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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 记账凭证的填制实训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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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 记账凭证的填制实训体会(9篇)
2023-01-03 15:56:11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一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定以下协议: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

三、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在每月月度结束后15 天内,向甲方报告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

6)对委托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7)如委托方需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内容,并相应变更国税和地税登记内容的,按市场价格的70%收费。

四、代理记帐收费:

经协商,乙方代理记帐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 元,按月支付。 另外,每年一次性收取 元帐簿费。

五、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终止: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写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二

深圳xxxxxx有限公司:

于20xx年x月x日xxxx有限公司给我公司(东莞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xxxxxxxx1),开具的两张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东莞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1)发票:xxxxxx

发票张数:两张

发票号为:xxxxxxxxxxxx,发票总额:100000元。

发票号为:xxxxxxxxxxxx,发票总额:100000元。

由于快递公司原因,不小心将发票遗失,增值税发票尚未认证和尚未抵扣,望贵公司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特此证明!

东莞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描写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三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本代理记账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帐,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时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年 月到 年 月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

一、委托范围

1、业务范围(请在以下事项中选择):

(a)建帐;(b)代理记账(含装订会计凭证/帐簿)(c)财务管理咨询;(d)税务相关事项;(e)参加税务会议,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检查;(f)清理乱帐;(g)协助企业开立银行帐户;(h)协助建立各种财务制度;(i)国地税网上申报;(j)出具税务报表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代理记帐工作。甲方在每月30日前为乙方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的详细情况(出示银行对账单)。如果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甲方负责,甲方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

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6、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北京市各项税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6、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7、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必要时乙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代理记账内容。

四、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会计服务费每月为 元,按月预付,于每月10号前支付。

五、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付款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最短委托期为一年,合同未满六个月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原始凭证交接时付款,过期一周不付服务费,甲方应按所欠费用的二倍赔偿乙方损失,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七、其他有关事项

1、甲方应留给乙方详细的联系方式,在报税期,需甲方提供公章及资料,如果与甲方联系不上,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会计核算,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必须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未尽代理记账相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应签定相关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字日期: 年 月 日

描写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四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范围

1.时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20 年 月到20 年 月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

2.业务范围(请在以下事项中选择):

(a)建账;(b)代理记账(含整理原始凭证,装订会计凭证/账薄)(c)财务管理咨询;(d)税务相关事项(国地税报到);(e)代理甲方参加各种税务会议,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检查;(f)清理乱账;(g)办理一般纳税人年检;(h)社保:其它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甲方在每月30日前为乙方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的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的详细情况(出示银行对账单)。如果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甲方负责,甲方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

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6.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湖南省各项税收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帐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6.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7.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必要时乙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

四、结算方式

每月服务费 ¥ 元 ,季付 ¥ 元,年付 ¥ 元。

(注:在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相关事项时,乙方办事人员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由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五、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付款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最短委托期为一年,合同未满六个月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原始凭证交接时付款,过期一周不付服务费,甲方应按所欠费用的二倍赔偿乙方损失,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七、其他有关事项

1.甲方应留给乙方详细的联系方式,在报税期,需甲方提供公章及资料,如果与甲方联系不上,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会计核算,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必须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描写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五

光阴荏苒,转眼间我们的实训生活已经结束了。我知道,会计需要的是实际操作好、专业技能强的人才。尤其作为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是我们的立足之本,所以开设会计实训课是很重要的。

从一开始的做会计分录,到填写记账凭证,然后登记账簿,再是结帐,对账,编制报表,装订等一系列繁琐的工作,由一个人来完成,会计工作的繁琐只有在体会过后才会真正了解。

在过程中一定要全心全意投入于该企业的经济业务,稍不留神,就不知道在做什么工作了,接下来要做什么了。当然还要有团队合作精神,一定要把前面的工作全做对了,才能使后面的工作顺利并正确的完成。

