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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公路监理质量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xx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推荐公路监理质量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 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 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 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 (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 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 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 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 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 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 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 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 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推荐公路监理质量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一、工程概述:
(一)、工程概况:
沈大高速公路盖州连接线扩建工程,路线起点k0+000位于盖州清河广场西口,途经张漠洛、门漠洛、李漠洛等村,终点k6+000止于沈大团山子互通匝道出口,路线全长6公里;在张漠洛路线与长大铁路相交,设30孔立交桥一座(桥长为507米,中心桩号为k2+318.36,跨径为16*13+25*3+16*14,结构为桩基、圆柱式墩台,16米跨径引桥采用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梁、25米主桥采用后张法预应力厢梁。该桥第15、16孔跨铁路25米跨径主桥由铁路部门xx年施工,第14孔25米主桥及东西引桥由中国三冶施工),立交桥引线采用加筋土挡墙 及重力式挡墙防护,边沟采用桨砌片石边沟。
设计标准:
1、公路等级:二级公路,平原微丘;
2、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
3、桥涵设计荷载及路面标准轴载:设计荷载为汽车-20级,挂车-100;标准轴载为bzz-100;
4、横断面标准:张漠洛立交桥东路基宽22米,路面宽20.5米,张漠洛立交桥西路基宽16.5米(过桥50米设50米22米宽到16.5米宽的过度段),路面宽15米;路基两侧设置1.0米林台,涵洞与路基同宽;路面结构为,3厘米细粒式沥青混凝土,4厘米中粒式沥青混凝土,24厘米5%水泥稳定砂砾,27厘米天然砂砾垫层。
5、路面设计弯沉:沥青混凝土上面层、沥青混凝土下面层、水泥稳定砂砾的设计弯沉分别为67(1/100毫米)、81.8(1/100毫米)、212.5(1/100毫米);
(二)、主要工程数量(设计):
1、土石方:全线路基共挖土方13225立方米,填土方39397立方米,填砂砾20468立方米,横向利用方8365立方米,纵向利用方4860立方米;
2、路面: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93964平方米,中粒式沥青碎石为93964平方米,5%水泥稳定砂砾97887平方米,天然级配砂砾102773平方米,透层沥青93964平方米,路缘石290立方米;
3、桥涵工程:圆管涵共计69.5延米/4道,暗盖板涵38.5延米/2道,明盖板涵31延米/2道,小桥1-5米1座,张漠洛立交桥一座(30孔507米,其中第15孔、第16孔由铁路部门施工,业主不是盖州交通局,监理不是我们沈阳鑫通公司);
4、加筋土挡墙:496延米;
5、重力式挡墙:780延米;
6、桨砌片石边沟:12228.1立方米。
(三)、合同、造价与工期等:
该工程业主为盖州交通局;设计由辽宁交通勘测设计公司和沈阳铁路局大桥大修设计所共同设计;监理单位为沈阳鑫通监理公司,本工程监理组织机构设置如下:设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1个,xx年监理驻地主任为丁信忠,监理员为左伟状、孙富祥,xx年,监理主任变更为梁涛,监理员为孙富祥;承包商有三家,分别是一标(k0+000~k1+650、k2+800~k6+000)由营口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承建,合同价850万元, 二标(k2+318.36张漠洛立交桥引桥项目)由中国三冶机械化道桥公司承建,合同价1596万元,三标(立交桥引线工程k1+650~k2+072.86、k2+579.86~k2+800)由中国三冶机械化道桥公司承建,合同价559万元。第14孔25米主桥经业主决定由三标施工。计划工期为xx年8月28日至xx年7月31日,实际工期为xx年8月28日至xx年8月15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工期顺延)。该项目合同要求质量标准为精品工程(单位工程评分97分以上)。
二、设计变更情况:(一)、张漠洛立交桥:
1、对原《施工图设计》说明第八项施工注意事项第3条(2)款关于钻孔灌注桩桩基底回淤量的设计规定:回淤量小于5厘米,更正为小于等于30厘米(沈阳铁路局大修设计所发《沈大盖州连接线扩建工程钻孔灌注桩基底回淤量的说明》);
2、基础施工同意使用搭接焊(辽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xx.9.23发文);
3、伸缩缝按4、9、13、16、21、25墩设置,固定锚栓位置为1、6、11、19、23、30墩台处,取消0#台系梁,引桥支座采用方行普通支座(沈阳铁路局大修设计所xx.3.7发《沈大高速公路盖州连接线扩建工程立交桥及引桥部分补充说明》);
(二)、立交桥引线及其它路基、路面工程:
1、c30砼路缘石变更为花岗岩路缘石,规格不变(业主要求);
