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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及感悟 案件警示教育活动心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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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及感悟 案件警示教育活动心得(5篇)
2023-01-03 10:05:45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案件查处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你单位诉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年月日前向本院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开户银行:,账号:。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月日 要点 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两个作用:

第一,它表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审理该纠纷,它表明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启动。

第二,它明确告知原告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原告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义务。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告知原告的权利、义务。

xx市水民区人民法院

描写案件查处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为了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坚决遏制案件多发势头,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银监会决定开展以加强制度-

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查防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经过第一阶段的学习,现将本人的心得体会浅淡如下:

一、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好、落实好造成的。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们发现这些案件除暴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处罚不力等问题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员工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员工整体素质不高,教育乏力。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安全教育少。一些信用社对安全管理、案件防工作不重视,给员工造成错觉,从而放松警惕,认为只要自己不出事就行了,别人,谁出事谁负责。案件防范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挂在嘴上,疏于案件防范。同时由于社会风气、黄、赌、毒的影响,对自控力弱、政治素质差、道德败坏、作风卑劣、无视党纪国法、私欲膨胀的人来讲,诱惑力是引发了作案的主要因素。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近几年来,大部分信用社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任务至上,片面追求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学习教育走过场。

俗话说“十案九违规”,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为案件产生埋下祸根。一方面,无视规章制度,有规章不执行,颁布的法令、制定的规章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讲义气,凭感情用事,以感情代替制度和原则,不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导致案件发生。对案件防范工作部署少、落实少,致使工作存在空档和缺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 之机。

三、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二、预防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通过这次活动,每个员工只要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剖析,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并对照有关金融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自我查找履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就必将使我们农村信用社违法违规案件得到遏制,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我个人认为,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人,农村信用社务必牢固树立人本观念。

一是要经常性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常到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做到警钟常敲,预防针常打。

二是抓好员工监督管理,健全要害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轮岗,异地交流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严防内部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作案。

三是抓苗头,抓落实,抓薄弱环节,确保案防措施到位。对于地处边缘的网点及员工作为案防工作的重点,强化稽核人员的岗位责任,采取现场稽核,重点审查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序时检查和岗位离职审计。

四是建立健全好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严格操作流程,把对员工思想排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对员工“班前看神态、班中看情绪、吃饭看胃口、交流看心情、下班看快慢、班后看做啥。”通过这“六看”,基本上能够及时发现员工心态是否失常,做到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总之,通过本次学习,我深深体会到,只要我们大家不断增强自身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本岗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提高防范意识,相信我们的信合明天会更美好!

描写案件查处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xx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xx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xx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xx年11月1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描写案件查处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根据市纪委安排,按照《关于汲取黄在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教训认真开展专题警示教育的通知》文件要求,现联系自身党性修养、思想觉悟、纪法意识的现实情况,对照六个是否,进行了自我检查。

1、是否存在对党不忠方面。

我自参加工作以来,由一名普通的组工干部到李曹镇纪委书记,工作勤恳,尽职尽责,能做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忠诚老实,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保持思想清醒。

2、是否存在用权不廉方面。

我能做到廉洁用权,自觉接受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办理相关案件并正确行使权力。能按时参加党内政治生活,以端正的态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3、是否存在律己不严方面。

我能讲规矩、守纪律,有较高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存在的问题: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工作中主动性较差,思想上懒于创新。

4、是否存在家风不正方面。

本人生活中不存在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倾向,有严谨而又良好的家风家教,家属及亲人都能自觉遵纪守法。

5、是否存在交往不纯方面。

本人重操守、慎交友、淡名利,保持健康高尚的道德情操。“三观”正确,交友谨慎,并经常提醒自己,尊重他人、信守承诺,不存在与服务对象交友的情况。

6、是否存在监督不力方面。

做为基层纪检干部,我能坚守初心使命,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中,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在本镇范围内运用多种形式开张监督检查工作。存在问题:一是怕监督得过细。李曹镇整体工作推进顺利,各班子成员的尽责发挥,监督得过细怕挫伤其积极性,产生心理压力,因此仅限于会上要求、面上强调,致使有些工作拖沓,不能及时完成。二是怕监督得过严。全镇干部从上到下都很辛苦,如果监督过严容易抵消其工作热情,显得自己小题大做,这些都说明我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还有待增强。

