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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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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精选11篇)
2023-11-19 09:20:34    小编:ZTFB

总结和总结心得体会让我们更有目的地去反思我们的实践过程和认识发展,不能仅满足于表面的记忆和经验。怎么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是一些建议,供你参考。看看下面这些心得体会,或许能给你一些启发和灵感。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共7章46条。该《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组织工作的统领性、综合性基础主干法规,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要政治上成熟,而且要组织上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紧紧围绕“长期执政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根本问题,对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首次进行概括,进一步明确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战略布局和目标方向,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完善选人用人标准和工作机制、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制度等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引领组织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制定出台《条例》,目的就是把我们党一百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工作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总结好、坚持好、运用好,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开创党的组织建设新局面。

作为基层组织部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这是做好党组织工作的基本前提。将《条例》学习贯彻工作与党史学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将《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推动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党员群众了解。在真学真懂的基础上,做好发动宣传,通过“三会一课”、集中学习、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内容,提高广大党员对《条例》的知晓度。要带头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建设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打造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的过硬队伍。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二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

教学。

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总结。

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三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会议指出,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体制、内容、程序、监督等作出规范,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成果,是贯彻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的重要保障,是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颁布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推进机构编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机构职能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机构编制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其次,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推进机构编制工作为推进机构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提供了重要保障。最后,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是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不断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不失为一种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强调了党管机构编制、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政治原则,《条例》的一整套制度设计都是紧紧围绕着加强党的领导这根主线展开的。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深切体会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谋远虑,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各环节。

建设、法规建设。《条例》是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内容。要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动工作,真正解决机构编制工作突出问题,规范有序、科学有效地开展机构编制工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机构编制工作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核心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四

近日,在大队的组织下,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工作作为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和实施《条例》,是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推手,为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把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机构编制工作是党领导国家政权建设、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机构编制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我们共产党人就应不忘初心、不负使命,在新时代奋勇前行,直面矛盾和问题,主动接受挑战,让敢于担当、勇于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将初心使命转化为行动自觉成为新时代干事创业中最动力的音符。

中国是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要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如果没有党的政治领导,没有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很难实现。如果“允许广大党员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离心离德、为所欲为,这个党就不可能有号召力影响力战斗力,政治上就没有作为。”我们必须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才能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才能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国家和民族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也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国际地位。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

党员干部务必清醒地认识到,相应制度机制建设完善不够及时,欠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执行落实存在不到位的问题。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深刻理解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把八项规定作为务必坚守的做人做事底线,坚决刹住歪风、勤政爱民、止住浪费、让利于民,积极顺应群众期盼,与群众所思所盼所求紧密结合,坚持做到抓常、抓细、抓长,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作为党员,更是一名公安干警,我们要对党忠诚、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切实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不懈努力。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党委:

现将《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1例》指导和开展党支部工作的自觉性。年内,各总队、支队要以《条例》为基本教材,把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轮训一遍。

二、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条例》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以《条例》为规范,紧密联系公安消防部队实际,不断提高按《条例》抓党支部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部消防局党委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搞好宏观指导,制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总结推广重大典型。2006年,局党委将制定下发加强全国消防部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总队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指导,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细则,解决好倾向性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支队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搞好具体指导,制订年度或阶段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搞好党员教育,抓好党支部的调整、改选和配备,培养先进典型。

2合年度工作总结,或通过党委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予以讲评。要大力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创新激励竞争机制,适时开展民主评议、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优秀主题党日等活动,将评比结果与争创先进基层单位、个人评先评优结合起来。

三、突出重点,大力加强党支部能力建设。

公安消防部队党支部要按照“政治坚定、组织健全、制度落实、作用明显”的标准,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切实加强自身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防灭火中心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一是要在加强组织建设上下功夫。要严格按照《条例》规范支部组织机构设臵,切实解决基层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通过实施警力下沉,合理调配人员,尽快充实基层党员队伍,要选好配强支部领导班子,配齐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并保持相对稳定。要采取以会代训、短期轮训等方式,搞好“传、帮、带”,切实提高党支部书记做好党务工作的能力。

