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 村级矛盾纠纷化解事迹(九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31 03:02:24 页码:13
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 村级矛盾纠纷化解事迹(九篇)
2022-12-31 03:02:24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调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纠纷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平安李家堡”、“和谐李家堡”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 镇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中心依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协调,在司法所设立接待受理平台,由组长指派人员轮流值班,对群众的纠纷诉求实行

“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归口负责、限时办结”。

(二)建立健全联调联动机制,以司法所和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基础,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相关部门联调联动制度,进一步扩大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医患纠纷、消费争议等纠纷的联调联动范围。司法所和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受理上述类型纠纷,将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实行联合调解或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调解;对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司法所将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报派出所,启动联动应急预案。

(一)要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为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作为镇里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好李家堡镇社会的安定稳定。

(二)突出重点,着力排查调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

要明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各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和苗头隐患上来,突出二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部位。突出抓好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部位的排查调处。二是突出重点对象。对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摸排,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重点调处。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宅基纠纷、土地使用纠纷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因家庭成员、邻里、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性、产权纠纷、村公务管理纠纷。

(三)发挥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一要认真排查。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以村为单位对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归类、分类建档、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要及时调处,对矛盾纠纷要实行边排查边调处,排查出一起调处好一起,切实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三要掌握信息。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要注意了解矛盾纠纷的信息情况,掌握苗头和趋势动态,对可能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要及时上报镇调处中心。

(四)加强领导,确保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取得实效

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经常过问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镇、村对矛盾纠纷的潜在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加强防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做好补缺补漏,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已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巩固成果,做好回访,防止回潮;对未调处好的矛盾纠纷要研究对策,制定方案,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有关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市”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方案》,现就在该活动中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突出“一个重点”(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金融危机引发的新型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化解),综合运用“五种手段”(三调联动、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通过“三个强化”(强化矛盾纠纷调解职能、强化安置帮教措施、强化重点人群监控),实现“两个提高”(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为确保湘潭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1-2月)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联系人,并将名单报至市局。积极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宣传发动,广泛动员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法制宣传员等积极投身到专项活动中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宣传发动,使之既有强大声势而又富有成效。

2.排查化解阶段(3-11月)

(1)大力调解党委政府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注意改革、发展中因政策和措施出台引起的利益关系调整出现的矛盾纠纷,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土地承包流转、村务管理、企业破产改制重组以及借贷融资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2)大力调解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尤其是经济、金融领域内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企图煽动闹事的重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对策,稳控和消除隐患,真正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3)大力调解重要时期和政治敏感期矛盾纠纷。今年是多重敏感时期,要适时组织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期间、政治敏感时期和季节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关心关注敏感人群和重点对象,确保各个时期的社会稳定。

(4)大力调解常见性、多发性的民间纠纷。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纠纷,要纳入各级调解组织的工作视线,积极调处,及时化解,做好跟踪回访,防止民转刑事件的发生。

3.总结表彰阶段(12月)

各县市区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市局,全市将适时进行总结表彰。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职能优势,强化调解基础,筑牢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坚持全市各级调解组织一月一排查,两节两会、五一、十一组织集中排查,三月份将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组织干部下基层,与广大基层调解人员一起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地毯式摸排,做好矛盾纠纷的预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对策,掌握工作主动权。

二是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治理。重点排查梳理涉及房市、股市、企业停工破产、规模性裁员、农民工返乡等引发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和问题。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要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对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纠纷,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妥善加以解决,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是深入推进“三调联动”工作发展。要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要根据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特点,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调处新型矛盾纠纷的能力,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步规范所在地公、检、法机关人民调解工作室,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调解、治安行政调解移交或联合调解等模式在化解经济纠纷中的作用。

(二)拓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升队伍素质,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服务

一是围绕“法律服务百千万工程”和“法律服务牵手十大重点工程”,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行业的市场优势,深入基层,突出强化服务“三农”,把服务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积极参与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农民工权益保护以及农业产业化、劳动合同、债务纠纷等问题,加大法律援助和服务力度,为农村乡镇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拓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积极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布局,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扩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专项法律服务活动考评内容;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基层设施、所务管理等方面的评比,评选一批市级示范性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推荐至省司法厅参与全省评选。

三是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素质。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诚信建设,对每一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将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和奖惩情况、个人执业信用评价情况计入信用档案,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开,建设开放式监督平台,净化全市法律服务市场。

(三)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减少社会乱源,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做好重点人群的监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奔新生、奔富裕、促和谐”主题帮教活动,减少社会乱源和不和谐因素。加强指导基层安帮机构与监所的衔接工作,防止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建立和完善我市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实体)建设,提高其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是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基础建设年”活动。重点加强“四项建设”,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建设和基础业务建设;采取“六个一”的具体工作举措,即构建一个网络体系、进行一次摸底彻查、组织一次集中交接、撰写一篇调研论文、举办一次研讨交流、开展一次执法业务检测,力争达到“五个规范”,即矫正流程规范、考核奖惩规范、教育矫正规范、公益劳动规范、档案管理规范,努力实现“一个目标”,即“管得住,矫正好”,实现全市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率、脱管率、重新犯罪率、非正常收监执行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湘潭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要求

1.要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列入党委(党组)的重要工作议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作为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主动抓,共同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湘潭的政治责任。

2.要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调解矛盾纠纷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凡因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并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局将开展此项工作的督查考核和通报讲评,并将此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考评范围。各县市区要注意及时收集汇总活动开展情况,按时上报有关数据表格和典型材料。

3.要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上级关于基层司法行政公用经费保障的要求,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把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业务工作经费落实好、保障好,特别是要加大对司法所和各类调解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健全完善组织体系,为有效应对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和组织保障。

