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心得体会可以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到及时总结和记录的作用,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尽量避免空泛的陈述和敷衍的表达,要真实、深入地去体会和总结。请大家共同欣赏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探索其中的价值和思考。
社会救治工作心得体会篇一
20_7月2日至4日,我参加了20_社区工作者培训班,虽只有短短的几天时间,但课程内容相当丰富,有社会工作实务原则的介绍,社会工作和社区互助的关系,社会工作实务的交流,还有分组案例讨论分析,十分切合社区工作实际。
培训中,每位老师带来的专业报告都十分精彩。老师们生动的讲解,举出一个个贴近生活的案例,结合具体事件,加以理论的运用,把我认为很繁琐的问题变得有条有理,使我收获颇多。
在所有课程中,让我记忆最深的是上海大学社工系范教授给我们带来的社区工作实务原则专题报告,范老师用幽默诙谐的语言讲述了他在生活、工作中接触的实例,他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的技巧让我们得到很多启发。通过他的讲座,是我们了解到面对不同的人群要用不同的策略,要了解不同行为表现人群背后的心理因素,要善于站在居民的角度换位思考。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尊重每一位居民,耐心倾听居民的诉说,让居民把情绪发泄出来,把不满诉说出来,从细微中洞察信息和居民诉求,了解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为居民服务。
分组案例讨论和集中点评,让我们分享到社区同仁的社会工作经验交流和与老师共同解析案例,学会面对出现矛盾和问题,如何着手进行处理解决,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使我受益匪浅。
这次培训,包含了在社区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让我们学到了宝贵的工作经验。我深刻的体会到,作为一名社工,不仅要有一颗服务居民的心,还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要熟练掌握与社区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及个案、小组、社区、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作为新时期的社工,我们更应该以创新的理念在社区这个基层岗位上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脚踏实地,勇挑重担,努力提高服务居民的本领和水平,为民排忧解难,为民多办实事,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
社会救治工作心得体会篇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救治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近日,我有幸参与了一次社会救治工作报告会,通过听取报告与与会者的交流,我深刻体会到了社会救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建设所需的不断努力。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的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社会救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报告中提到,社会救治工作旨在帮助那些身处困境中的人们重新获得生活的信心和能力,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然而,这个任务不仅仅是给他们吃饭住房,更重要的是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精神需求。这需要社会救治工作者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他人的关爱和同理心。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救治工作者要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理解并尊重每个人的差异,因为每个人的需求和困境都是不同的。
其次,我认识到社会救治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在报告中,提到了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都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政府在提供政策和资源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社会组织可以提供具体的帮助和支持,企业可以为社会救治工作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而个人则可以通过志愿活动参与其中。只有各方合作共同努力,社会救治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果。
再次,我认识到社会救治工作需要注重预防和持续关注。报告中提到了一些社会问题的根源,比如贫困、失业、家庭暴力等。社会救治工作不仅要关注当下的需要,更要注重预防这些问题的发生。预防工作包括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帮助人们摆脱困境。同时,在帮助那些已经陷入困境的人们时,需要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稳定脱困并重新投入到社会中。
最后,我认识到社会救治工作需要持续的改进和完善。在报告中,提到了一些社会救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比如资源的分配不均衡、服务体系的建设不完善等。这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提高社会救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社会救治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和吸纳新的理念和方法,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人们的需求。
通过这次社会救治工作报告心得体会,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社会救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支持社会救治工作,以改善社会不公和困难群体的生活,并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通过多方合作,预防和持续改进,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社会救治工作心得体会篇三
刚出社会工作是一个人成长和挑战的重要阶段。新环境、新事务,难免会有所畏惧和摸索。然而,对于每一个刚出社会工作的人来说,心态的调整和工作意识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也领悟到了许多。本文将从工作背景、团队协作、沟通交流、成效与反思、展望未来五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二段:工作背景。
在工作背景方面,我认为做好刚出社会工作的前置工作至关重要。刚入职时,我充分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和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学习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这给我带来了很多帮助,使我更快地进入工作状态。我还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因此,我建议每一个新入职的刚出社会工作者,应深入了解公司背景和业务;掌握并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主动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三段:团队协作。
团队协作是一个企业必不可少的部分。在我的工作中,我学会了如何有效地与同事相处,建立良好的团队氛围。我认为,在团队合作中,互相支持和互相尊重是最为重要的。不管是在日常工作中,还是在工作中遇到挫折的时候,我们都要相互扶持,以心态积极为前提,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同时,在工作中还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同配合。通过协同合作,可以更好地完成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我建议每一个刚出社会的工作者,在工作中不仅要注重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还要学会团队合作,建立良好的团队氛围。
四段:沟通交流。
在我刚入职的时候,面对各种对话、提问和沟通,我常常感到无从下手。随着工作的开展,我意识到沟通交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能。因此,我学会了推敲自己的话语,表达更加准确和明确的想法。同时,我也学习了倾听,并尊重他人的意见和观点。这些技能很重要,对于沟通和交流都有很大的作用。因此,我建议每一个刚出社会工作者应该注重沟通和交流的技巧,学习如何准确有力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同时要学习尊重他人的观点和意见,高效地和同事、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段:成效与反思、展望未来。
在这段时间里,我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技能。每当我完成了一项任务,我会反思一下自己的成果,分析哪些方面还需要改进和提高。然后,我制定下一步的学习和工作计划,并将其付诸实践。通过这样的方式,我在这个过程中取得了很多进步。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继续积极学习,加强团队协作能力,提高沟通和交流技巧,更加全面而高效地完成任务。
总结:
在刚出社会的工作者中,调整自己的心态和工作意识是至关重要的。在工作中,要注重前置工作,建立良好的团队协作氛围,掌握沟通技巧,以及反思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这些是刚出社会的工作者必学的技能和方法,也是带领我们走向成功的重要途径。