二是要在确保支部各项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要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党组织活动计划,完善主题党日制度,建立健全考勤、补课等制度,克服党日活动时间被随意挪用、挤占等现象。要积极改进创新组织生活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既要搞好结合又要突出主题,力求党组织生活贴近党员思想实际、贴近社会发展实际、贴近部队建设实际,防止组织生活简单化、行政化、事务化,确保组织生活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三是要在提高支部一班人理论素养和能力水平上下功夫。党支部要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这一根本目标,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采取集中宣讲、主题党日、参观见学等形式,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提高理论修养水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规范党支部议事,正确执行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坚决克服程序不规范、个人说了算、以党代政、以政代党等问题,保证党支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各级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消防局政治处。

中共公安部消防局委员会。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部政治部。抄送:局党委成员,各处、室党支部。

昆明、西安、乌鲁木齐消防指挥学校,南京消防士官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5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八条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驻地分散6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第九条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十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战备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四)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培育官兵战斗精神。

(五)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和职级晋升;士官选取,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奖励和处分事项。

(六)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八)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

(九)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十)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

(十一)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一条连队党支部实行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臵,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检查。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支部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8作,相互支持。党支部应当支持军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科学理论和军事科技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安心基层,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士兵;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公道处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营部及相当单位设立的党支部,负责营部或者相当单位党的工作,对直属分队实行统一领导。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营部及相当单位党支部。

第二节科室党支部。

第十四条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科室党支部),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五条科室党支部原则上按照科、室(处)设臵,党员人数少的可以由若干科、室(处)联合设臵。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党员行政负责人,也可以为政治协理员。

第十六条科室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9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本单位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分析本单位建设形势和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团结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

(六)对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调整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队伍建设措施,重大经费开支和相关重要事项。

(八)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10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九)了解和反映科室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负责人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十)领导共青团支部工作,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八条科室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讨论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由行政负责人先提出方案,党支部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决议,行政负责人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完善方案;如党支部与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应当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行政负责人不是支部委员或者党员的,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事前应当听取意见,事后通报党支部的决议,必要时可以让其列席会议。行政负责人应当服从党支部的决议并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的能力和团结带领科室人员完成中心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注重从政治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把握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推动本单位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的本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关心、爱护科室人员,11充分发挥科室人员的聪明才智;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廉洁自律,增强支部班子的凝聚力。

第三节机关党支部。

第二十条党在军队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机关党支部),负责本机关(部门)党的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机关党支部不领导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支部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师、旅、团级单位机关党支部,通常按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分别设立。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的机关,可以设一个党支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党支部按部门设立,党员人数少的也可以由若干个部门联合设立。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机关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的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教育和管理党12员,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二)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了解和反映机关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制度和措施。

(五)配合上级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书记组织实施。党支部应当向行政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的能力,保证机关职能作用发挥,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强化政治责任感,主动做好党的工作;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廉洁自律;积极探索适应机关特点的党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第四节预备役连队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党在军队预备役部队中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预备役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由现役和预备役军官党员组成,预备役士兵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预备役士兵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单位政治主官。

第二十八条预备役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建设规划和措施,研究部署重要工作,提出动员集结预案和兵员整组方案。

(二)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协助编兵单位党组织做好分散情况下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了解预备役官兵在位情况和思想状况,向上级党组织和编兵单位反映其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的表现,提出奖惩建议。

(四)组织预备役官兵参加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执行抢险救灾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任务。

(五)与编兵单位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协调解决本单位建设的14有关问题,协助落实预备役官兵的误工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实行的领导制度,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组织快速动员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及各项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热爱预备役工作,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认真执行党管武装的制度,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学习掌握必备的军队政治工作知识和军事专业技能,提高军政素质;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内外协调,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五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党在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所属离退休干部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照便于集中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立。干休所管理的离休干部党员,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待移交地方安臵的退休干部党员和退休的军职以上干部党员,集中管理的一般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分散或者人数少的可以编入机关、科室党支部或者其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离退休干部党员组成,支部书记通常从离退休15干部党员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离退休干部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定、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关心、支持国家和军队的建设和改革。

(二)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与外出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保持联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强化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收缴党费。

(四)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

(五)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工作,开展有益于离退休干16部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组织开展争当先进离退休干部活动。

第三十六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书记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党员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学习科学理论,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保持和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

第六节临时党支部。

第三十八条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并经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委员会组成及产生办法参照常设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可以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指定。

第三十九条临时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和支部委员会的职责,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确定。赋予临时党支部行使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党纪处分的职权,必须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临时党支部应当接收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并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及时将申请人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

17第四十条临时党支部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或者该党委指定的党委(总支部)领导。临时单位的党员接受临时党支部领导,同时与原所在单位党支部保持隶属关系。临时党支部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适时向党员原所在单位介绍有关情况,必要时作出鉴定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书记和委员。

