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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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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优质15篇)
2023-11-19 08:55:26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积累和体验的总结,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发展。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审视自己的文字表达和语法错误,保持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以下范文是根据实际经验总结而成,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有所启示。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一

引言:

在如今投资项目多种多样的时代背景下,项目投资管理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作为一个项目经理,我积累了一些项目投资管理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项目投资管理的理解与感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段落一:制定投资策略。

项目投资管理的第一步是制定投资策略。在制定投资策略时,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如行业前景、资金来源、投资成本等。对于行业前景,我们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分析市场需求与竞争状况来进行评估。对于资金来源,我们要考虑以何种方式来筹措资金,如自有资金、贷款或者合作伙伴投资。同时,还需评估投资成本,包括资金、人力资源、时间和风险成本等。准确制定投资策略是项目投资管理的关键一步,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回报率。

段落二:风险管理。

项目投资过程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因此,风险管理是项目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如项目执行团队的成员能力、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等。外部风险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自然风险等。在风险管理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通过评估项目面临的风险及其概率和影响程度,为各种风险设定相应的控制手段和应对措施,并及时对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

段落三:资源配置与管理。

在项目投资管理中,资源配置与管理是十分关键的一步。资源包括资金、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等。项目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合理配置和管理这些资源。在资源配置方面,我们要根据项目的需求合理决策,并对资源进行优化分配。在资源管理方面,我们要确保项目所需资源的及时供给,并且做好资源的跟踪和监控,以及妥善处理资源的变动和调整。只有合理的资源配置与管理,才能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项目投资预期的效益。

段落四:项目执行与控制。

项目执行与控制阶段是项目投资管理的关键环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们要依据项目计划,合理分工与协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条不紊地进行。在项目控制方面,我们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控制机制。通过制定和执行标准流程、制度和规范,来保障项目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还要及时收集和分析项目执行中的数据和信息,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执行方案。项目执行与控制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质量、成本和进度。

段落五:项目评估与总结。

项目评估与总结是项目投资管理的最后一步。在项目结束后,我们要对整个项目进行评估,分析项目的成果与问题。在评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次的项目投资管理积累经验。同时,还要对项目的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和统计,以便对项目投资的有效性和效益进行评估和反馈。只有不断总结与改进,才能提高项目投资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结论:

项目投资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精细的过程,需要项目经理具备多方面的能力。通过本文的介绍与分享,希望能够对大家了解和掌握项目投资管理的关键要点有所帮助。项目投资管理需要全面考虑各个环节,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和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投资效果和回报率。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二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一、项目代建制概述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的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

(1)设计-建造总承包。

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3)交钥匙总承包。

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但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管理,如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

代建制与以上两者的突出区别在于: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而不论总承包商,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项目使用单位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超脱出来。

三、代建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1、代建制的范围。

代建制的范围一般比建设监理的广,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2、代建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主要应用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依据承发包合同对施工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仅作为业主管理的一种补充或辅助,或者说,施工阶段业主方的管理仍以业主为主导,监理工程师在其中仅起辅助作用。

四、项目代建制的作用。

1、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过去,有人将一些决策失误的政府投资项目称之为“三拍”项目,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上项目拍拍脑袋,干项目拍拍胸脯,失败了拍拍屁股。现在,政府在上项目时与过去相比,已经理性很多,不少项目在前期也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不可否认,仍有不少项目在决策时还是比较草率,不切实际、盲目攀比、跟风上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一批项目所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上是“可批性”报告。同时,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喜欢将效率简单化为速度,硬性压缩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可行性研究深度远远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常常给项目建设带来不便、埋下隐患。

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在代建制下,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这将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2、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自建制下,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一般是行政式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建班子也都是从单位中临时抽调的人员。有时候,尽管业主是最重要的角色,但管理团队中连一个行家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单位对于项目的管理必然是低水平的管理,并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优化。同时,由于人力、物力的分流,必然对使用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3、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前期工作的不够深入,决策的随意变更等因素,容易造成投资一超再超;通过各种关系进入挤进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使严格的质量控制成为难以达到的目标;由于跃进式或赶超式发展的历史情结,政府官员偏好于抢工期,以项目提前竣工作为进度控制的目标,而不顾是否科学合理。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

4、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5、有利于遏制腐败。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6、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容易“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除了建设单位管理经验不足这个浅层因素外,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利益群体都是“三超”的受益群体。尽管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会按照一些政策加以限定,但对少报多建、追加投资、超标装修等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缺少有效的调控制约手段。

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

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察、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五、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9)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项目代建制的合同类型。

1.第一种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在项目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2.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3.第三种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

“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用好“代建制”这个灵丹妙药。

2010年08月17日18:23【】【】。

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2006年以来,广东推行代建制,并在全国成立了首个专业的管理机构——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有效隔离了代建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的公务人员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直接利益关联。(《人民日报》2010年08月17日)。

什么是“代建制”?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建设(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与功能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定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代建人),委托其进行项目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为什么要推行“代建制”?当前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中,我国一直采取行政部门组建基建指挥部(办公室)的方式来组织建设,这种方式被称为“项目开了搭班子,工程完了散摊子”、“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致使投资失控、工期拖延、质量不保等现象屡有发生。如项目使用单位经常为了使用功能的增加而随意更改设计,再向政府申请追加投资,结果使投资概算在追加中不断被突破。