有关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各司法所、各街道(乡镇)、各级调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与化解工作。

(一)坚持预防为主,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各级调委会要动员和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开展集中全面的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要进行重点排查,要把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医疗纠纷、非法集资、邻里纠纷、拆迁安置等易发多发矛盾纠纷列为重点排查范围。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疑释惑、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同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二)开展集中治理,切实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单、落实到人,积极调处、妥善解决。重点纠纷及突发事件要及时介入,防止事态扩大,严防纠纷激化;对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纠纷,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妥善加以解决,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访调对接”工作、海鱼事调处工作和警调、诉调等行业性专业性矛盾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做好法治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各级调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形成“有纠纷,找调解”的法治思维,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办事观念,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要组织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结合审判案例、调解案例,寓政策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一认真进行研究分析,并协调有关方面查找问题的症结,探究解决的途径,拿出解决的措施,明确解决的期限。对矛盾纠纷要实行边排查边调处,排查出一起调处好一起,切实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对能够当场调结的,要当场调结;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要做到“一个问题、一名干部、一个方案、一抓到底、限期调结”。

(二)畅通信息渠道。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要注重发挥调解组织网络作用,及时掌握纠纷动向。通过充分发挥基层调解人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把触角延伸到辖区的各个角落,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和纠纷动态,及时了解掌握纠纷苗头和发展趋势。要强化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重大纠纷直报、纠纷调处督办等工作制度的执行力,对可能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预警工作意见,向党委政府报告,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司法所要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认真总结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解决不彻底的,要查漏补缺,做到不留隐患;对已经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回访,巩固成果,防止反复。请各司法所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报送至县局基层股。

有关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为了促进深化社会治理和加强群众工作,及时发现和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纠纷、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如皋市矛盾纠纷网格单元操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网格化管理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格化管理是指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之上,以网格单元管理为特征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的管理思路、手段、组织、流程。

网格基础单元一般为城区居民小区、农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商业片区、较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及其项目工地等。

网格单元的划分原则:(1)自然原则:以市民生活区域、生产单位、商贸场所为基本单位,兼顾零星、分散的人群居住、活动的区域和场所;(2)细分原则:尽可能细化到群众生活、生产、交往的较小区域、单位和场所,便于调解信息员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及时了解纠纷的起因、发生、发展情况;(3)清晰原则:网格单元之间的区域边界或管理责任不宜交叉重叠,区域边界清楚,管理责任明确。

镇村调解网格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和业务骨干,确保“有专人干事”。镇级调处中心常务副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可根据需要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专业调解组织的负责人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村(社区)、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应由党组织书记或主任(工会主席)担任,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镇级调处中心应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4人(含公调对接调解员2人);专业调解组织、村(社区)、企业(300人以上)专职调解员不少于2人。

配齐基础网格信息员(“十户调解信息员”)(由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举产生的“村民代表”担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区域性、网格化的调解小组。基础网格信息员是纠纷信息采集、核实、报送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是调解工作的辅助人员,其工作性质属于社会公益和个人志愿性质。

基础网格信息员所在调委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纠纷信息不全、不确定的,应当及时了解核实并报告;属于一般矛盾纠纷且有管辖权的应尽早组织调解;属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应及时请求有管辖权的上级调解组织调解,并做好协助工作。信息员直接向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司法所)报告的,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司法所)应当通知信息员所在调委会。

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司法所)接到纠纷信息员和其他调解组织报告的纠纷信息,应当对纠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进行核实和确认,并确定纠纷严重等级,对纠纷做出分流调解或直接调解的安排。

信息员所在调委会(聘选组织)和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司法所),对纠纷信息员报告纠纷信息情况做好登记工作,作为纠纷信息核查和信息员工作考评的依据。

二、矛盾纠纷排查的范围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主要是对公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父子、兄弟等)、职工、社区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争执。诸如家庭关系中的三养(赡、扶、抚)纠纷,婚姻关系中的礼金、离婚纠纷,同社区关系中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中的用水、排水、采光、通风、通行、界址(房屋宅基地)等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借款纠纷、担保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买卖纠纷等。

三、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村(社区)、企业基础网格每周组织排查报告一次,镇每半月组织排查报告一次。特殊时期实行日排查报告制度。确保排查工作“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不留盲点和死角”,预警工作“未动预知、异动先知”,真正地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源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作为网格的基础单元,是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的责任主体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按照排查期限要求(每周或特殊敏感时期的每日)全方位、多层面地开展调查摸排,捕捉和掌握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及不稳定苗头,切实把各类纠纷及各种矛盾隐患彻底排查出来,随时跟踪和了解掌握其内幕性、行动性、预警性、深层次的信息,并保持矛盾纠纷报送渠道畅通。

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对一般性纠纷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纠纷隐患和重大纠纷要随时排查随时报告并落实调解责任人,对突发性、群体性、越界性、易引发刑事案件的纠纷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群众情绪,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解决利益诉求,确保事态不扩大、不升级、不激化;对排查出的纠纷进行分类登记,填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所列项目,于每周一报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同时,应将纠纷及调处情况一并向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各级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排查结果及其发展态势,按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予以处理。一级预警:矛盾纠纷尚未激化,在事发地能够化解的,专职调解员应当立即到位,靠前调处,确保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级预警:矛盾纠纷较为复杂但能在事发地解决的,村(社区)、企业应及时向上级调处中心汇报,共同研究分析,就专业知识、政策依据、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指导,拟定调处方案,确保将纠纷化解在本地;三级预警:当事人已有不信任感或矛盾纠纷有激化或上访趋势的,村(社区)、企业要在制定落实稳控措施的同时,及时报请上级调处中心研究处理,村(社区)、企业密切配合,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同时,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市调处中心;四级预警:矛盾纠纷涉及人数众多且有越级上访苗头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非正常上访事件的,以及对一至三级预警处置不力的,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应立即向党政主要领导及上级调处中心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疏导群众,稳定情绪,控住场面,并实行领导包案、限期解决;市调处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业务骨干现场指导,协助化解,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

