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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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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大全11篇)
2023-11-21 15:42:11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对某个经历、活动或者经验的感受、认识和思考总结起来的一种文字表达形式。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同时也能够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写心得体会还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优缺点,有助于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总之,心得体会是我们在一段时间内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重要的收获和体验。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先回忆事情的经过和细节。以下是一些心得体会的精选,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

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家庭居住方式的变革、疾病谱的变化,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日益膨胀,导致了老年人庞大的的护理需求。单纯依靠家庭的力量已经难于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需要由社会来提供必要的保健及医疗等护理服务。为了解决这些老年人护理问题,有的国家建立了商业护理保险制度。商业性护理保险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80年代在法国,90年代在英国相继出现。而作为社会保险形式的法定护理保险则于1986年首先在以色列出现,随后,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建立了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国外一般强制参保人40岁开始强制交纳护理费,护理基金筹集时间长,基金规模雄厚。参保人员保障面较广,同时建立较多的护理机构,以提供护理实体服务为主。国内由于护理基金筹集相对晚,由基本医疗保险起步,从家庭病房护理纳入医保报销、过渡到护理机构如养老院照护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发展到医院设立专护病房护理费用纳入报销的多种形式组合的护理保险体制,所需资金大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列支。目前仅山东部分地市与长春在试点。其余地区仍是空白地带。仅少量经济较好人群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以经济补偿为主的护理保险。

1、法定护理保险指政府出台政策为年老、疾病、伤残等致人身某些功能丧失或部份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护理的人群提供护理费用支出补偿的护理服务模式。一般采取护理相关费用按比例报销模式进行运作。涵盖人群为政策范围内所有人群。

2、商业性护理保险指自愿参保人群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商业性护理险采用达到失能条件逐年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补偿金形式进行经济补偿。涵盖人群一般限定为60周岁前身体健康人群。

长期护理保险能够解决高龄人群护理需求,重大疾病人群后期护理需求以及伤残人士的护理需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与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护理基金筹集。

1、长春模式:从医保基金中划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同时,由医保基金按比例划转。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以当月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0.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中划转0.3个百分点,列入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0.5个百分点,列入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进行划转,列入城镇居民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划拨标准视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划拨一次性启动资金。2015年作为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可用结余中一次性划拨10%,作为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运行的启动资金。)。

2、潍坊模式: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和个人账户划拨等渠道解决。(1)医保统筹基金划转标准与方式。按缴费基数的0.2%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护理保险基金。(2)个人账户划转标准与方式。调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将个人账户记入比例调低0.1个百分点,调出的资金划入护理保险基金。试点期间,暂不调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以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3)福彩公益金划拨标准与方式。2015年,市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划拨数额为500万元。以后的具体补助数额,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3、其它模式建议:除医保基金划转、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之外,可考虑养老基金出资部份。鉴于养老金与老年护理服务虽然属于不同形式的老年消费,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平滑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消费水平,保证老有所养,维持体面的老年生活。在当前社会各方关于降低现行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呼声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建议在不降低现有养老保险缴费率、不大幅度额外增加各类群体缴费负担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原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构,划拨一定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进入老年护理保险账户,适度增强个人责任,以此方式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

(二)护理分类。

1、居家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对象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优点:(1)符合中国人居家养老传统,方便民众。

(2)分流大部分无需医院专门护理人群,节约医疗资源。如青岛60元床日定额相当于三级医院普通病房费用的1/8~1/18.与icu费用相比就更低。社区家庭病房的便利性将分流部份医疗机构就诊压力。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对象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优点:解决计划生育政策下“4+2+1”家庭带来的无力进行居家护理人群的护理需求。同时也分流了部分无需医院专门护理的人群,节约了医疗资源。

3、医院专护。

一般由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专护病房收住无法在护理院或居家护理的人群。如符合以下情况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4)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的;。

(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

优点:发展专护病房,整合医疗资源。如青岛二级医院病人不多,床位使用率也不高,将医疗专护确定为重点发展的特色科室,并在老年病科成立了老年护理中心。

(一)社会保障框架内运作,政府统筹,政府试点,覆盖人群广。

1、山东模式(全包干制)。

政府按基本医保运作模式按比例补偿三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护理费。将需要特殊照护的人员(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4.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6.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外包给医院,在二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参保人,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170元与医院结算;在三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参保人,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200元与医院结算。同时将居家护理对象与护理院护理对象外包给护理院,每床日定额包干费用(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为60元与护理院结算。

