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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教育民警心得体会及收获 身边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民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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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教育民警心得体会及收获 身边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民警(八篇)
2023-01-02 07:57:38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案例警示教育民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按照x市委的统一要求,我们利用晚上时间,在这里召开全市警示教育大会。主要内容是,传达两起x市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例,教育全市党员干部深刻汲取教训,保持高度警醒,强化纪律意识,筑牢法纪防线,始终保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压态势。

刚才,x同志传达了两起严重违纪违法案例,x同志传达了x书记的重要讲话。希望同志们通过聆听案例和讲话,接受警示教育,牢记前车之鉴,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在思想上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行动上增进廉洁自律的修养,当好良好政治生态的坚定践行者和维护者。

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第一,加强理论武装,筑牢思想防线。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通过不断加深对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的学习,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切实做到信仰上的坚定。要注重党性修养,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道德情操,提升自我境界,追求健康生活,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常怀敬畏之心,守好廉洁底线。要时常用党纪国法的尺子量量自身,拿纪律规矩的镜子照照自己,端正言行,规范约束。要严守党的纪律,通过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之下工作和生活,不存侥幸心理,拒绝利益诱惑,坚决同一切腐败行为作斗争。要常存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时刻警示和告诫自己: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只有不踩“黄线”、不越“红线”,才能担负起改革发展的重任。

第三,坚守初心使命,坚持为民用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我们要始终牢记总书记的教诲,一定要正确行使权力,始终坚持制度面前没有任何特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树牢“权为民所赋”的意识,把民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让“为民用权”脱离约束、变形走样。

第四,强化“两个责任”,加强廉政建设。要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建工作的总部署、大格局,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是政治责任,是党委、纪委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必须认真履行到位,不能有丝毫懈怠。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刚性之责,牢牢扛在肩上,压紧压实落细。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规规矩矩的组织关系,培养清清爽爽的同志感情,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组织制度。要继续重拳惩治腐败,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以更严更实的作风推动全市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最新案例警示教育民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最近局机关开展了警示教育月学习、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传达市委赵书记讲话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精神等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活动。通过学习,我觉得这些活动都贯穿一个主题,这个主题就是“清廉”。下面,我就这个主题谈谈自己的一些学习体会。

事物的变化发展总是内因决定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所以加强自身学习显得非常重要。加强学习这方面我总结为“三要”:一是业务要精;二是思想要正;三是心态要好。

1、业务要精。

我们平时讲的_都是比较笼统地称,我觉得_可以分两种:一种是主观_;一种是客观_。主观_是一种有意识的_行为,是明明知道_自己还去_,是自甘堕落,可以说它是_案件中最多的一种类型。客观_是一种无意识的_行为,是身在_中自己还不知道_。前几年报纸曾经报道,一些金融单位开始发行一种可透支5万元的信用卡,透支款在还款期限内无偿使用,这时就出现这样一种现象:许多不法分子通过拉关系、托人情、送红包来申请办理这项便民业务,有时候一个人手上有近100张这样的信用卡,他们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把大量流动资金囤积自己手上用于放高利贷、不法投资等。更值得深思的是,我们的业务人员在不法分子红包送达的时候自己都搞不清为什么,究其原因,是工作人员业务不精通,制定操作规则时候出现漏洞,最终导致严重后果。我觉得这种客观_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_者更心安理得。所以,加强业务学习非常重要。

2、思想要正。

俗话说:“一条链子的断裂往往是从最薄弱的环节开始。”通过学习原响水局局长王术恩的_案件以及观看廉政教育录像,许多铸成大错的领导干部在最终走向堕落深渊的过程都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的。这主要是思想不端正,心存侥幸、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机关干部,思想端正这根弦永远不能松,要防微杜渐,不断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3、心态要好

通过学习,发现许多_官员都是因为心态失衡而步入_这块沼泽地的,然后越陷越深越迷惘,最后是深陷其中无法自拔。这些人原本是业务精通、思想端正的好干部,但就是因为看到别人灯红酒绿、宝马香车,变得心态失衡,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与机关干部应有的先进性极不和谐的信念,放弃了自己原本坚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最终成为_的俘虏。有句话这样讲的:“储水万担,用水一瓢;广厦千间,夜卧六尺;家财万贯,日食三餐”,这就告诉我们人要知足常乐,不可贪心不足。

最近报纸、电视上经常出现某某单位出纳员私吞几百万金额,某某乡镇干部挪用上亿公款去赌博,等等。这些人,官不大,上面也有管他的领导,但这些人依然处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屡屡做出这样“惊天动地”的事来,究其原因是制度建设上出了问题,有时候一个制度出台了,若干年过后还在用,制度滞后,难免有漏洞。人是软性的,人管人管不住;制度是刚性的,用制度管人才管用。所以,加强制度建设很有必要。

三、以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管都局限于单位内部、局部的监管,通过比如党内监督等形式进行监督。但是,从这些廉政学习和观看录像来看,如今的_案件不局限于个人行为,而是趋向群体行为,_案件都是窝案、串案,往往一个案件查下来,整个部门一大串人都牵涉其中。所以,要弘扬清廉,就要扩大监管层面,加强社会监督、加强_监督。俗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只有把这些为官之舟放在群众之水上,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才能知道哪些才是真正不漏的舟。

古有“孟母三迁”,今有“从恶如流”之说,对于反腐这个敏感的话题,不能一味地堵,司法机关不能一路穷追猛打,媒体也不能铺天盖地的大肆宣扬,应该做一些深层次的思考,加强疏导、加强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清廉的氛围。

最后,提一点建议,就是建议我们的廉政教育分层次、分等级有序地进行学习。说个不好听的话,底层年轻的办事员想_都难,所以建议:廉政教育学习,领导同志以反面案例警示为主、正面教育为辅,使之牢固树立敬畏思想;中层干部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分管工作,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机关年轻同志以正面教育为主、反面案例教育为辅,帮助年轻同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可能更有利于年轻同志的健康成长。

最新案例警示教育民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一中国谈判小组赴中东某国进行一项工程承包谈判。在闲聊中,中方负责商务条款的成员无意中评论了中东盛行的伊斯兰教,引起对方成员的不悦。当谈及实质性问题时,对方较为激进的商务谈判人员丝毫不让步,并一再流露撤出谈判的意图。

(1)案例中沟通出现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什么方面?