建设项目“代建制”不是新生事物。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代建制”。

“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政府工程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政府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这便意味着权力从该环节的退出,可以说从根本上杜绝了“首长工程”的后路。

“代建制”这个解决建筑领域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实际操作过程,首先,政府在做法上要有改变,敢于放手,整个招投标政府不参与,而是由代建方实施招投标,避免权力寻租的空间。其次,政府同代建商签署的各种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具有可操作性,要真正能够对代建单位实施有效监督。三是以制度规范“代建制”运行,尽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以“代建制”形式进行管理的投资项目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以实现“政府监管、业主投资、代建管理、各负其责”的目标。

“代建制”的灵魂是“隔离”,既要物理隔离,更重要的是真正的权力、利益隔离。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三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科目包括:《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四门课程,现在再通篇的研读教材时间时间还是允许的,但要注意的是,在这两个月当中,一定要有针对性的去通读教材:针对考试大纲,提纲契领的去看书,有针对性的进行复习备考,以免落下重要的知识点。同时,要多做几套历年试题及模拟试题,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站点提醒广大考生:在这两个期间所做的试题,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一方面是让自己提前进入考试状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考试时间的`把握;同时,要把每一套题中所出现的错误回到教材上找相应的知识点,把错的地方搞懂,做到心中有数。

对于部分参加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网络辅导的考友,抓紧时间把整个课程过一遍,找出自己曾经遗留下的问题,着重要把老师平时讲课过程中提到重点内容再仔细研读,汲取老师专家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相信会让你受益匪浅,事半功倍的。

考前准备好充分的知识固然重要,但同时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心理调节能力的作用也不可小觑。所以在考前这两个月的时间里,要养成合理生活作息时间,适当的注意一下日常饮食营养,为考试准备好一个精力充沛的身体,同样会对考试的好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四

为解决资金使用规划问题,种子企业可采用构建多角度、综合型财务模型的方式。首先,项目部要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事前阶段要进行调研,根据企业发展目标、项目实施能力与经济因素制定实施方案,避免由于内外部条件引起的项目执行与设计不匹配现象。其次,财务模型建立阶段,财务工作者应充分发挥能力,在优惠政策利用、采购方案等模型构建中尽可能细化内容,避免因利润问题造成的工作重点偏移现象。财务模型构建完成后,企业要充分分析与识别企业项目对自身收益影响的敏感因素。同时,国家也应为此做出努力,如设置资质、品种、设施方面门槛,限制财务规划能力不足的企业进入;确定项目功能与目标,避免削弱企业建设积极性;提升育种手段及能力,为产业化发展团队提供便利等。

事前控制上,企业应该对抓住项目建设内部控制关键节点,如立项分析、项目预算编制、合同管理、授权审批等机制的建设,严格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面职责。事中控制上,若出现项目管理人掌握关键技术的情况,就应当将新建管理团队与管理者的职责划分清楚,确保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并形成书面性规范。同时,企业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状况,制定完善的审批流程,变更申报上,应当在书面文件中列示变动中的技术变动、成本变动、可能影响等,强化成本控制,以保障项目顺利执行。事后控制应当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评价项目基地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收益等,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追究问责的依据。

首先,要严格制定预算管理制度,一方面,由独立的项目部与财务部门共同收集项目信息,组织项目预算编制;另一方面,基于项目预算编制,设立财务指标,如预算比、完工率等,按指标施行月跟踪制度,形成月报告、专项报告等。其次,要重视竣工结算落实,分析投资回报率、剩余收益能力、运营能力等关键指标,对项目进行财务评估,以实现绩效考核,为后续工作留足经验。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与预算区分开来,是针对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分析对比融资成本基础上,合理安排现金流的举措。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应详细到月,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与设计方案,落实资金使用。同时,从使用计划出发,企业可以构建全程的进度监控机制,团队应当按月以跟踪报告的形式上报项目进度,财务人员在接收报告后,合理更新调度项目资金,避免无效占用引发的.成本提升,避免现金流问题。

第一,针对项目建立独立的账套。在“企业会计核算”账中针对专项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按实施方案建立下属二级、三级科目进行项目核算,对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在企业财务账套里单独归集在一个科目中核算。如,统一归集到管理费用一研发费用科目中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分科目、分项目核算。再如,涉及工程的透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及其明细科目核算。同时在企业账之外建立独立的“项目专账”账套,将项目资金和企业配套资金统一纳入该账套核算,根据项目财务管理要求建立明细科目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凭证单独复印出来独立装订,形成一套完整的项目报表,保障月度终了与企业账套中该项目的所涉及科目发生额核对无误。

第二,精细化管理,避免挤占及挪用。如分设农业专项资金为特定用途资金、经常性资金、建设性资金三类,强化项目结余资金管理,以项目需求为起点,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刚性。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五

所谓团队就是一群人以项目或任务为导向,成员之间同心协力,用群体的智慧结合成巨大的创造力,高效地实现团队共同的目标,提到团队,我们一般指的是高绩效的团队,而非一般意义上普通的团队。根据以往的调查和研究资料,我认为高绩效的团队应该具备以下的特征:

1、拥有共同的价值观。拥有共同的价值观既是解决团队中矛盾、争论和冲突的关键,又是把个人目标整合到组织目标,增强团队凝聚力,最大程度上发挥个人效能的有效方式。缺乏共同价值观的团队就如同一盘散沙,失去了作为一个整体运作的基础,很难发挥1+12的整合效应。

