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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后心得体会语及收获 辩论会的收获(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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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后心得体会语及收获 辩论会的收获(2篇)
2022-12-31 11:52:12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辩论后心得体会语及收获一

(1)推理

在辩论中,确定立论、组织论据、提出论断、进行论证和反驳,都要借助推理。推理,就是根据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

任何推理都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即由前提推出结论的“推出”关系,也叫推论关系。判断之间具有这种关系的,才是推理,否则就不是推理。

推理的种类很多。根据推理所表现的思维进程的方向性,即根据思维进程中从一般到特殊、从特殊到一般、从特殊到特殊的区别,可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

①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的特点是从总体范围人手,即从事物的一般性人手,由总体的断定,进而对总体中的一个部分作出断定。在辩论中,运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和反驳是常见的。

②归纳推理

与演绎法相反,归纳推理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一种推理。它是用一件件事实或一个个现象作为推理的基础,从众多的具体事实或具体现象中,归纳出共同的本质或规律。

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完全归纳法,由于对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作了考察,所以得出的结论是必然的。而不完全归纳法推出的结论则是或然的。因此,在辩论中,运用归纳法应注意防止出现如下错误:

其一,“以偏概全”。

归纳事物间的共性,如果任意扩大范围,就会由真理转化为谬误。所以,运用归纳法不能不注意考察

对象的多少以及研究范围的大小。否则,就可能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二,“轻率概括”。

如果考察事物并不多,而且又是从非本质属性上方面去考察,这样得出的结论就会犯“轻率概括”错误。比如,人们发现食物中有细菌繁殖,人吃了会生病,细菌污染病人的伤口,就会发炎、化脓,于是我们就得出了“细菌是害人精”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正确的呢?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有不少细菌对人是有益的,如卡介苗菌,给人注射,可以增强免疫力、防止结核病等等。因此,归纳法要特别注意揭示事物的本质。

③类比推理

类比法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特殊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它的特点是以物比物,以理比理,将事物之间相似或相通之处放在一起以此比彼,以浅喻深。

运用类比法容易取得深入浅出、风趣生动的效果。但是,类比法是由两种事物在一些属性上的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种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结论是或然的,因而不能作出严密的论证。列宁曾说:打比方不是证明,任何比方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在运用类比法时,律师要特别注意避免“机械类比”的错误,即仅仅依据两个对象表面相似或偶然相似,便拿来进行类比,推出结论;而实际上两者本质根本不同,因此,结论也就站不住脚了。

识别并掌握演绎、归纳、类比这三种基本方法,了解并熟悉这三种方法使用中的常见错误,就可以使律师在论辩时识阵势,懂战术,头脑清醒,临场不乱。

(2)逻辑

在辩论中,运用各种形式的推理,还必须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①同一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其公式可用“a是a”来表示。但同一律并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同一律理解成是:“物质就是物质”,“教师就是教师”等等。同一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判断也必须保持同一。

同一律在论辩中,要求律师辩论使用的概念与判断是非常确定的,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偷换概念”、“偷换论题”的错误,以致滑到诡辩邪说上去。

②矛盾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出现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其公式中用“a不是非a”表示。矛盾律也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它理解为“物质不是非物质”之类的话。矛盾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命题必须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前后打架。

矛盾律运用到辩论中,就要求辩论的思想脉络前后一贯,不能游移,不能出现两个互相否定的观点、判断或结论,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自己打了自己的嘴巴,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

⑧排中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也就是说,它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其公式可用“或者a,或者非a”来表示。

排中律要求在辩论时有明确性。当同一思维对象的某个属性出现了两个相互矛盾的看法或判断时,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而只能选择其一。特别是观点和立论要明确、果断,是就是、非就非。所谓“排中”,就是不能“折中”。

④充足理由律

指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用公式表示就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

在辩论中,充足理由律首先要求理由翔实;其次是理由必然能推出论断,“言之有理”。如果在辩论中缺少充足理由来支持和证实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那就会使辩论失去折服人的力量。违反充足理由律,那就会犯“以偏概全”、“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使辩论因逻辑混乱、或“根据”或“理由”不足而导致失败。 总之,要使辩论取胜,做到辩之有理,论之有据,反驳有力除了掌握一些辩论的技巧外,最主要的力量在于思维的内在逻辑性,既遵守推理的具体规则,又能真正懂得和娴熟运用逻辑的基本规律。

对于辩论后心得体会语及收获二

“谎言”之所以称为“谎言”,是因为它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骗人的话语。一个人如果经常有谎言流与口中,从而去哄骗他人,久而久之,他便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就如同《撒谎的孩子》文中的那个孩子一样,每天都喊“狼来了”以寻求刺激、开心,而当狼真的来时,他只有一个人独立去面对,自己去承受,再怎么喊叫也无济于事,也不会有人再来帮助他。因为,可能来帮助他的人已经习惯了他的喊叫,以为又是他在“逗你玩”呢,可见,谎言有碍于诚信。