社会救治工作心得体会篇四
20xx年7月2日至4日,我参加了20xx年社区工作者培训班,虽只有短短的几天时间,但课程内容相当丰富,有社会工作实务原则的介绍,社会工作和社区互助的关系,社会工作实务的交流,还有分组案例讨论分析,十分切合社区工作实际。
培训中,每位老师带来的专业报告都十分精彩。老师们生动的讲解,举出一个个贴近生活的案例,结合具体事件,加以理论的运用,把我认为很繁琐的问题变得有条有理,使我收获颇多。
在所有课程中,让我记忆最深的是上海大学社工系范教授给我们带来的社区工作实务原则专题报告,范老师用幽默诙谐的语言讲述了他在生活、工作中接触的实例,他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的技巧让我们得到很多启发。通过他的讲座,是我们了解到面对不同的人群要用不同的策略,要了解不同行为表现人群背后的心理因素,要善于站在居民的角度换位思考。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尊重每一位居民,耐心倾听居民的诉说,让居民把情绪发泄出来,把不满诉说出来,从细微中洞察信息和居民诉求,了解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为居民服务。
分组案例讨论和集中点评,让我们分享到社区同仁的社会工作经验交流和与老师共同解析案例,学会面对出现矛盾和问题,如何着手进行处理解决,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使我受益匪浅。
与社区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及个案、小组、社区、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作为新时期的社工,我们更应该以创新的理念在社区这个基层岗位上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脚踏实地,勇挑重担,努力提高服务居民的本领和水平,为民排忧解难,为民多办实事,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
社会救治工作心得体会篇五
“没有任何借口”是美国西点军校200年来奉行的最重要的行为准则。它强化的是每一个学员想尽办法去完成任何一项任务,而不是为没有完成任务去寻找借口,哪怕是看似合理的借口。它体现的是一种负责、敬业的精神,一种服从、诚实的态度,一种完美的执行能力。而这些优秀品质,正是我们当中的一些人所缺少的东西。认认真真地秉承这一理念,践行这一理念,当作“立身之本”,不仅对于自己的工作,甚至对于自己的整个人生,都是十分珍贵的诤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局领导赠送给我们的《没有任何借口》一书,实在是太重要,太及时了!夜深人静的时候,翻开书细细揣摩字字句句,细细对照自己的一言一行,心中一遍遍地自问:我做到了多少?又有多少差距?自从到分局机关工作,特别是担任办公室副职以后,自我感觉是勤勉的、努力的,可工作的效果如何?是不是圆满完成了交给的任务,把“信送给了加西亚”?实际答案是“没有”。在许多工作上,缺少勇于负责的态度、一抓到底的决心、追求完美的精神,没能从自身寻找根源,寻找症结,而是搬出一些这样或那样的借口,搪塞上级,开脱自己,以求得所谓心理上平衡;办公室工作点多面广、事务繁杂,有大量说不上口的“琐碎小事”,平心而论,在这些事情上,自己并没有达到尽善尽美的要求。因此,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将把“没有任何借口”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时刻勉励自己要求自己,使自己在执行能力方面紧跟全局工作的需要,以无愧于领导的信任。
第一,牢记职责,拒绝借口。人之在世,或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或为从事一种职业,都充当着一种身份,一种角色。既然担当了这一角色,就要义无返顾地承担起这个角色所需要的一切责任,不找借口,拒绝拖延。尤其对组织分配的工作,应该不折不扣、完全彻底地去落实,因为这是自己的职责,这是自己理应干好的事,没有拖延和商量的余地。
第二,勤奋敬业,永不言败。今年,局领导给办公室提出了“没有不管的事,没有不知道的事”的要求,办公室是全局的中枢机构,如果在任何一件小事上出现纰漏,在任何一件棘手事情上半途而废,都有可能酿成大的失误,给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自己必须高标准严要求,勤奋扎实做好每一件“小事”;想方设法完成每一件“难事”,勤奋敬业,当好配角,在不断的努力和创新中走好自己的每一步。
第三,怀抱忠诚,专心工作。我认为,“忠诚”是比“能力”更为可贵的素养。当今社会,劳动或工作对于每一个人,不仅是谋生的手段,更是实现自身理想与抱负、体现自我价值的载体。怀抱忠诚,不仅是对国家、对组织的忠诚,更是对自我的一份忠诚。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工作作为生命的重要组成,用心去感悟、去呵护,与之同喜同悲、形影不离,并通过完成一件件工作任务,去享受特有的乐趣。
第四,学会感恩,自动自发。西方有一个节日叫“感恩节”,目的是让每个人感恩上帝、感恩自然、感恩社会,珍惜现在拥有的一切,并真心实意地做出回报。对我们来说,养育之恩、教诲之恩、栽培之恩、知遇之恩等等无不伴随左右,这些“恩惠”让我们体验到了人间的真情,增强了我们战胜困难的信心。但是,我们不能只享受不感受、只拥有不珍惜,只获得不付出,那样的话,“人”字就会残缺、难以站立。对于工作同样如此,我们应时时感谢组织给予的工作机会,珍惜自己拥有的和平安逸的生活,并努力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自动自发真心回报。古人讲: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是我应该时时扪心自问的事情。
社会救治工作心得体会篇六
8月份我有幸地参加了在浙江大学举办的贵阳市民政局科级干部社会工作专题研修班学习,在培训中,各位老师带来的专业课程,老师们用幽默诙谐的语言讲述了她在生活、工作中接触的实例,她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的技巧让我们得到很多启发。通过培训学习,知道社会工作者面对不同的人群要用不同的策略,需要了解不同行为表现人群背后的心理因素,要善于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换位思考。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耐心倾听服务对象诉说,让服务对象把情绪发泄出来,把不满诉说出来,从细微中洞察信息和服务对象诉求,了解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提升服务工作水平。
这次培训,内容十分丰富,包含了在社会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让我们学到了宝贵的工作经验。我深刻的体会到,作为一名社工,不仅要有一颗服务的心,还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要熟练掌握与相关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及个案、小组、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
作为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自己细小的一句话、一个举动就能感染老人的心,这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细致完善、不断的学习,努力提高服务工作的本领和水平。在日常工作中熟练运用各种方法为老人排忧解难,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就才是一名合格的社工,这也是我个人理解的本次培训的意义所在!
社会救治工作心得体会篇七
回顾20年上半年的工作,我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工作变化,第一季度在烟草酒店工作,第二季度在直属分局工作,20年3月借调分公司工作,在此期间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无论在哪个岗位,都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半年来,我从基层到机关,思想上得到了提高,工作能力也在不断进步,现将20年上半年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20年上半年是我们烟草行业改革深入推进联合重组的半年,烟草的生产经营稳步发展,做为一名烟草企业的职工,无论在思想上、知识上、行动上都必须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不然就会被淘汰,为了做一个合格的烟草人,我不断告诫自己,“学习、学习、再学习”,自觉养成勤于学习、勤于思考的良好环境,在学习中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适应改革发展的能力,增强个人素质。在政治思想理论学习的同时,还注意学习业务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以达到尽快适应业务工作的需要,今年3月份安排我到分局工作,由于工作涉及到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才能干好本职工作,为此我利用下班和空余时间,尽快掌握了“专卖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很快适应了工作。积极参加市局(分公司)组织的“求真务实、埋头苦干”作风建设活动,切实把“敬业、爱岗、奉献”的精神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去;在实际工作中不计个人得失,使自己的思想得到了升华,个人的品质得到了净化,工作干劲也足了。
二、诚实做人,扎实做事,脚踏实地干好本职工作。
20年上半年,我的工作调整了2次,每次面对的都有许多新面孔、新工作,为了尽地熟悉身边的人和事,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履行职责,首先注意纠正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努力做到以诚待人、文明礼貌、尊重老同志,多请教、多请示,团结同志,工作中努力做到不怕苦、不怕累,克服懒惰思想,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扎扎实实干好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今年3月份组织上安排我到分局工作;在此期间,干过专管员、稽查员及科室内勤工作。每干一项工作,除了认真学习本职业务知识外,“诚实做人、扎实做事”是指导我干工作宗旨,干专管员和稽查员时,虽然工作艰苦又累,自己都能够克服困难,力争做到了干一行、爱一行,不讲条件,服从领导,与商户发生矛直的时候,做到了坚持原则有耐心,严格遵守了专卖工作人员的“六条纪律”,不但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同时与同事、与商户相处的很融洽。为诚信经营管理做出了努力。