(2)这种障碍导致谈判出现了什么局面?

(3)应采取那些措施克服这一障碍?

(4)从这一案例中,中方谈判人员要吸取什么教训?

1、案例中沟通出现的主要障碍在中方负责商务条款的成员无意中评论了中东盛行的伊斯兰教。

2、这种障碍导致对方成员的不悦,不愿意与中方合作

3、应该为此向对方成员道歉

4、中方谈判人员在谈判前应该了解对方的习俗及喜好,避免类似与此情况再次发生,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最新案例警示教育民警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盐湖股权案

该案是涉案市值达到44亿元盐湖股权涉嫌诈骗案。这是一起民企与国企合作在资本市场上参与国企增资扩股,投资标的获得巨大增值的案例,然而在此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员被指控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诈骗国有资产行为。

该案件经过云南省公安及检察机关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后,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昆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克强、宋世新、罗峰、董晓云、崔伟、曹迅毅、李苇被控诈骗罪,董晓云同时被控受贿罪。

一、盐湖股权案事件大体经过:

●1997年,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控股的青海盐湖钾肥(32.05,0.56,1.78%)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盐湖钾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9月,宋世新代表兴云信与盐湖集团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2006年11月24日,兴云信的股东与华美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7030万元转让兴云信全部股权,当时尚未取得盐湖集团股权。

●2006年12月5日,s*st数码()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

●2006年12月18日,青海国投向兴云信转让了其持有的盐湖集团3818.78万股股份。

●2007年2月,华美系与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实际投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兴云信持有和管理。

●2006年11月~2007年7月间,华美系合计向兴云信支付3.288亿元,兴云投资出资4000万元,兴云信将合计3.688亿元资金支付给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

●2007年12月,华美系以8050万收购兴云信100%股权。

●2008年3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盐湖”,)正式复牌。

●2008年5月,媒体报道了兴云信被华美系收购之事,6月,兴云信通过st盐湖发布了“致歉”公告,称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

●2008年11月17日,禾之禾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确权诉讼。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

●2008年底,盐湖钾肥公告为减少关联交易,拟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st盐湖。

●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晓云等人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正式逮捕。

●2011年1月14日,张克强被云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

●2011年5月,在完成吸收合并之后,盐湖钾肥改名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4日,在因“44亿元盐湖集团股权案”被羁押将近1年之后,张克强、宋世新等人被控以涉嫌诈骗,在昆明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庭审。

二、 四大重要事件

● 事件1   华美入股盐湖集团

张克强所控制的华美集团以教育、主题地产及股权投资为主业,他本人也因教育成名,曾获“全国民办教育十大杰出人物”称号。据华美方面表述,华美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主要由华美集团子公司“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新牵线搭桥。

宋世新是期货圈内有名的投资高手。据传,宋早在1999年就认识上市公司盐湖钾肥(000792)及其母公司青海盐湖集团的高层,曾花大量时间研究钾肥市场。

2006年,盐湖集团建设盐湖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出现10亿元资金缺口,经青海省国资委批准对外增资扩股。其中8亿元由中化集团入股,剩下2亿元待接洽。后来检方认为,当年盐湖集团明确设置了准入门槛:投资者只能是国有企业。

但是,在宋世新的运作下,张克强所控制的华美集团,与深圳民企“禾之禾”、自然人“王一虹”一起入股了,而且投资额高达3.69亿元,共购买1.7亿股盐湖集团的股权,这些股权全部挂在一家名为“兴云信”的国有企业名下。

● 事件2 华美与“兴云信”的联盟

“兴云信”公司原是“兴云投资”驻深圳办事处,而兴云投资又是云南中烟下属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子孙三代均属国企。

兴云信与华美集团的连接点,便是投资高手宋世新。1998年,宋担任华美集团投资部经理,后来又成为集团子公司“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6年末,实际与青海盐湖集团签订入股协议的,便是兴云信公司。当中的主要推手便是宋世新与“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他们均看好此项投资。然而,入股协议约定投资额为2亿元;后来的补充协议中,盐湖股价还有所提高,注册资本仅有6000多万元的兴云信拿不出这个钱,云南中烟也无意入股。

宋世新开始游说自己的老板张克强,还与深圳“禾之禾公司”的彭胜文、唐冬元等人商量合作。最终,宋世新以妻子王一虹的名义出资2000万元,兴云投资出资4000万元,加上华美集团(含内部集资)、华美丰收与禾之禾的资金共3.69亿元,用于收购盐湖集团近1.7亿股股权,价格约为每股2.8元。

这些股权全部挂在兴云信名下,属“委托代持”;其中只有兴云投资的4000万元来自国有阵营,剩下为民营资本。

● 事件3 惊人的财富裂变 

张克强、宋世新刚刚入股,盐湖集团的股权突然就变成“香饽饽”。当年12月4日晚上,青海国资委名下上市公司s*st数码(000578)发布公告,称公司重组事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股票自12月5日起停牌。坊间猜测多时的“盐湖集团借壳s*st数码上市”看来有眉目了,这意味着张、宋等人手里的股权将可在二级市场变现,价格很可能暴涨。