重大、复杂纠纷和特殊性矛盾纠纷应填报相应表格在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调解组织。

所有调解组织、人员、矛盾纠纷等信息均要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相关网络信息平台。

五、矛盾纠纷调处程序

对符合直接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办妥受理手续后,应告知当事人调解权利义务,并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如当事人未指定调解员,由分管领导在“纠纷受理调解审批表”上进行批办,明确主办人和协办人,明确调解处理工作期限。

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由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一名调解员协办并做好记录;重大疑难纠纷应当组成3人或3人以上的调解庭,首席调解员负总责,其他调解员应当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承办人接到纠纷案件后,应抓紧做好调解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认真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弄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事实和争议事项,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时,对涉及纠纷实体问题的重点应当随时记入谈话笔录,经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

(二)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矛盾纠纷的事实,并记入调查笔录;对需要到现场进行勘察的,则由二人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勘察并记入调查笔录;调解人员进行调查或到现场勘察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捺印;现场勘察资料应由在场人签名或捺印。

(三)对疑难复杂的纠纷案件,应在正式调解前分别做好相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等思想工作及可以促成调解的外围工作,为调解奠定基础。

(四)调解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五)根据初步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各自对矛盾纠纷处理的态度等,拟定调解方案,安排调解时间并在调解一日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调解参与人,告知调解的时间、地点及其注意事项;当事人在外地的,应当留足在途时间。

调解前,调解主持人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的身份,查看是否到场,讲明调解庭纪律、人民调解的性质及其效力、调解原则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征求是否申请回避意见。如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要求的由调解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对调解主持人提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首席调解员负责填写《调解员申明书》一式三份,由各调解员分别签字后发放给双方当事人,留存一份存入卷宗内。

调解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双方陈述:按照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先后顺序组织双方就矛盾纠纷的事实和调解请求发表意见。

(二)查明事实: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证人作证的,作证前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宣读未到场的证人证言等。

(三)辩论陈述:围绕纠纷事实和法律适用,各方当事人进行概括性发言,顺序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总结评判:调解人员应当依法、依理、依情分析纠纷原委、明法析理、明辨是非,总结争议焦点。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知识进行疏导教育和耐心劝解,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适时提出公平公正的建设性的调处方案,促成各方当事人消除纷争。

(五)分别疏导:如经上述调解仍未能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则可以采用“背靠背”等方法,分别与当事人谈心疏导,明确指出其责任所在,晓以利害,析以利弊,帮助其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尽量促成当事各方达成和解。

在调解过程中,记录员应将调解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特别是矛盾焦点、是非责任、实体权益等关键内容,要力求原话原意、客观反映,调解结束时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每一页的下方空白处签字,在最后一页和笔录修改处由其捺印(右手大拇指);调解人员及调解参与人亦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按标准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主要协议内容以及案结事了的条款(如“一次性赔补偿款”,“由此所引起的相关问题,随本协议的履行而全部了结,双方再无其他异议等等)并附本调解协议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的适用条款加以备注。

调解协议书稿由分管领导审阅后统一登记编号、打印。

《调解协议书》经所有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加盖“调解委员会”或“调处中心”印章,制作“送达回证”随调解书一并进行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

调解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调解: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调解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调解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有结果的;其他应当中止调解的情形。

中止调解的原因消除后,应立即恢复调解,中止期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调解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解: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对方当事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继承人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再行调解或中途退出调解的。

终结调解的原则上应制作终止调解意见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

调解结束后,应于结案后十日内将有关材料装订归档,按《调解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要求装订成卷宗形成一案一卷。将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调处过程视频作为必备证据留存卷宗。

现场调结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和“简易纠纷受理调处登记表”,备一份申请书,一份具双方签名和联系方式的调解笔录,一份回访记录形成卷宗统一归档。

简易矛盾纠纷案件应随时组织调解,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一般纠纷不超过一个月;疑难复杂纠纷不超过两个月;对在规定期限内难以调结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可以经批准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对调结的矛盾纠纷,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回访,了解调解协议的落实情况和当事人目前的心理状态,或督促当事人自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落实到位,并做好回访记录,被回访的当事人和回访人应在回访笔录上签字,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弹,确保息事宁人、案结事了。

对不是当即履行的调解协议,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对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进行法律效力的确认,以维系纷争平息的良好状态,最大化地巩固和谐的调解成果。

如当事人同意采用司法确认程序的,应当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加以明确,并预留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司法确认的依据。同时与市人民法院或相关人民法庭进行联系,并指导如何办理申请司法确认手续,为当事人及时办理司法确认程序提供方便。

纠纷调解结束后,承办调解人员应填写《结案表》,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案的材料整理归档,同时,将该纠纷内容录入相关网络平台。



 

有关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按照县委办发〔2016〕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工作力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调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纠纷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平安李家堡”、“和谐李家堡”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 镇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中心依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协调,在司法所设立接待受理平台,由组长指派人员轮流值班,对群众的纠纷诉求实行

“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归口负责、限时办结”。

(二)建立健全联调联动机制,以司法所和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基础,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相关部门联调联动制度,进一步扩大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医患纠纷、消费争议等纠纷的联调联动范围。司法所和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受理上述类型纠纷,将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实行联合调解或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调解;对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司法所将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报派出所,启动联动应急预案。