社会救治工作心得体会篇八
内容提要:本课内容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社会事务工作概述,介绍社会事务工作的主要职责,基本内容和发展情况;第二部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介绍婚姻登记管理的性质、主要任务、登记条件和程序、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等;第三部分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主要介绍收养登记制度的建立,收养登记原则和办理程序;第四部分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介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原则要求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第五部分为殡葬改革管理,介绍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以及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葬改革;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及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经过30多年的社会事务工作实践,我区各项社会事务工作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据2011年统计,全区共设立婚姻登记机关131个,办理婚姻登记56.1万对,其中结婚登记50万对,离婚登记6.1对,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0万件;办理儿童收养登记2296人;全区有救助管理站39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17个,救助流浪乞讨人员43214人次,其中未成年人4949人次;全区有殡葬服务机构61个,其中,火化殡仪馆29个,土葬殡仪馆2个,殡仪服务站5个,经营性公墓25个,建设墓位162188个(格),年火化遗体74497具,火化率24%。
社会事务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婚姻法》(2001年)、《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收养法》(1998年)、《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2004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2《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等。
二、婚姻登记管理。
(一)婚姻登记管理的概述。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和2001年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了两次重大修改,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
婚姻登记管理实际是指婚姻管理和婚姻登记两个概念。婚姻管理,是指国家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有关婚姻法律,对整个社会的婚姻生活进行指导、调节、监督和处理,以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秩序。婚姻登记是对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所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认可,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二)婚姻登记管理任务。
1.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为建立夫妻关系或解除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分为结婚登记(含复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的实体要件后,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最主要的工作职能。
3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同时需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并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构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3.加强法制宣传,普及婚姻法律法规。婚姻牵涉到千家万户,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对《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全面宣传,使公民懂得婚姻登记受法律保护,弄清哪些行为是合法的、那些行为是违法的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以此来规范公民的家庭行为。
4.倡导文明婚姻习俗。推进健康文明向上的现代婚姻习俗。引导婚姻改革、推动健康文明向上的现代婚姻习俗是婚姻登记机关的重要工作。革除一些有碍于社会进步的包括早婚多育、姑表婚姻、重婚纳妾,甚至攀比挥霍浪费等旧陋俗。其中,属于违法婚姻的必须禁止;属于落后习惯的,应当教育群众予以避免和加以引导,要通过行政手段、宣传教育、积极倡导推行文明社会新风尚。倡导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引导新人深刻理解和铭记婚姻家庭责任;倡导承诺与诚信,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
5.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对于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保证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意义重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为此,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专门制发《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婚姻登记的性质。
4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不少人都把婚姻登记理解成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实事上,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典型的行政许可如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特种资质许可等。行政确认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客观、真实、合法地的存在,行政确认的结果只不过是就这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它既不能使真实存在的事实或权利由此消灭,也不能使虚幻的事实或权利由此产生,典型的行政确认如土地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车辆权属登记等。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或者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其婚姻关系,无论是结婚的权利还是离婚的权利,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而不是行政机关赋予的。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只不过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2003年5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设置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办理婚姻登记并不是行政审批,而是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5法性加以确认后,进行登记,并签发婚姻登记证书。个别地方把办理婚姻登记当作行政审批进行改革的做法,不应支持。”
同时,婚姻登记属于社会管理范畴,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婚、离婚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婚姻登记是国家干预的具体体现,这一干预是从国家、民族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考虑的,如: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不得强迫、必须达到法定婚龄、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四)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变迁。
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是贯彻落实《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必须依法设立,并依法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结婚或离婚条件进行审查和登记,同时依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服务。婚姻登记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是行政单位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新中国成立后,早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委员会。