优点:分家庭护理、护理院护理与医院专项护理结合,满足多层次人群护理需求,节约医疗资源。

缺点:(1)包干制带来养老院、医院的逆选择。优先选择病情轻护理费用支出少的人员,甚至让未失能人员配合检查滥竽充数。同时专护人员若病情好转达到终止护理条件时不作为,任其滥用护理资源。

(2)护理对象的审核、与各医院、养老院的沟通、巡查等大量工作带来人员增加,机构臃肿。

2、长春模式(半包干制)。

政府按基本医保运作模式按比例补偿护理费用(护工劳务费用、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日用品费用、养老机构床位费、舒缓疗护费等)。

短期照护人员与医院结算,长期照护人员与养老院结算。

(2)与定点养老照护机构实行包干结算接受长期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优点:短期照护与医院结算不实行包干,结算方式同现有基本医保方式,操作简单。

缺点:(1)护理院数量不足的地区,无法合理分流护理人群,在现有医院专护少的现状下,大部分失能人群无法覆盖。同时未开设家庭护理项目,满足不了需要家护人员的便利需求。(2)在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用未实行包干,直接结算,导致医院有挤用护理费用风险,医院专护基金随机波动性大,不利于管控。

目前国内商业保险市场上开发的相关护理产品险种较单一,由于没有失能人员发生费用的历史经验值的支持,均按失能(无法完成“穿衣、沐浴、进食、如厕、移动、行动”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3项)发生的概率来设计定额给付型产品。主要有人保健康险---全无忧长期护理保险,中国人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国泰人寿--康顺长期护理保险,友邦人寿--全佑一生“七合一”险,生命人寿---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目前国内市场上尚无费用补偿型的护理险种。

优点:保障较高,有投资性质的产品可选择。

缺点:1、保障对象局限于60周岁前健康人群。

2、保费较高、超过一般人群购买能力。

(三)政府统筹、商业险公司经办模式探索。

自青岛市2012年7月将护理保险支付从医疗保险中剥离出来率先在全国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开始,我国护理保险试点已两年多。在护理门槛准入、护理机构选择管理、护理对象审核、费用结算等方面摸索了近三年。随着护理人群面扩大,职工参保发展到居民参保的形势下,对护理对象审核、护理机构稽核等方面耗时费力,已力不从心。目前青岛市政府正对该项工作进行外包保险公司的招标过程中。

因此,探索政府统筹,商业险公司经办模式已势在必行。由政府筹集基金,制定参保对象、保障范围、实施细则。将所有失能需照护人群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护理保险,商保公司负管理、巡查、待遇支付等具体服务。

优点:

1、通过第三方运作,利用商业险公司的专业理赔人员审核,专业调查队伍巡查,减少政府与医院、养老院直接结算带来的基金风险。

2、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减少护理对象审核、报销、医院巡查等大量工作带来的人力扩张,机构臃肿的弊端。

3、商业险公司多年医疗险理赔经验、数据积累、精算法则的运作,对基金稳定运作提供了保障。

4、政府通过固定保险费支出转嫁基金运行风险,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利于预算与决策。

在政府“简政放权”、“管办分离”的思想主导下,商业保险公司迎来了发展机遇。目前市场上在售的长期护理险的受关注度很低,这与产品知名度不高有关。另外高保费也是制约护理险发展的瓶颈。如何开发一款符合民众口味的护理产品是关键。从实行长期护理险的国家来看,保险不是简单的经济补偿,而是兑换成服务,也就是用金钱兑换服务。所以目前市场上的经济补偿型险种不接地气,民众需要的是通过这种产品能解决在护理院或居家实实在在的护理需求。故开发一种能与护理院及居家上门服务商结算的费用型险种方能解决兑换护理服务的问题。目前商业险公司开发费用补偿型险种最大困难是无支持精算的护理费用历史经验数据。同时,兑换成实体护理服务所需要的大量专护医院、护理院及能上门提供居家护理的照护人员也是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解决的难题。

因此,政府统筹,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是目前最佳组合方式。发挥政府在筹资、结合医改政策组建专护医院、发展民营医院、扩张护理院、培养护理人才方面的优势。同时发挥商业险公司积累数据、建立精算模型的长处,以及参保人员风险识别、理赔服务的优势。这样,解决了政府基金支出不稳定、经办人力不足的难题,也解决了商业险公司定额给付型险种无人问津及无力发展定点医院、护理院的难题。