(一)理论学习仍不够系统。

一是对纪检工作要求学习的《规则》、《条例》研读不够深入,存在以实际工作代替理论学习的现象。二是对个人时间分配不合理,工作和学习存在矛盾,没有利用好工作空闲和业余时间的自学,缺乏主观能动性,理论学习有所放松。

(二)宗旨意识需不断强化。

思想上有忽视群众的倾向,没有真正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急群众之所急。感情上有疏远群众的倾向,下基层倾听民意,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时候比较少。

(三)开拓创新意识不足。面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体制改革的总体构架还不够清晰。就如何结合乡镇工作,干出乡镇特色存在观望思想,本职工作也是上面推着走,缺乏率先示范的创新勇气,不能求新求破,不敢身为人先,根源还是开拓创新的意识还不足,决心和勇气还不够坚定。

(一)强化意识,坚定自信。

自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思想建设的必修课,努力在学深弄懂、学用结合上下功夫。时刻对照党章党纪,牵住四个意识,看得清大势,站得稳脚跟,辨得清方向,不当糊涂虫、墙头草、两面人,始终与党中央思想同心、目标同向、步调同拍。

(二)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

工作摆进去。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敷衍应付,不拖泥带水,努力让群众满意而归。学会在细微处看实质,现象中看本质,不被表象所惑,不被人情所困,不搞无原则的你好我好大家好,真正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

(三)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

把群众摆到最高位,沉下身子,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把老百姓的所思所想作为干事情、做工作的首要问题,主动到群众中去,善于从问题中查找不足。基层调研不再停留于支书、村长一级,要做到走访入户,真真切切的与老百姓面对面交流。并结合实际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提升纪检干部队伍的形象,让群众感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以上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描写案件查处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案件分析报告格式

一、案件争议焦点

(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小a姑娘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双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两者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二)小a与b、c、d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b老汉的猪直接伤害小a,b老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c大娘的狗惊吓了b老汉的猪,对后续发生伤人存在间接结合(狗惊吓猪的行为只是制造了猪失控出走的条件,并不决定后来猪必然伤人或不伤人,也就是说猪伤人的直接过错并不因狗惊猪的起因而无责,但事实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b、c需对受害人小a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师傅的惊扰而撞到猪,d师傅作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d师傅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a与三者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一)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来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两者之间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合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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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请求权

1、小a与美容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的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起结果的主要原因。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务,在美容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况下,猪突然闯进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损害,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预料到的,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有猪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小a与b、c、d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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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养猪人b、养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过错;第二,三人的行为与小a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为具有过错。尽管d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d在公共场合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向狗追去的行为可能会使狗受到惊吓,极有可能伤及集市上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d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养猪人b、养狗人c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是任其四处游荡,以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b作为猪的饲养人,c作为狗的饲养人,两人在大街上闲聊,任猪和狗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小a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小a的损害与d打狗、b疏于对猪的管理、c疏于对狗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为是造成小a损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为是造成小a的间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本案中,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b的猪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b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打狗人、养狗人的过错,是否可-4-

以构成养猪人b的抗辩是由呢?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养猪人b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时,养狗人c和打狗人d因他们都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免责问题。所以,小a的损害是由b、c、d三人的过错行文引起的,他们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四、案件判决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美容院应向小a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b、c、d进行追偿。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c、d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小a进行赔偿。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b、c、d应该承担小a治疗的各项费用,而且小a姑娘的额头、耳朵和脸颊等多处被加热器的高温烫伤,严重毁容,属于残疾,所以,b、c、d也应该承担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小a姑娘的面部被严重烫伤,意外毁容,伤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并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击,所以b、c、d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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