1980年后,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1986年后,在农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1992年之前,婚姻登记分散在乡镇、街道办理,没有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
1992年民政部在山西召开婚姻登记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
6场会。提出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试行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交通不发达、地理位置偏辟的地区则由乡镇办理婚姻登记。此后,各省纷纷开展区县集中办理婚姻登记试点。集中办理婚姻登记,解决了长期以来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带来的“违法登记难治理,搭车收费难杜绝,执法环境难保证”的体制弊端,方便了群众,提升了婚姻登记工作水平。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我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规定:在城市,婚姻登记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在农村,按照“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在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对于少数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点办理婚姻登记。原则上每个县设立的婚姻登记处不超过4个。目前,全区111个县(市、区)(包括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和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级民政部门全部设置有婚姻登记处,县级民政部门在中心乡(镇)。
7设婚姻登记处6个。
我区涉港澳台、华侨及出国人员和涉外婚姻登记机关。1988年至2007年,我区涉港澳台、华侨及出国人员和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曾经历了设立在部分县(市)、地区(市)、自治区民政厅等的不同变迁。2007年11月1日,按照自治区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全区又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下放到各地级市民政局办理,目前全区设置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机关14个。
(五)婚姻登记队伍。
婚姻登记队伍主要指婚姻登记员,就是具体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行政工作人员。《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
我区婚姻登记员的资格考试。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凡从事婚姻登记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自治区民政厅统一考试,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婚姻登记员证》书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和颁发。各级民政部门任命的婚姻登记员必须是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方可上岗从事婚姻登记业务。
婚姻登记员资格考试每三年进行一次。准备从事婚姻登记业务的人员,或者三年到期的人员,由地级市统一于每年的38月底以前将名单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报名情况适时组织培训考试。考试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命题,闭卷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一次。
婚姻登记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被免职,登记员资格自行消失,当地登记机关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已经取得《婚姻登记员证》的人员,自发证之日起满三年未参加区民政厅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证》自行作废。
(六)婚姻登记的一般程序。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这里仅以结婚登记为例,介绍婚姻登记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结婚登记的程序:
9证和户口簿,其他按《婚姻登记条例》办,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通知书可复印备查。
2.受理。第一,询问。婚姻登记员应当认真询问当事人是否完全自愿,并仔细观察当事人表情,对于当事人表述结婚意愿时有异常情况的,婚姻登记员应当单独与其交流,发现当事人不是自愿的,应当终止办理程序。对于不能进行交流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其结婚登记申请;第二,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第一,对证件、证明和声明进行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不予登记情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填写的声明书进行比对审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第二,对当事人照片进行审查;第三,计算机核查。当事人的情况输入计算机并进行核查。利用身份证读卡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是否是真实,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重婚等。
4.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事人说明理由。”
10结婚登记;二是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三是非双方自愿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愿,是不能登记结婚的;四是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五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六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七是证件和证明材料不齐的,如无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八是证件和证明材料有错误的,如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或者身份证号码有错误的;九是证件和证明材料过期、失效的;十是缺照片,或者照片与本人不符或不符合要求的;十一是非本机关管辖的,包括一方或双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对象,双方户籍均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通知书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婚姻登记员在明确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受理原因的同时,一定要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当场退还当事人。证件和证明材料何时齐备,何时受理。绝对不允许先受理,待以后补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涉嫌程序违法。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11行政处分。
2.非管辖地登记。我国对婚姻登记实行户籍地管辖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对于双方在非管辖地登记,婚姻应当有效。婚姻登记员故意违法登记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观点给予行处分。
3.使用伪造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观点提交证明材料。对于因证件过期、损毁、丢失等原因伪造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的,不予办理,并进行教育。如果已经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有效。
4.使用他人身份。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证件证明材料。对于冒用他人的身份或者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予办理,并进行教育。如果婚姻登记员未辨识出真伪,办理了登记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
5.虚假婚姻状况声明。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如实声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如果有配偶的当事人声明无配偶的,婚姻无效。离婚、丧偶声明未婚的,婚姻有效,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根据第二十五条的,对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行为的,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但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由人民法院处理。
(八)婚姻登记证管理。