作为一名未来的会计人员,我们现在刚刚起步,往后会学到更多的东西,并且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自己去挖掘。况且会计学科是一门实践操作性很强的学科,所以会计理论教学与会计模拟培训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有机衔接、紧密配合,才能显著提高我们掌握所学内容的质量。还有就是作为一名未来的会计人员,我们应该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因此我们学校本着理论结合实际的思想,让我们学习培训课使我们不仅在理论上是强的,在动手能力更是强者。这样我们在三年毕业后走出校门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培训的第一天做了分录,虽然之前从来没有培训过,但感觉对这样的工作也不是太陌生,但只是粗略的没有那个“氛围”,而且还是和同学们在底下自己做。老师在上边简单的提点一下!当老师说开始登记凭证时,面对着培训时自己桌上的做账用品,我有种无从下手的感觉,久久不敢下笔,深怕做一步错一步,后来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开始一笔一笔地登记。很快的,一个原本平常上课都觉得漫长的下飞速过去了,但手中的工作还远远未达到自己所期望的要求进度。晚上继续忙当天没做完的任务。不过话又说回来了,看到自己做的账单心里还是很高兴的。虽然很累,但是很充实!有了前两天的经验,接下来的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填记帐凭证,再根据记帐凭证填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填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等的工作就相对熟练多了。不过我知道我离真正意义上的会计师还很远很远,但是我不担心,因为我正在努力的学习这些知识。

登记账簿是很考验人细心和耐心的,要根据前面做的汇总登记,在登记总账,稍有疏忽,就要返工,一大堆数字加加减减,算的人头昏脑胀。在账页上的文字数字一定要准确清晰,如果写错要用红笔划线更正,再盖上自己的印章。经过这些天的手工记账,使我的基础会计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验证,并具备了一定的基本实际操作能力。在取得实效的同时,我也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了自身的许多不足:比如自己不够心细,经常看错数字或是遗漏业务,导致核算结果出错,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培训中几乎每一笔业务的分录都是老师讲解但实际工作中还须自己编制会计分录,在这方面我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今后还得加强练习。

会计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细心+一份耐心+一份责任心=人生价值的诠释。

这是我们在校的最后一次开设的实训课,接下来面对我们的是企业的真实业务,我觉得我学的还不够多。“精于计算,善于管理,勤于理财”是会计的岗训,所以,我会朝着这个目标不断提高自己。

描写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六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放)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账,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订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二、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

三、 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材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5)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6)对委托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四、 代理记账收费;

经协商,乙方代理记账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 元,按季预付,次月十日前付清。另外,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代帐服务的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市内交通费、记账报表、办公文具费等由甲方支付。经协商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账本报表费用 元,一次性支付一年的市内交通费用 元。

五、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代理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需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整。

七、合同终止: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当办理会计交接事宜。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写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七

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应当审慎选择代理人。委托人应对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务的能力予以审查,一些需要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务,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代理记账,具体范围包括:

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2、 乙方应代理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经甲方同意的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代理甲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申报纳税;

4、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与税务有关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购买增值税发票,申请万元版增值税发票,以及申请合理的税收优惠待遇;

5、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委托事项。

风险告知:必需要授权范围清楚。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典》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声明并承诺其已经取得了从事甲方所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批准和许可,并确保在本协议整个委托期限内均持续地合法、有效;且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年检手续;

2、 乙方指定______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但乙方责任不得因指定人员变更而有所变化。乙方指定的人员需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许可,同时在未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更换指定的人员;

3、 乙方应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专业、谨慎地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项;

4、 乙方对于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及使用者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在该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乙方的公章;

5、 乙方应并责成其雇员对于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秘密等采取充足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但乙方为了完成委托事项,必须向特定的第三人披露的除外),也不得利用前述商业秘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秘密等为自身或第三人谋取任何利益;

6、 乙方对甲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提出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7、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就有关会计处理的原则和依据作出相应的解释,并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口头或电话咨询;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对于其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做好银行与现金的出纳工作;

3、 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甲方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6、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

(三) 甲乙双方各自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甲乙双方在相互传递会计凭证的过程中,应当办理书面交接和签收手续。

(五) 乙方编制和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政府部门、使用者规定的要求,或符合甲方书面指定的具体要求。

(六) 每一个会计年度末,乙方应当将所有账册、凭证装订成册,并与甲方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甲方应承担财务帐册的保管责任,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三条 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在执行过程中如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提出解除委托书要求的,本约定书继续有效。如任何一方有解除合约的要求,需于决定解约的次月一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第四条 未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任何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乙方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将上一个月的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以供甲方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本协议履行地:乙方应当指令本协议约定的人员至甲方所在地每月不少于两次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七条 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当日(且双方不再续约的)或本协议根据其条款的约定提前终止当日,乙方应当将处理委托事项而占有或控制的所有财产、物品、帐册、凭证等移交给甲方并与甲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同时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选聘的其他会计事务所或甲方的财务人员有关委托事项处理的进程。