当时盐湖集团旗下已有上市公司盐湖钾肥(000792),按一般惯例,集团整体上市多将资产注入旗下上市平台。然而盐湖集团却取道s*st数码,有人认为是青海国资委想保住“000578”的壳资源。(起诉书称张克强等人诈骗取得“盐湖钾肥”股份,实应为“盐湖集团股份”。) 

2008年3月11日,盐湖集团借壳上市成功,s*st数码恢复交易并更名为st盐湖(000578)。有人根据2009年各方确定的股份和市价,估算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持有的股权总值约为44亿元———“数十亿国有资产流失”的说法,可能就来源于此。

由于st盐湖与盐湖钾肥两家上市公司实为“父子”,存在大量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2008年又启动重组;2011年上半年两湖合并,以盐湖钾肥为存续公司,股票更名为盐湖股份(000792),张克强等人手中股权也相应转换。

据羊城晚报记者测算,当年3.69亿元的投资额历经市况起伏,至今仍能获净利18亿元,多赚近5倍。而据华美方面透露,除兴云投资所持市值外,其余股票市值已于去年4月被法院冻结。

● 事件4 兴云信股权变更疑云

股份挂在兴云信名下,张克强、宋世新等人并不放心,很想把兴云信“收编”。恰好,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也有意剥离这个子公司,他在庭审上表示:“账上挂着几亿股权,产生的税收虽然由各出资方承担,但记账是记在兴云信名下。对一家国有企业来说,要费多少唇舌才能向上级解释清楚?” 2007年12月12日,华美集团、华美丰收与董晓云等人签订了《资产处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确定分别购买兴云信30%和70%的股权。

当时兴云信经评估的资产价格为7934.13万元,主要为两处深圳房产,华美方面支付了8050万元对价。至于兴云信名下价值数十亿(借壳上市后的市值)的盐湖股份,因为是“信托资产”而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未计入对价。

协议签得顺利,但蹊跷的是,兴云信总经理崔伟在办理股权过户时,用的全是假材料。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股权转让协议》、产权交割单以及云南中烟的批复文件及公章全是假的。

二、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华美系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表示,控辩双方对于此案涉及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因立足点不同,对于案件的逻辑推演和案情重组也完全不同,庭审上控辩双方讲述的案情经过也呈现两个截然不同的故事版本,犹如日本电影《罗生门》的情节。由此也产生完全不同的结论——

● 公诉人指控:蓄意诈骗

● 公诉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克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缘起于盐湖集团2006年的增资扩股。是时正值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开工,需投资约50亿元。因一、二期工程几乎同时开工,盐湖集团资金缺口严重,选择了增资扩股10亿元。

检方指控,张克强等人长期觊觎盐湖集团国有股背后的经济利益,一直策划购买;而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公司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为此,张克强等人商议,利用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云公司”)子公司深圳兴云信公司的国企身份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公诉人认为,张克强等人先是“狸猫换太子”,通过兴云信收购盐湖集团的股份,然后又“乾坤大挪移”,将兴云信的股权通过虚假文件进行收购,欺骗性实现盐湖集团的股权过户。以诈骗的方式实现对国有资产的非法占有。涉案市值达人民币44.659亿元

2006年,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总经理宋世新持兴云信公司法人委托书等文件,以其授权代表身份,多次与盐湖集团、青海省国资委等部门商谈,并以兴云信公司名义分别签订增资盐湖集团2亿股、受让青海国投公司持有的盐湖集团3818万元国有法人股权的协议。

检方对此过程认定为:宋世新等人系假冒国企兴云信的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当时保利地产(微博)(11.50,-0.04,-0.35%)刚刚上市,分列第二、三大股东的张克强和华美集团尚未能变现巨额市值。于是华美系主要高管和内部股东30余人共同筹集了资金,以华美丰收、宋妻王一虹的名义投入兴云信公司,宋世新又拉来深圳禾之禾公司入伙,加上兴云公司投入资金4000万元,前后共计3.6875亿元。在2006年到2007年间由兴云信分批支付给盐湖集团和青海国投。

2006年底,盐湖集团突然宣布收购青海省连年亏损、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s*st数码,要借壳上市。兴云信名下盐湖集团股权巨大升值空间可期。

起诉书指控,2007年下半年,张克强等人为非法占有兴云信名下盐湖集团股权,在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兴云信总经理崔伟的配合下,由华美集团及华美丰收以人民币8050万元溢价收购兴云信公司;张克强、宋世新等人还承诺事成后,董晓云和崔伟将分别获得一定比例盐湖股份收益权。

其后,崔伟在董晓云的授意下,通过中介人员伪造了兴云信公司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手续,并于2008年2月底从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骗取了兴云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8年3月,盐湖集团变身“st盐湖”正式复牌。同一时间,兴云信转让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也开始流向媒体和云南中烟。5月间,有媒体报道称兴云信坐拥70亿市值的“st盐湖”股票,却被以7000万元贱卖。张克强及华美系由此陷入舆论漩涡。

同年底,深圳禾之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兴云信名下的“st盐湖”分割确权到真实出资人名下。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定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其中,华美丰收为8922.04万股,王一虹为8525.92万股,禾之禾为2614.29万股,而兴云投资委托于兴云信部分为2441.02万股。

● 辩护人:借腹生子

● 宋世新、张克强、董晓云等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却是一个“借腹生子”合作投资的故事。

张克强等人的辩护律师团队则认为,此案中只有企业法人之间合作投资、委托投资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张克强等人均不构成诈骗罪,应判无罪。

早在1999年,宋世新便已经开始关注盐湖集团,看好该公司资源前景。随后认识了其部分高层。双方很快“迎来送往”。宋说当时盐湖集团业绩很差,“每年亏损一个亿”。2001年,宋世新曾尝试购买盐湖集团股权未成功。