12房屋买卖、出国留学或定居、银行贷款等事项时,有关单位或部门都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为方便当事人在全国各地使用其结婚证或离婚证,便于有关部门识别真伪,婚姻登记证的式样必须全国统一。所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其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无权自行制定登记证的式样。
婚姻登记机关要对婚姻登记证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专门的婚姻登记证购买、使用、报废等登记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婚姻证件使用单位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婚姻登记处已将非法购制的婚姻证件颁发给婚姻当事人的,应当追回,并免费为当事人换发符合规定的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国务院民政部门。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婚姻登记证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办发〔2007〕2号)规定:
(一)全区婚姻登记证件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民政部的规定统一印制发放。各地级市民政局负责本级和所属城区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证件购买、管理、发放工作,各县(市)民政局负责本级和管辖区内使用的婚姻证件购买、管理工作。
(二)各市、县(市)民政局对婚姻证件应设有专人专账专柜管理,有总账和出入明细账记录,并保证账账(领购账与自治区民政厅出账)相符,账实(账簿记录与实际登记、损耗、13库存)相符。
(三)做好年度婚姻证件购买发放管理工作。各市、县(市)民政局要做好当年婚姻证件总账表和下年度婚姻证件计划,于第二年1月10日前一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四)关于填写错误和污损婚姻登记证件处理的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中填写错误(或有污损)的结婚证、离婚证,应在结婚证、离婚证内注明“此证报废”,并登记其印制号码,集中存放,每年的3月份前将上一年报废的结婚证、离婚证和“婚姻登记证件报废登记表”(附后)上交自治区民政厅,由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备案,报民政部后统一销毁。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自行销毁报废的婚姻登记证件,每年办理婚姻登记数及报废的婚姻证件数要与从自治区民政厅领取的婚姻登记证件数相一致。
(九)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
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婚姻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是婚姻管理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提高监管力度,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信息化,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4大程度地满足公众的需要。从2005年开始,广西结合推行婚姻登记体制改革,着手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当年,自治区民政厅开发了一套单机版婚姻登记信息管理业务软件,免费提供给全区各婚姻登记机关使用。2005年以来,全区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使用这套业务软件积累了200多万条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并对2005年以前的部分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补录,为全区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联网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2009年,以开展“四个民政建设年”活动为契机,自治区民政厅加快了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开发步伐,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全区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及业务平台;二是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建设;三是登记管理信息化外设(主要指身份证读卡器)。2010年6月1日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全区婚姻登记实现计算机管理并全部联网。2011年12月1日,又实现与全国的联网。
(十)新时期的婚姻登记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活动)。
15升服务水平,以婚姻文化促进家庭和谐,以拓展婚姻公共服务践行民本理念,着力构建以现代机关、法治机关、数字机关、人文机关、真情机关为核心内涵的现代服务型登记机关。”根据这一总体目标要求,2011年,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婚姻登记工作迈进了标准化时代。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1.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开展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目的是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新时期社会公众对婚姻家庭工作的服务需求,同时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要求,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标准化建设是在规范化建设基础上,对新时期婚姻登记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务必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开展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作为推动“十二五”期间婚姻工作的关键抓手,抓紧抓牢。根据民政部婚姻工作的总体目标以及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十二五”时期我区婚姻工作的具体目标是:以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为基础,努力实现婚姻工作“机构正规化、人员专职化、场地专门化、登记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手段信息化”,力争到2015年,全区90%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达到国家等级标准,婚姻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服务质量和水平。
16领导小组,明确各市、县(区)民政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婚姻管理部门职能,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等各项难题,确保各项指标符合申报相应等级的要求。
3.制定方案,量化指标。经过五年的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区已有92%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达到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等级评定不等同于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是基础,而等级评定工作是上规模、上档次,要求提高了,标准提高了。因此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目标、要求量化分解,层层下达。
4.把握标准,积极申报。《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从环境布局、设施配备、便民服务、婚姻登记联网、举行颁证仪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等多方面对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国家3a级、4a级、5a级婚姻登记机关的评定标准,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握标准,严格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逐项对照检查,对已达到标准的项目要继续巩固加强,对尚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要整改完善,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国家3a级、4a级、5a级的任何一个等级。并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79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
