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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岗位实干精神心得体会实用 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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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岗位实干精神心得体会实用 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七篇)
2023-01-05 17:46:45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法律岗位实干精神心得体会实用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箱: 邮箱:

甲方因 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 电话: 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 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情况除外。

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主题法律岗位实干精神心得体会实用二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项下 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中律师费十三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工作费用不开律师费发票),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律师费壹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四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乙方:日期:

主题法律岗位实干精神心得体会实用三

xx县地处xx省中部,地理位置人口等情况省略,大家自己酌情添加。“法律进乡村”普法活动启动以来,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发展,途经我县贵广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农村社会矛盾日益凸现,因征拔土地、房屋拆迁、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化解各种矛盾,我县针对农村普法的特点和难点,积极探索、拓展思路,采取八项措施,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我们的做法是:

一、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村“两委”法律素质

(一)加强村普法骨干、兼职法制宣传员的法制培训。近年来,我县为了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提高普法宣传质量,加大了农村普法骨干、兼职法制宣传员的法制培训。针对普法骨干参训人数多、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县依法治县办选派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业律师组成宣讲小组,在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工作指导性上下功夫,重点讲授了与农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义务教育法》以及调处农村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并指导他们建立健全农村“两委”干部学法档案。现“两委”成员中培养了一名熟悉基本法律的干部,全县共培训了159名村级法制宣传骨干。

(二)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织全县农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轮训。农村“两委”干部开展工作的对象直接就是村民,他们无论在田间地头、街头巷尾、村里大事小事、何时何地都跟村民面对面,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否,取决于农村“两委”,所以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村“两委”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关键。近两年来,我县均组织普法讲师团深入全县各乡(镇)逐一开展巡回法制培训活动,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也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的形式对“两委”干部进行培训,各乡镇党委政府积极协调配合,并经常性利用各种会议适时开展培训。据统计,近两年来,全县共对农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制培训400余场次,重点学习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年8月17日,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法律援助中心到洗马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对洗马镇机关干部、村“两委”干部进行了一次法制培训。参加培训的干部150人。培训内容主要有《信访条例》、《___省法律援助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以及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律师深入基层“送法下乡”为农村党员举办法制讲座。在第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______县驰援律师事务所按照县委组织部的安排,选派骨干律师到各乡镇、农村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村委会成员举办法制讲座。律师就《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部分涉农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培训会上,律师还对党员干部们提出的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疑点、难点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受到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

二、开展“一学三讲”和“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活动,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

(一)深入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活动。我县结合“十星文明户”的开展,深入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创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全县159个村中平均每村选出条件比较好的50户作为学法用法示范户。每户培养了一名法律明人。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教育农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并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开展了“一学三讲”法制教育活动。我县按照年初工作安排,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根据《______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在农村开展了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农民法制教育活动。有计划分步骤的重点学习宣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农业法、种子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物权法、森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信访条例、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宅基地使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内容,教育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动,形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三、健全普法“三支队伍”、开展法制“四进村”活动,落实普法“五个一”工程,农村法制教育得到了有效推动

(一)我县在乡镇以司法所、综治办为依托组成农村法制教育宣讲团、农村法制文艺宣传队、村“两委”组建农村法制教育志愿者队伍这“三支队伍”,充分发挥了“三支队伍”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谷脚镇为配合搞好铁路建设,于**年5月由镇综治办、司法所牵头,组成农村法制教育宣讲团,林业、土管、公安派出所、法庭、农业服务中心、计生办(站)、畜牧站、水利站等部门共同参与,到被征用土地村民家中开展“送法进村”、“送法入农户”活动,耐心细致地给村民讲解了《土地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律法规,使村民充分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村民们纷纷表示将遵纪守法,支持国家铁路建设。

(二)为加强全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我县推出并落实普法“五个一”工程。一是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投入,已在全县每个行政村建立了一个法制宣传栏。二是每个村利用村委会办公室或村小学建立一间法制教室。三是每季度利用广播、法制课堂或村民大会等形式组织村民进行了一堂法制课教育。四是为每户发放了一本普法小册子或一份《告农民朋友一封信》。五是组织了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有效地推动了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