此后,宋世新认识了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兴云投资当时投资股市亏了3000万,宋世新受托为其投资理财,不仅扭亏,还赚了1个亿,双方关系由此密切。

2004年后,盐湖集团经营状况好转,股权价格也一路飙升。宋世新认为自己无法筹集巨额资金,便与董晓云商谈合作投资。宋和兴云信时任总经理杨承佳到盐湖集团实地考察,并商定由兴云信公司出面投资。

据华美公司人士透露,宋世新原来的想法是这个项目不让华美丰收和张克强介入,由自己独立完成。为此,宋设立了广州振元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兴云信投资盐湖的顾问,以顾问费方式分取收益。

但兴云公司母公司云南烟草的人考察过盐湖集团之后,并不认可其投资前景,决定不投资。兴云投资和兴云信因此无法筹集到足够的收购资金。

2006年9月,骑虎难下的宋世新不得不转而求助于华美集团和张克强。张克强对于宋世新打算背着自己在外面“吃独食”非常恼火。宋世新于是写信给张克强解释并求助。

宋与张随后达成协议:由华美系出钱通过兴云信收购盐湖集团的股权,然后再收购兴云信。

由于收购兴云信遇到阻碍,2007年2月、3月间,华美系与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实际投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给兴云信持有。但不久,宋世新和杨承佳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个人冲突,杨数次威胁:华美系放在兴云信的资产,只能保证本金和利息,投资增值部分不能保证。宋世新转而求助杨承佳的上司董晓云,在董的协助下,华美系完成对兴云信的收购。

庭审中,由14位辩护律师组成的辩护团队跟昆明市的检察官们围绕诈骗罪是否成立密切相关的“国有企业投资门槛是否存在?”“谁是被诈骗的受害人?”等关键问题,以及“华美的系列投资和收购是否有效”进行了激辩。因案情复杂而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激烈交锋,审判长宣布将在合议庭商议后再择日做出判决。

三、本案争议点:

 争议点一:“国企”准入门槛是否确有其事?

当年盐湖集团到底有没有设立国企门槛?如果有,张克强自然脱不了“欺诈”嫌疑;可问题是,公诉人也拿不出书面证据。

2011年12月23日,盐湖股份应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调取证据的要求,出具了《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根据函件,与当年增资扩股相关的档案文件共有15份。阅过文件的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玉祥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文件中并无条款要求投资方为国企。

函件中说,当年可能有关增资扩股条件说明的非正式宣传资料,但该资料依照规定不属于归档保存文件,因此“没有找到”。

不过函件也提出,当年另有两家民营公司想入股盐湖,但因其民企性质、资金实力和所从事的行业均达不到盐湖集团对战略投资者的要求,被挡在门外;而深圳兴云信为国有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且能将钾肥产品带入云南烟草领域,才被选为战略合作对象———但这段2011年提出的证词,能作为五年前入股门槛的“铁证”吗?

张克强辩护律师朱征夫:起诉书提出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限定了股东资格:只能是国有企业,这个投资门槛,是起诉书的立论基础,也是控方据以认为张克强等人产生“诈骗故意”的原因所在。

公诉方:庭审前,盐湖股份向云南省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这份函件一方面说:“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又说,没有找到当时增资扩股条件的文字材料。

宋世新:公诉方虽然提供了来自盐湖集团证人的证言,但也没能找到任何书面材料;对于上述证词中提到“不跟民营企业打交道是盐湖集团的一种企业文化”,宋世新在庭上供述,“盐湖集团前后有二三十人到过广州华美,但从未对我的民营企业身份提出过异议”,即使跟盐湖集团正式签约时,对方也知道“我是广州华美的老宋”,“兴云信是我的合作方”。

朱征夫: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因此,即使地方政府和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违法的。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曾受盐湖集团委托出具过一份函件,其中明确表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盐湖集团2006年增资扩股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没有对投资人主体的资格限制。但这份函件也没有对当时盐湖集团是否限制了投资者的身份作出正面回答。

华美内部人士:盐湖集团的态度之所以如此模棱两可,是因为可能面临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帽子,谁也不愿意冒风险。

争议点二:谁是诈骗案受害人?

昆明公诉机关认为:张克强等人应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1月4日的第二轮辩论中,提出受害人主体为国家。虽然看起来青海国资委、盐湖集团、云南烟草等各方面利益都没有受损,但本案中利益受损的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人:国家和全体人民。

辩护律师马军认为:盐湖集团通过拿到华美系的钱增资扩股获得发展资金,青海国投将股权溢价转让收回国有投资,兴云公司4000万的投入变成5个亿的市值,都不存在利益受损。盐湖集团上市,股权出现暴涨收益时,公诉人认为存在诈骗和国有资产流失;但如果盐湖没有上市,股权投资甚至出现亏损,又该如何认定?上市跟华美无关,是盐湖集团自己做出的决定,不能据此判断华美收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因为这中间并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

朱征夫:根据国有资产的定义,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的出资或投资,没有出资就没有国有资产,也就没有国有资产的损失,也就没有抽象的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而华美系名下的44亿元股票市值,是由华美系自己员工出钱投资形成的。他举例说,高盛参加了建行的股改,高盛赚大了,那是不是就一定是国家受到了损失,是不是也要追究责任?

华美内部人士:如果大股东青海国投能够预知盐湖集团要重组上市,也就没有必要将3818.78万股股权以2.2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兴云信公司了。

争议点三:曲线入股是否合法?华美的股权收购是否有效?华美系各公司与兴云信之间的信托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华美系收购新云信的行为又是否合法有效?

