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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反思心得体会实用 企业安全反思心得体会实用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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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反思心得体会实用 企业安全反思心得体会实用篇(二篇)
2023-01-02 03:53:34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企业安全反思心得体会实用一

杜邦公司在安全管理上,从每一个小事、每一个细节抓起,把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细节,当成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命脉之穴,因而,他们能够实现较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是激发每一个的自觉行为的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安全第一”是一个相对、辩证的概念,它是在人类活动的方式上(或生产技术的层次上)相对于其他方式或手段而言的,并是在与之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每一个,每一个行为,都要注重细节。美国的一个航天飞机因为在设计时,多加了一个小数点,结果造成航天飞机不能按照预定的轨道返回地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抓好安全管理上的细节,是“安全第一”原则的体现,这个原则通过如下方式体现:在思想认识上安全高于其他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安全权威大于其他组织或部门;在资金安排上,安全强度的重视程度重于其他工作所需的资金;在知识更新上,安全知识(规章)学习先于其他知识培训和学习;在检查考评上,安全的检查评比严于其他考核工作;当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安全既是企业的目标,又是各项工作(技术、效益、生产等)的基础。建立起辩证的“安全第一”哲学观,就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

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者在特定的条件下造成的.虽然人与物两大因素都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从大量的事故统计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事故产生的原因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而人的行为又与心理因素紧密相关.所以,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遏制事故发生的办法之一就是,抓好安全管理上的每一个细节。

在企业管理中,员工最容易忽视的就是细节,因而给安全工作的偏差和隐患许多可乘之机。可见,管理不善的企业并不是被大事打倒,而是输在一些不显眼的细节上,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纵观企业的安全管理,正是由方方面面的细节组成。

目前,一些企业虽然在安全管理上有远大的目标,但在具体实施时,由于缺乏对完美的执着追求,事事以为“差不多”便可,结果是:由于执行的偏差,导致许多“差不多的计划”到最后一个环节就已变得事与愿违,差强人意,甚而酿成人员伤亡的重大损失。

若说管理的一般法则是科学,那么对细节的管理就是艺术,企业处理安全细节的能力就形成企业有效管理的能力。当前全国大部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提倡“简单管理”,但其“简单管理”绝不是粗糙管理,更不是“不要管理”,而是每一个细节都已经成为企业安全规范和行动的一部分,无须刻意将其管理。“简单管理”的前提是“找出规律”,构建一个有效的安全机制,将所有的细节都置于真接或间接的控制之中。可以说,企业生产推行“简单管理”的目的正在于将安全细节管理扩展到极致。

柳宗元的《捕蛇者说》一文中的蒋氏,其祖父死于捕蛇,其父亲死于捕蛇,而他本人也几次由于被蛇咬差点死去。那么,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他们没有安全意识,不知道这种毒蛇“触草木尽死,以啮人,无御之者”、因而捕这种蛇是十分危险的吗?当然不是。如果说其祖父缺少这个意识,那还勉强可以说得通,他毕竟是蒋氏中第一代的捕蛇人。而说他本人也缺少这个意识那就完全说不通了。有祖父、父亲血的教训,有自己几次差点被蛇咬的亲身经历,他岂会还没有这个安全意识?可是,他仍然不愿意放弃捕蛇这个可怕的职业。原因是什么呢?他对柳宗元说,他宁愿捕蛇,也不愿意恢复给官府缴赋税。在他的心理中,与其给官府缴税,宁可被蛇咬死,所以,他才有了捕蛇的行为;因为他知道危险,所以,警惕性自然就高了,也就减少了蛇对自己的伤害。

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事故究其根源,都是由于员工平时不注重细节,不把某些细节当回事造成的。比如工作中随意摘下安全帽的细小环节,却给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如果长期引不起重视,一旦条件形成必将酿成大祸。在我国古代流传着这样一则故事:有一天晚上,一位瞎子提着灯笼走在街上,有人问:“你自己看不见,为什么还要提着灯笼走路?”瞎子回答说:“我提着灯笼是为了让别人能够看到我,不会撞到我”。

从这个故事并不是笑话,其实这给我们企业安全管理的各个管理层有很大的启示。安全生产管理中微不足道的“细节”正是安全生产的命脉之穴。安全生产管理过程控制要突出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进一步巩牢了“安全质量终生制”理念。二是进一步突出安全质量标准的理念。将标准系统化纳入到了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之中,体现了时时有标准,处处有标准,件件有标准,人人懂标准,一切按照标准干,一切按制度办的精细化管理要求,为精细化管理的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质量标准动态管理。通过监督制约和考核机制把各项工作标准落实到现场。严把安全管理的精细化成果,提高了标准,提升了境界,为实现矿井的精细化管理严把过程控制关。

在企业的安全管理中,有些人为什么总是违章,其实,就是几种心理在作怪:一是少数安全管理者注重“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抓安全工作时务虚不务实,有的人认为安全工作是“软任务”,于是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待安全工作麻痹大意,能糊弄就糊弄,能省事则省事。只有当上级单位来检查时才临时抱佛脚,做做样子,敷衍了事。而有少数检查人员对待检查也是招呼在前,来时坐坐车子,听听汇报,看看材料,对待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此上下“敷声一片”,以致安全管理漏洞百出,酿成大害。管理者和操作者有侥幸心理。绝大多是事故的发生皆因事故责任者抱有强烈的侥幸心理,在工作中安全意识淡薄,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还有一种是习惯性