5.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第一,对于已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要首先纳入申报范围,并根据条件和情况不同,17对照标准,分级分批申报,力争条件具备一个,申报一个;第二,对人员编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要以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性质的合法化的重要性,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人员编制,并参照户籍人口数量和婚姻登记机关年均工作量合理配备婚姻登记员;第三,对场地设备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要多方争取资金,按照民政部等级标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登记场所布局。特别是针对准备搬迁或改造的婚姻登记机关,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人性化的建设方案,尽可能建设一步到位,防止走弯路和底水平;第四,对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同时,要开展“零有效投诉”活动,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礼仪规范和登记业务培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6.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各地要强化对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行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汇总各地工作进度情况,对于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工作进展迅速、成效显著的地方及人员,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鼓励,充分调动各地民政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等级评定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婚姻登记行风建设。
婚姻登记是民政工作为民服务的最大窗口,其行风如何,直接影响着民政部门的形象,更关系到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做到:
181.提升登记服务质量。结婚是人生的大事,每个当事人都很看重。他们对婚姻登记机关环境、工作程序、人员服务态度乃至工作用语都很在意。婚姻登记机关是特殊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民政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服务是基本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快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设施建设,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人性化的登记环境和配套服务设施;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为广大婚姻当事人提供标准化的登记服务;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服务水平,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微笑服务,为广大婚姻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登记服务使婚姻登记员真正成为婚姻当事人的贴心人、婚姻矛盾纠纷的化解人、婚姻当事人幸福生活的指路人。
2.增强婚姻登记服务的实效性。随着居民出国、人口流动、就业、购房等事务的增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或出具婚姻记录证明的需求不断增加,这是对婚姻工作时效的要求,特别是“五一”、“十一”、春节以及特别日子的登记高峰,造成婚姻登记扎推的现象。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要研究通过采取增加婚姻登记员补贴或轮休的办法,在节假日开门登记,满足群众需求。同时注重培训后备兼职人员,应对登记高峰。并应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广泛开展婚姻登记预约服务,为广大婚姻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为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
19事人提供多样化并富于个性化的服务。
4.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完善婚姻登记员资格认证制度,做到岗前培训、执证上岗,完善婚姻登记员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婚姻登记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和婚姻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加强婚姻登记员的法规培训,做好婚姻登记员计算机应用知识和信息化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婚姻登记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地级市及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5.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婚姻登记工作的独特优势,《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是婚姻登记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就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做到政务公开,公开婚姻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婚姻登记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公开婚姻登记程序、工作时限、服务指南和收费标准。各地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在婚姻登记中强制适龄青年实行晚婚,强制当事人进行婚检和接受婚姻服务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
20登记机关,开展婚检和有关卫生保健宣传,引导当事人自觉进行婚检,但是绝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婚检。同时,在登记场所设置方面,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不能设在“妇幼保健院”、“婚纱摄影”、“婚庆服务”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
三、收养登记管理。
(一)收养登记制度概述。
收养工作是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收养工作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宗旨,努力促进孤残儿童通过收养回归家庭,获得妥善安置。收养工作主要包括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在法律法规、收养程序和具体做法上,国内收养较涉外收养更为简单,体现了国内收养优先的原则。
收养登记是对收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所例行的法律程序,是国家通过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即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一项制度。实行收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公民收养行为,调整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决定,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进一步完善了收养程序。修改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施行。《收养法》是开展收养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也是我21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二)收养人须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需要同时注意的问题有: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三)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如果公民发现或捡拾到弃婴、儿童,必须向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经当地县(市)民政局审核后,送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人都无权私自收养、处置捡拾的弃婴、弃儿。
(四)收养的基本原则。
22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和社会的精心关怀和照顾才能顺利成长。尤其是那些出于某种原因脱离了家庭和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必须从他们的合法权益出发,使他们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重新享受家庭的温暖,才能得到健康的成长。