目前,国内除青岛、潍坊、长春外,其它地区对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度、管理规范、操作细则等都未出台。要想做好福建省的护理保险工作,需要政商合作,共同成立项目组,实地调研符合我省的护理保障的现实需求,同时借鉴试点地区的相关做法,进行整理与研究,共同推进福建护理保险制度的成形。

目前我们的现状如下:

(一)失能人员相关基础数据缺乏,筹资规模无数据支持。

如2015年青岛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243万,人均153元(在职工年均收入48453元,0.31%)标准筹资。资金池计3.7亿。而我们该筹资多少尚无依据。

解决方案:成立调研组收集如下数据。

1、参保人群年龄结构、供养比--测算失能发展趋势。

2、目前医院失能人员数量及护理费支出—测算医院专护人员费用支出。

3、目前护理院(含养老院)及居家卧床失能人员数量--预估院护及家护费用支出。

(二)无护理相关细则规定,需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

解决方案:成立工作组制定如下政策。

(1)明确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2)明确支付范围与待遇标准。

(3)明确护理服务机构与人员管理。

2、制定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明确护理服务机构准入门槛。

(2)明确护理服务机构申请途径。

(3)明确护理服务机构审批。

(3)明确申办管理要求。

(4)明确服务管理要求。

(5)明确结算管理办法。

(6)明确财务管理办法。

(三)缺乏管理护理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软硬件平台。

解决办法:成立开发组开发应系统。

1、开发社保一体化系统。满足经办机构平台与社保五险一金平台对接,在系统内实现护理申请提交、查询、审批的功能及护理费用结算、支付的功能。

2、开发护理保险服务监控系统。满足上门服务人员的上门服务频次及服务时间的监控。

(四)试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

1、有资质提供医疗护理的护理机构数量不足。目前全省公办加民办养老机构共1930家,床位13.66万张。共中能提供医疗护理的机构占比很小,需大量改造扩建具有生活照料及医疗护理双重功能的照护机构。

2、上门提供居家服务的医师、护士、护工的人员不足。目前已试点的青岛市医院(专护)及护理院(长护)的建床人数仅占护理总量的10%。即90%的人员还是居家护理,需要大量的上门服务人员是面临的挑战。

3、护理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人群的投诉解释工作量巨大。主要是三类人员(1)大量被拒绝门外的半失能人员(2)因护理机构不足(青岛规定护理机构服务半径4公里外人员不予申报)被拒之门外的失能人员(3)因医师、护士护理满员(青岛规定同期管理的家护病人达到人数限制不予申报)被拒之门外的失能人员。

综上所述,我们必需达成两点共识:

首先,随着老口老龄化的加快,“银发社会”到来已为时不远,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开设得越早,初始成本会越小,开办的阻力及运营后期所承受的压力也就相对较小。长期护理险的开展工作迫在眉睫。

其次,借鉴已试点地区的探路过程,福建护理保险试点应遵循“易”后“难”的原则。先试点小范围人群,后过渡到大范围人群。先覆盖职工医保人群,后城乡居民参保人群。先全失能人群,后半失能人群。

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二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表明长期护理保险将是未来五年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重点之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应对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以及疾病结构慢性病化等风险因素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外早已有之。由于受到各国政治、经济及文化差异的影响,国外的长期护理保险呈现不同的制度模式和运行方式,但这一制度的确立都不同程度地缓解了本国的社会矛盾。2014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占了总人口的15.5%,65岁以上的人口占了总人口的10.1%;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人口的预期寿命也在不断的延长,199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达到68.55岁,2000年达到71.40岁,2010年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4.83岁,按照此规律,预期寿命会进一步提高。而且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相对应的老年人护理也是由子女来完成。但是,我国近十年家庭规模不断地缩小,由2004年的3.36降到2013年的1.98,“8422”或者“8421”已经成为家庭规模的常态化趋势。另外,女性就业逐渐的常态化,职业化的女性角色与原来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冲突。当前我国的失能群体在不断地增多,截至2014年底,我国失能半失能老人约有4000万[1]。随着政策导向、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等领域的转变,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已经成为当前亟须深入研究和积极建构的政策制度。本文主要介绍青岛、长春和南通三地的长期护理实践情况,总结三地实践的经验,并分析当前护理保险实践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2014年,青岛市780万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3万,占总人口的19.6%,高出全国4.1个百分点。其中,半失能老人接近20万人,完全失能老人接近10万人,失能老人占老人总数的19%。在老龄化逐渐加剧和失能群体不断增多的情况下,青岛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已经不能满足失能群体的庞大开支,所以青岛市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2006年青岛市就开始探索医疗护理保险,青岛市的探索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重要的阶段:第一阶段,从2006到2011年,先后出台了老年医疗护理、医院专护等政策,在政策层面为医疗护理探索提供支持;第二阶段,2012年对原有政策进行整合,率先在全国建立了护理保险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三阶段,从2015开始,以“政府令”的方式实现城乡全覆盖,重点是把护理保险延伸到农村,因为青岛市农村地区的老龄化程度和失能老人状况比城市较为严重。