第八条 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1、代理记帐及报表编制服务费

2、代理纳税申报服务费

3、代理工资核算服务费

4、日常税务咨询

以上1,2,3,4项服务费,每月合计人民币______元,( 如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或公司规模扩大费用再商议)。

5、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人民币______元/次(每年)。

6、 年度年检: 人民币______元/次(每年)。

(年末审计及外汇审计合同另行签订)

除了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支付相关服务费:每季第一个月支付代理费 。

风险告知:金额支付中,一般会约定支付方式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来支付委托金,可直接在合同中指明具体银行账号。如果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应尤其注意保管好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九条 本协议的解除:

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未通过年检的,则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但另一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对方应当予以赔偿;

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可提前__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乙方相应服务费的,乙方在催告甲方后______日内,甲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15 日内,乙方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2、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有本协议第九条第4款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且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应支付服务费的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______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人民币一万的违约金。

2、 乙方有本协议第九条第5款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中止支付应付服务费,且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应支付服务费的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一万的违约金;如果该等滞纳金、违约金仍不足于弥补甲方因此而遭受到的损失的,则乙方仍应当予以赔偿。

3、 乙方应当确保其处理的委托事项真实、准确、合法;如果由于乙方提供的会计核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和报告、编制的会计凭证、各种登记帐薄)存在虚假、遗漏或不准确等,或由于乙方未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而发生差错,致使甲方遭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或导致甲方蒙受各种损失的,乙方应当弥补甲方遭受到的该等处罚或损失。

4、 乙方不应承担甲方将会计报表用于指定用途之外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5、 甲方故意向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不实的原始凭证,以致税务申报不实,帐薄混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经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描写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八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银行

_____年_____月

目 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则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__________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在此情况下该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成立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_____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____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或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它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20xx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中因过错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7、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它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描写记账凭证填制实训心得体会范文九

为了加强公司代理记账业务水平,规范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树立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会〔2005〕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公司特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一)合同内容

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二)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代理记帐工作。甲方在每月5日前为乙方提供上月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销售发票、购货发票、出入库单、费用单据、银行回单等。如果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甲方负责,甲方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

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6、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代理记账的被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四川省各项税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帐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6、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7、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必要时乙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代理记帐内容。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诚实人,说诚实话,办诚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认识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服务内容

1、协助客户税务报道,根据客户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用财务软件建账。

2、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4、填制纳税申报表并申报。

5、凭证/报表/账簿打印、装订与保管。

6、以微信、电话等方式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7、其他:如工商年检、汇算清缴、一般纳税人申请等

(二)岗位设置及责任

1、外勤会计

对于新成立公司的客户,带客户税务报到;每月1-5号到指定客户处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交主办会计做帐。主要负责代理记账客户票据的收取和初步整理。

2、主办会计

根据外勤会计从客户处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指: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银行回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填写记账凭证、计提税金及折旧,月末结转损益,结帐;编制会计报表;打印、装订凭证,定期打印账本。主要负责做帐和凭证整理与装订,打印账本。

3、总账会计

审核主办会计的凭证和账表,复核无误后,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网上税款缴纳、协助企业处理相应税务沟通、配合企业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定期向客户提供财务报表、解答客户财务知识、并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主要负责报税、客户沟通和维护。

(一)工作步骤及流程

1、接受委托签订代理记帐合同,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接票(时间:每月1号-5号)

对于新设立的从来没有做过财务会计工作的客户,我们将帮助他们: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体系;

客户将当月做帐票据送到我公司,或我公司外勤会计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

3、做账(时间:每月5号-10号)

主办会计对客户票据进一步整理,编制会计分录,填写记账凭证、计提税金及折旧,月末结转损益。

总账会计对主办会计做帐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帐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帐的核对、并对客户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

4、报税、缴纳税款(时间:每月10号-15号),

总账会计在所有帐务审核无误后,给客户发财务报表,并就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在税务局网站上填制纳税申报表,网上缴纳税款。

5、打印装订凭证、整理申报资料、客户回访(时间:每月16号-30号)

(二)代理记账工作管理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

2、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账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正。

3、依法制止客户示意做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4、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5、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6、代理记账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7、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档案管理制度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以备需查时用。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账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记载不明、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报告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每季度检查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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