2、支持性和开放性的持续沟通能力。开放的和支持性的团队沟通能力是高绩效团队的一个基本特征。在高绩效的团队里,领导者只相当于协调人的角色,并不主导一切,所有的团队成员都是平等地工作。他们不仅具备对个人绩效的承诺,同时也具备对团体绩效的承诺。支持的和开放的持续沟通可以增强团队内部的人际教能,团队成员可以更有效地共享知识、经验,并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使团队更有效地增长知识,提高团队潜能。

3、团队成员良好的工作能力和较强的协作意识。在高绩效的团队里,每一个团队成员基本上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因此必然要求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确保能够独立承担团队任务中的某一部分具体工作,从而确保团队的每一个成员都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保证团队整体工作顺利完成。从另一方面来看,团队成员在独立完成自己承担的那部分工作的同时,还应该相互协作。通过在工作过程中的交流与沟通,发现问题,彼此相互促进,不断改善团队整体的工作质量。同时也确保每个团队成员的努力方向与团队整体工作目标相一致。

4、团队成员的高水平参与和相互学习。团队成员的高水平参与是决定团队绩效的重要变量。因此,高绩效的团队在团队决策、问题解决过程中应尽量让所有团队成员参与,而不是由一个或一些较强的成员或管理者操控。此外,在一些团队中如果有一个唱反调的成员,对于高绩效团队的建立、维持、发展都是有裨益的。同时,在高绩效的团队里,团队成员应具有很强的相互学习能力,善于从他人身上发现对提升自身能力有利的因素,不断提高自己长期的工作能力。而这种相互的学习活动在客观上也提高了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可以带来积极的回报。

5、高的工作效益。高的工作效益是高绩效团队最终结果的体现和典型特征。

团队成员在共同的目标、兴趣和心理相同的前提下,其专业、技能、性格、资历的构成最好是异质的,这样会兼顾多种专业领域、多方面技能和具有相互关注。尊重的互补基础。而有效的团队领导者是那些能在关键时刻为团队指明前途所在,让团队跟随自己共同度过最艰难时期的领导者。

2、建立有效团队激励机制的奖酬系统。有效的激励是企业长久保持团队士气的关键。有效激励要求正确地判断团队成员的利益需求,给予团队成员合理的利益补偿。这就要求团队采取的奖酬系统不但要公平、合理,有效激励团队成员,而且要以提高团队凝聚力为目的。首先。团队采取的奖酬方式要把团队的绩效和个人的绩效结合起来,以团队绩效为前提基础,当整个团队完成指定任务后,团队成员的报酬将依个人绩效而同比增加。其次,要把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结合起来,以物质激励为基础,但要慎用、少用。更加强调精神层面的激励,而最有效的精神激励就是对人真诚的尊重和信任,对成绩及时有效的肯定,增强团队成员的成就感,这一点对于现代企业中自我尊重、自我实现霈求强烈的年轻员工来讲尤其重要。第三,要把内在薪酬和外在薪酬结合起来,以工资、福利,奖金等这些从生产劳动和工作之外所获得的报酬为基础,更强调团队成员从企业生产劳动和工作程本身所获得的收益,如:富有挑战性和趣味性的工作、个人成长和发展机会、能够参与决策和管理。弹性的工作时间以及和谐的人际关系等。显然,员工对后者会更加重视,其激励力也会更大。第四,建立员工的归属感,在员工清楚自己角色的基础上,为了企业的未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尽力吸引住员工,留住员工的心,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我们应积极帮助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让员工更好的规划自己,规划自己的人生方向,而这也是在帮企业自己规划人才。只有员工能更好的开发自己的潜能,实现自我价值,才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价值。除此,还应举办职工职业培训班以提高员工的技能,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等为目的以及岗位轮换制等等,这样,对于员工更好的做好自己的角色以及留住员工的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企业留住人才,关系到企业的“百年大计”。

4、对团队成员进行体验式培训。体验是使人能够将身心融入其中,并能留下个性化的、难以忘怀的回忆的经历。体验式培训是高绩效团队的组建、维持、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极其有效的工具。大多数体验式培训是为帮助组建和维持团队而设计的。培训的目的就是将团队建设中的疑难问题提到桌面上来,加强团队成员间的沟通、培养个体和群体反省的习惯以发展一种积极向上的氛围。在体验式培训中,往往让团队成员参加敏感性训练、拓展训练或一些工作活动之外的集体活动。体验式培训在团队发展人际关系和社会水平的能力上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工具。

5、加强团队学习。所谓团队学习是指团队为了促进整体合作与实现共同目标所经历的学习过程。团队学习首先要求所有团队成员必须开诚布公,摊出心中的假设,将个人的观点明确地表达出来。以便接受别人的询问,而进入真正一起思考的过程。其次是参与者必须视彼此为伙伴,以消除沟通的障碍,能更深人地了解别人的意见并减少不安的感觉。第三是要有一位辅导者作为团队学习过程的顾问,帮助成员进行顺畅而无拘束但又不偏离主题的讨论或会谈,并在必要时介入以加深成员对讨论内容的认识。对于现代企业来讲,知识的更新速度相对异常迅速,所以对于企业的员工来讲,团队学习,建立学习组织就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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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项目投资,以寻求更多的商机和利润。然而,在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了管理的重要性和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此,我将分享我对项目投资管理的理解与感悟。

