、半失能居家老年人借用。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对初次申请和已经享受政府养老援助的居家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进行评估。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对依法登记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民政等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组织、引导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五)鼓励现有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法开设护理站等专业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在日间照料中心内按照标准开设护理站的,应当给予开办补贴,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第十六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居家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雇用人员长期在家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失能老年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免费护理培训;经民政部门评估,政府应当给予赡养人、扶养人补贴。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病床的结付政策,对家庭护理的部分费用,逐步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鼓励、引导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金融养老服务产品和老年人长期护理险种,政府应当给予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补贴。
第十七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
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养老服务专业团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运营自建、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运营补贴。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研究开发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和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实行阶梯收费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需求制定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引导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凭服务积分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或者公益产品。
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研发和实训基地,设立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和培训项目。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意外保险等激励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对培训费用给予减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与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和奖励制度。
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再就业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赡养人、扶养人因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作出处罚的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建设补贴和有关费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七
(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五条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一)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四)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六)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一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在土地出让金中扣除等方式结算。
已经建成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落实,或者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套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建设补贴。
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校舍、办公楼等房屋改建、扩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已经建成住宅区内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市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内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民政部门应当在日间照料中心配置或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的辅助器具,供社区内失能、半失能居家老年人借用。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对初次申请和已经享受政府养老援助的居家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进行评估。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对依法登记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民政等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组织、引导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五)鼓励现有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法开设护理站等专业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在日间照料中心内按照标准开设护理站的,应当给予开办补贴,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第十六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居家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雇用人员长期在家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失能老年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免费护理培训;经民政部门评估,政府应当给予赡养人、扶养人补贴。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病床的结付政策,对家庭护理的部分费用,逐步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鼓励、引导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金融养老服务产品和老年人长期护理险种,政府应当给予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补贴。
第十七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
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养老服务专业团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运营自建、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运营补贴。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研究开发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和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实行阶梯收费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需求制定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引导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凭服务积分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或者公益产品。
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研发和实训基地,设立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和培训项目。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意外保险等激励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对培训费用给予减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与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和奖励制度。
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再就业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赡养人、扶养人因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作出处罚的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建设补贴和有关费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八
《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条例》规定,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发展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本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30%用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地方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条例》全文见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各界人士可于9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传真:87294499邮箱:shfzc87294499@。
相关链接。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满足居住在家60周岁以上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草案明确了家庭责任、政府、乡镇街办、社区职责。其中,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有7项,包括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等。
养老设施应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按照规划建设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多期建设的居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公共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不达标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售房手续。
老旧小区养老设施不能满足服务需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不得擅自改变养老建设用地用途。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闲置场所,建设贴近小区的小规模、多功能养老护理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需要无障碍设施改造或基本生活辅助器具配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损坏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开老年食堂、助餐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和老年洗浴、保洁等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企业为居家生活的高龄、失能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浴、助急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上门为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与从业人员技术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和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等扶持政策。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九
(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四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自行兴建养老设施。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资金筹措、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运营监管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第十三条本市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三)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第十八条本市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吸纳专业人才,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员工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医养相结合,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形式。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一)为老年人提供定点就餐、家庭送餐等助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和社区护理服务;。
(四)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等家政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七)为老年人提供救援服务;。
(八)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活动。
第六条政府提供以下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二)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五)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为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
(六)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
(七)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公证、房产公证、给付赡养费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八)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九)提供免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逐步扩大执行独生子女政策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鼓励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老年人提供养护服务。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三)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财政保障机制;。
(四)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七)制定服务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八)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九)建立街道、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
(十)支持老年学校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司法、国土、国资、物价、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广电新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呼叫中心、互联网平台、助餐点、助浴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学校等。