第四十一条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

(二)检查督促上级决议、指示和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组织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支部班子的团结。

(五)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四十二条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18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军队政治工作知识、科学文化和现代军事科技知识,熟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有做党务工作的能力,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解决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协调凝聚支部班子的能力,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任务的能力。

(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谦虚谨慎,廉洁自律。

(五)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埋头苦干,狠抓落实。

连队、科室和机关党支部书记应当经过院校或者师级以上单位的相应培训。

第四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是:

(一)依靠组织力量。善于发挥党支部集体作用,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和建设。

(二)抓住工作重点。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工作,明确主要任务,集中力量抓好落实。

(三)发挥骨干作用。培养和提高骨干的工作能力,及时交19任务、教方法,支持骨干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运用典型引导。宣扬英模事迹,树立先进典型,表扬好人好事,营造争先创优氛围。

(五)坚持模范带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工作的说服力和感召力。

第四十四条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

(二)执行党支部决议,完成党支部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三)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维护支部班子团结。

(五)遵守党支部工作的制度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支部委员的分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举产生。党小组长主要负责召集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思想汇报并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督促党员执行党支部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四十六条党支部议事应当召开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一天前通知。委员或者党员应当认真准备意见。对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间应当进行个别酝酿,必要时形成方案建议。

(三)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委员或者党员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归纳集中。研究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讨论。

(四)形成决议。多数委员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表决,作出决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干部职务任免、军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党员发展、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表决。支部委员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讨论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表决,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21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研究干部任免、军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和奖励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讨论通过支部委员会和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研究发展党员和处分事项,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研究大项经费开支和重要设备物资采购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分工落实。对党支部作出的决议,会上应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党支部议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一)明确议事依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领会上级精神,结合实际确定应当把握的具体原则。

(二)符合会议法定人数。支部委员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员到会方可举行,选举时必须有超过五分之四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由上一级党组织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三)平等议事。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和22党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和党员的意见,不得压制不同意见。

(四)少数服从多数。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反映,但在党支部的决议未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五)回避。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切身利益的事项,本人应当回避。

(六)保密。对会议内容除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五章组织生活制度。

第四十八条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连队、科室党支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机关、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

党小组会,连队党支部每月安排一次,科室、机关党支部每两个月安排不少于一次,预备役连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季度安排不少于一次。

会议应当作记录。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完整,不得漏记、补记和作假。

23第四十九条党日制度。党日主要用于召开党的会议,进行党的教育,开展组织生活,处理党务工作。

连队党支部每周安排半天,必要时可以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科室、机关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两个半天;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半天。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在连队集中活动期间应当安排党日活动。

第五十条党课制度。党课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党课,连队党支部每月一次,科室、机关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在连队集中活动期间一般应当安排党课。

第五十一条报告工作制度。通常由书记或者副书记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连队、科室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报告一次或者按工作阶段报告,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每年报告一次。

第五十二条民主生活制度。连队、科室党支部每半年,机关、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会前,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征求党员和群众对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意见,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支部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24谈心活动;会上,支部委员会成员逐个对照检查,开展思想互助,书记对支部委员会成员进行讲评;会后,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党支部也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落实民主生活制度。

第五十三条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连队党支部,党员汇报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科室、机关、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党员应当随时汇报。

党员汇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汇报。

党员应当对党组织襟怀坦白,讲真话、讲心里话。党支部应当认真听取和对待党员的汇报,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十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连队、科室、机关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能力和模范作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民主评议党员,通常采取学习教育、自我总结、民主测评、组织讲评等方法进行。

第六章战时工作。

25第五十五条参战部队连队党支部应当根据作战需要及时调整健全党的组织。对配属战斗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及时编入党支部;配属战斗单位的负责人是党员的,可以增补为支部委员。战斗过程中支部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当根据预案及时增补;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书记、副书记可以指定支部委员,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连队党支部战时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作战命令、指示,根据本单位的作战任务研究决定战斗中的重要问题。

(二)及时调整健全党团组织,补充配齐战斗骨干。

(三)组织进行战斗动员和战场宣传鼓动,适时做好官兵心理疏导和心理防护工作。

(四)组织官兵学习有关战时法规,做好战区群众工作和战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

(五)做好火线入党工作,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

(六)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开展适合战时特点的活动。

(七)组织战斗总结和评功评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烈士、伤病残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七条连队党支部战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坚决服从和执行作战命令,克服一切困难,保证完成战斗任务。