首先,项目投资管理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在进行投资之前,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目标和期望,同时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规划。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避免投资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通过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目标,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项目的发展方向,提前预知风险,以便在后续的项目实施中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决策。

其次,项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许多选择和困难。在做出决策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市场需求、行业竞争以及自身实力等因素。同时,我们还需要综合利用各类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判,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面临风险和挑战,但只有勇敢面对并找到解决方案,才能使项目取得成功。

第三,项目投资管理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投资本身就伴随着风险,尤其是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因此,在进行投资之前,我们必须充分评估和管理风险,以避免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在风险评估中,我们需要对项目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清晰地界定,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还需及时监控和调整,以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影响。

第四,项目投资管理需要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项目投资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繁琐的过程,需要不同部门和个人的密切合作。团队合作和沟通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败。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团队的组建和管理,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只有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我们才能够充分利用每个人的智慧和力量,迅速解决问题和推进项目的发展。

最后,项目投资管理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投资管理是一个不断进化的领域,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在此过程中,我们应有较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与行业内的专家和同行进行交流和分享。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环境和挑战,提升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项目投资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困难的过程,需要我们具备明确的目标和规划,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不断学习和提升。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我们才能更好地管理和运营项目,实现我们的投资目标。希望通过我的分享,能够为广大投资者和项目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思路。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七

引导语:《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凭证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一)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投资计划具有信用增级安排的,应当包括信用增级的法律文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可行性分析;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履约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履职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费率水平。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通过受益凭证表明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转让受益凭证。受益凭证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益凭证转让的,受让人承继原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投资计划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凭证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作为投资计划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代其履行委托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投资计划的投资可行性;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

(五)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二)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未依照有关规定注册的投资计划;

(二)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且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受托人与托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具体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

受托人应当按照注册机构的要求报送注册材料。受托人报送的注册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核,不对投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事宜;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条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一)受托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受托业务;

(二)受托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融资主体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利用投资计划财产牟取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或者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任何方式提供保本或者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八)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十)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为同一人,且不得与融资主体具有关联关系。

托管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托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托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五)确保融资主体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六)负责投资计划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七)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九)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托管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托管业务;

(二)托管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托管人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托管人负责相关托管事宜。

第四十八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融资主体、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融资主体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一条 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五十二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三)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四)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五)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七)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一)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二)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独立监督人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情形时,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独立监督人负责相关独立监督事宜。

第五十七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八条 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融资主体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投资计划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明示投资计划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以及风险承担原则。

第六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三)重大事项、突发紧急事件和拟采取的措施;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信息。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年度管理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相关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提交投资情况的报告。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所有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三)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融资主体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六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六十八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对投资计划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资金性质、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投资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投资、自担风险。

第六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项目评审、审批决策、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受托人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并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七十条 受托人应当健全投资问责制度,建立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须由风险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七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七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加强对融资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根据投资计划投资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履行受托职责。

第七十三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

第七十四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七十五条 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者突发等风险事件,各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受托人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风险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 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露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九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凭证。

第八十条 为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八十三条 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比例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非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保险资金以投资计划形式间接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3月14日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同时废止。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八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项目投资管理成为各个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作为一名项目经理,我有幸参与并领导了多个项目,积累了一定的项目投资管理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项目投资管理的心得体会,以期能给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第二段:充分调研是成功的关键】。

项目投资管理的第一步是进行充分的调研。在项目立项之前,对市场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了解市场需求、竞争对手、相关政策等信息,我们才能全面评估项目可行性。此外,还需要进行技术、财务和风险等方面的评估,确保项目能够在预期时间内实现预期目标。通过充分的调研,我们能够更准确地把握项目投资方向,减少后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段:精细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项目投资管理的关键之一是进行精细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在项目计划和预算编制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变数,并做出充分的准备。同时,我们还要合理分配和利用项目所需的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要及时监控和控制项目的成本,并及时调整预算和策略,以应对市场的变化。通过精细的预算和资金管理,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风险,并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第四段:有效的团队管理和沟通】。

项目投资管理中,团队管理和沟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项目经理,我要善于发挥团队成员的优势,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并激发团队成员的潜力。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够加强协作能力和提高工作效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与各个相关方进行及时而有效的沟通,保持信息的畅通。只有团队成员共同努力,才能使项目取得最佳的效果。

【第五段:风险管理与持续改进】。

在项目投资管理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因此,风险管理是项目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我们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此外,我们还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和竞争的变化,及时调整项目策略,以适应环境的变化。除了风险管理之外,我们还应该保持不断的改进和学习。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我们能够发现问题和不足,并不断改进和提升项目管理的水平。

【结尾】。

通过多年的项目投资管理实践,我深刻认识到项目投资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只有通过充分的调研、精细的预算和资金管理、有效的团队管理和沟通、全面的风险管理和不断的持续改进,我们才能够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投资回报率。希望我分享的这些心得体会对读者有所启示和帮助,让我们一起努力,将项目投资管理做得更好。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九