公诉人:作为信托主体的兴云信并不具备信托企业资格,本案信托目的也不合法,因此信托协议无效。张克强等人先以非法手段骗取盐湖集团国有股,后又通过伪造文件获取兴云信股权,并骗取法院对盐湖集团股份的确权,因此从投资盐湖集团到收购新云信,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朱征夫:在我国对信托的诸多分类中,只对营业性的信托有资格的要求,本案中的信托关系满足各法律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受法律保护。华美丰收等委托兴云信进行的投资行为,是基于合作投资关系产生的委托持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华美系的投资行为并未触犯盐湖集团投资主体的限制,属于隐名投资行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的规定,隐名投资合法、信托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实际出资人合法权利。对于收购兴云信过程中存在的过户手续造假行为,辩护律师认为,是中介造假,与张克强等人无关,而且不能以因为过户过程中手续存在造假来否定股权收购本身的有效性。

争议点四:兴云信造假与华美有无关系?

公诉人:这两步是精心设计的“局”,是“乾坤大挪移”,“把好端端的兴云信用造假的手段卖掉”。“有些文件不需要造假,都造假了,不是说明没有造假的必要,而是说明造假已经到了肆无忌惮、不加掩盖的地步。”公诉人在庭上说。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玉祥:兴云信造假与华美无关,华美也不知情,之前的收购仍是有效的。“我们到现在还要求,兴云信必须把股权转过来。” 

华美方面:入股盐湖与收购兴云信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后者的瑕疵不能影响前者;而且,收购兴云信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过户时根本不必使用假文件,因此华美不存在造假动机。

三、 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条:

刑法第226条规定刑法对诈骗罪的解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的规定,隐名投资合法、信托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实际出资人合法权利。

国务院2004年7月16日下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1838.157,29.48,1.63%)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入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列入第一大类———鼓励类。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将“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允许外商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 

2009年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兴云信代持的盐湖股份分割给实际权益人。

2012年5月底,国资委下发“新36条实施细则”,要求国企在重组转让中不得歧视民间投资。

判决结果:盐湖44亿元股权案,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4日开庭,因案情复杂而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激烈交锋,审判长宣布将在合议庭商议后再择日做出判决。

专家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曲新久,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教授张铭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等法律界著名专家学者,经学术讨论达成共识,都在此案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名,认为按照现有的资料,张克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

北京市律协国资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脱明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就华美丰收等投资人委托兴云信公司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本身来看,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不违反法律,盐湖集团是增资扩股而不是股权转让,没有交易行为,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贱卖的问题。”“如果说国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高于增资扩股的价格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美国银行在中国建行h股上市前三个月,以每股1.065港元的价格从中央汇金公司手中买入174.8亿股建行h股,解禁后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原价四倍左右的价格套现又该如何解释?”

公众反响与社会效应:

一位要求不披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说,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其实并不看好盐湖集团的投资项目,当时也根本没有想到盐湖集团能够很快上市,股价飙涨。”

董晓云的辩护人马军曾担任云南红塔集团前董事长楚石健的辩护律师,并就富庙穷方丈提出了著名的讨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他表示,无论张克强最终被认定为有罪还是无罪,都将成为影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标杆案件。马军表示,虽然本案审理的是张克强、董晓云等人,但实际审理的是华美等民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经济,都应该在市场上完全平等平等,但现在存在人为制造的等级差异:将国有经济主体视为贵族,将非公有经济视为市场上的普通人,对民营经济赚大钱感到嫉妒;在市场经济中,只要与国有利益发生冲突,就只能保护国有资产利益。马军认为,如果检察官国家是受害者的逻辑成立,那将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只要非公有经济被视为市场上的普通人,他们对私营经济赚大钱感到嫉妒;在市场经济中,只要与国有利益发生冲突,就只能保护国有资产利益。马军认为,如果检察官国家是受害者的逻辑成立的,那将被认定为非公共经济非公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处理。但这不相当被认定为是欺诈骗所有企业抢劫国有企业。

张克强辩护律师刘丽娟表示,法律应该平等保护国有财产和民营财产,2010年国务院新的“非公36条”提出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1701.740,-30.18,-1.74%)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高度垄断行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参与国企的改制重组。包钢稀土(44.22,0.24,0.55%)、厦门钨业(46.46,0.08,0.17%)这些更加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和公司,都存在外资股东,加拿大钾肥公司也通过盐湖钾肥第二大股东中化化肥间接持有盐湖的股份、分享了增值。

大部分公众及其华美集团人士均同意,张克强参股保利地产,成就了他福布斯富豪的身份。高盛参与了建行的改制,李嘉诚、郑裕彤等香港富豪和巴菲特,分别参与了多家国有金融机构和中石油(9.12,-0.14,-1.51%)等企业上市前的改制,所获得股份在上市后升值数倍并抛售获利,如果都按照检方的逻辑,岂不都存在国家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许多律师均申明“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我对民企遭遇到的滥用司法权问题感同身受,坚定了在两会上提交这份提案的决心。”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已提交《防止滥用司法权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的提案,同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普华永道审计合伙人张国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等均表示了支持。

个人意见:本案作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标杆性案件,国家和司法执法部门应对其结果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反响予以高度重视,应慎重取证办案。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一视同仁,受到同等的保护。法律应该平等保护国有财产和民营财产,不能以国家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任意践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本案中不管是否属实,对民营企业设定投资门槛,无疑侵犯了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也破换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和谐全面的发展。应该尽快解决对民营企业的滥用司法权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全面调动非公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保证国家经济健全发展。另外,判案过程中,应该遵照法律对相关罪行的规定,依据客观事实和证据,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主观臆断,任意猜测事件情节,否则对于与该案类似的“罗生门”案件无疑有判错之嫌,所以,加大司法调查力度以及证据搜集,进行全面的法律验证,把握是使该案圆满了结的燃眉之急。