青岛市在探索医疗护理保险过程中很好地把握了医疗和养老的关系,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把护理服务和医疗服务适当的分开,把医疗和养老结合起来。在这个基础之上,青岛市构建了四种护理模式,分别是医院专护、护理院护理、居家护理和社区(镇村)巡护。这四种护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不同的地方,第一种医院专护主要针对的是重症的失能老人,主要依托二、三级医院,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并且按每床日170元的价格实行包干。2015年底青岛市的医院专护有15家,床位的数量达到了1030张,服务累计的人数达到了2640人。第二种是护理院护理,这种护理模式的主要对象是生命历程后期需要临终关怀的老人,依托社区的护理院,主要利用社区的护理资源,按65元/日/床的价格实施包干。2015年底护理院的机构数量达到了39家,床位数量拥有2721张,服务的人数累计有4183人。第三种是居家护理,主要利用家庭的资源,服务于那些愿意在家接受护理的老人,虽然在家护理,但需要依托社区的医疗机构。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居家养老的影响,大部分老人愿意在家安度晚年,所以这种模式的护理服务人数较多,达到了30541人。第四种是社区(镇村)巡护,这种模式主要针对农村的老年人,主要依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采取直接进入农村需要护理的家庭进行巡诊护理。对于需要护理的对象,按每人每周巡护不少于2次,而且每年需要付出1600元实施包干。目前此类机构数量达到了4000余家,服务的人数已经累计达到2751人。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资金来源问题,由于青岛市在探索长期护理保险时没有财政的投入,也没有增加缴费群体的缴费负担,主要是通过调整基本医保基金的支出结构,分别从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分别设立了职工护理基金和居民护理基金。据统计,2015年共筹集的护理基金达到了8亿元,其中职工医保基金有5亿元,居民医保基金有3亿元。经过三年的基金运行可以发现,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的基金总体保持平稳。同时青岛市也加强对长期护理制度的监管服务,一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将信息技术融入到监管中,如实行app智能监管,通过gps定位、指纹识别等技术手段,对服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服务质量和基金安全;二是对失能人员进行生活能力评估,对护理服务机构实施资格准入和协议管理,护理服务通过app进行智能监管。

据统计,2012年7月到2015年10月,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的人数达到4.01万人,基金支出累计8.9亿元。三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第一,减轻了护理家庭及个人的负担。由于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不设立起付线,参保职工的报销比例达到90%,参保居民的报销比例达到80%。综合上述的四种模式计算得出,护理保险产生的人均费用只有56.2元/日/床,相当于二、三级医院同等花费的1/20;护理保险产生的人均个人费用为4.2元/日/床,相当于二、三级医院的同等花费的1/77。这样就大大地减轻了护理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节约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第二,推动了护理机构的发展。由于政府给予护理机构政策上的支持,使护理机构得到快速的发展。2015年青岛市的护理服务机构发展到482家,民营机构有457家,占到了95%,成为护理服务的绝对主体。同时,从2015年开始,有4000多家村卫生室陆续开展农村巡护服务,加快了农村地区的护理机构发展。

对比上述三地的实践可以发现其存在共同点,有诸多经验值得未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探索的地方学习和借鉴。