四、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年8月29日,县委书记、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长习玉跃签发了《______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关于创建______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示范点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创建示范点的目的、意义、范围、任务,并提出了具体的条件和要求。确定龙山镇水桥村、坝上村为“法治示范村”创建村,制定了“五五”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年以龙依治办()11号《关于确定县法治示范点的通知》文件形式,又增加麻芝乡五里村、三元镇三合村为法治示范村,为我县“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法治示范村”顺利开展。县依法治县办公室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深入示范点指导督促有关工作的部署,做好典型的培育和经验总结。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我县继续推进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民主”和村务、财务公开“两公开”,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程序,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健全以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实行村党支部提出和管理村级事务的方案,“两委”联席会议研究论证提出决策意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民主决策制度;认真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创新民主管理方式,畅通民主管理渠道;规范村务公开内容,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保证民主监督工作落实,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健全充满活动的村民自治机制。村“两委”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时调处纠纷、矛盾得到化解、农村社会保持稳定。

(四)我县充分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三下乡”活动等,组织各级各部门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资料进村、法制信息进村、法制文艺进村、法律服务进村”等“四进村”活动,推动农村法制教育不断深化。**年5月15日,随着“法律进乡村”宣传车队的启动,拉开了______县“五月法制宣传月”宣传活动的序幕。我县为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推进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农村法治化水平,以“五月法制宣传月”宣传活动为主线,“四项措施”积极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一是组织县直等42家单位和部门分6个小组利用乡镇赶场天人员较为集中、宣传效果明显的优势对全县各乡镇进行巡回宣传。二是充分发挥“五五”普法讲师团在普法教育、法制宣传中的基础作用,积极组织讲师团成员到各乡镇,对乡镇、干部职工、村“两委”、兼职法制宣传员和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制宣讲,进一步拓展干部职工法律知识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在乡(镇)搞好“法律进乡村”宣传活动的同时,安排宣传小组中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农村“两委”、兼职法制宣传员和法制副校长进行培训,着重培训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面对面地开展法律讲座,接受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咨询。四是组织县直42家单位和部门利用场天人多、场面大、宣传效果明显的优势,在县城场天开展一次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xx0余份(册),展出展板40余块,专题片播放5个小时,横幅标语30余条幅,接待群众咨询500余人次。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农村司法、执法办案、开展法律服务中特别注重进行法制宣传,拓展办案的法制教育效果。不断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以街头巷尾、田边地头和农民赶集、布依“香花节”、“情歌节”、“斗牛场”、“歌会”为阵地,充分利用讲案学法、法制文艺等形式,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年9月6日,正值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七月半”,首届“______羊场孔雀寨香花节”也在羊场镇走马村孔雀寨隆重举行,周边十里八乡的万余名少数民族群众纷纷前来参加庆典。我县司法局、依法治县办等一行15人组成法制宣传队,带着宣传资料,驱车70多公里来到孔雀寨,把节日庆典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宣传队员们或设立宣传咨询台、或穿梭于游人中间,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宣讲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等形式,向游人和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__自治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据不完全统计,此次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20xx余份(册),解答群众咨询50余人(次)。

五、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

我县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法制教育的具体做法:一是充分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时机,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培训。培训外出务工人员遵纪守法观念,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二是加强与外出务工人员的信息沟通与管理,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情况联系和登记制度,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学法守法、依法维权情况,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务工前法制教育培训。三是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老、弱、病、残及经济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他们排了忧解了难。

六、开展乡村“法律进校园”活动,加强农村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

(一)县依法治县办每年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综治委下发了《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实施方案》,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继续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我县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非常重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课时有保障,教材充实,师资队伍雄厚。法制副校长聘任工作完成后,县政法委、综治办、县依法治县办公室每年均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制副校长的综合素质,确保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制环境。在交通安全月期间,县公安交警大队广泛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面对面向农村学生宣讲交通法规。县司法局、公安局在每新学期开学时都选派业务骨干分别到各校开展法制讲座。麻芝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依托麻芝乡开展“平安麻芝”创建之机,深入到全乡各校举办法制讲座,向学生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毒品的危害、反邪教警示教育等法律法规知识。

七、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农村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一)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农村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和水平。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结合,开展了“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

(二)围绕农村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素质。**年4月,针对我县摆省乡、谷龙乡、醒狮镇等乡镇出现矿山开采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配合有关部门到矿山开展法制宣传,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实现煤矿企业与当地群众“双赢”,维护了社会稳定。县环保局均对所有厂矿企业进行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今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县31家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员共62人进行了《安全生产法》的培训,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依托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______普法网”宣传法律知识