最新案例警示教育民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1989年4月4日,香港m公司向g公司在港的代理商k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公司实盘的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m&g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1989年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的条件等。当天k公司与在北京的g公司联系后,将g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m公司,要求m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少至当时的国际市场价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g公司提议的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若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月5日香港m公司与g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做让步,g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m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m公司在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g公司回电传给m公司,并告知由g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m公司签署合同。4月22日,香港m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g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m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阅后才能签字。4天后(4月26日)当m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部门的经理仍未签字。m公司副总裁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g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5月2日,m公司致电传给g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的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g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m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g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3日,g公司给m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做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的问题,并对m公司于4月26号将合同索回,g公司认为m公司已经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款而作撤约处理,没有必要在等我签字生效,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5月5日m公司只电传给g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有约束立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5月6日,g公司作了如下答复:

(1)买方确认卖方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惯例。

(2)4月2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留下,对我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

(3)4月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而匆匆将合同索回,也没有提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开证履行,请问我们要凭其开证的合同都被你们撤回,我们怎么开证履约呢?

上述说明,你方对着笔买卖没有诚意,多日后又重提此事,为此,我们对你方的这种举动深表遗憾。因此,我们也无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5月15日,m公司又电传给g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g公司签字。

5月22日,m公司又电传给g公司,称:因m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g公司人员相约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邮给g公司,让其签字。并要求g公司答复是否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g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5月23日,g公司电传答复m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日和6日传真信件的内容。

6月7日,m公司又致电传给g公司,重述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g公司确认并开证。6月12日,g公司在给m公司的传真信件中除重申是m公司于4月26日将合同索回,是m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g公司的用户已将订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同时表示,在是隔一个多月后,g公司已无法说服用户接受m公司的这笔买卖,将m公司快邮寄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6月17日和21日,m公司分别电告g公司和k公司,指出g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m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要求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1989年7月26日,香港m公司通过律师,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告g公司违约,要求法院判令g公司赔偿其损失。

在这一则案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争执不下,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而在此之前,双方根本就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也没有仔细的研究共同存在的问题。

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

◆ 草拟合同时把握自己的优势。草拟合同的一方有巨大的优势,因为你起草合同,你会想起口头谈判时没有想到的一些问题。如果你草拟合同,你可以拟写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对方看到合同的时候,他们会绞尽脑汁地想怎么跟你谈判这些条款。

◆ 谈判的时候记笔记。在你认为应该包括在最后协议中的条款旁边做记号,它会提醒你不要忘掉。而且,你不会认为这些内容在谈判中已经谈过了,就不必再写进去了。

◆ 如果你们是谈判团,让你们的人过目你的笔记。你急于达成协议,可能猜测对方会同意他们实际上不同意的东西。

◆ 签合同以前,必须从头到尾阅读当前的文本,对方可能趁你不注意已经对合同做了一些变动。

应当注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有一个不得已的前提条件,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时候已具一定的法律条件,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议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方,应给对方重新考虑所需要的时间,在新的协议未签订之前,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

最新案例警示教育民警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师德教育案例

一个人学业的失败不是一个小问题,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失去信心。帮助学生取得学业成功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是帮助孩子取得学业成功的最有效的方式。养成教育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十分具体的工作。培养学生任何一种良好习行为惯,都需要做长期的、细致的工作。作为教师责无旁殆。

案例:李真,女,四年级学生。主要表现:上课听讲不专心,小动作特别多,随便说话现象较严重经常与同桌或前后桌打闹、嬉笑。评析:这样的孩子主要是注意力和自控力存在问题,缺乏对自尊自律的认识。通过家长也了解到,该生在家写作业时也是小动作不断,话特别多。由于自己纪律差,经常影响周围的同学学习,经常和周围同学发生发生摩擦,甚至在课堂上与同学吵闹,影响大家学习。为此教师必须意识到这个问题对孩子的课堂学习可能产生的影响。当学生打断课堂秩序时教师简洁而及时的纠正才是有效的。针对该生的表现,我进行了以下做法:

首先与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谈话和思想教育,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鼓励其树立信心,该掉坏的学习习惯,做个受人尊敬的好学生。

其次,发现闪光点即使是一点点好优点也及时表扬。使其在全体同学面前树立威信,找到尊严。

再者,与家长及时联系,用老师、家长相互签字当天的表现,或简短的便条概括学校的表现和学习情况。

另外,我还利用学习小组通过学习行为互助的方式,督促其行为习惯的养成。

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努力,该生进步明显,基本养成了较好的学习及行为习惯。

最新案例警示教育民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我班有个学生叫李某。我刚接这个班时,他上课无精打采,要么搞小动作,要么影响别人学习,提不起一点学习的兴趣;下课追逐打闹,喜欢动手动脚;作业不做,即使做了,也做不完整,书写相当潦草……每天不是科任老师就是学生向我告状。于是,我找他谈话,希望他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学习为重,按时完成作业,知错就改,争取进步,争取做一个他人喜欢、父母喜欢、老师喜欢的好孩子。他开始是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后来口头上答应了。 可他又一如既往,毫无长进,真是“承认错误,坚决不改”。此时我的心都快冷了,算了吧,或许他是根“不可雕的朽木”。但又觉得身为班主任,不能因一点困难 就退缩,不能因一个后进生无法转化而影响整个班集体,必须面对现实!我内心一横:不转化你,誓不罢休。他无进步,或许是他并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没有 真正要做个他人喜欢的人的念头。

