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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实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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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实用12篇)
2024-05-23 10:06:22    小编:ZTFB

心得体会的定义和作用在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观点,避免冗长和啰嗦的叙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通过这些范文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和灵感。当然,每个人的心得体会是独一无二的,希望大家在写心得体会的时候能够发掘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和感悟,用自己的语言和思考方式来表达。总之,心得体会是一个宝贵的成长资本,写下你的心得,与他人分享,一起成长进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一

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这一问题涉及到政府官员以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不当私利,破坏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原则。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关注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现象,并深思其背后所体现的社会问题。在过去的一段时间,我通过研究这一话题,阅读相关文献和报道,进而对滥用职权承包土地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原因分析。

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现象背后存在多重原因。首先,一些政府官员缺乏宏观规划和整体性的思维,只注重眼前利益,追求政绩和个人私利。其次,缺乏监管机制和处罚力度不足使得一些官员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从而造成更多的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此外,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价格上涨也使得某些官员看中了承包土地的利益,滥用职权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润。

第三段:影响分析。

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首先,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让那些真正具备承包土地资质和能力的人无法获得公正的机会,从而阻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次,这一问题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贪污现象的滋生,不仅导致环境破坏,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后,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现象会削弱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段: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加以防范和处理。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增加处罚力度,以提高违法滥用职权行为的成本。其次,公众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加大对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现象的曝光力度,推动社会舆论的形成,促使政府官员改变行为。此外,加大对土地资源的全面规划和管理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机会,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第五段:个人反思。

深入了解关于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信息,让我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作为公民,我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和揭露,坚决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此外,我还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对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认知,形成共识,从而为解决问题做出自己的努力。

总结:

滥用职权承包土地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政府官员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强监管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并加大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公众应积极参与监督,推动社会舆论的形成,促使政府官员改变行为。同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其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作为公民,我们应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意识,为解决问题做出自己的努力。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二

土地承包是中国农村改革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也是许多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从事农业生产多年,我认为土地承包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许多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的土地承包心得体会。

土地承包有许多好处。首先,它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产值,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其次,土地承包可以激励农民保护土地,减少了不合理的环境破坏。此外,土地承包有利于促进减少空置土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食品和资源的生产。这些好处给中国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的福利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土地承包虽然有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土地承包有可能增加集约化生产,使得土地流转情况越来越严重。其次,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农民的不足,进行侵占、购卖土地等不法活动。这些问题需要不断加强监管和管制。

在我多年的耕作和土地承包过程中,我发现确保谨慎操作和落实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保证承包土地的产出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并且需要在不影响土地质量和环境的情况下提高收益。同时,我们需要不断实践、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技能,加强对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并时刻警惕非法集资和资金占用等行为。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综合上述,土地承包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关键环节,然而,在承包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处理好利益和责任的平衡,防止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我们相信,在国家各级政府、广大农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土地承包制度必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广大农民和农业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滥用职权承包土地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议论。滥用职权承包土地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并深思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对于如何避免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有了一些思考。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滥用职权承包土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当一些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承包土地,往往会将土地资源以不公平的方式分配给私人企业或个人,导致资源浪费和经济不公平。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警惕性看待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问题,深入研究其原因和影响,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防止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益,规范承包土地的程序和标准,对于遏制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和约束也是避免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官员由于权力过大、监督不到位等原因,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问题屡禁不止。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日常监督,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承包土地过程的监督,严惩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行为,从源头上消除腐败问题,才能够真正遏制滥用职权承包土地。

此外,加大对民众的知识普及和参与也是有效解决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重要途径。只有提高公民对承包土地相关知识的了解,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才能够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政府官员规范和公正承包土地。因此,要积极开展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民众对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最后,建立起有效的惩处机制也是避免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重要手段。当前,一些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行为往往能够逃脱应有的惩处,使得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我们要建立起健全的惩处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于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行为进行严惩,切实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总之,滥用职权承包土地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避免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加大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和约束,加大对民众的知识普及和参与,以及建立起有效的惩处机制。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四

近日,笔者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一书,深受启发,特在此文中与读者分享下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土地承包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土地承包,农民能够长期获得土地使用权,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益。同时,也减少了社会对农民的经济支持和保障的负担。通过土地承包,农业发展得以提升和稳固。

其次,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备案、保障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合法合理的土地承包协议对农民和土地经营者的利益都有着很大的保障作用。同时,也规定了保持土地承包稳定的相关问题,如不允许违法抽象、变相承包等行为。

此外,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包括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与安置等行政程序和农村土地复垦规划。这些规定,对于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化和保护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也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增强了国家生态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我们对土地承包的重要性和相关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让我们更加感受到国家对农村和农民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成功,为建设新农村做出更大的贡献。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五

土地承包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土地管理政策,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增加种植收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我家乡,也有很多农民承包了土地,让我们来分享一下这个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政策。

在承包土地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政策,对于政策的掌握清晰是确保我们合法承包下来的土地得以保障的重要保障。我们可以到乡政府或是相关部门了解政策,弄清楚了解政策,方可行动起来。在了解了相关政策之后,我们需要在农民集中区找一块适合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并和土地的农民进行协商,了解是否可以承包他们的土地,并了解土地的确权情况和土地的种植历史,确保土地的质量和纯度。

第三段:签订协议。

承包土地是需要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协议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承包土地的租期、租金、土地用途、耕种面积和权益分配等内容。此外,我们还需要在协议中注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等事项,以免日后产生纷争。