2、西引线重力式挡土墙变更增设波型钢护栏;东西引线加筋土挡墙取消路缘石、防撞墙,变更为波型钢护栏;加大加筋土挡墙冒石尺寸,由75厘米变更为85厘米(辽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发《沈大高速公路盖州连接线改扩建工程完善设计说明》);
3、排水设计按业主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当地群众的具体要求进行施工。
三、监理工作情况:
在业主及营口交通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该项目监理工作圆满完成合同及相关要求,真正作到了为业主负责、为承包商负责、为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目的,竖立了沈阳鑫通监理公司的企业形象。
在整个监理过程中,加强和规范驻地办监理的自身管理和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的十六字方针、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监理合同的认真执行等始终是监理工作持之以恒并坚持不懈的工作目标。
在严格监理的同时,我们针对承包商技术力量相对较弱的情况加大了“热情服务”的力度,多提合理建议、加强“事前监理”,让承包商少走弯路、消灭质量问题于萌芽状态,这些对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完成起到了巨大作用。
监理驻地办在硬件方面,配备了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高档计算器、监理用车、住地电话、移动电话等办公用具;软件方面,驻地办不断完善监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理工作手段,职责、图表等也较规范的上墙,驻地建设达到有关要求。
积极配合营口质检站完成了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开工之初,督促承包商完善和健全了承包商自检体系建设工作,为确保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
监理过程,做到了隐蔽工程、首件、重点部位100%旁站,平常反复巡视,抽检达到或超过20%,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包商施工中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
以下是有关监理工作的主要情况介绍:
(一)、工程质量管理:
1、控制点、水准点复测及加密:这是开工之初监理的工作重点之一,监理测量工程师与承包商联合复测,整个过程监理全程参与,承包商复测及加密成果监理认真审核,确保了复测及加密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2、总开工报告及单项、分项开工报告的审批:监理驻地办严格按确保工期和质量、满足承包合同的条件要求审核承包商人、料、机投入,审核施工方案的合理、可行性,审核确保质量的具体措施、承包商质检体系建设情况,特别是桩基础分项开工,桩位的“施工放样报验单”理论计算情况和现场实际放样的核对是重中之重;
3、转序控制:监理转序是我们监理日常工作及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点,上道工序经全面检查确实满足有关要求或经过处理后满足要求,下道工序的人、料、机及现场其它相关各方面施工准备确实具备下道工序施工条件,转序正常通过;
4、材料质量控制:也是我们监理质量控制的重点,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与现场所进材料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的核对,承包商的复检及监理抽检的控制,对可疑材料的调查和复试等都是我们日常材料质量控制的工作重点内容。对不合格材料的清除现场指令我驻地办累计下发5次(其中钢筋2次、水泥2次,碎石1次);
5、首件控制:首件施工前的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承包商相关人员及监理的全过程参与或旁站、施工后的自检和抽检、首件施工总结(书面和现场二次交底)都是我们监理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控制措施;
6、监理抽检:为了尽量不因为抽检影响承包商的下道工序施工,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一般情况我们驻地办都是采用的承包商自检同监理抽检同时进行,但我们不会因为承包商的同时自检而减少监理抽检具体项目的频率或项次。一般情况下,“首件”是监理抽检的首选;
7、旁站和巡视:隐蔽工程、首件、重点部位100%旁站,其它反复巡视。旁站或巡视发现的问题,现场及时口头通知要求整改,问题较严重的或承包商不很好按要求整改的下发书面工作指令或驻地办红头文件,并及时上报监理上级部门及业主,问题特别严重的上报政府监督部门。检查和旁站关键是要发现问题,并督促和落实问题的整改结果。本项目认真按此执行,避免了重大质量问题的出现,消除了质量隐患。
(二)、工程进度管理:
对承包商上报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阶段性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等我们驻地办会综合考虑合同工期要求,考虑对保证工程质量有利的原则,进行合理的调整性批复;针对完成计划所需要的合理人工、材料、机械投入,对承包商的保证计划完成的施工方案、保证完成计划的质量保障等,我们驻地办都会详细的审阅后进行合理的调整性批复。工期紧张时的倒排工期,强制承包商保证进度计划而加大人、财、物的投入,这些都是监理在进度控制上采用的措施和手段。排除因变更设计原因的影响,该项目进度控制满足了合同要求。
(三)、工程合同管理:
开工前认真研究并熟知《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图纸》、《投标书》文件等)、《施工监理合同》的条款,施工中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合同。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承包商是否按投标文件要求投入相关人员、相关设备,是否挪用工程款等进行了多次合同履约性检查,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完成;在变更设计控制上,作到了实是求是,承包商及业主利益都得到了保障。该项目满足业主合同工期要求,承包商自检质量达到合同要求的“精品”。