(一)要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为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作为镇里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好李家堡镇社会的安定稳定。

(二)突出重点,着力排查调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

要明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各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和苗头隐患上来,突出二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部位。突出抓好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部位的排查调处。二是突出重点对象。对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摸排,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重点调处。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宅基纠纷、土地使用纠纷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因家庭成员、邻里、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性、产权纠纷、村公务管理纠纷。

(三)发挥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一要认真排查。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以村为单位对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归类、分类建档、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要及时调处,对矛盾纠纷要实行边排查边调处,排查出一起调处好一起,切实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三要掌握信息。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要注意了解矛盾纠纷的信息情况,掌握苗头和趋势动态,对可能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要及时上报镇调处中心。

(四)加强领导,确保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取得实效

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经常过问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镇、村对矛盾纠纷的潜在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加强防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做好补缺补漏,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已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巩固成果,做好回访,防止回潮;对未调处好的矛盾纠纷要研究对策,制定方案,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有关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青岛市及莱西市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按照“平安莱西”、“和谐莱西”建设的总要求,全面深入地排查化解各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大民调”格局的优势,加强三级联动,加大民间纠纷预测、排查、控制和调处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民间纠纷激化案件的发生,不断健立健全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和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通过积极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大力加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设,创新“四位一体”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大民调”格局,健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梳理、归口办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要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与重点,集中与经常排查调处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排查调处,实现“三个减少”和“四个到位”,即群众集体上访减少、群众不满意的热点难点减少、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减少;深入排查到位、调处化解到位、防控应急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并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四个不出、四个不发生”的目标,即农村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村、镇;城区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社区、街道;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本单位;部门和系统内出现问题,解决不出本部门、本系统。实现不发生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事件,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发生进京到省滋事闹事的非正常上访事件,不发生重大恶性治安事件。

  

   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特别要重点抓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等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隐患和新的利益群体冲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苗头的排查调处,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一)坚持“及时排查、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原则。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当前,尤其要重点搞好“有关方面人员”、征地拆迁、拖欠职工工资福利,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村务公开、干群关系、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婚姻家庭、失地农民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容易造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各种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增强工作的超前性,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按照“急事急办一批、防范控制一批、主动化解一批”的要求,列出单子,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逐一落实领导、部门和单位责任制,限时调处。属于哪个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单位负责解决,不得把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和推给党委政府,不得把应由本级处理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对一时难以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化解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避免过激行为,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坚持多种手段和多种方法并用的原则。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各种方式方法,本着便民利民的精神,耐心说服,平等协商,依法调处、积极化解。特别要发挥好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内部。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开展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要结合矛盾纠纷案例,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好法律服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排查的范围: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排查的重点:因企业改制破产、欠薪欠费、劳保待遇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因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工程拆迁、旧村规划改造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因土地征用、承包、延包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村(居)换届选举、村务管理、干群关系等问题引发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因土地、山林、浅海、滩涂、宅基地边界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因涉法涉诉、涉军人员、水库移民、转体公司和事改企人员等利益群体的相关重大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环境污染、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等引发的突出问题;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内、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民间矛盾纠纷;因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劳动合同、产权属性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水、电、气、公交等涉及群众生活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敌对势力渗透插手上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一)大力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大调解组织格局,健全市、镇、村三级组织网络体系。使镇级调委会人员要达到5名以上,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达到3人以上,并确保“三员”配齐,即:纠纷信息员、纠纷调解员、纠纷联络员。在全市实现一类调委会达90%以上,消除三类调委会。切实使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达到“五有四落实”要求,即有牌子、有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等记录簿册、有统计台帐;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落实、报酬落实。并达到标牌、印章、徽标、制度、程序、文书“六统一”,各类簿册、调解文书规范齐全。年内每个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要在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同时,至少抓出4个标准较高的村级规范化调委会及2个企业、行业、区域性规范化调委会。

   (二)积极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1、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强化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了解掌握和反映矛盾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工作。

    2、完善矛盾纠纷联动联调机制。加强与公安、综治、信访、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线的作用,实行联动联调。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要坚持便民原则,即时进行调处。对于复杂矛盾纠纷,要在镇(办)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采取合议制方式进行调处,增强调处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如需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对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以取得最佳调解效果。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在上级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各镇(办)调解委员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处工作。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镇(办)司法所、调委会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发生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有关方面力量,及时妥善处置,防止因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和激化酿成大的事端。

   4、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各镇(办)要加强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对长期打不开局面或工作滞后的,要严肃批评,并帮助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对因调处不力、不及时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汇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工作制度

   1、坚持协调会议制度。市局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分南片北片进行,主要听取各镇(办)每月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与特点,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布署,加强各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协作。

   2、坚持定期排查制度。采取“拉网式”、“会战式”的方法,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市每月、镇每半月、村(居)每周一次进行定期排查。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排查,做到“四清”,即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清,对失足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清,对矛盾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易发生的群体纠纷清。尤其是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对重点单位、重点事、重点人,要加大排查力度,做到情况早发现、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3、坚持情况报告制度。各镇(办)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情况要定期及时上报,对迟报、漏报、错报、虚报和隐瞒不报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市局和有关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对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

   4、坚持案件分流交办制度。凡通过来信来访、“12348”专线、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均应填写《受理案件回执单》。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结,对于重大、疑难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由“四位一体”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调处。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可以签发交办单的形式,逐案落实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并明确调处要求、调结时间。

   5、坚持台帐登记制度。各镇(办)要建立微机化管理台帐,对村(居)、企事业单位调解不了的,以及通过来信来访、“12348”专线、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案件的分流责任单位、调处时间、调处结果等事项,要做好记录,为动态分析矛盾纠纷、查究责任提供准确依据。