第四段:合理经营土地。

承包土地之后,我们需要合理经营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和产量。我们需要及时了解自己承包的土地的肥力状况、病虫害情况以及其它相关的信息,根据地形、土质等实际情况施肥、种植合适的作物,做到科学管理、生产效益最大化。同时,积极开发耕地多种经营,如养殖、林果等多种经营,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为自己的收入增长做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

承包土地对于我们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签订合同、合理经营土地等步骤,才能真正获得土地的收益,并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承包土地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实现自己的梦想。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六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可见,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此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

答: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就同一块承包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问题在中国备受关注。这一问题涉及到政府官员以权谋私、违法违规承包土地,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作为普通公民,我深感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严重性。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思考,我相信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以及增强公民意识。以下是我对这一问题的心得体会。

首先,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是解决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关键。当前,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承包土地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系统漏洞和执行不力的问题。例如,承包土地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但很多地方政府未能有效执行相关政策,导致个别官员利用权力获取不当利益。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承包土地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政府官员能够深入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其次,加强监督力度是制止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必要手段。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问题往往与官员的权力过大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官员的监督,确保他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同时,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推动社会各界对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关注和监督。只有通过全社会的监督合力,才能有效遏制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发生。

此外,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也是解决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必要环节。在我国,很多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较弱,缺乏对法律以及合同的认识和认同。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只有当每个公民都能够主动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遏制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要加大对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打击力度。对于那些违法违规承包土地的官员,应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同时,要加强合规审计和内部监管,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严密监督。对于发现问题的地方政府要及时进行调查,追究责任,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最后,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公众应积极关注和参与相关事务,发起舆论监督,推动政府部门解决问题。同时,媒体也应承担起监督的责任,深入调查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问题,曝光相关官员和单位。只有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才能形成有效的防范机制,遏制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现象。

总之,滥用职权承包土地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增强公民意识以及社会的广泛参与,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滥用职权承包土地的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八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九

我在学习《土地承包法》时深受启发和感悟,我们学生也应该积极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以更好地了解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

土地是中国农民的生命之源,很多农民都是依靠土地进行经济活动来维持生计。《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有效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提高了农民对土地的支配能力,鼓励了务农耕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同时也助力于农村现代化建设。我们作为在城市生活的高中生,在学习《土地承包法》时也可以从中汲取一些灵感和启示。

首先,《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思想是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虽然我们作为学生很少接触到土地经营,但我们可以把这个思想应用到学习上,通过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可以关注一些学习赚钱的技巧,比如利用自己的爱好和特长,在网络上进行一些小型的自我创业,这样也有助于促进自己的增收致富。

其次,《土地承包法》还有一个重要的思想是要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们都知道,现在全球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气候变化和环境破坏,而土地是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我们应该珍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在学习上,我们也应该珍惜学习资源,尽可能地利用好学校的各种资源,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同时,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节约能源、水资源等方面,为环境保护出一份力。

最后,《土地承包法》还倡导要保持土地持续稳定、安全的状态。这个思想也可以引导我们,要保持心态的平稳稳定,不断充实自己的精神世界,不断调整自己的情绪状态。同时,在学生生涯中也要保障自己的安全,避免参加一些危险的活动。

通过学习《土地承包法》,我们可以深入理解这个法律的精神,也可以将这些思想应用到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上。而我们作为中国的未来,更应该珍惜国家的土地资源,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做出应有的贡献。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十

近日,我在学校的一次政治课上学习了中国的土地承包法。在这门课程中,我深感国家对农民的关怀,也看到了我作为学生应该怎样认真学习、努力奋斗,为家乡和祖国的繁荣发展出一份力。

中国的土地承包法于1981年颁布实施,是一部涉及到千千万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通过承包的方式,农民可在一定时间内占据并使用土地,以此来增加他们的劳动收益,进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这一法律的实施效果十分显著,许多农民都因此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在学习中,我深入体会到了一个人必须以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都要积极主动。土地承包法的成功实施,离不开包括政府、社会和每个农民在内的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出台了政策,为农民提供了土地,社会各界也积极响应,给予农民各种支持和帮助,而农民们则要把握机遇,努力工作,让土地为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

同时,在学习中我也深刻认识到:在今天,一个民族的强盛和繁荣,不单单是一个人的事业,也不单单是一个时代的胜利,而是全体国民努力的结果。在农业生产上,我们不能懒惰,更不能抱怨;我们要紧跟时代,更新论农,提高科技水平,为农业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回顾这段学习的历程,我深感自己成长了许多,也认识到了个人与家乡和国家的联系。只有在全体国民的努力下,祖国才能更加强盛、繁荣。相信,在我们这一代人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为我们的家乡、为我们的祖国描绘出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土地承包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加强土地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我是一名土地承包户,近年来拥有了一些扎实的体会和心得。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经验,希望能对其他承包户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使得土地的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农民可以在土地上种植自己喜欢的作物,同时也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种植和管理。这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作物的品质,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另外,土地流转还可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激发土地资产的潜力,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段:如何优化土地承包的利用。

对于土地承包户来说,如何利用好承包的土地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首先,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作物种植,比如,土地肥沃,水资源充足的地方,可以优先种植蔬菜或稻谷等作物。其次,要善于使用新技术,如农业机械化、生物技术等,提高种植效率和产量。此外,还需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保护好土地资源。

第四段:如何进行土地资产管理。

土地承包户需要进行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规定,不得将土地转让或抵押。其次,有必要进行土地估价,了解土地的真实价值,保护土地权益。最后,要认真进行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种植和加工的产品要符合相关的品质要求。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的实施增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作物的品质,同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土地承包户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作物,完善土地资产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护好土地资源。我相信在这样的实践探索中,土地承包制度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土地承包法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www.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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