[论文摘要]随着公司对外投资规模的日益扩大、投资项目的日益增多、投资领域的日益延伸,加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和安全将成为公司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就如何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和及时回收投资收益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根据2009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核心理念“保增长、调结构”,结合南京市提出的“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及集团“打造成多元化、区域性、立体式的企业航母”的总体战略,公司将定位由投资经营服务型企业向投资收益型企业转变,力争成为集团二级投融资平台。截至目前,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累计达到3.2亿元,年投资收益约4000万元,投资范围涵盖房地产、金融、能源和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方式以参股为主,控股为辅。

在“十二五”期间,公司将依靠自身力量努力打造“交通投资”品牌,力争早日实现稳定、丰厚的投资收益,为集团“十二五”期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充性资金。期间,公司每年对外股权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累计对外投资预计将达到4亿元,预计综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15%。

公司投资领域已涉及地产(住宅与商业)、金融、能源和文化传媒等领域。“十二五”期间,公司将继续深化对上述领域的投资,进一步进入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地产领域的保障房项目、金融领域的基金投资项目。

随着公司对外投资规模的日益扩大、投资项目的日益增多、投资领域的日益延伸,加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和安全将成为公司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就如何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和及时回收投资收益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按照财务标准对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进行归类、跟踪和监控。

对外投资项目的收益可以有会计收益与财务收益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会计上看来,只要账面收入大于账面成本,即意味着收益的取得。而在财务上则首先要求实际的现金流入量大于现金流出量,即现金净流量大于零;考虑到时间价值因素,不仅要求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更要求现金流入量的现值大于现金流出量的现值,即净现值大于零;考虑到机会成本因素,不仅要求净现值大于零,同时还必须大于机会成本。

公司应根据财务标准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和实时跟踪,按照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收益财务标准,及时对已投资项目采取加大投入、保持现状、及时清理退出等措施保证公司投资项目的质量,也保障了公司的整体利益,控制和促进公司投资活动的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外派监事会财务监督工作。

1、加强以财务为核心的全程监督。

外派监事会通过列席参加相关会议、开展调研、查阅报表、实施质询、专访谈话等方式对企业重大的财务情况、资产运作、资产质量及经营者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基本环节,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1)以重大决策为重点开展事前监督。在企业决策前,监事会可对有关决策项目提前介入并调研论证,着重从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角度进行判断,向决策层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企业决策时,监事会可以对企业决策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以重大经营活动为重点开展事中监督。外派监事会要紧扣企业中心工作,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监督检查,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确定检查目标和检查工作方案,有选择地对企业重大投资、重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经营活动深入了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以企业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为重点开展事后监督。外派监事会要对企业财务运作、投资担保、经营效益、资产运营、利润和薪酬分配等重点问题进行审查,对已发生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促进企业规范运行。

2、加强对企业内控有效性的监督。

强化监事会财务监督职能,必须加强对管理环境和管理机制的监控,尤其要加强对企业内控有效性监督,对企业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有效性的评估,评价企业内控制度在合理保证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性、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有效性,督促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人员管理。

财务上对人的管理,即对外派投资企业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完善的制度都是人制定的.,而它的执行与实施效果完全是依赖于人的素质与能力而定。如果没有适当的财务管理人员,就无法满足公司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对人员的管理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实行严格的选聘标准。

财务人员良好的素质是公司向投资企业派出财务经理和出纳以保障公司利益的关键。

2、实行专职制度。

对于向投资企业派出的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建议实行专职制度,便于更好地掌握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实行定期汇报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召开一至两次部务会议,专门汇报交流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及管理心得,其中重要的财务信息应及时汇成文件上报公司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以利于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

4、实行定期培训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为尽决跟上这种变化,公司财务部门需要不断地培训。定期培训制度一是适应会计制度的变革,随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二是向国际惯例靠拢,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了解,以适应国际化的步伐,三是加强对科技动态与财会专业的发展等相关业务的了解,比如,已进行过包括新旧会计制度的对比、企业价值评价、内资企业与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的比较、网络与会计、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异同系列专题培训。力求使派往投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拥有较高的财务前瞻性及较综合的财务管理能力。

5、实行外派人员:重绩效考核制度。

公司对于外派投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出纳等财务人员,除了参加投资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评外,更主要是要参加公司对外派人员绩效考核体系。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

财务上对人的管理,即对外派投资企业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完善的制度都是人制定的,而它的执行与实施效果完全是依赖于人的素质与能力而定。如果没有适当的财务管理人员,就无法满足公司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对人员的管理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实行严格的选聘标准。

财务人员良好的素质是公司向投资企业派出财务经理和出纳以保障公司利益的关键。

2、实行专职制度。

对于向投资企业派出的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建议实行专职制度,便于更好地掌握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实行定期汇报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召开一至两次部务会议,专门汇报交流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及管理心得,其中重要的财务信息应及时汇成文件上报公司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以利于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

4、实行定期培训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为尽决跟上这种变化,公司财务部门需要不断地培训。定期培训制度一是适应会计制度的变革,随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二是向国际惯例靠拢,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了解,以适应国际化的步伐,三是加强对科技动态与财会专业的发展等相关业务的了解,比如,已进行过包括新旧会计制度的对比、企业价值评价、内资企业与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的比较、网络与会计、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异同系列专题培训。力求使派往投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拥有较高的财务前瞻性及较综合的财务管理能力。

5、实行外派人员:重绩效考核制度。

公司对于外派投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出纳等财务人员,除了参加投资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评外,更主要是要参加公司对外派人员绩效考核体系。