(一)依托“______普法网”宣传法律知识。现在农村家庭电脑逐渐多起来了,自**年8月8日“______普法网”正式开通以来,很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欢迎,点击率逐步攀升。网站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共设网站首页、政务公开、队伍建设、依法治县、基层工作、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新法速递和留言等十个版块二十八个栏目。功能着力于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网上法制教育,引导公民“学法律、讲权利、讲业务、讲责任”,向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网络法律咨询服务,宣传报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全面反映我县法治建设动态,为农村广大群众提供快捷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二)依托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宣传法律知识。针对农村普法的特殊情况和困难程度,我们依托农村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这一覆盖农村的平台,创新性地在远程教育网络中增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此栏目的开播,不仅受到相关远程教育主管部门的好评,还受到了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欢迎。湾寨乡摆勺村老支书罗盛英看过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后,高兴地说:“此栏目节目很丰富,我们可以不用买书、借书就可以直接学到很多的法律知识,希望这样的栏目继续办下去,并且越办越好”。

近年来,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依法管理、民主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依法维权、履行义务和遵章守法意识明显增强,进一步提高了农村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和诚信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水平。

主题法律岗位实干精神心得体会实用四

聘请法律顾问咨询合同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____为法律顾问,双方设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律师在甲方对内对外经济事务中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审查、修改、起草各种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定活动。

二、律师在参与调解、仲裁、代理诉讼活动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向乙方交付费用每年____元。

四、若律师为甲方去外地工作时,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年。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主题法律岗位实干精神心得体会实用五

致: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王可全总经理

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暨王浩总经理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x8)永民初字第20xx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x8)永民初字第20xx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x7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融资。

x7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11月17日和12月13日,王浩先生以借款人名义分6次向吴氏兄妹共借款三百二十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3262,233.00)整,并出具了借条6张,均由重庆盈月居作为担保人盖章。6张借条均载明:年利率按照25%计算;吴氏兄妹可以随时要求王浩还款,如超过一日按应还金额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

2、土地转让

x7年12月11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浩先生将其名下依法受让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川区房地证x7字第gy3149号)转让给永川全发,转让总价款为700万元,由永川全发向王浩先生的债权人周维春偿还400万元,另代替偿还王浩先生预收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元。合同签订后,王浩先生依约将上述国土使用权转让给永川全发,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永川全发也依约履行了约定的偿还付款义务。

3、诉前保全

x8年4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据吴氏兄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作出(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永川全发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扣押;将王浩先生占有的永川全发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同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永川全发协助执行将王浩先生占有的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

4、提起诉讼

x8年5月9日,吴氏兄妹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恶意串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共同偿还借款3262,233元及利息50万元,重庆盈月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x8年5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向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定于6月6日作为举证截止日期,于6月6日上午开庭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询问。

另查明: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浩先生,而永川全发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可全先生,王可全先生乃王浩先生之父,王浩先生同时也是永川全发的投资人和股东,占有公司24.38%的股份。

还查明:“全发 韵竹苑”为重庆盈月居所开发的项目,并拥有相关证书和批文,目前该项目已经全部转让给了永川全发。

四、关于本案还应当寻找和搜集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1、关于王浩先生向吴氏兄妹借款3262,233元的资金去向、用途和银行往来结算凭证的证据、材料和文件;

2、关于永川全发已经代替王浩先生向其债权人周维春偿还40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材料;

3、关于永川全发已经代替王浩先生偿还预收的“全发 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材料;

4、关于永川全发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投资人资料的证据、文件或材料;

5、关于重庆盈月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投资人资料的证据、文件或材料;

6、关于永川全发和重庆盈月居之间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控制人关系的相关证据、文件、材料或说明;

7、关于与本案相关的,能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其他所有相关证据、文件或材料。

特别说明的是,拥有上述相关证据、文件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如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则应当依法提供,并且必须是提供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将会推断对拥有上述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三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先生)为履行公司(重庆盈月居)职务,但是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吴氏兄妹)进行借款;事后在处置自身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永川全发)后,被债权人以逃避债务为由认定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所引发的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借款及保证责任纠纷案。