违章心理,安全工作中常见的“病症”,皆因人为惯性思维造成的,认为大家都是这样干的,而一如既往违章,如此恶性循环,其产生不良后果,可想而知。通过对事故规律的研究,人们已认识到: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的不安全心理与行为。因此,研究人的行为规律,以激励安全行为,避免和克服不安全行为,对于预防事故有重要作用和积极的意义。行为科学的理论指出:人的行为受个性心理、社会心理、社会、生理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而,生产中引起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为失误和“三违”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了这样认识,对于人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就不能停留在“行为”这一层次上,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那么具体到每一次事故,无一不是没有抓好基础工作、抓好细节造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细节是安全生产的基石。

安全是一种挑战。每一次重大事故都会促使人反省自身行为,总结教训,研究对策,发明新技术,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也许事故永远不会杜绝,于是挑战永远存在,人的奋斗永远不会停止。事故是对人类能力的考验,人类应当经受得住这种考验。安全是一笔财富。我们讲安全,就是要提高人的生存价值,就是在积累财富。

在安全行为的养成方面,我们要警惕四个“不等于”。 一是要警惕建立健全了安全组织机构不等于充分发挥了职能。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相对容易,但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则要下一番工夫,要增强全体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要以全部精力抓好安全工作,要有“一盘棋”的思想,工作要相互配合。二是要警惕无事故不等于没隐患,关键要在要在防微杜渐上下工夫。对待安全问题要敢于揭露,不能以成绩掩盖任何安全问题,严格落实安全奖罚和责任追究。其次要营造浓厚的安全管理氛围,构筑多种渠道和“全天候”安全保障平台,畅通发现问题的渠道,完善汇报、信息反馈、外举内查、外奖内罚等制度。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工作经常研究其规律,对潜在的问题能够有准确遇见性,从抓早、抓小入手,防微杜渐,把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要警惕有了高技术不等于有了高保险,关键要在执行力上下工夫。四是要警惕安全工作抓过了不等于抓好了,关键要在落实上下功夫。有的人抓安全没少做工作,为什么还发生事故?这就是工作抓了,但没有抓到位。对于安全检查,有时就是到现场看一看,不深入调查研究,对上级的文件有时只是转发文件精神,下发一下通知,并没有真正落实文件精神,没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没有针对性的具体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安全行为自觉性方面的性格特征,表现在从事安全行动的目的性或盲目性、自动性或依赖性、纪律性或散漫性;安全行为的自制方面,表现有自制能力的强弱,约束或放任,主动或被动等;安全行为果断性方面的特征,表现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安全行为是坚持不懈还是半途而废,严谨还是松散,意志顽强还是懦弱。说千道万,无论企业也好,员工也好,无论有怎样宏伟的目标,而若在每一个环节连接上,每一个细节处理上不能够到位,都可能使安全生产的计划和理想被搁浅,而导致最终的失败。

“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在各个细节上认真落实,才能达到安全生产有效管理的最佳境界。

描写企业安全反思心得体会实用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以及相关保障、服务、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联动,满足经济社会需要。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托市(县)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家安全、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快递业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用现代信息、自动化、物联网等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高效利用交通运输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发展低碳快递。

第六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快递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快递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快递业发展规划,并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快递园区、快件处理场所、城乡快递服务网点等在内的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快递业发展规划、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当为快递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九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快递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将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快递业发展,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苏南快递产业园等快递园区应当根据园区规划,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园区功能,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为设置快递服务网点提供便利。鼓励利用城市配送网络、邮政网点、村邮站、城市社区工作站、农村服务中心、便利店等提供快递服务。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城乡客运班车、客运场站等开展快递下乡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应当设置快件监管中心,建立快速安检、配载、装卸、交接、运输通道,为快件快速通行、通关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区应当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服务场所。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快递服务场所设置纳入提升性项目,满足居民对快递服务的需求。

第十五条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车站、机场、住宅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智能快件箱》标准的公共智能快件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智能快件箱的投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为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停靠等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快递服务车辆管理办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投快件使用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商业区、学校以及其他封闭管理的场所,应当为快递服务提供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快递收派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快件,经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发室代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发室应当代收、代转。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推进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鼓励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快递服务。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提示公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上门取件服务的,应当在承诺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按照约定时限上门取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导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

(二)提示寄件人是否选择保价或者保险业务;

(三)当场核对内件物品性质等运单信息;

(四)告知寄件人收费标准、赔偿方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准确标注内件物品重量、资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快件。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的,经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为签收。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对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快件予以签收。快件注明为易碎品以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收。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快件,快递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递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快递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代收货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付款;验收时,可以检查内件外观,清点内件数量,但不能对内件进行试用。

第二十五条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与运单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对赔偿事项未约定的,对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于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ˇ理。

第二十七条快递收派员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应当穿着具有企业统一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胸卡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工作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递服务。临时停止或者暂停提供快递服务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制定快递业务应急预案,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避免造成快件积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一条提供快件代收、代转等快递末端公共服务的,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以及设备,并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寄递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用户书面同意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市邮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预留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快件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面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应当当场封装并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十八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遵守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第四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收寄的快件中有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继续转发和投递。对于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物品或者不能判定其安全性质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邮政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对已经收寄但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止寄递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以及电子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

第四十三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快递行业协会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完备的自律管理制度,强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服务质量、消费维权、诚信经营的评价机制。

第四十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市场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第四十六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

(五)经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第四十七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市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八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服务申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用户提出的申诉,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九条违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或者野蛮分拣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报送有关数据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时,未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收寄的快件中有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继续转发和投递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快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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