但是今天,我们谈到的“谎言”,还有个定语——善意的,加上了这个限定词后,谎言的本质也就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善意的谎言”是人们对事物寄托的美好愿望,是人们善良心灵的对白,是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安慰的一丝暖意,是人们心底里流露出来的一种柔情……谁也不会去追究它的可信程度,即使听到善意谎言的人明知道是谎话,也一样会去努力相信,不会觉得说谎者的虚伪,有时还要从心里感激呢。

当一位身患绝症的病人,被医生判了死刑时,他的父母、爱人、子女以及所有的亲人,都不会直接地告诉他:“生命已无法挽救”,“最多还能在这个世界上活多久”之类的话。虽然这些都是实话,但是谁会那样残忍地如同法官宣判犯人死刑一样,向已经在病痛中的亲人以实情相告呢。这时,大家就会形成一个统一的战线,闭口不谈实情,而以善意的谎言来使病人对治疗充满希望,让病人在一个平和的心态中度过那残年余日。难道这会有碍于诚信吗!

当一个不韵世事的孩子,突然遭遇不幸,失去了自己的亲人,该怎样向他说明自己的亲人到哪里去了呢。我们觉得最好的办法还是:暂时不要告诉他真实情况,只是说到很远的地方出差去了,或者是在国外学习工作之类的。待孩子懂事了,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的时候,再以实情相告,孩子也会理解亲人的做法,不会因为没有早知真情而生气的。难道这样的话也有碍于诚信吗!

当一个正在外地执行任务的军人的母亲病入膏肓,炎炎一息的时候,多么希望能见上儿子最后一面啊,但是,儿子是不能回来的,不能为老母亲尽一点孝心,照顾一下曾经为儿子操碎了心的母亲,他非常歉疚,也很是惦念。而老母亲非常理解儿子,告诉身边的亲人,自己走了以后不要告诉远方的儿子,不能让他分心,要说病情已经稳定,让他安心为国尽忠。难道这样善意的谎言有碍于诚信吗!

所以,我坚持认为:善意的谎言不仅无碍于诚信,而且还会极大地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友谊和感情,对社会稳定亦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建议大家:善意的谎言该用则用,跟诚信与否没有太大的厉害冲突。

我们知道,人们身处在这个社会,背负着许许多多的义务,而义务与义务之间有时候是会存在矛盾的,当一个义务凌驾于另一个义务之上时,就要缓解另一个义务。因此,善意的谎言的本质是一种更紧迫更重要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是要以缓解诚信义务为代价。

很久以前,西方有位哲人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内心深深地震动: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个就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诚信。显而易见,没有什么比心灵美更美丽无邪的,而诚信恰恰是内心美的表现之一。我想对方同学从中不难看出,既然是谎言就有碍于诚信,其获得的效用和好处,终究还是要以牺牲诚信为代价的。

在此我想请问对方同学,当一个人在失去了诚信之后,他的出发点还是善意的吗?

对方辩手请注意,今天我们辩论的题目是善意的谎言是否有碍诚信,而不是谎言是否有碍诚信。

首先,《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谎言”为不真实的话,在感情色彩上显然是中性的。出于不同的目的说谎,将导致迥然相异的结果:一种出于损人利己的目的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它是恶意的欺诈,必然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秩序的混乱。另一种出于有利他人的目的把真实情况隐藏起来,它是善意的隐瞒,将会让感情更融洽,社会更和谐。因此,善意的隐瞒和恶意的欺诈从动机到结果都有着天渊之别,不可混为一谈。当贫穷的母亲把仅有的饭菜留给儿女,同时隐瞒了自己还饿着肚子的事实,难道您还要指责善良崇高的母爱“不诚信”吗?

第二,何为“诚信”?诚实守信也。古人早就倡导“诚”和“信”,强调言行一致、知行合一;诚信原则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却没有一个是简单化地要求人们100%地说大实话。不分情形地说大实话是极其可怕的:战争中你能把我方的军事情报向敌人俱实以告吗?商场上你能把你的商业机密向对手和盘托出吗?因此,既然诚信原则并不意味着简单化的100%真实,那么在必要时候的善意隐瞒就不会与诚信原则发生矛盾。

第三,善意的谎言作为一种正确而友善的处世方式,其动机、目的和结果无一不与“诚信”相一致。社会弘扬诚信的意义在于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建立起人际间互信、互利了良性互动,而那些充满仁慈和恻隐之心的善意的谎言用样是为了使感情更融洽、生活更温馨、社会更和谐。“大学之道,止于至善”,出于同样的善意,二者之间便是密切统一的。综上,重申我方观点:

第一,谎言视其本质差异分恶意欺诈和善意隐瞒,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第二,“诚信”并不意味着不作具体分析的100%真实,特定情况下,善意的隐瞒是并不可少的。

第三,善意的谎言与诚信原则从目的到结果都相一致。

因此,我方认为:善意的谎言不妨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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