(一)制度的模式选择。

在制度模式的选择上,三地区都将长期护理保险建设成以社会保险模式为主的保险。有学者将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划分为两种类型:制度型长期护理保险与补缺型长期护理保险,其中制度型长期护理保险又包括国民长期护理津贴计划以及长期护理社会保险。[2]也有学者依据筹资模式将长期护理保险细划为四种模式:长期护理津贴模式、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模式、长期护理商业保险模式和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模式。[3]但是,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社会保险型和商业保险型两类。就商业保险而言,我国早期一些保险公司也推行过护理形式的保险,如“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至康长期护理健康保险”、“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保险”等产品,都没有取得较好的成效,也一直没有成为护理保险的主流。而且以商业护理保险为主的美国,merlis(2003)的研究表明,美国老龄人无法负担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缺口,认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虽然通过民众负担一部分费用有效缓解了整个社会的财政压力,但这样做使得个人负担比例过高,势必会使那些工薪阶层及处于收入中下等的美国民众对该险种望而却步[4]。因此,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试图以商业保险为主是行不通的。另外,从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实践可以发现,各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往往依托本国的已有的社会保障模式建构而成,如英国属于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其对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津贴模式;美国属于市场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其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模式。长期护理保险的建构需要考虑本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因此我国可以走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道路。

(二)制度的实际操作。

从制度的推行层面、制度的内容层面和制度的配套层面这三个层面对三地区的实际操作进行微观的总结。在制度的推行层面,第一,在制度的推行背景上都面临着老龄化的危机。三地都是在老龄化较为严重的背景下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探索。如青岛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9.6%,长春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户籍人口的17.4%,南通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26.1%。老年人对长期护理的需求较强,对基本医保基金造成较大的压力,老龄化的加剧需要探索新的护理制度。第二,在制度推行中三地的政府都敢于实践。这些地区都是政府部门积极地出击,勇于承担政府的责任。如青岛市从2006年就开始探索,并且结合实际不断的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促使长期护理不断的完善;长春市人社局主动牵头成立调研小组,深入实践,听取各方的意见,最后形成护理保险制度;南通从2000年就开始探索,表明在制度创立的初期需要政府部门积极作为,当前虽然社会环境的倒逼迫使政府有所作为,但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勇于实践和创新。第三,制度推行都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知道,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长时期的探索和建构。青岛市之所以取得当前较好的成效,因为从2006年就开始探索,至今已有近10年的时间了。南通从2000年就开始探索,到出台政策,用了13年时间。尽管长春市探索时间较短,但也是在前期的调研、数据的测算和各方评估基础上,才逐渐的试点推开。虽然中央层面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地方不能操之过急,要全面的分析各地的社会、经济等条件,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制度的内容层面,第一,在制度的群体覆盖上,都是从小部分群体入手。青岛的医疗护理保险主要面向的是老年群体,长春的照护保险主要服务于完全失能群体,而南通主要是部分地区的人群。所以,地方在探索过程中可以先从部分群体入手,坚持合理的目标定位原则,然后逐步展开,切忌制度创立的初期就全面铺开,可能会导致探索的压力大,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发展。第二,在护理服务的提供上,都注重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如青岛充分的利用了民营护理院的资源,使其成为护理服务供给的主体。长春把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结合,实现护理水平的提升。因此,政府可以考虑把服务通过ppp模式或者重新组合等方式来实现服务的有效供给。

在制度的配套层面,第一,在资源供给上都善于整合有限的资源。青岛市的四个模式就是利用了现有的资源,包括医院、社区、家庭民营机构等可以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最后形成了从城市到农村的全方位的护理机构网络。尤其是民营护理机构的发展,较好地激活了市场的活力,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长春市则把人社、财政和民政的力量结合起来,形成探索的合力。这些都是将现有的有限资源整合,促进探索的推进。第二,在行为规范上都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三地都有长期护理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这就为长期护理的推行提供了政策支持,减轻了实施的障碍。其他探索地区可以在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出台护理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以促进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

地方的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各地的名称不统一,基金来源的不合理,保障范围的偏差,护理人才和产品的短缺等,这些都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一)名称及做法的不统一,造成制度的碎片化。

新的保险制度必定要有其保障的范围,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划分直接影响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建设的目标是五险之外的第六个险种,不能与其他险种混淆,要把制度的定位搞清楚。首先,前文提到的属于医疗和养老范畴的一定不能划入长期护理的范围,因为医疗和养老已经有其各自的保险进行规避风险。其次,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程度一定要思考,保障范围可大可小,水平可高可低,所以需要依据我国的实际来确定保障的范围。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处于探索阶段,对这一保险有很多难以预测的问题,不论是制度的长期运行还是制度存在的道德风险等都是目前难以预知的,这就对制度的设计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为了减少实践的失误和偏差,需要我们渐进的前进。在保障范围上,一定是由小到大,保障的水平由低到高,尤其在制度建设的初期,一定坚持保基本的原则。对于高层次的护理需求,可以通过商业护理保险进行解决。