2.收养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强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自愿、平等,因此收养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还规定了“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子女,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违背伦理道德。直系血亲间不得收养,兄弟姐妹之间不能收养。《收养法》规定了“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4.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对收养人和送养人作出了限制。要求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和“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23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地、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登记,须亲自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收登记,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六)收养登记程序。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也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大家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资格的审查。申请人依法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收养登记申请表》,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有关事项。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目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必要时还要深入实地调查,做好调查笔录。
3.登记。经过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
24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此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解除收养登记。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到办理成立登记的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七)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的管理。
经过多年法制建设和收养工作实践,国内公民依法收养登记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即所谓“事实收养”。为解决事实收养问题,2008年9月,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对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动员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25置弃婴、儿童。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办理弃婴和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为已被收养的儿童迁移户口。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3.综合治理,建立安置弃婴的长效机制。任何公民或单位捡拾弃婴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要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弃婴。
(八)《海牙公约》与我国涉外收养工作。
跨国收养,是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国际公约缔约国间的跨国收养活动,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和指导。1993年5月29日,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简称《海牙公约》),2005年,我国加入《海牙公约》,明确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公约的中央机关,中国收养中心(2011年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具体负责涉外收养工作。2006年1月1日起《海牙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
26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登记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外国收养人的收养文件及证明,须由其所在国有权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一系列文件,如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有无过刑事处罚证明、家庭情况报告等。中国收养中心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核后,在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人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送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对已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还需征得收养人所在国政府的同意),中国收养中心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级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然后,外国收养人要亲自到省级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一系列手续,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查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九)儿童安置后的跟踪和寻根回访。
在儿童被收养加入外国家庭后,中国收养中心跟踪了解和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情况,并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外国收养组织协助收养家庭定期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儿童安置后的报告。
27孩子的出生地,走一走,看一看,寻根回访接待工作应运而生。开展寻根回访工作,为给生活在国外的被收养儿童提供一个感受中国、了解中国的机会,促进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同时促使这些被送养的孩子成为联结中外友谊的使者,也展示了涉外收养工作的成果,树立了中国政府的良好形象。2006年4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61号),2006年10月,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下发了《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意见》(民福事字[2006]52号),进一步明确了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程序、活动内容和工作要求。
(十)我区儿童收养工作简况。
28妥善安置,回归家庭和社会,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社会福利设施的改善,提高了儿童生活质量,增进了与收养国之间的交往和友谊。新时期,我区将进一步加强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工作规范化,开展国内收养家庭评估试点,探索涉外送养“绿色通道”,推动大龄、病残儿童涉外送养,帮助更多的大龄孤残儿童尽早回归家庭,积极做好“寻根回访”工作。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概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施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的一项社会救助工作。
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就有对流民进行施粥救济。当代意义上的对流浪乞讨人的管理,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1951年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城市处理乞讨暂行办法》;1961年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以民政部门为主,负责将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收容起来,遣送回原籍;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正式确立了收容遣送制度强,强制性是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即对收容人员不是单纯的收容和遣送,还负有教育和改造的任务。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大批农民进城和城市失业人员增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收容遣送制度越来越偏重于治安管理,收容工作发生了变异,29出现了随意扩大收容遣送对象范围,错收、滥收现象严重,直至2003年4月,广州发生“孙志刚案件”被媒体曝光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废止了实行二十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民政部也随之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至此,关爱型的救助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这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是我国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
根据《救助办法》规定,救助管理站是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并将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救助办法》实施后,各地纷纷将原有的收容遣送站改制成为救助管理站。在实践中,全国各省地级以上城市均设立有救助站,相当一部分县级也设立了救助管理站。而不设站的县级民政部门则有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原则。