(四)、计量和支付管理:
该项目的工程计量和支付管理执行了《招标文件》或其它相关合同要求。
(五)、其它管理:
驻地办在廉正建设、抗“非”、文明施工、安全、防洪等方面能够积极按业主及上级公司要求认真落实和执行,没有出现出现对工程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利事件,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完成。
四、承包商自检评定情况:三个标段承包商自检汇总后单位工程均达到97分以上,监理进行了复核性抽检,抽检结果也在97分以上,对分部及单位工程按权值的汇总评定监理也进行了正确性的复核,符合有关要求。该建设项目达到了业主合同要求的“精品”质量目标。
五、工程遗留或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路基、路面工程:
1、路缘石及路肩整修因受村民的影响个别段仍没有达到要求,需不断修复;
2、路基排水系统因受群众及当地村政府影响,个别段存在排水不算合理的情况;
3、光荣村道口东100米左右(k1+450附近)路面因路面下自来水管道损坏,自来水公司修复过程对路面进行了挖掘性破坏,该处留有一定的质量隐患;
(二)、张漠洛立交桥:
1、由铁路部门负责施工(业主不是盖州交通局)的跨铁路25米主桥(第15孔、第16孔,合计2孔)桥面铺装质量严重不合格(铺装沥青混凝土之前监理对此情况已汇报给有关部门),该处桥面沥青混凝土质量无法保证,留有严重的质量隐患。
推荐公路监理质量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将赛什斯镇上古城至麻渣塘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1、路基长x公里,路面宽x米,总计整修面积xx平方米,中标价x万元。
2、路面长x公里,路面沙化宽x米,厚x厘米,总计沙化面积xx平方米,中标价x万元。
3、铺设涵洞x道,涵洞深x米,中标价x万元。
工程内容:路基处理、沙面层、小桥涵、路肩培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全部内容。
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金额合计(大写):壹拾陆万元 (人民币)¥:16万元。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决算。甲方扣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无质量缺陷后付给乙方。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由甲方提供图纸,乙方必须按图纸和公路改造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乙方确保质量达到合格。
2、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开工。
3、甲方对乙方的施工有监督管理权,甲方按施工进度对乙方的施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承担任何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若出现工伤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若乙方的施工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施工过程周边纠纷的协调处理。
8、施工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时竣工,否则,每超期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其前期施工的投入,甲方不予赔偿,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3、若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修复的,则乙方无条件返工、修复,直到达到要求的标准,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4、若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需要返工、修复,而乙方不予返工、修复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承包关系,乙方的投入损失自负,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六、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xx年x月x日
竣工日期:xx年x月x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x天。
七、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xx年x月x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推荐公路监理质量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此运输协议,现就如下事项进行约定,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公路货物运输,乙方须安全、准时、完整地将承运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交给定收件人。
二、甲方应提前六个小时向乙方提出用车计划,乙方应在指定的时间将适合吨位或方位的车辆派发指定地点装货,乙方安排装货的车辆应符合装载要求,货箱应保持清洁,装载后要求装载牢固,遮盖严密。
三、委托运输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目的地、收货单位(或个人),以甲方开出的产品出库单及运输协议为依据,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乙方在确认货物包装完好无损,件数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签字。