(四)大力培养相关的护理人才和鼓励护理产品的创新,保障服务的有效供给。

护理人才的短缺直接影响着服务的供给,首先要认清长期护理带来的护理产业的发展前景,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降低培训的门槛,让更多的人可以掌握护理的知识和技能,并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可以加强与学校的合作,在学校设立相应的护理学科,加大对护理知识的教学,并可以直接与相关的护理机构或者社区对接,实现人才的全程培养。另外,对于护理产品而言,可以鼓励市场力量的参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积极地引导相关的护理产品的创新和研发。只有护理人才和护理产品得以繁荣发展,才能保证长期护理保险供给侧的有效供给。

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三

自2017年7月起,承德市成为河北省首个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试行地。长期护理保险覆盖的范围主要是承德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约19万人。长期护理保险的总筹资为参保人员(含退休工人)上年度全部工资的0.4%,主要是通过优化员工医疗保险统账结构、划转员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等途径,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占0.2%,个人缴付占0.15%,政府补贴占0.05%。承德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每床日结算固定额度为60元(每年约为2.2万元);二是在定点养老机构、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每床日结算固定额度为50元(每年约为1.8万元)。

1.2具体实践单位。

本研究对承德市4家试点机构进行调查,其中1家属于医疗机构、1家属于护理机构、2家为单纯的养老机构。

1.2.1康复医院。

本文调研的承德市第三医院是承德首个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也是长期护理保险的首家试点机构,主要接收自理、半自理、失能和全失能的老年人。现有床位120张,截止到2019年1月,承德市第三医院享有长期护理保险的老人共17名。护工与老人的比例为1:7.5。老人除了能够受到生活照顾、精神关爱服务外,还享有28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要求的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

1.2.2护理院。

本研究调查的博爱老年护理院为民营机构,主要接收高龄、失能老人。现有床位112张,目前,护理院入住的享有长期护理保险补助的有6人。护工与老人的比例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划分,总比例为1:7,老人在这里可以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外,还可以享受到精神关爱等服务。

1.2.3单纯的养老机构。

本研究调查的康宁老年公寓和田家老年公寓为单纯养老机构,主要接收失能、半失能及自理老人,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及基础护理。康宁老年公寓共有床位120张,在住老人67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人共7名,护工与老人的比例为1:14。田家老年公寓护工与老人比例为1:8,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人共10名。

1.3现实意义。

在试点走访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老人表示,此项政策极大程度减轻了老人长期生活护理负担,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不仅提高了生活护理质量,更减轻了长期护理费用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

2.1缺乏统一的政策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与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支持不足有关。每个地区试点有着不同的政策执行标准,没有一个较为系统的管理办法来平衡地方的政策协调与执行之间的关系。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没有综合评估及考虑试点利益,致使试点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性未被充分调动。

2.2普及度不够广泛。

我们在深入社区了解后发现,一方面,许多市民对长期护理保险不了解,导致符合审核标准人员不能及时申报;另一方面,护理人员对长期护理保险认识不够深入,无法为老人正确地解答疑惑及提供有效的护理措施。

2.3医疗服务质量不高。

根据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规定,老年人护理康复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1:8;与半失能老人比例1:4;与失能老年人比例为1:2。本调查团队在走访承德4个试点机构时,发现目前承德大多数养老机构只按照老人的数量,而不是按照自理、半失能或者失能老人的人数来配备护理员。在此情况下,护理员人员配置达不到标准规定,各试点机构护理员配置比为1:7~14。

此外,调查发现,护理员以农村女性为主;由于知识水平低、年龄大、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同时配套设施及软件操作繁琐,大量护理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相关仪器的使用,也可能会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

3.1完善相关政策,统一试行方法。

政府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的主导者和引领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制度的统一。同时,还需要充分调动起养老企业、社会团体与个人及家庭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积极性。建议相关部门定期走访试点了解相关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与试行方法。

3.2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全面普及。

通過多渠道宣传,使乡村、城镇居民树立正确的护理保险观,认识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惠民性,明确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位,引导人民群众改变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误解。

3.3优化养老机构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质量。

本调查发现,试点机构养老护理员配置不高,护理员薪资待遇低、工作压力大、本身知识水平有限、专业护理知识差。为此,本团队建议设立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考试,建立完整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体系;同时,在职业院校设立老年照护专业,以改变养老护理院低学历现况。另外,建议政府机构将养老护理员职业作为民政部门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免费专项培训,增强护理员计算机和专业仪器的使用培训,提升护理员的服务质量。