四、制度设计。

设计财务管理制度,也就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系统、一定的规章制度保证对投资企业管理的有效实施。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应该是一个系统,对于投资项目来说,它起始于项目的考察论证阶段,结束于项目资本变现退出,贯穿于公司资金一资本化一资金的长循环之中。

1、投资前期财务评价。

项目投资前的财务评价很重要,它关系到投资项目的价值认定问题,没有较大价值的项目是不值得投资的,但投资的价值点在何处,它是否真实可靠,这不能仅仅根据项目的技术是否先进,有没有市场来定性判断,还要做细致的经济可行性及投资价值的评价。财务评价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缺乏财务评价的经济可行性是令人怀疑的。在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中,其中一个环节就是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由财务部门参与并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公司要制定一套标准的《尽职调查一财务可行性分析工作底稿》,从搜集资料的完整程度到资产、负债、权益的个体评价的认定细节做规范性的描述,使投资评价工作有章可寻,对投资项目的论证过程起到既有提示又有要求的作用。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前调查与了解是否充分,对其价值的判断是否准确,定价是否合理,谈判条件是否有利,直接决定了投资后管理的难度,也决定了将来退出时获利空间的大小,因此,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各种评审就显得非常重要。公司财务部门和投资部门对可行性报告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项目的投资价值,规避投资风险,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现保值、增值的必然阶段。一般在公司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文本时,从财务审核与监督的角度出发,应专门设计财务管理方面的约定,其中包括由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和出纳的约定,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约定,对股东定期公布财务信息的约定等等。这些必要的法律文件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权和监控权,从而更好地保证了公司在投资企业的收益权。

五、管理手段。

在财务管理具体实践中,实行纵横交叉的网络式管理,可以既保证对投资企业的动态全面了解,又重点掌控一些核心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财务负责人单任制和轮岗制。

财务负责人单任制即由公司派出唯一的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投资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优点是控制比较严密,管理风险小,缺点是一个企业一个财务经理,管理成本高。但作为国有企业,公司必须采取这种管理方式。同时,公司规定外派投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后进行轮岗。

2、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

对所有公司对外投资企业,采取聘请我们信任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进行管理。

3、数据库管理方式。

随着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越来越多,项目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控难度确实越来越大,公司需要在现有的管理成本下实现对已投资项目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于是,我们建议尝试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方式进行横向动态管理,也就是公司建立数据库的形式实现对已投资项目财务状况的动态了解和掌握,主要设立三级财务数据系统,一是大量的基础财务数据,这是对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判断的基础,二是在此之上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种比率分析数据,通过对各种比率的分析了解,可以掌握投资企业的动态财务状况及趋势,三是在一、二级数据的基础上设计的预警系统,比如,发现投资企业的现金保有量不足三个月的消耗量等情况,系统会自动预警。我们希望通过数据库这种规范、标准的动态反映,满足公司各类人员在对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录:企业集团内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几个问题之我见[j]财务与会计,(1)。

[2]郭奕宏:浅谈会计委派工作应注意的问题[j]鞍山财会,(7)。

[3]冯卫东、胡兴国:对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若干问题的认识[j]财务与会计,200l(5)。

[4]唐俐: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选择[j].会计之友,(2)。

[5]阎同柱、李鹏、詹正茂:全方位透视母子公司管理[j]企业管理,2001(9)。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一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得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土地整理则备受关注,如果不积极做好土地整理工作,那么则会给我国农业带来影响。从全局分析,土地整理所耗费的时间比较久,尤其是项目投资中会设计到大量的资金,这种发展趋势下如果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措施,那么则会导致各类缺陷与不足现象,所以,积极强化土地整理,提高项目投资财务管理效率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从整体角度分析,在新时期加强土地整理提高项目投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外部角度分析,积极提高项目投资财务管理符合新财务制度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够满足财务发展的基本需求,尤其在当前的发展模式下,土地整理过程中项目投资财务管理关系到了土地整理开发的实际性与全面性。从内部角度分析,提高项目投资财务管理效率,能够促使土地整理过程中各项资金的合理性与全面性,并且还可以实现整个工程预算、概算的有效性,对提高土地整理具有推动性。

(一)做好制度工作。

其一需要做好账簿设置工作。在土地整理中,其投资项目财务问题十分重要,且投资资金关系到了土地整理的质量,所以需要积极对投资资金加以概述,可以设置账簿,或者单独开户,真正形成专款专用。其二是做好总分类账会计科目设计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需要设置应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银行存款、其它收入等总分类账会计科目。其三是做好明细分类账会计科目设计工作。

(二)做好资金调拨与管理工程。

从某个角度分析,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好与坏关系到土地整理的有效性,其中资金调拨与管理便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整个项目完成的重要因素,在这一发展趋势下,第一,相关财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实现与财务部门、主管部门的交流,还要将该项目的实际发展情况,包括进度、财务结算等情况进行汇报,从根本上上保证资金调拨的.全面性。第二是要做好货币资金管理,因为该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可使用大额现金结算,工程部门可以采取备用金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结算,此外,对于单位之间的来往,需要采取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财务印章要进行分别保管,真正保证每一笔付款业务的有效性。第三是工程施工费结算问题,财务部门需要对施工的整体情况,包括进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均有所了解,在结算费用的时候,施工单位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保证发票的金额与工程的完成量保持一致,且付款金额需要与审批的付款数一致。第四是拆迁难补偿费结算,在进行结算的时候,拆迁补偿费的发放顺序不能与初期调查统计顺序一样,在结算的时候需要按照实际的支付顺序进行发放,另外,很多情况下,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比较大,所以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