(二)紧紧围绕作战不同阶段的任务,适应战场环境变化开展工作,对战斗行动实施不间断、强有力的领导。

(三)充分发挥干部身先士卒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官兵发扬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战斗精神。

(四)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协同意识,重视发挥配属战斗单位和人员的作用,加强与战斗支援单位和友邻单位的团结协作。

第五十八条参战部队机关应当根据作战编成和任务需要调整健全党支部。战时组建的联合战役军团、军种战役军团、合成战术兵团指挥机构,都应当设立机关党支部。战时临时党支部的设立参照平时临时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支部委员会的职责参照常设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机关党支部战时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贯彻上级的命令、指示和部队党委、首长的作战意图,协助行政负责人做好战时各项工作;进行战斗动员,做好机关参战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防间保密教育,防范敌特渗透破坏;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做好机关人员的奖励和优抚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参战的预备役连队党支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参战的科室党支部。

战时党支部工作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平时执行抢险救灾和处臵突发事件任务部队的党支部。

27第七章党委、政治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军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指导党支部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制定有关政策规定,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提出解决倾向性问题的意见,总结推广重大典型,提供党员学习教育材料,对新任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作出安排。

第六十二条师、旅、团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直属)党委指导党支部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将指导党支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部署和总结年度、半年或者阶段性工作,分析党支部建设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师、旅、团级单位党委成员每年至少建立一个基层工作联系点,对党支部工作和建设进行具体帮助指导。对问题较多的党支部应当集中进行教育整顿。

(二)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工作,选配基层单位主官和科、室(处)行政负责人时,应当充分考虑作为党支部书记人选的素质要求。师、旅、团级单位党委每年、机关(直属)党委每两年对党支部书记组织一次培训。

(三)及时解决党支部工作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关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四)指导党支部搞好党员教育,统一组织重要的党员教育活动和理论性强的党课。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为部队和机关上党课。

(五)充分发挥基层党委(总支部)的作用,督促其抓好党支部经常性工作和建设。

(六)支持党支部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不插手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保证党支部有职、有权、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检查监督,将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支部班子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

旅、团级单位党委和机关(直属)党委应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或者通过党委成员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上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军队的基层党委和总支29部。

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六

日,在大队的组织下,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工作作为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和实施《条例》,是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推手,为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不负使命,在新时代奋勇前行,直面矛盾和问题,主动接受挑战,让敢于担当勇于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将初心使命转化为行动自觉成为新时代干事创业中最动力的音符。

做好机构编制改革,首先要坚持党领导一切!

中国是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要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如果没有党的政治领导,没有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很难实现。如果“允许广大党员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离心离德、为所欲为,这个党就不可能有号召力影响力战斗力,政治上就没有作为。”我们必须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才能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才能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国家和民族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也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国际地位。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

其次党员干部要加强自身建设!

党员干部务必清醒地认识到,相应制度机制建设完善不够及时,欠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执行落实存在不到位的问题。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深刻理解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把八项规定作为务必坚守的做人做事底线,坚决刹住歪风、勤政爱民、止住浪费、让利于民,积极顺应群众期盼,与群众所思所盼所求紧密结合,坚持做到抓常、抓细、抓长,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作为党员,更是一名公安干警,我们要对党忠诚、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切实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不懈努力。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体制、内容、程序、监督等作出明确规范,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党规制度成果,是贯彻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的重要保障,是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遵循。

《条例》的颁布实施正值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套改,对于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信它会在走过的新时代里划上重要且浓墨厚彩的一笔。

做好新时期的机构编制工作,我们必须坚持“党管一切、党领导一切”的原则,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让这项条例融化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服务好党的执政和各项事业繁荣稳固向前。作为组织系统的组工干部,我们得带头学好、用好、悟好《条例》,让它发挥出物尽其用的作用,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服务于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带头先学先悟。结合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动党员干部学习《条例》时要注意往深里走、往往实里走,做勤学深学善思的推动者。

带头先懂先信。坚持读原文《条例》,理解其核心要义,把握其内在要求,汲取其思想深义,领会其精神实质,真正掌握贯穿其中的相关立场、观点与思想精髓,将学习成果内化为毫不动摇的政治信仰,内化为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学懂弄通的引领者。