2、本案偿还借款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分析。

(1)关于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在向债权人吴氏兄妹进行借款时,是以运作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的名义进行借款,因此该行为应当属于为履行公司事务的职务行为。在原告吴氏兄妹的起诉状中,吴氏兄妹亦明确承认并载明“被告王浩因搞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在其开办的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土地上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等语,这亦完全证实王浩先生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再依照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王浩先生向原告吴氏兄妹借款的行为,属于为履行公司职务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当由以王浩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盈月居来承担民事责任,与王浩先生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主体毫无关联。

综上所述,王浩先生依法并不承担本案的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吴氏兄妹起诉要求王浩先生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2)关于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王浩先生向吴氏兄妹进行借款,是以公司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不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尽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王浩先生),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个人自身的私人用途;而且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职务,亦无须出具任何授权委托即可进行职务行为。依据前条引述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重庆盈月居依法应当承担王浩先生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还款责任;而且重庆盈月居还作为还款义务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确认,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并未载明属于何种担保责任,故此重庆盈月居应当为借款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但是基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混为一体,并无任何实际区别。

综上所述,王浩先生的借款行为属于重庆盈月居的职务行为,因此依法应当由重庆盈月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即使王浩先生的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但是重庆盈月居还应作为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无论作出何种判定,重庆盈月居都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3)关于第三被告永川全发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第三被告永川全发并非是本案借款合同及担保的合同主体,和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及原告吴氏兄妹之间的借款行为,并无任何的牵连和关系。在本案中唯一发生关联的是,永川全发受让了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受让了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

在上述经济往来活动中,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合同,约定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双方之间并不属于关联交易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的故意,亦没有实施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故而原告吴氏兄妹以永川全发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明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

尤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退而言之,即使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只能认定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因为损害了第三人原告吴氏兄妹的利益而无效。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那么在本案中,即使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只能是永川全发受让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王浩先生,但是有可能基于王浩先生个人并无返还永川全发所支付700万对价的能力,故而永川全发也不能返还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原告吴氏兄妹要求第三被告永川全发,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第三被告永川全发依法并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六、关于原告吴氏兄妹诉讼请求和相关背景的分析。

1、原告吴氏兄妹将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三者共同诉至法院,既有其对于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的错误解读所致,亦有其诉讼技巧和策略的考虑。

原告吴氏兄妹的诉讼请求明显犯有“重大诉讼错误”,因为恶意串通并不会引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后果,两者之间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正确的诉讼请求应当是“依法确认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从而达到将土地使用权从永川全发处返还给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再从王浩先生处拍卖土地使用权追回借款。但是再结合前述第五条第(1)点分析,因王浩先生借款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吴氏兄妹只能要求重庆盈月居承担法人责任,而仍然无法对王浩先生个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行使任何权利,其诉讼请求目的并无法实现。

依据前述分析,假如原告吴氏兄妹只诉讼请求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其债权将面临无法执行和收回的巨大风险。因为至目前止,重庆盈月居名下并无任何的资产,其名下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都已经转让给永川全发,而土地使用权无论转让是否有效,均不属于重庆盈月居的财产。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鉴于重庆盈月居很可能已经并无任何资产,甚至已经达到破产的边缘,故而原告吴氏兄妹只能将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作为共同被告纳入诉讼当中,也只能寻找一个牵强的“恶意串通”的理由。

2、原告吴氏兄妹在当地法院的背景关系分析。

原告吴氏兄妹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向法院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在本案中,其实并不符合“情况紧急”、“难以弥补损害”之情形,而且土地使用权早已过户至永川全发名下,如此保全并无意义。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原告吴氏兄妹在当日提出申请,即获得批准并作出裁定,而且即日就采取了执行措施。

这些情况都表明原告吴氏兄妹或其委托律师和当地法院具体深厚的背景关系,已经获得了法院充分有效的支持,支持力度非常之大。因为按照司法实践,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几乎很少获得法院支持,尤其是在本案非常明显的法律关系中,该诉前财产保全具有重大违法之嫌疑,原告吴氏兄妹将很可能承担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七、关于诉讼应对技巧和策略的分析。

鉴于第三被告永川全发试图与原告吴氏兄妹协商解决本案诉讼,因此关于法律上的诉讼应对技巧和策略,在目前的诉讼进程中并不重要,故而不予详细论述。

八、关于本案诉讼结果可能的预测分析。

1、法院判决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吴氏兄妹要求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还款的诉讼请求。这是最合法的判决结果。