(三)做好工程竣工管理工程。

通常情况下,工程竣工之后,财务部门需要积极参与到项目竣工验收之中,等到工程竣工之后,财务部门需要做好《财务竣工决算书》,还需要办理各项竣工资产的各项工作。其中,《财务竣工结算书》所涉及到的内容众多,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的任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以及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各项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项目投资中的预留费用、财务管理情况等。且还需要在工程竣工完成之后,验收合格后将竣工决算材料以及其它数据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整理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尤其在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各个地区政府部门需要加强重视起财务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岗位责任制度,并且还需要从实际角度入手,包括做好准备工作、基础工作、资金调拨管理工作、工程竣工管理、制定资金控制制度等,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在强化土地整理时提高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张祺,王会,赵灵灵,袁斐,李丽莉.强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确保实现项目投资效益——以辽宁省丹东市为例[j]..吉林农业,,(09):103-104.

[3]徐伟.对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探讨[j].职业技术,,(07):130.

[4]杜静,王瑷玲,马云波.土地整理效益模糊综合评价比较研究——以宁阳县两个土地整理项目为例[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03):562-568.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二

项目的成功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完成项目验收、收到项目回款,或者从项目中获得多少利润等。这只是一个项目的完成,并不意味着项目的成功。

项目管理是一种以目标为导向的管理模式,也是目标管理的一种最佳应用。完成项目目标(当然,项目目标本身应该是正确的),就是一个项目成功的标准,否则就意味着项目的失败。

个人认为,项目管理的精髓只有三个字------控制力!

那么,项目经理的控制力来自于哪里呢?

1.人格魅力。

a)从这点来说,并不是什么人都适合做项目经理。要成为一个好的项目经理,必须要有良好的人格魅力。反之则未必。

b)人与人的接触,是从第一印象开始的,从第一印象到最终印象的过程中,第一印象可以构造一个良好的开端,人格魅力就是良好第一印象的重要因素。

c)项目经理的人格魅力是项目经理与客户、项目团队和其他项目干系人沟通时,能否得到别人对项目经理本身认可或认同的最重要因素。

d)总之:良好的人格魅力,能得到客户和团队的尊重。

2.业务能力。

a)业务能力的强与弱,决定对客户需求的把握程度和对需求变更的控制力度。

b)良好的业务能力,能把握好什么需求是该做的,什么需求是可以拒绝的;什么需求是可变更的,什么需求是不可变更的。不会因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因素而影响业务需求的本质。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让团队只做正确的事。

c)总之:良好的业务能力,能得到客户和团队的信任,从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项目氛围。

3.管理能力。

b)良好的管理能力,能合理的利用有限的项目资源。项目资源即不是越强越好,更不是越多超好。过多的项目资源不但会造成资源浪费,成本增加。资源分配不合理,项目团队成员个性冲突,还会造成扯皮,影响团队情绪,最终影响项目进度,并降低项目质量。

c)使用适合项目的资源,并充分授权,让项目团队成员对项目真正负有责任感。使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挑战力和压力,这样,才能让团队成员在分享项目成功的同时,得到自身的成长和提高。

d)总之:使用比合理略少的项目资源,能让项目进度适度紧张;让团队适度加班,在紧张的项目氛围中,没有时间扯皮和推诿,反而可以提高项目进度,增强团队的信任感,从而提高项目质量。

4.理解力。

a)项目目标通常不是十分清晰和明确的,尤其是在项目初期阶段。良好的理解力可以保证对项目目标理解的正确,而不是模棱两可。

b)良好的理解能力,能让项目经理合理地把握好项目干系人的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

c)理解力的强弱可以从项目干系人的利益是否平衡的情况来得到体现。

5.沟通能力。

a)作为项目经理,百分之七十的时间用于沟通,而要达到有效沟通的目的,内心深处必须要有“人人平等”的信念。这种信念不是挂在嘴边,也不是记在心理,而是要融入到骨髓中,这才是有效沟通的“最底层”条件。

b)良好的沟通能力,才能收集对项目有利的信息并发布给合适的人。确保项目信息的对称和透明。

c)良好的沟通能力能确保对团队成员授权时,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确认团队成员的理解是否明确并且正确。

6.决断力。

a)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冲突甚至于争斗。这时,必须要有良好的决断力,在让项目利益损失最小的情况下,快速解决问题。

b)良好的决断力能确保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因为某些人的过多或过分影响而偏离项目目标,使项目总是围绕项目的核心目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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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不仅在数量上逐年增加,而且在规模上也不断扩大,加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使政府投资项目在整个经济社会投资中的占比大幅提高。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文阐述了项目资金使用的重要性,并给出一些控制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建议。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建设单位经政府批准为进行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而委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和各级财政拨款的资金。

政府性投资项目从总体上看具有投资规模大、资金流量大、公益性强、受公众关注程度高等特点,但在个体项目上却存在资金不到位、投资超预算数额大的问题,并因此引起资金安排缺口,从而给政府投资项目带来很大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压力。如此巨额的投入资金,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是不够的。如果资金使用过程防范不到位、过程控制制度不健全,就不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大大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十分重要。