四、运费支付方式:现付、货到付款、月结、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委托乙方购买货物保险,保险率为3‰、在运输途中如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火灾等),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的投保金额做出赔偿,甲方仅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2)货物到达目的地如出现丢失、淋湿、及其损坏等情况应在确认后由送货驾驶员签字认可,甲方将此确认货运问题单传真给乙方,乙方应赔偿。
3)乙方承运货物必须准时到达目的地,并送货上门,如果货运期延误3天以上(从乙方收装货物时间算起),而导致甲方收货方退货及索赔,其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4)货物到达目的地,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将甲方货物送到收货方,不得以其它原因暂扣所承运的货物。若暂扣所承运的货物,导致甲方收货方延误收货而索赔,则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经双方友好协议特定运费如下:
深圳至上海按元/件、深圳至苏州按元/件。
七、乙方(深圳)至:上海、苏州到达时间为天、特殊情况除外(按出库单日期为准)。
八、甲方必须出具有效的出货证明、送货单等。给乙方(法律规范内)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中产生的纠纷,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后可直接向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公路监理质量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分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地块至市政公路之间段临时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土方开挖、塘渣回填、混凝土路面等工程),道路总长暂定为200米。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等。
5、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6、工期: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天内完成。工期每延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上述逾期违约金,甲方可在本工程造价中直接扣除。
7、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不设置履约保证金。
8、结算办法
8.1 按以下原则结算:
8.1.1 按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xx版)结算,具体单价及费率详见附后清单。
8.1.2 根据附后清单约定的价格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8.2 土方开挖费用按挖机台班及短驳运输费用单独计取,单独土方短驳运输(运距1000米内)按40元/车(5吨车)计,此单价均已包括管理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8.3 挖土机采用200型挖机,挖土机费用按230元/小时单价包干,此单价已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9、工程质量
9.1 道路工程质量按《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执行,要求保证达到合格等级。并达到以下要求:
9.1.1 混凝土层
混凝土采用设计规定的商品混凝土。
厚度误差:±10%厚度。
平整度误差:小于10mm。
宽度:不小于设计规定。
9.1.2 塘渣基层
塘渣层的高度、宽度、纵横坡度和边坡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开挖应至老土,当局部为淤泥土时,应保证回填厚度应经甲方确认。
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路基应碾压密实、均匀坚实、稳定,压实度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必须用不小于15吨的压路机碾压检验,其轮迹不得大于5mm。
不得有翻浆、软弹、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道路中线标高允许误差±20mm。
平整度允许偏差:20mm。
宽度允许偏差:100mm。
9.2 材料要求
9.2.1 中标单位必须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试验报告。招标单位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其相关费用由招标方建设单位支付,复验不合格其经济损失及复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9.2.2 道路基层塘渣要求采用清塘渣。
9.3 乙方必须精心组织施工,如未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施工而造成返工重做的,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9.4 由于乙方偷工减料等施工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必须做好本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否则,因此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6 路基及道路基层必须碾压密实,否则,由此造成的道路缺陷修复责任由乙方承担。
10、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0.1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及东洲街道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10.2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甲方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5000元。