   6、坚持督查通报制度。市司法局将根据掌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了解处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方式对各镇(办)进行检查,并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情况通报。对因工作不力,发生矛盾纠纷激化,出现“四类”案件和“民转刑”案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要按照责任查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市司法局召开工作会议,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进行动员部署,由基层科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镇(办)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在广大人民调解员中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明确任务要求,抓好具体工作落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镇(办)工作方案于4月10日前报市司法局基层科。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11日至20日)。各镇(办)要集中开展一次排查活动,认真梳理出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和各类不安全因素,做到模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缝隙、不留死角,并逐案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于4月15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基层科。同时,要建立健全经常性、不间断、滚动式的排查工作机制,于每月底前报市司法局基层科,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三)化解处理阶段(4月21日至2008年3月15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本级本单位自行化解处为主,力争做到解决得好,控制得了。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镇(办)要逐案落实化解处理的“四定四包”责任制,即定目标任务、定包案领导、定具体承办人员、定办结时限,包调查处理、包疏导教育、包稳控防范、包定纷止争。

   (四)总结检查阶段(2007年6月1日至10日、11月1日至10日、2008年3月1日至10日,分三个时阶进行)。2007年6月10日、11月10日,各镇(办)要将本单位排查化解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市司法局基层科,由市司法局基层科汇集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进行全市通报。2008年3月1日至10日,在各镇(办)总结自查上报的基础上,由市司法局基层科牵头对各镇(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表彰。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加强统一组织领导,市司法局专门成立了“市司法局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刘希祥局长任组长,曲娟芝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详细名单见附件一),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科,全面领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镇(办)要高度重视这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动员,确保取得实效。各司法所长是这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工作,主动抓好相关的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

   (二)严密组织,精心部署。本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跨度时间长、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克服松懈麻痹的思想,集中力量,全面排查,突出解决不留死角,努力实现“三个减少”、“四个到位”,确保达到“四个不出、四个不发生”的目标。对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克服纠纷排查走过场的错误作法,切实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积极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各方积极参与、齐抓工管的局面。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整合力量进行排查调处。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对涉及本级处理的切实负起责任,对重点问题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确保稳定。要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上,要集中力量进行攻坚。对一些日常纠纷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患于未然,坚持调防结合,使这次活动既化解了矛盾,调处了纠纷,更使基层群众提高了法制观念。

   (四)完善机制,打牢基础。各镇(办)要在抓好工作开展的基础上,着力从信息、预警、排查、化解、建立台帐资料等各个环节入手,认真总结工作中经验教训,主动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体系,努力使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形成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并长期坚持下去。

   (五)加强督查,跟踪指导。为使这次全市矛盾纠纷集中排查顺利圆满地完成,市司法局将在这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的各个阶段,对各镇(办)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应由本级解决的,要跟踪督办,限期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不利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安全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评为先进。

有关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七

为切实做好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与稳定,保障全县人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央、省、市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各司法所、各街道(乡镇)、各级调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与化解工作。

(一)坚持预防为主,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各级调委会要动员和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开展集中全面的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要进行重点排查,要把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医疗纠纷、非法集资、邻里纠纷、拆迁安置等易发多发矛盾纠纷列为重点排查范围。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疑释惑、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同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二)开展集中治理,切实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单、落实到人,积极调处、妥善解决。重点纠纷及突发事件要及时介入,防止事态扩大,严防纠纷激化;对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纠纷,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妥善加以解决,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访调对接”工作、海鱼事调处工作和警调、诉调等行业性专业性矛盾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做好法治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各级调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形成“有纠纷,找调解”的法治思维,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办事观念,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要组织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结合审判案例、调解案例,寓政策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一认真进行研究分析,并协调有关方面查找问题的症结,探究解决的途径,拿出解决的措施,明确解决的期限。对矛盾纠纷要实行边排查边调处,排查出一起调处好一起,切实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对能够当场调结的,要当场调结;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要做到“一个问题、一名干部、一个方案、一抓到底、限期调结”。

(二)畅通信息渠道。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要注重发挥调解组织网络作用,及时掌握纠纷动向。通过充分发挥基层调解人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把触角延伸到辖区的各个角落,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和纠纷动态,及时了解掌握纠纷苗头和发展趋势。要强化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重大纠纷直报、纠纷调处督办等工作制度的执行力,对可能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预警工作意见,向党委政府报告,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司法所要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认真总结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解决不彻底的,要查漏补缺,做到不留隐患;对已经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回访,巩固成果,防止反复。请各司法所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报送至县局基层股。

有关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八

为深入贯彻省委政法委《全省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百日行动情况通报》〔abc政法电(2019)52号〕精神,全力防范化解管控各类矛盾风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增强全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获得感,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第二次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百日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按照“党委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综合化解”的总体思路、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性,树立“人民调解人民参与、人民调解服务人民”的工作导向,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形成人民调解上下贯通、普遍覆盖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平安和谐。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全力维护大局稳定。

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百日行动”,是全省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确定的三大活动之一,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充分认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对“百日行动”再安排、再强调,措施再加强,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进一步加强领导、督导,坚持部门联动,着力在预防、排查、化解、管控等方面整体发力,最大限度排查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民转刑、刑转命”及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极端案事件发生。