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在继续履行公益职能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或者未明确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编制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地方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配置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并与社区周边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以合并建设。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用房。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
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功能,建设农村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建设或者就近恢复。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监管,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制度、管理规范;。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并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三)为在社区首诊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门诊预约和双向转诊服务;。
(六)督促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
(七)指导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二)为长期在家照顾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佣人员,提供免费护理培训;。
(五)实行从业人员等级评定制度,逐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六)落实政府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二)管理、维护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监督、评议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运行情况,收集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四)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奖励制度,引导和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活动;。
(五)建立基层老年人互助组织,开展自助、互助等养老活动;。
(六)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等老年人;。
(七)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发居家养老产品,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对闲置的场地、场所、设施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应当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电话费、宽带网络使用费应当减半收取,有线电视、电表、水表安装应当按成本价收取。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奖励、回馈、互助等激励机制,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有关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一
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制定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自行兴建养老设施。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资金筹措、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运营监管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本市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三)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本市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吸纳专业人才,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员工进行培训。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二
一审的《北京市居家养老处事条例(草案)》划定,社区养老处事办法的打点者、行使者,私自改变当局投资可能扶助建树的养老处事办法成果和用途,将面对最高可达100万元的巨额罚单。据悉,草案拟提交的市人代会举办审议。
草案于本月初初次向社会果真并征求意见后,共收到意见提议387条,首要齐集在社区晚年人看病难、医保报销比例低、社区居家养老办法不全等方面。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刘维林先容说,今朝本市养老事变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居家养老系统还未完全成立,存在一些新建小区民众处事办法被挤占调用,社区卫生处事机构处事项目不全,医疗办法不敷等题目。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三
为进一步推进我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好“三无”特困老人、城乡低保老人和“空巢”老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殊未成年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新农村,根据__区民政局、__街道民政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2014年本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关注社会养老事业,改善困难老年人生活条件为目的,遵循“真诚、关爱、沟通、服务”的基本理念,以满足老年人群日益增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特困、高龄、病残、空巢、孤寡老人为重点,完善网络服务,深化服务内容,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志愿服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养老服务的新机制、新途径、新方法,向农村居家老年人开展上门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呼救服务、生活咨询、助餐服务、送餐服务、文化娱乐、日间托老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使老人更幸福,社会更和谐。
二、机构组织与责任分工。
(一)成立__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在去年成立的__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基础上,呈报民政局,注册__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信息平台,开展一次本村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全面的摸底调查。对本村内老人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不同需求对老人予以分类并实施服务。
(三)积极组织由党员、妇代会、青少年及其他志愿者组成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三、服务范围、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范围。
户籍在本村内的60周岁以上老人,并家庭养老有一定困难的均属服务范围。
(二)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包含上门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呼救服务、生活咨询、助餐服务、送餐服务、文化娱乐、日间托老等内容。主要服务内容:
1、爱心敲门——由邻里义工、居家养老护理员定期到老人家敲门问候,了解老人需求,提供及时的生活服务。
2、诚心交流——由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邻里义工经常与老人聊天交流,给老人以精神慰藉。
3、真心帮扶——村干部、居家养老服务队、义工志愿者与老人结对,帮助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来电呼救——老人有急事或是需求时,可拨打需求热线,只要提供自己的姓名,我们将会在20分钟内解决问题。
(三)主要服务项目。
1、生活服务——帮老人买菜、做饭、做家务、陪老人洗澡等,为老人捐赠生活用品和资金,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
2、精神服务——定期陪老人聊天,给老人讲故事、读书读报,陪老人散步,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
3、探亲服务——春节、元宵节、重阳节、中秋节、老人生日等节日,到老人家中探望,陪老人过节,让老人享受儿女般的亲情。
4、健康服务——为老人建立档案,定期为老人检查身体,老人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医疗和照顾。村医疗室至少每月一次电话或登门问询老人的健康情况,每季度为老人查体一次,老人生病时随叫随到。
5、助(送)餐服务——对于一些一日三餐有问题的老人,可以在经济允许的基础上,提供助(送)餐服务,对于那些腿脚不便的老人提供送餐服务。
6、文化娱乐——在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内,设有麻将桌,围棋,图书,以丰富老人生活,提供他们一个像家一样的地方可以娱乐生活。
7、日间托老——对于那些日常在家中没有子女,又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我们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日间托老服务,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站内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照顾那些老人,让他们就算无子女在身边也可以享受到晚辈的照顾。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月)。
1、召开有街道民政科、村两委会参加的专题会议,学习有关精神并组织成立今年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调查确定服务对象。组织专门调查人员对本村内60周岁以上的老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归类、审核、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发放居家养老申请表,在3日内确定居家养老人员名单。
3、筹备申请挂牌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落实服务站场所,对服务站进行全面的整修,配好服务站管理人员,组建一支服务人员队伍,研究确定八种重点对象的具体服务项目。
4、组织不少于十次次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组织学习居家养老工作先进的行政村(村),学习借鉴他们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
(二)实施阶段。
1、完善台账。认真调研,了解村老年人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特别掌握特殊对象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起村居家老年人信息档案以及服务反馈信息,用真实的数据反映居家养老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
2、落实责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工作职责,落实每一位助老服务人员的责任,督促检查服务人员帮扶工作情况,形成教完善的、制度化的、规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
3、加大宣传。利用宣传窗、宣传手册等手段广泛宣传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社会共识度,扩大社会参与面,鼓励更多的老人参与到居家养老的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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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居家养老服务成为一种越来越受重视的养老模式。为了更好地了解和体验居家养老服务的实际情况,我参加了一个居家养老服务模拟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挑战,并体会到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居家养老服务模拟让我意识到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难度和复杂性。在活动中,我被分配到了一个老年人家庭,负责提供各种日常生活照料和健康护理服务。刚开始时,我觉得干这份工作应该不难,但很快我就发现,养老服务不仅仅是简单的照顾和照料,还需要全方位的关怀和关注。老年人的身体状态千差万别,有些需要特殊的饮食和护理,有些需要协助进行日常活动,还有些需要精神慰藉和陪伴。这要求服务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要拥有良好的沟通和应变能力。
其次,这次模拟活动让我意识到了居家养老服务对服务人员的心理和体力的要求。长时间的照料工作和应付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对服务人员的体力和耐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我经常需要帮助老人起床、上下楼梯、洗澡、进食等,这些工作既繁重又需要谨慎和细心。同时,服务人员需要面对老年人不时发生的情绪波动和心理疾病,例如失忆、焦虑、抑郁等。这要求服务人员具备高度的耐心和同理心,能够与老人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为他们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和安抚。
第三,通过模拟活动,我认识到了居家养老服务对家庭的意义和影响。在活动中,我与老人家人交流并了解到,他们十分感激和依赖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由于工作繁忙和其他原因,老人子女无法全天候地照顾父母,而居家养老服务的到来,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老人家人可以更加安心地工作和生活,同时还能够时刻了解老人的情况和健康状况,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来关心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需求。这让我认识到,居家养老服务不仅是一项服务,更是一种对整个家庭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这次模拟活动还给我留下了一些值得思考和借鉴的经验。首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该建立专业的团队,拥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和要求。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和投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这样能够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使更多的老年人受益。最后,家庭成员也应该重视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为老人提供更多的关心和陪伴。无论是身在家庭还是身在养老机构,关爱和陪伴是老年人最需要的。
通过参加居家养老服务模拟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挑战。这项服务不仅需要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还需要他们充分的关爱和关注。同时,居家养老服务对家庭来说也具有极大的意义。政府和家庭应该共同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居家养老服务,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安康和幸福。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五
(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四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自行兴建养老设施。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资金筹措、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运营监管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第十三条本市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三)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第十八条本市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吸纳专业人才,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员工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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