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能极大程度减轻家庭负担并提高老人生活质量,但在试行过程中仍存在政策、宣传、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仍需不断完善。

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2020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系列发布成果之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近日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社科院人口所)联合发布《2018-2019中国长期护理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据保险业协会介绍,报告以23个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为调查框架,居住于当地主城区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和30-59岁成年人两个人群为调查对象,系统分析了老年人生活活动能力、失能老人"护理服务群像"、成年人对失能风险的认知偏差及护理规划意愿等问题,为政府、相关金融行业、养老产业链等各领域了解老年人服务需要,预测成年人养老金融产品需求,精准定位相关政策及发展策略提供参考。

报告显示,调查地区有4.8%老年人处于日常活动能力(即adl)重度失能、7%处于中度失能状态,总失能率为11.8%。基本自理能力的衰弱也伴随着独立生活能力(即iadl)的退化。依赖程度最严重——adl和iadl均重度依赖的老年人占比达25.4%,即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需要得到全方位的照料。

"不同失能状态的老年人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护理服务需求",保险业协会介绍称,"对于中度及重度失能老人,子女、亲属等非专业人员是主要的服务供给者,但服务中心随失能程度的加重逐渐朝专业机构转移。对重度失能老人来说,养老院或老年公寓的重要性显著加强"。

中度及重度失能老人均面临较大的服务缺口和保障缺口。服务供给不足集中在协助服药、压疮护理、心理咨询等医疗护理服务方面,日常生活服务相对过剩。在费用支出方面,个人筹资水平较高,老人的支付意愿也远低于实际支付水平,保险保障、尤其是商业保险的作用亟待提高。

此外,报告发现66%受访成年人对自身失能风险持过于乐观的态度,低估了未来的护理需要。超过一半的成年人认为必须在年轻时就进行护理规划,但更多人认为规划的执行十分困难。护理规划重要性和可行性之间的这一矛盾反映在商业人身保险配置组合上:与失能风险直接相关的长期护理保险在各类商业人身险中的购买率最低。

最后,报告分析了成年人"以房换护理"的态度——即"出售或抵押房产来支付护理服务费用"。约三分之一的成年人愿意接受"以房换护理"模式,表明以住房资产为基础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保险产品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然而,作为一种养老保障工具,"以房换护理"模式适应的人群特征非常鲜明。它更适合风险态度保守、自我养老储备不足、偏好社区护理模式的中低收入人群或非本地户口人员,当地住房资产价格高也会激发盘活房产资源的动力。

在以上发现的基础上,报告提出了四点发展建议:一是加强以"重预防、多层次、强保障"为特点的养老体系建设顶层设计;二是抓痛点、补缺口,有针对性地加强护理服务产业建设;三是宣传改变认知、政策鼓励行动,提升成年人养老及护理规划能力;四是找准"以房养老"在养老普惠金融中的定位,扩大发展空间。

保险业协会邢炜会长指出,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护理等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最关心的领域之一。保险业要认真落实***总书记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要求,响应《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有关"打造高质量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的号召,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机制,做好经验数据、服务能力、产品供给、标准体系等方面的基础建设,找准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定位,更好地服务于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社科院人口所张车伟所长表示,人口老龄化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全国已有几十个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中国面临未富先老的巨大挑战,高质量的长期照护体系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和商业保险在长期照护体系中的作用,需要我们集思广益、共同探讨。

据悉,这是继2016、2017年后,保险业协会第三次通过"中国大学生保险责任行"实践活动平台进行长期护理调研。调研开展三年以来,已就长期护理服务及保障需求积累了系统的调研数据及研究成果。

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五

失能、半失能的人员怎样才能得到长期较好的持续性照料?所有人员都即将面临的可能的失能风险,怎样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一系列问题都关系到所有家庭的切身实际的相关问题。以烟台市为例,据资料,烟台早于山东省7年、全国13年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从1987年的60万增加到2018年底的160多万人,在全市总人口占比已由10%增加至25%,现每年增长约6.5万人。统计数据表明,失能群体人数占比较大,而且还呈扩大化趋势,家庭和社会面临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与日俱增。我们必须做出全局性、前瞻性的思考,既要解决当前已入困局的失能人员和家庭问题,还要为大家提出解决未来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建立全方位覆盖的失能风险防范网,这也是国家要推出长期护理保险,依托社会保险保障优势,发挥商业保险运营优势的办法。