合的监管模式,从多角度、多方式、多主体来保障建设资金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一)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

1.为了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财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账户实行由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双控”管理的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资金时,必须填报《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合同付款进度表》和《项目资金内部审批表》等资料,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为:(1)财政监督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和盖章是否齐全;(2)付款方式与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是否相符;(3)累计付款数额是否准确;(4)付款资金是否有预算计划或相关文件;(5)资料上涂改或修改的地方是否经相关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6)审核收款单位的原始发票是否符合要求。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可根据审核无误的资料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承包单位账户。

3.项目建设单位每月与国库支付部门核对项目资金支付数据,并将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送交国库集中支付部门。

4.项目建设单位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和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到位以及使用、偿还情况相关资料,方便财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项目资金的具体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银行对工程承包商的资金监控。

包商向上级单位及相关单位支付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相关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及材料验收单、材料运输单等有关资料,同时材料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4)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及项目实际资金情况,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允许向其上级部门缴纳管理费用。(5)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对各个项目承包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6)检查结果及整改通知单于检查完成之日起15日内发送到各个承包商。下月资金检查时将对上述整改情况进行落实,若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按时交纳资金计划及使用情况的单位,将依据《工程施工工作考核办法》对承包商进行考核。(7)为了防止承包商挪用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将承包商的资金进行“双控”,并不允许承包商用网银进行款项支付。

2.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加强对承包商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商和监管银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具体内容如下:(1)承包商必须在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账号;(2)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承包商在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3)承包商应将项目建设单位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工程施工;(4)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承包商将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有权中止工程款的支付,直至承包商改正为止;(5)监管银行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商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工程建设,对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1.预付工程款的控制。预付工程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是指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准备的款项。针对该款项支付的控制程序如下:(1)工程承包商具备施工条件且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开工预付款申请,由监理公司和业主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盖章认可,同时承包商还应提供合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保函等资料;(2)工程部、合约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3)。

财务部对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核对,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4)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2.工程进度款的控制。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工程进度款是整个项目资金中支付最频繁、数额最多的款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控制程序,具体控制如下:(1)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报表应写明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并和现场签证等资料一并提交工程部;(2)工程部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付款情况、合同约定和施工要求等进行核实,再由合约部根据工程预算和上述资料再次审核,最后由工程部、合约部负责人签署意见;(3)财务部根据工程部、合约部核定的已完工工程计量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工程进度款金额,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4)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3.工程结算款的控制。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支付的款项。竣工结算款的完成标志着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权利义务的结束,因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具体控制程序如下:(1)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工程部、合约部和财务部对结算金额、累计支付金额、欠付金额、工程质量的质保期限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2)档案资料室确认工程技术资料是否交齐全,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3)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4.所有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应对每个工程项目设立电子台账,记录工程概况、形象进度和合同明细执行情况表(包含合同内容、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累计完成量、累计支付款和累计欠款)等,同时每季度将项目电子台账的原始资料单独装订成册,并在目录上注明付款日期、凭证号,方便不同人员随时查询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结束语。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安全、合理和使用效率,因此资金使用控制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目前在资金监管方面还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从而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四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七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一)投资计划。

说明书。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投资。

申请书。

(二)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六)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

建议书。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三)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

(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

(七)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十二)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投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核的投资计划;。

(三)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

(四)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五)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六)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七)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九)最近2年连续盈利;。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二)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四)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说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七)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

承诺书。

(八)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十)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十一)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十二)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尽职。

调查报告。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从管理资产规模、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和投资计划的项目选择、风险控制、托管安排、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五)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违反受托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受托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项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八)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非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遵守投资计划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四)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执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都可以提议召开并负责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或者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

(二)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四)推举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会召开、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和到期投资计划财产;。

(七)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

(八)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权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条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五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况;。

(四)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计划财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资计划管理最新情况,包括项目风险,收益变化因素,后续管理情况等;。

(八)管理投资计划财产和其他不同类型财产的风险隔离措施;。

(九)投资项目担保方财务状况及其提供担保的理由;。

(十)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

(十二)涉及投资计划和各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

(十三)投资计划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

(十四)各方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十五)突发紧急事件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和预案;。

(十六)重大股权变更情况;。

(十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重要变动情况;。

(十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八)项的有关情况。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应当提供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第七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受益人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0日内,及时将转让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披露受益权转让的价格、份额和交易对手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其他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信息,还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受托人执行受托合同状况;。

(三)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四)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项目方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七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七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投资计划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业、行业发展研究制度;。

(二)项目评估、甄选和储备制度;。

(三)投资决策制度;。

(四)资金划拨授权制度;。

(五)风险监测制度;。

(六)投资计划当事人信用评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养制度;。

(八)突发事项紧急处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计划投资过程中的决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五)审定合同要素条款,建立合规审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签订有关合同,应当经执业律师独立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十九条委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做出决策,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投资运作规则和风险控制方法。

第八十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从经济、社会、技术、财务等角度,论证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八)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面临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第八十一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委托人、受益人跟踪监测,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情况;。

(三)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项目有关担保情况。

第八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八十三条各方当事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导致其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前款所称受益人转让所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权。

第八十五条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漏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六条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三)提供留置、定金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留置清单、定金合同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第八十八条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年度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投资计划以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制定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二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权。

第九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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