(一)持续开展排查。

各乡、办事处、汴东产业集聚区、区直相关单位要在首个“百日活动”大排查、大化解基础上再进行深入全面排查,要把高危人员和特殊群体的底数摸清,登记造册。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体系,结合扫黑除恶、脱贫攻坚和“一村一警”等工作,全面排查特别是农村地区婚姻家庭、感情、邻里宅基地、经济债务等民间矛盾纠纷,全面排查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群。其中,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房地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社会保障、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企业倒闭破产、边界和资源纠纷等。重点问题主要包括两地分居、招婿、失独、婚姻(感情)变化、抚养关系变动、遗产继承等特殊情况的家庭问题,可能采取极端方式发泄不满或报复社会的问题,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的进京聚焦上访活动的问题等。重点人群主要包括因各类矛盾纠纷扬言以杀人、放火、爆炸、枪击、投毒、驾车冲撞等危险方式报复社会和他人的人员;因生活无着、长期病患、精神失常、心理失衡、悲观厌世透露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倾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以及曾多次寻衅滋事被治安处罚的人员等。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逐一建立台账,及时有效做好疏导、化解、稳控工作。

(二)全面做好化解。

各乡、办事处、汴东产业集聚区、区直相关单位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对本地区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研判,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群,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建立调处化解台账,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每月对账、督办,直至化解销号。对积怨较深、双方情绪激烈的具有“民转刑、刑转命”倾向的婚姻家庭纠纷、感情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经济债务纠纷等民间纠纷,要有专门领导负责,实行专案攻坚、重点化解。对可能采取极端行为的人员。要逐一落实见面、化解、稳控、消除危险隐患。

(三)加强重点人员动态管控。

结合区委办公室印发的《abc回族区“大走访、大排查、大化解、大稳控”信访维稳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人员及三年以上不停访息诉的信访老户,两次以上赴京、赴省非访、到市以上集体上访;长期难以化解的“钉子案”、“骨头案”;赴京到省、市长期滞留访人员;赴京到省、市集体上访、结伙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和缠访闹访的案件和人员;有过极端上访行为或有极端上访苗头的重点人员非法集资、问题楼盘、僵尸企业、征地拆迁等集体上访案件;

各级主要领导要带头分包,推动问题有效解决,确保案结事了。

(四)深入开展“零命案”创建活动。

认真开展“零命案”乡(街道)、“无刑事案件”村(社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和睦家庭”创建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置引发命案的苗头性问题,着力预防和减少命案特别是3人以上命案的发生。预防和减少“民转刑”命案的发生。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着眼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全稳定,区委政法委决定,从7月22日至10月底在全区开展第二个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百日行动”,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做到应排尽排,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及时化解,消除隐息。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乡、办事处、汴东产业集聚区、区直相关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预见性、主动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办事处、汴东产业集聚区、区直相关单位要同我区正在开展的“大走访、大排查、大化解、大稳控”信访维稳百日攻坚行动相结合,统筹安排,一体推进、一同督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完善措施,加强保障,狠抓落实,确保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坚持部门联动。

要统筹社会力量,组织公安、司法、法院、信访、妇联、教体、民政、卫健等部门进行集中排查,积极化解。建立常态化排查化解机制和各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矛盾纠纷的“发现率”、“化解率”,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形成多元化解的合力。

(四)严格责任督导。

认真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行动期间,区委政法委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排查化解不力的,严格实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责任措施,并将本次行动开展情况纳入本综治和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凡行动期间仍发生多人死伤恶性极端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有关邻里矛盾调节事迹心得体会如何写九

【论文摘要】 良好的人际环境是激发社会成员创造活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激发社会成员的创造活力,必须不断改善人际环境,努力构建民主团结、平等友爱、政治和谐的良好人际环境。这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长期任务,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论文关键词】 构建和谐;人际环境;对策

人际环境是指影响人际关系的社会环境,即影响个人之间交往的各种外部社会条件或社会因素。从影响人际关系的各种外部社会因素的不同性质来看,人际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环境。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友爱、民主团结、和谐相处,保证个体充满活力,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全面发展的人际环境就是良好的人际环境。反之,就是不好的人际环境。静态观察,任何社会一定时期的人际环境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都会包含着好的方面和不足的方面,这是人际环境能够不断改善的客观依据。动态观察,一般情况下,人际环境是一个连续不断的渐进式的]进过程,人际环境改善是无止境的,无论是社会制度还是社会意识,都处在不断发展、完善和升华的过程之中,不会永久停留在社会某一个历史阶段的水平上。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社会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本变革之后,人际环境也会随之发生重大变化甚至是实质性改变。

一、人际环境的变迁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社会人际环境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从1949年至60年代中期,形成了重在民主平等、团结互助的人际环境,促进了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和社会稳定发展。这个时期,中国社会人际环境呈现五个显著特点。

1.劳动人民当家作主

以人民民主专政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等项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社会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改善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和环境。翻身当家做了主人的中国人民在建设自己新国家、创造新生活的过程中,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尤其是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为了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展开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

2.社会管理集中统一

整个社会资源配置实行了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终承担计划任务和指标的落实。整个社会产品的生产、交换、流通和分配都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对于尽快扭转战乱所造成的百业凋零、民不聊生甚至社会动荡的局面,使中国社会从战争时期快速转入和平时期,集中有限的资源推进经济建设,协调短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平等关系,防范和抵御外敌入侵,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3.社会福利相对均等

建国以后,鉴于当时的条件,国家实行了低工资、广就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和以单位为依托的福利分配制度,社会成员的劳动收入和生活福利主要依赖单位。养老、医疗、住房等福利由单位统一承担,形成了收益共享、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福利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对于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由于这种福利分配制度忽视轻视个人利益,对社会成员缺乏激励作用,造成个人对单位乃至政府的依赖性增强等问题。