30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体现的是自愿受助原则,也就是说不能强行带走。第十一条规定:“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更加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原则。所谓无偿,是指救助部门无偿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各种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本人或家属的费用。所需费用均由各级政府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例如:《救助办法》第十条规定:“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从事生产劳动。”这一规定明确了救助工作的无偿原则。
2.临时性、低标准原则。救助管理站对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主要是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些都体现了救助工作的临时性原则。低标准是指对受助人员实施救助时,应以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予以拒绝。要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特别的救助。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3.救助与管理并重原则。对于受助人员既要救助,又要管。
31理,救助、管理要并重。救助是指救助管理站代表国家向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无偿提供的必要的生活帮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管理是指国家为确保救助工作运转正常,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必要约束、管制。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救助与管理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是社会救助同一进程的两个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原则。
32对已流浪乞讨的,应予接回。
上述各方面责任是密切相关的,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是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关键。政府不仅是救助的主体,同时对于社会、家庭履行责任具有引导、鼓励、督促的责任。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且屡数不改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救助的对象与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将不予救助。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救助站要终止救助。
在实际工作中,救助对象范围趋于扩大。对于外出偶遇被偷、被抢、被骗、被拐卖以及务工不着、身无分文等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不属于救助范围,但他们已处于生活无着境地,若得不到临时性救助,其生存出现危机,将引发难以预料后果。目前,我区各救助机构在执行中已相对放宽了救助条件。
(四)基本业务流程。
33助管理站首先要建立求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求助人员的身体状况,并做出记录。发现属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直接送定点医院。属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对于其他求助人员,除符合直接救助条件的以外,都要经过甄别检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此外,救助管理站在接待和救助工程中,发现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联系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属于境外人员的,要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在入站环节,救助管理站还将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将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联系有关部门处置。经过安全检查后,救助管理站将帮助受助人员登记和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入站后,救助管理站将按规定提供救助服务。
(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34少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他们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脱离正常生活的家庭和监护;三是生活没有可靠保障、生存处于困境,甚至是面临危险的境遇。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集救助、预防、管理、教育、外展、安置等功能于一体,是一项兼具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的工作。
1.救助功能。对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提供生活照料,保证其生存权益,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第一个重要特点。《救助管理办法》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规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提供适合受助未成年人成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并为受助未成年人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效保证流浪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
2.预防功能。一是预防受助未成年人发生疾病;二是预防和防止流浪未成年人犯罪;三是加强社区和家庭干预能力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儿童流浪。
社会救治工作心得体会篇九
我是今年7月博士毕业后进入中科院声学所工作的,能够成为国家顶尖科研机构中的一名科研人员让我感到非常荣幸!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工作的时间才是短暂的几个月,我却时刻感受着关怀与温暖:这里有关注我们成长的领导,他们的谆谆教诲让我获益匪浅,使我得以迅速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目标;这里有充满热情真诚的同事,他们的帮助使我得以更快地步入工作的正轨、实现由学生向科研者的转变;这里更有一个广阔的科研舞台,供我们施展自己的才华,创造人生的精彩!
曾有一位哲人说过:“选择决定命运”,我为自己当初正确的选择而庆幸,而短短的四天半的新员工培训更让我坚定了这个想法,这次培训虽然短暂,但是课程安排紧凑、内容充实,从所情所规的介绍,到组织文化的宣贯,再到职业生涯的规划和拓展训练的实践,让我的知识得到了升华、团队精神得到了深化、情操得到了陶冶,感慨颇多,归纳如下。
在职工的培训开学典礼上,王小民所长热情澎湃的为我们介绍了声学所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丰硕科研成果,从绘制的第一张北京市噪音统计图到人民大会堂的声音设计,从adcp定型样机到“蛟龙号”深海载人潜水器,让我为中科院声学所的傲人成绩而自豪,也深深的体会到创造今日成绩的艰辛。黄曾旸老师的“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科研讲座,从全新的角度将自己的科研心得与我们分享、交流,从他的身上,让我感受到一个真正的学者所享受到做学问的乐趣,以及对晚辈的殷切期望与无私奉献。
阳光培训的王建军老师,通过他多年培训的丰富经验,循循诱导,对我们进行启发式的讲解,从“人生拍卖”到“模仿互动”,从“挖机”的寓意故事到“细节决定成败”的搞笑视频,寓学于乐,启发了我们的思维,发掘了自身深层的潜意识。其中,我对和尚挑水、挖井的故事印象深刻,颇有触动,同时也联想起彼得圣吉对职场人的一句忠告:“未来惟一持久的优势是,比你的竞争对手学习得更好。”的确学习已经成为工作后赖以生存的手段,谁学习得更快、理解得更深,谁就会走在发展的前列。面对信息领域日新月异的变革,我们更需要不断的更新观念和提高技能,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建立终生学习的目标。
培训期间,行政机关的各位处长、老师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们分别就各自主管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让我们这些刚刚踏入工作岗位的新人,通过最高效的方式了解了所里的职责分工和福利待遇,让我们在认真做好科研工作的同时,更加充满激励和热情。
最后一天的野外拓展训练,充分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交流认识的平台,通过团队的协同竞赛,大家已经彼此熟悉,畅所欲言。回顾起这一天紧张有序的课程安排,在“孤岛求生”、“信任背摔”和“毕业墙”的游戏中,增进了大家的沟通技巧与团队协同精神,让我对群体智慧的伟大有了更深刻的感触,就像一粒水珠,只有融入大海的拥抱,才能永远不干涸。
通过这次入职培训,使我全方位的了解了我的科研环境和工作定位,使我更坚信自己的正确选择。对于刚出校园的我们就像是一张白纸,应该怀着一颗空杯的心去对待每一件事,去做好每一件事,扬起风帆,从这里启航,我相信在这里,我的能力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提升、我的价值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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