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善挖其新要义固本创新,守牢初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辱使命、不负人民,绘铸初心卓越篇章。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八

2019年5月1日,《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关于检验机构管理的配套法规,该条例为推进检验机构规范运行、提高检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安全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将通过分析学习和实践体验,探讨该条例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检验机构的意义和影响。

检验机构要求要依法依规开展检验业务,合法获取检验业务,建立和落实检验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等。这些基本规则保障了检验机构运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检验结果提供了保障。

第三段:检验机构管理的标准化要求。

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检验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检验要求。并在检验服务中,严格执行合格检验人员管理、仪器和设备管理、检验方法和标准管理等标准化要求。这些要求有助于规范检验过程,提高检验结果的品质和可信度。

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中对检验机构的监督与管控十分重视。从立项审批、资质认证、日常监督、行政处罚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严格措施,不仅有利于严格管控检验机构的运营和管理,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检验服务的信任和掌控度。

全面、严格、规范的检验机构管理,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检验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市场规范化竞争以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同时,对于检验机构而言,良好的管理制度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最终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

总结。

《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检验机构成为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机构,更好地为消费者和社会服务可信赖的检验服务。作为检验机构负责人,我们要加强对该条例的学习,将标准化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以更好地推动检验机构和行业的发展。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九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检验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检验机构的管理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为此,中国政府出台了《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以提高检验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本文将结合个人经验,就《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做一些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第二段: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

《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是为确保检验机构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生态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文件。总体上,《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主要涵盖了检验机构的设置、许可、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其中,对于检验机构的管理,条例明确了各层级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人认为,《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是一部很好的法律文件。首先,条例规定了检验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保障了检验机构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次,《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检验机构的管理,加强了检验机构与政府的联系和协调,提高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颁布是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质量,但条例的落实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为了让条例得到更好的落实,本人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不断完善条例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有效性;其次,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机构的行为,提高检验服务的质量;最后,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社会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压实社会责任,促进行业进一步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五段:结论。

总之,我们能够看到,《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同时也为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这也将是检验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完善这一法律体系,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各个层级的密切合作,共同为检验行业搭建一个安全、可靠的管理平台。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

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国共产党有了党组织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这是从严治党的需要。是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机构编制工作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有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能够确保机构编制法定化,党组织带头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体现职能法定的原则,增加“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不是领导干部“拍脑袋”临时动议突破机构编制因人设事,改变过去以违纪、违规为主的监督管理措施,一切按法律法规办事,更体现了机构编制的严肃性。严禁越权审批机构和编制,严禁条块干预机构编制事宜,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超编调动,严禁编外人员无序增长。

“编制就是法律”。多年来,在机构改革和日常编制管理中,逐步形成了较为清晰的纪律要求,明确了严格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编制的数额和使用范围的核定,都要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和使用范围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突破和更改。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在限额外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总量增加编制等等作法都是违规违法的。有利于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防止机构膨胀,人浮于事,确保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

社会救助机构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一

学习是一个一生的过程,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工作中,都需要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学习的需求,培训行业相应的发展起来,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培训机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也逐渐开始关注并出台了相应的条例规范。本文将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和整理相关条例,分享一些培训机构学习条例心得体会,以便更好地为大家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提供参考。

为什么要关注培训机构学习条例呢?首先,这是政府对于培训机构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培训机构无法合法经营或者提供低质量的教育服务。其次,制定相关的条例可以确保培训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教育质量,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和竞争力,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机会。

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该注意哪些条例呢?首先,要考查培训机构是否有相应的办学许可证或者证明材料;其次,要考虑教育质量保证的措施,例如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师资队伍等;还应该关注培训机构的教学评价和课程有效性,并在选择时综合考虑价格、地理位置、课程安排等因素。

近些年来,我也在不少培训机构中学习过各种课程,总体来说,良好的培训机构和良好的学习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在参与培训时,我会认真地选择适合的课程和机构,思考自己的学习目标并制定计划,按照计划严格执行课程,并在学习过程中及时和老师沟通,寻求帮助和建议。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优秀培训课程不仅能够帮助我的职业生涯和工作,还可以为我的日常生活带来乐趣和经验。

第五段:结论。

总之,对于培训机构学习条例的关注和遵守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维护整个行业的健康和促进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获益。同时,作为个人来讲,也应该认真思考自己的学习需求和目的,并在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时谨慎考虑多个因素,以期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职业和生活目标。希望这篇文章对于大家有所帮助并产生一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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