4.人际关系团结和睦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又由于我党进城后保持和发扬了战争时期的优良传统作风,坚信“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己任,坚持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在全民中宣传、提倡、培育社会主义新风尚,人们的精神风貌和社会风气为之一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得到弘扬,乐善好施、扶危济困、见义勇为、注重礼仪、敬老爱幼、尊师重教、诚实守信等成为美德,干群之间、同事之间、邻里之间、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亲戚朋友之间,都形成了比较和睦的人际关系,上下左右信任度较高,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助人为乐蔚然成风。许多旅居海外的知识分子和科学家纷纷回归祖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各条战线上涌现出雷锋、欧阳海、王进喜、时传祥、向秀丽、李四光、林巧稚等为数众多的富有时代精神的英雄人物和劳动模范。

5.城乡居民待遇不同

由于人口增长过快、粮食供应不足,为了保证城市经济和工业较快发展,控制城市人口规模,逐步建立了以承认城乡差别为基础的户籍管理、粮食供应、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最终形成了城乡之间的制度壁垒,使城乡居民分别享受两种不同的待遇。城乡之间的制度差异有其当时的客观原因,但这种制度长期不变,不利于促进城乡之间资源流动尤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不利于加速推进城市化和扭转城乡差别持续扩大的趋势。从长远看,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人际关系和人际环境的形成,这在今天看得已经比较清楚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整个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人际环境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新变化,逐渐形成了重在增进效率的人际环境。

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和市场经济的意识很难限制在经济领域范围内,会渗透到社会管理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给当今社会人际环境带来以往未曾遇到过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欠缺

市场公平是指竞争机会公平,即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通过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在市场竞争面前人人平等。确立维护竞争机会公平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由于个人素质、社会背景、拥有资源的水平和支配资源的能力不同,即便人人都有同样的竞争机会,也会产生较大的贫富差距甚至两极分化的结果。社会公平是指竞争起点和结果的相对公平。竞争起点和结果不公平是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不能解决的问题,甚至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种社会不公平问题,需要通过建立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来解决。然而,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忽视了竞争起点和结果的公平。

2.形成了影响人际关系的“三大潜规则”

“回扣”成了市场交易或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暗箱操作的各种名目的“回扣”或“提成”,其实就是商业贿赂,并不是中间商公开获得的佣金。近年来,“回扣”问题愈]愈烈,波及范围越来越广。据业内人士透露,广告经营、报刊发行中的“回扣”比例相当高。有些掌握信贷资金审批大权的人,因为吃了“回扣”,贷款项目的审核流于形式,致使银行贷款放出去以后不能按期如数收回,信贷资金大量流失。“靠山吃山”成了垄断行业的潜规则。无论是自然垄断行业还是制度垄断行业,由于本身具有特殊的垄断条件,既缺乏外在的市场竞争压力,又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使这些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单位成本形成了长期持续上升的趋势,与竞争性行业产品或服务单位成本不断下降的状况,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垄断行业产品或服务成本推动型的价格不断上涨,尤其是人工成本大幅度持续上升,使垄断行业职工收入和福利水平过高,已经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有权就有钱”成了经济社会管理中的潜规则。行政权、执法权、审判权等都有一定的弹性或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有的经济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到五倍的罚款,有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即使在合法的范围内,掌权人也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存在着“寻租”机会。权力“寻租”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使“活动”成了当今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金钱关系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管理中,不仅造成某些公共权力“私人化”,使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而且造成经济社会管理失去应有的效力,管理机关乃至政府的公信力弱化,对社会秩序带来很大危害。

3.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难度增大

随着经济社会运行机制的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复杂化了,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难度明显增大,很多问题都面临着两难选择。第一,多数社会成员地位下降。市场经济制度的作用偏重于增进效率,对财富增长贡献较大的社会群体地位上升,而普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相对下降。这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问题是在承认竞争规则的前提下,保护处于社会中低层乃至最底层的多数居民的利益,改变他们社会地位下降的局面难度很大。第二,基层组织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明显弱化。传统体制下,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有经济、政治和社会职能,是把个人与政府连接起来的桥梁,是掌握社情民意、了解居民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基础。但现在很多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在经济上存在着对企业主的依附关系,实际上受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管理或制约,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很有限,活动缺乏独立性,不能满足广大员工的正当要求。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以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也逐渐弱化,村民自治组织缺乏一定经济条件支撑,难以开展活动。在基层组织的政治和社会职能弱化的条件下,普通劳动者或居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在基层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直接反映到政府,这是近年群众集体上访案件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的重要原因。第三,普通居民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弱化。由于经济和社会风险越来越多地由个人承担,个人就业和收入稳定性降低,人际环境对个人的生存压力不断增大,致使普通居民自顾不暇,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淡化,参与社会管理的自觉性减弱。企业的普通员工甚至失去了参与民主管理的机会和权利,有意见也不敢提或者不想提,担心砸了自己的饭碗。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狭窄,广大居民的诉求不能及时得到充分的反映,政府对老百姓的愿望和要求缺乏全面准确的了解,有的决策没有充分体现多数居民的利益诉求。地方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为了局部利益或部门利益,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国家已经出台的民主管理制度在执行中“走样儿”或“变味儿”,引起群众不满。

4.社会主义价值和道德受到冲击

市场经济肯定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冲击了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和道德内容,收入最大化或赚取更多的金钱成为个人行为的首要目标。人们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尺度悄悄发生了变化。一部分人中间,普遍用追逐拥有财富的多寡来衡量一切。正常人情往来也为金钱所支配,甚至变为变相行贿受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李培林所长主持的调查显示,现在居民用于人情往来的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例达到10%以上,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一大负担。一些人认为诚实守信已不再是美

德,弄虚作假现象有增无减,严重阻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二、构建和谐人际环境的对策