为了提高他的学习成绩,除了在思想上教育他,感化他,我特意安排一个责任心强、学习成绩好、乐于助人、耐心细致的女同学跟他坐,目的是发挥同桌的力量。事前,我先对这个女同学进行了一番谈话:为了班集体,不要歧视他,要尽你自己最大的努力,耐心地帮助他,使其进步。这位同学满口答应,并充分利用课余时间或课堂时间帮助他,教育他。有时,这位同学也会产生一些厌烦情绪,说他不太听话,不太乐学……此时,我就跟她说:要有耐心,慢慢来。后来,他取得进步时,除了表扬他,我还鼓励他们说,这也离不开同学们的帮助,特别是这位同学的帮助。在同学们的帮助下,他自己的努力下,他各方面都取得了不小进步。他学习上更努力了,纪律上更遵守了,甚至自己当起了值日生,劳动也更积极了,成绩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为此,我会心地笑了。后来,有一次我找他谈话时,他说:“老师,某 某同学这样关心我,爱护我,帮助我,如果我再不努力,对得起她吗?”我笑着说:“你长大了,懂事了,进步了。我真替你高兴。”

在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他取得了73分的好成绩。我为了鼓励他,奖给他一本日记本。奖品虽少,但能表示老师的一点心意。第二学期,他学习更努力了,在期中测试中,他取得了92分的好成绩。 案例分析:

一、以人为本,付出师爱

作为一个教师,都应“以人为本”,尊重每一位学生。教育是心灵的艺术。我们教育学生,首先要与学生之间建立一座心灵相通的爱心桥梁。这样 老师才会产生热爱之情。如果我们承认教育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那么教育的过程便不仅仅是一种技巧的施展,而是充满了人情味的心灵交融。心理学家认为“爱是 教育好学生的前提”。对于李某这样特殊的后进生我放下架子亲近他,敞开心扉,以关爱之心来触动他的心弦。“动之于情,晓之于理”:用师爱去温暖他,用情去 感化他,用理去说服他,从而促使他主动地认识并改正错误。

二、以生之助,友情感化

同学的帮助对一个后进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同学的力量有时胜过老 师的力量。同学之间一旦建立起友谊的桥梁,他们之间就会无话不说。同学是学生的益友。在学生群体中,绝大部分学生不喜欢老师过于直率,尤其是批评他们的时 候太严肃而接受不了。因此,我让李某同学与其它同学交朋友做起,和好同学一起坐,让他感受同学对他的信任,感受到同学是自己的益友。让他感受到同学给自己带来的快乐,让他在快乐中学习、生活,在学习、生活中感受到无穷的快乐!通过同学的教育、感染,促进了同学间的情感交流,在转化后进生工作中就能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

三、因材施教,循循善诱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每一个后进生的实际情况是不同的,必然要求班主任深入了解弄清学生的行为,习惯,爱好及其后进的原因,从而确定行之有效的对策,因材施教,正确引导。李某的情况比较特殊,主要是自制力差,对自己的错误、缺点认识不足,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产生厌恶、憎恨心理。因此,我就以爱心为媒,搭建 师生心灵相通的桥梁。与他谈心,与他交朋友,使其认识错误,树立做个好学生的念头;充分发挥学生的力量,编排一个责任心强、学习成绩好、乐于助人的同学跟他坐,给予学习和思想上的帮助;自己面批面改他的作业,让他感到老师的关心、重视……用关爱唤起他的自信心、进取心,使之改正缺点,然后引导并激励他努力学习,从而成为品学兼优的学生。

通过一年的潜心努力,精心转化,终于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果:黄某同学摇身一变,由“捣蛋鬼”转变为纪律委员,由后进生转变为先进生!他无论在哪里见到我,都会亲切叫上一声:“老师,您好!”我总是报之一笑,并说上一声:“你好。”

在更新教育观念的今天,作为一个热爱学生的教师,有责任让学生树立信心进而达到育人的目的。愿:我们携起手来乘赏识之风,捧起关爱之情,燃起信心之火,播下希望之种,使每一位后进生都能沐浴在师生的关爱之中,共同把后进生转化成为先进生,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最新案例警示教育民警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四名大学生为开一家精品时尚外贸店,与前店主进行了一场谈判,看似并不复杂的谈判过程,其实充满了技巧和智慧,可以说这是一则很实用的商务谈判案例,以下是这份商务谈判案例的分析。

在阳光城商业中心闪耀着一家名叫demon的精品时尚外贸店。他出生于20xx年6月1日,合伙人有本校市场专业的sofia,阿梅以及统计系的李棵和胖子。他们亲切的称demon 为“自家的儿子”,他诞生前的孕育过程虽然短暂但是相当富有戏剧性。

盘店,指从前店主处接手店铺进行租用的行话,店铺转让的下家是必须向原店主交盘店费的,租金另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前任店家的租用期到了,无人向其租用,只能退出,新店主向房东直接租门面只准备房租即可。

demon店的前任店主秦鹏等人正面临房租到期的状况,铺面急于出手。买家于20xx年5月中旬向卖家提出盘店意向,双方谈判在即。

谈判开始:

20xx年5月18日,双方在现demon店铺中开始谈判。

一开始,卖家具体介绍了店内的基本状况和装修情况,包括面积、水电、墙面、地板、货架、付款台以及其他重金属装饰品,装修成本逼近2万。卖家以行业熟手的姿态,为开价说明了事实根据,算是恰倒好处的拉开了谈判序幕。买家并为被卖家高屋建瓴的气势所影响,而是提出质疑:“店面装修的确是有特色和个性,但是我们无从考证装修的成本,更何况目前的装修风格不一定会利用到将来我们店的营业中。所以请介绍一下该店铺的其他方面。”

