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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要求心得体会精选 谈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看法(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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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要求心得体会精选 谈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看法(二篇)
2023-01-04 17:05:56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有限空间作业要求心得体会精选一

其已经完成了有关法定手续并取得了其自身最高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完全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本协议构成有效的对其有约束力的义务;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会:

(1)违反其章程的任何规定;

(2)违反任何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判决或政府机关法令的任何规定。

7.2 原股东各方在此向丙方作出下列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和乙方均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方和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甲方和乙方系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是真实、完整、无任何法律瑕疵的。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亦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诉讼、仲裁、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

(5)目标公司作为甲方和乙方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具有完全及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目标公司自依法注册登记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期间一直合法存续并合法经营。甲方和乙方保证为丙方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所涉及的相应法律文件等的相关材料是全面、完整、真实的。

(6)甲方和乙方将依本协议各项条款中规定之期限和内容严格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且为丙方依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完成与增资扩股有关的必要程序和丙方依法和依据本协议所应享有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切帮助和必要的便利。

(7)甲方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完全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权属权益状态、债权、债务情况及目标公司所应对任何人(包括本协议的签约方,及非本协议的任何自然人、法人、经济实体、政府机构等)所应尽之义务、责任等,上述各种情况已全部记载或体现于相关评估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中,并已提交丙方的尽职调查人员。

(8)甲方和乙方接受、承担并履行目标公司在完成增资扩股事宜全部手续之日前的原股东各方的出资责任、目标公司因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应缴或在征税费、应付工资等费用及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9)除已经披露予丙方的情况,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并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的现实或潜在的针对目标公司以及其资产的诉讼、仲裁、纠纷,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或政府行为。

(10)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并保证,自本协议签订到增资扩股全部完成之时止,目标公司保持正常运营,并保持其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并且没有任何包括(但不限于)以重新负债、加速还款、重新对外贷款、豁免对外贷款、分红分利、人为的灾害或事故、关键管理层人员的离职、出售资产等在内的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生。

(1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订立之时和其后配合丙方的授权代表人员接管目标公司的经营。依据丙方的书面指示,由丙方指派人员担任目标公司相应职务,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将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递交书面辞呈,并随即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12)甲方和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和各方权益的实现,其将配合本协议丙方,协助办理相关政府主管和/或审批机构的批准、许可、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完成本协议项下之交易。

(13)原股东各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述及之法律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期间,目标公司与任何第三人就开展业务及签订协议等而进行洽商、谈判、签订备忘录、合同、或出具任何担保书、保函等担保性文件而可能引致目标公司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对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承诺、保证、单方确认等,均须经丙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后进行。

7.3 甲方和乙方在此特就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矿业权作以下陈述和保证:

7.3.1 关于探矿权

(1)目标公司是本协议附件所列探矿权(以下简称“目标探矿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对目标探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目标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矿界争议,目标探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的情况。

(2)目标公司已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

(3)目标公司不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不存在私自开采、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4)目标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勘查成果资料,不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5)目标公司已依法办理了勘查用地报批手续;目标公司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6)目标探矿权不存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基于本次增资扩股前因可归责于目标公司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目标探矿权的情形。

7.3.2 关于采矿权

(1)目标公司是本合同附件所列采矿权(以下简称“目标采矿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对目标采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目标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矿界争议;目标采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的情况;

(2)目标公司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3)目标公司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4)目标公司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5)目标公司已按照规定填报了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6)目标公司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目标公司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7)目标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基于本次增资扩股前因可归责于目标公司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目标采矿权的情形。

7.4 原股东各方及目标公司在此承认,丙方依据原股东各方和目标公司所作的保证和原股东各方、目标公司向丙方和/或丙方的尽职调查机构(财务、法律)作出的信息披露而签署了本协议。

7.5 目标公司将负责就注册资本变更之事宜,办理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原股东各方应尽到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股东各方及目标公司将尽力确保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尽早完成。在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后,目标公司应立即通知各方,并应各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的正本原件以作验证。

2022有限空间作业要求心得体会精选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甲: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出资___________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章程、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_______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_______天;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_______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_______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____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章程,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伙企业留存______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__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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