根据人际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现实条件,构建民主团结、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应考虑以促进社会公平、加强民主政治、增进团结友爱、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在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上多下功夫。

1.完善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

促进社会公平就是要解决社会成员竞争的基础条件和结果相差悬殊的问题,限制利用不合理、不正当的垄断条件进行竞争,尽可能实现竞争起点的公平,并对竞争结果出现的过于悬殊的差别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节,控制和适当缩小差距。

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既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又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该深化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从长远看,应该逐步建立“法律强制、个人付费、政府辅助”的劳动保障制度,解决劳动保障费用水平新老企业负担不均衡、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负担不均衡、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企业与劳动密集型企业负担不均衡的实际问题,使劳动者能够比较公平地享有劳动保障。

完善贫困救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贫困群体的生活,是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要借鉴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制度,加强贫困救助工作,使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完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将灵活就业群体、贫困群体纳入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险范围。积极推进商业保险和职工互助保险,分摊社会保险负担。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要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标准。支持社会慈善机构组织募捐和开展扶贫活动,为社会各界人士自发的捐赠活动提供便利,拓宽社会救助渠道,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可以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有力保障,有利于化解农民个人投资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的风险。按照wto规则和市场经济规则,政府应该改变对农业的支持方式,将对农民直接补贴逐步改为扶持农民参加保险方面来。一家一户参加农业保险,会造成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过高。农业保险的运作可以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参保,或者由农民各类协会等组织牵头参保,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为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奠定制度基础。

打破城乡制度壁垒,逐步放宽户籍管理。在医疗、教育、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城乡制度差别也要逐步改变,尤其是要从制度上解决对农民工的歧视问题,提高农民素质,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促进农村中小学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农村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加强对农村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择业能力。

2.完善民主政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在调整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并召开立法听证会,为完善立法程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成功的尝试。有的地方对是否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在作出规定之前,也通过网络和其他新闻媒体广泛征求意见,不但真实地体现了民意,也使确立的制度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和实施。这种做法应该制度化,凡是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立法,都必须经过群众广泛讨论后确定,使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为了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一府两院”的监督,要依据新颁布的《监督法》,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监督法》全面落实。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都应该实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逐步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尤其是要通过互联网等各种现代化的传媒手段,建立公民参与经济社会管理的信息平台,并通过完善信访制度、政府与老百姓直接对话等形式,拓展征集群众意见的渠道,形成社情民意的表达机制。对农村居民自己建立各种专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使之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更好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应该加强对企业工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提高企业工会与老板或董事会的谈判能力,切实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近年来新出现的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民间组织,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要通过规范、扶持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使各类社会组织接受委托、代表居民维权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完善权力运行规则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要不断加强权力运行的制度约束,不但要继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制度,使行政权、执法权、司法审判权、人事管理权、干部任免权等权利运用,都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

3.完善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制度

对于垄断行业通过不正当或不合理竞争手段获得垄断收益的行为,要通过完善反垄断的法律进行限制。一旦发生不当得利,要全部予以没收,并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时要对垄断行业实行严格的公开管理的制度,包括成本、工资、福利、用工、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价格等,全面建立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完善对垄断行业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制度。政府要建立垄断行业管理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强制垄断行业公布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有效的监督。

对“回扣”或“提成”等各种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打击。为了遏制“回扣”现象的不断蔓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商品的利润率或进销差价率和批零差价率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回扣”的现象没有产生的条件和机会。

保持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是改善人际环境的重要内容。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社会预警机制,掌握经济和社会运行动态,及时发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征兆,力争在各种矛盾和冲突爆发前发出信息警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要加大打击力度,使社会治安状况根本好转,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特别是对工人、农民工、农民等群体性上访案件,要及时了解他们的诉求,快速进行处理,防止激化矛盾,避免引起激烈的冲突和社会震动。

4.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维系良好的人际环境,不仅要靠法治,还要靠德治。因此,必须全面加强思想文化和伦理道德建设,建设和谐文化。建设和谐文化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明了社会思想文化道德的发展方向,规定了其提升的水准,为人们和谐相处提供了共同遵循的思想基础和行为准则,构成了良好人际环境的重要内容,同时它也为和谐人际环境建设提供了前提条件、助推力量和重要保证。在确立社会价值标准的基础上,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力提倡互相尊重、互助合作、团结友爱的精神,继承乐善好施、扶危济困、见义勇为、注重礼仪、敬老爱幼、崇尚科学、诚实守信等优良传统。同时,还要树立公平竞争的意识、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实现民族优秀文化与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的互补与融合,构建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识形态,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人际环境自身的发展规律之一就是渐进式的]进过程。社会意识形态的变革也是如此。任何一种社会新理念的形成,都要经过逐步被社会多数成员理解、接受、认可的过程,都是约定俗成的。所以,加强思想文化和伦理道德建设,不但要在整个社会加强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更重要的是从局部、从基层做起,首先推动微观人际环境的改善,通过打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屯、和谐乡镇等有效形式,带动整个社会思想文化和道德理念的转变,从而实现人际环境的不断改善,达到促进社会成员共同全面发展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

王光伟主编.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学习读本[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xx.

杨思远,王玉玲,刘颖.新大同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xx.

林建公.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问题[j].中国政治,20xx(8).

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中国政治,20xx(7).

陈明凡,宋衍涛.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综述[j].中国政治,20xx(11).

秦宣.构筑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定环境[j].中国政治,20xx(4).

陈雄.论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均衡[j].中国政治,20xx(12).

周善红.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分析[j].社会主义论丛,20xx(7).

张富良.转型期中国农村干群矛盾客体初探[j].中国政治,20xx(9).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