10.3乙方应做好森林防火及环境保护工作,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森林火灾及环境破坏,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的所有人员必须持证持牌上岗。
11、资料管理和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
11.1乙方必须按照市政工程规定要求,整理本工程的各项技术资料。
11.2本工程的所有资料必须用a4纸,并用电脑打印。
11.3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15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二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
11.4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完整的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资料一式三份。
12、付款办法:
12.1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除留设结算造价10%的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造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12.2质量保修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a)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一年后的14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质量保修金; b)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12.3水电费用乙方自理。
1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事故,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五天内完成维修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队伍维修,所有维修款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14、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及时处理好各种在道路施工中发生的阻挠施工行为的。
15、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5、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经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公路监理质量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县道线起点建瓯城北(与新建的线分道),经小松镇进入建阳境内,终点建阳小湖镇(与新建的线交会),全长约50公里。根据我省公路路网建设规划,x县道拟升级改造为省道,同时连接小湖至建阳,使x县道真正形成建阳与建瓯、浦城、政和的四县(市、区)相连的重要通道。
一、道路现状情况:
由于县道线绝大部分是借道原205国道路基,目前该路已硬化,总体达到等级要求,路面宽为6米,路肩各0.75米水泥,硬化里程50千米,从建瓯城北至小湖集镇与205国道交汇。而小湖集镇到建阳城关之间还有11公里道路(小湖集镇到童游官源)未纳入县道线,该道路仅为路面宽5米的乡村道路,官源至建阳城区11公里则为宽7.5米的县道,从小湖集镇至建阳城区的道路连接着205国道,并承接着建阳东片四个乡镇和相关县(市)共10余万人的生产生活,多年来交通事故频发。
为使x县道升级改造做到环保、便捷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等,特提出以下升级改造建议:
方案一:走原有线路,将小湖至建阳(起点205国道,终点建阳城区新福利中心)的县道升级为省道,路面宽度设计为7.5米,其中小湖集镇到童游官源路段11公里从现有路面宽度5米拓宽改造为7.5米,达到三级公路标准。
方案二:x县道改线方案,不走原有小湖集镇到童游官源的县道线路,而是从小湖205国道起经小湖镇贵源村源头自然村,再经庵山脚下隧道到童游街道的南山,再由南山经往建阳城区方向新建一条线路,按7.5米路面宽、三级公路标准建设。
二、升级改造的主要理由:
1.改线方案的优势:原来的老路经过村庄较多,拆迁任务重,需要征用大量农田,拆迁大量民房。从建议方案二的线路征用农田较少,不要拆迁民房,大部分为低山丘陵,仅在庵山脚下要修建一条长约2100米的隧道。该路修通后小湖集镇至建阳城区可以从原有的22公里缩短至16公里,整整近了6公里。
2.无论是将原有县道拓宽改造的方案,还是经庵山隧道改线的方案,均有利于缓解建阳城区交通拥挤,城区南北方向和浦城、政和往武夷山方向的车辆行车均可不进入城区,可经205国道,接小湖线路,接童游水尾福利中心303县道改线处通行,形成城区的南北环城公路。
3、为建阳区的生态旅游项目发展做贡献,建阳市地处武夷新区核心,近年大力发展旅游业,如处于庵山的省级森林公园,小湖大历溪旅游风景区,中国武夷森林狩猎场的建设等,均在这条拟新建的省道上。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因为这条道路的升级改造,小湖作为建阳城区的后花园,各项经济建设将越来越好,且更多的生态项目会因为道路交通的便利而落地林业生态良好的小湖镇。
4.极大地带动建阳东片4个乡镇的经济发展,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都将建阳城区和205国道紧密连接,路程短、投资小,同时有利于充分发挥205国道沿线紧靠南浦溪、地多、劳动力多、农副产品丰富、交通方便的优势,发展国道沿线的工业经济带,带动东片4个乡镇经济发展。
5、项目建设要惠及更多的人民,由于该省道由建阳城区出发到小湖与205国道相连,这就极大地方便了浦城、政和东平和建瓯龙村、小松及建阳东片四个乡镇(漳墩、回龙、水吉和小湖)共10余万人的生产生活,同时缩短了建阳城区与南平市规划中建瓯至浦城方向高速公路小湖互通口(规划选址小湖镇马坑村后塘自然村)的路程,形成建阳城区至建阳东高速互通口的快速公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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