依照前述论证,本案应当由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吴氏兄妹申请保全措施,查封案外人永川全发的财产明显错误,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属于王浩先生私人借款,判决王浩先生承担还款责任,重庆盈月居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吴氏兄妹对永川全发还款的诉讼请求。这是法官依据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很有可能判决的结果。

3、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原告吴氏兄妹动用资源,使法官违反法律,虽不合法但亦有可能判决的结果。

4、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达成还款协议或其他约定。在此不予论述。

九、关于本案的诉讼前景预测实现分析。

关于本案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无论贵公司是基于谈判、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争议,如果委托本所代理本案,对贵公司有利的因素共有如下几点:

1、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雄厚资源和实力足以胜任本案诉讼。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在北京成立,是国内最早设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君泽君以从事商事领域法律服务为主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跻身国内名列前茅的顶尖级律师事务所,在全国排名第八,在上海、深圳设有分所。

君泽君汇聚了二百余名来自法学界各个专业领域的、具有广博知识、丰富经验及专业特长的优秀法律职业人员;他们绝大多数都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法律学校,半数以上律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海外留学的经历;许多律师还具有政府部门、金融证券、产业投资、司法系统和高教单位等双重或多重工作阅历;多名律师参与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君泽君律师能够充分运用所拥有的专业技能、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服务,提供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安排交易、规避经营风险及创新增值服务。

专业化的分工和优秀的业务团队使君泽君律师得以全方位地向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君泽君拥有一大批深刻理解金融、投资、贸易等行业特点的法律专家,并在金融机构理财、信托业务、金融机构改组和重组、股票发行和上市、外商投资、反倾销、海商、税务、诉讼与仲裁、房地产、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中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2、君泽君的律师团队足以担任并胜任本案委托律师。

一是:本所陈永福律师团队在重庆、北京和湖南等地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拥有丰厚的人脉资源何如社会关系资源,有利于对抗和消除原告吴氏兄妹的司法关系资源,顺利实现本案诉讼的目的;

二是:本所陈永福律师团队均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陈永福律师先后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法律观点和解决思路灵活而开阔,分析问题透彻而深刻,对于利益分析和诉讼行为成因判断独到而深刻,这一切均有利于本案法律问题的解决;

三是:本案法律关系虽然复杂,但是并非重大疑难案例,对于判断、分析和解决本案纠纷非常有利;

四是:本案证据比较齐全,事实清楚,有利于法院及时审判和防止法院违法裁判。

综合上述因素,无论贵公司是基于谈判、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争议,都应该能够顺利实现前条所分析的第一种判决结果的预期结果,顺利的彻底的维护贵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十、我们慎重提示并郑重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为贵公司与吴氏兄妹“借款合同及担保纠纷”事宜所提供,希望能够对本案在事实和法律上作出全面的分析与归纳,主要作为贵公司谈判、协商、调解或者诉讼解决争议之用;不代表任何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任何单位或个人之观点。

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意见书的事实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时我们所获知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书面以及口头资料信息;本意见书仅供收件方就题述事宜进行参考之用,除非获得我们的许可,否则收件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或意图,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者利用。

主题法律岗位实干精神心得体会实用六

小编为大家明确一点,,只是两者的用途、诉讼时效有一定的区别,大家在使用时一定要规范。以下内容为大家作简单介绍。

欠条、借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两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借条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借条标注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2年未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再保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条后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2年,已标注清偿欠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标注的清偿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标注清偿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1、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确属借款行为的,建议打借条,金额较大的,最好有第三人见证,转账支付的保留好转账凭证和付款凭证。微信、短信交流信息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如日常因侵权行为等发生欠付款,欠款人无力支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打欠条,必要情况下可以标明欠款事实、还款时间等,金额较大的,建议债权人找第三人见证并保留好欠款事实的相关资料;

3、无论借条还是欠条,都应关注好2年的诉讼时效,索要借款或欠款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固定证据或在借条或欠条上让对方签字确认还款等方式保证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否则您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主题法律岗位实干精神心得体会实用七

甲方: 乙方: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周海鸣、胡昌林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同项下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3、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 万元人民币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其中律师费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人民中路支行

账号:8333 8017 1710 001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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