卖家看出了买家虽然是初来乍道,但并不是冲动情感型的租铺者,于是开口询问我们对于开店的想法。买家谈判者李棵实事求是的说:“我们都是跳街舞的,开店也主要是搞街舞用品和轮滑用品之类的时尚产品。”卖家对这一关键信息立即做出反应“你们跳街舞的最重要的就是服饰,这店以前就是做服饰的,你们接手以后可以直接做。并且不是每个人都喜欢那种夸张风格,你们还是应该卖一些比较大众的外贸服装,现在店里的货你们就可以直接拿去卖。”买家明白,这是卖家打算把店铺卖给我们的同时,再让买家把货盘下来又是一项成本支出。卖家继续:“我在广东和成都等地都有货源,开店以后,可以帮你们拿货,渠道短保证最低

价。”

此时,买家就其他方面发表意见:“不过这里位置太偏了,在整条街的尾巴上, 而且是个拐角怎么会有客流?”秦鹏解释说“后面的金巴黎,即头号耍都3期工程10月份就完工。到时玛利影院、德克士等会入驻进来,这里将会成为商业中心,不用担心客流。”

“不,在做生意时我们要把一切考虑清楚,如果有那么长一段时间的萎靡期,我们为什么不选择一个开店就能赢利的地理位置呢?”买家摆明态度,双方在认定铺面价值上陷入僵局。卖家坚持说买家疑虑过多,该铺面是个黄金口岸。买家有待做更多的考察。

“那这个店子,你打算卖多少钱?”买家成员试探性的询问。

卖家拿出早就拟好的价单说“渠道+现货+铺子5500;现货+铺子 4500;铺子3500”了解了价格之后,买家表示要再做商量。

买家要求卖家重报价一次并对价格所含内容进行解释。卖家回应:“如果付渠道费,那我将最低成本给你们供货;如果付了货款店里一切物品都是你们的;如果只是铺款,就只给你们空铺。”买家立即做出反应“首先,我们不能保证你供的货是否符合我们的要求;其次,我们无法确定你拿货的价格水平;第三。我们不认为铺子的价值值3500元那么多,并且马上就是6月份,有些学校已经放假了。到7、8月份暑假根本就没有利润,我们认为你的价格太高了。”

卖家反问到“你们认为多少钱合适?”买家不紧不慢的说“目前最多拿出20xx,并且我们十分想要你的渠道…”

买房淡然一笑说“到哪里2千也找不到一个象样的铺子。”买家不依不饶“如果那么贵的价钱,我们可以找其他地理位置更好的铺子。”

这一招很奏效,顿时把卖家将住了。卖家自知铺租即将到期转而以恳切的态度征询:“你们最多能给多少钱?20xx块真的太低了。”

买家看出卖家的软肋,毫不退让。卖家无奈只能说答应20xx块给我们空铺。

买家见形势不对,立即阻挠,表示要求留下货品,最好再把渠道给我们。卖家濒临崩溃的边缘,说“如果加货品和渠道,最低3500。”买家答应并表示,目前还是只有20xx元,1500元于1个月后支付。

双方签定协议,谈判告终。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这场谈判是在怎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卖家:demon店的前任店主秦鹏等人正面临房租到期的状况,铺面急于出手;

买家:在众多选择中可以择优选择;

限制条件:如果前任店家的租用期到了,无人向其租用,只能退出,新店主向房东直接租门面只准备房租即可。

从整个谈判的大背景下我们就可以看出双方所处的优劣位置,那么接下来重要的就是双方如何从对话中获得对方的真实情况,以便决策。

谈判开始时,由于卖家开门见山式专业的讲解,给对方压力,似乎可以挽回自己的一些优势,

而买家很有耐心,并为被卖家高屋建瓴的气势所影响,而是提出质疑,这样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卖家的优势一下子消散很多。转而卖家开始改变策略,开始询问对方开店的想法,试图从中收集情报。得知对方的开店想法后,卖家马上抛出一连串的信息,来向买家说明自己的优势,但是过多的信息似乎在对买家透露出我很急于出手的信息,这样无形中将自己的真实信息透露给了对方。

接着双方进入相互试探:此时,买家决定不再听卖家的“商品”推销,开始转换策略,把问题解决在铺面上。其实这只是买家的推脱之词,只是为后面的价格协商做铺垫,以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而此时卖家也明白这层意思,所以用有力的根据反驳了买家。

陷入僵局:双方各说个话,无法达成共识。所以买家首先为了打破僵局,开始引入新一轮的博弈:价格。此时我们应该注意,是买家首先询问卖家价格,买家处于有利的地位,而卖家的反应是马上抛出自己已经计划好的价格,却没有预留给自己足够的空间以便对方压价。于是初次谈判就结束了,但是买家意识到真正的较量还在后面,盘店金额的谈判才是根本性的。

深入博弈:买家要求卖家重报价一次并对价格所含内容进行解释。买家再一次的抓住主动权,卖家在被买家牵着鼻子走。然后就是价格的妥协,当卖家询问买家能给出的价格时,买家不紧不慢的报出了一个与卖家提出价格相差甚多的价格,而且顺带了一个附加条件。这时买家已经收集足够多对方的信息,只是在不断的探视对方的价格底线,而自己只是从中做出判断和选择最优的价格。卖家继续挣扎,却被买家早已洞悉,并指出对方的软肋,逼迫卖家做出价格让步。卖家努力去试探,希望可以提高价格,而买家以静制动,毫不退让。在此时,卖家做出了非常不明智的决定,那就是完全向买家提出的条件进行妥协,而不懂得让步时一定

要求对方回报。充分向买家昭示着自己的弱点,更加处于被动的局面。买家乘胜追击,最终大获全胜,而且还获得分期付款的好处。

案例总结:

这场单盘进行起来象是一场搏弈。因为,内容和思路比较简单,当然相对的也就更容易思考和进行。总结起来:

1、在谈判时,一定不能暴露自己的弱点。

2、确定价格后,索要尽可能多的优惠。

3 、付款在合理的情况下越晚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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