2016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指导意见》,此后全国15个地区先后开展长护险的试点工作。烟台市于2016年12月在蓬莱市开始试点,2017年7月在市内全面铺开。长期护理保险,是在商业保险中护理保险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保障公共职责发展成熟,统一将本统筹区域内60岁以上人员在内的全体参保者作为保障目标,以患者生活困难与否为主要准入条件,以身体状况作为辅助准入,通过综合评价决定是否能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彻底扭转单纯依靠“等、靠、要”的“救助”思维,最大限度提升“适度普惠型”发展。以烟台开发区为例,长护险定点机构4家,其中一级医院3家、养老院1家。参保人数24.3万人,已受理长护险63人,完成评估38人,实际享受26待遇人数。

3.1服务人员待遇低,缺口大。

随着护理保险的发展,参保患者对于护理服务需求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护工照护水平距离患者需求差距较大,同时可提供护理服务网点少、服务设施建设滞后、护理人员缺口大等问题也日渐突显,护理服务专业化程度不高问题最为突出[1]。另外,从照护内容来看,康复服务和精神慰藉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经过系统性培训的高素质照护人员存量少是根本原因,强化提升照护人员服务能力,是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全面提升的必要途径。

3.2普遍认识不到位,需要加大宣传。

人们对长护保险认识有偏差,大多数人选择居家养老,不愿意到养老机构。但目前长期护理保险指导思想是引导人们到养老机构养老,建立长护险旨在通过商业保险这一社会保险重要辅助的方式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再加上指导思想不明确,制约了长护险制度的推进和发展。

3.3配套建设滞后,影响到长护险的正常运转。

长期护理保险建立需要在相关配套设施基础上运行,目前养老机构在我国推进缓慢,养老机构建设不接地气,一种低端民营养老机构,收费相对较低,基础设施条件简陋;另外一种以地产名义建设的高端养老机构,条件高大上,但收费昂贵。长护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对低端养老机构不符合标准,而高端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相对太少。

4.1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长护险的影响力。

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进社区、到企业、入家庭等多种方式宣传,让社会了解长期护理保险,促进其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下,以社会商业保险的要求规划建设。实行长护险重要目的,提高失能人员家庭支付能力,保障其生活水平,达不到此目的,改革就不算成功。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就是要让群众共享改革获得感、幸福感,将失能人员的照护水平和照护质量做到更大程度的提升。

4.2多方位筹集资金,提高长护险标准。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筹资渠道和适当增加财政贴资标准;另一方面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鼓励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以便做到彌补政府缺位,提防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服务风险,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2]。提高社会参与度,拓展筹资渠道,提升长护险服务能力,重点增加重度失能病人的照护时间,根据居家照护要求适当调整护理时间,保证重症病人的服务时间。考虑给予因合理需求而必须雇佣护工的重度失能家庭适当经济补贴。

4.3加强人员培养,提高专业化水平。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协同提升作用,对现有护理人员开展专业系统培训,是当前迫切需要采取的措施;要增加照护人员中的医护专业人员数量和比例,提升专业人员素质。国家建立长护险人员培养激励机制,鼓励医护机构与科研院所合作,培养适合长护险的人才队伍,为长护险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六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本市长期失能人员,尤其是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认同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点办法。

长期护理保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以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保障对象,重点为其解决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等所需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

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试点探索建立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培育发展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人员及其家庭长期护理的经济负担,以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品质,共享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我市失能人员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坚持基本保障,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责任共担,保险制度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坚持机制创新,建立以家庭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辅助的优质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各类险种间相对独立、功能衔接,协同发展。通过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内容,分阶段实现规范机构护理、拓展居家护理以及提供生活照料。

第四条(适用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凡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起步阶段,学生少儿和大学生不参加,以后逐步扩大。

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五条(资金筹集)。

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划转组成,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上年全体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政府补助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按一定标准划转。具体比例、金额由市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个人缴纳部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在职人员按月缴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特殊困难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均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纳政府财政补助部分,由财政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每年年初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中一次性划转。

第六条(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稳定后,经评估需要长期护理的,可享受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试点阶段,先将重度失能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在待遇有效期内接受协议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等护理费用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由护理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

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护理、康复护理及清洁消毒等项目。

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支付的费用,或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第七条(待遇标准)。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护理床位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60%左右,同时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二)在定点养老护理机构护理床位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60%左右。

(三)接受定点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险基金按标准每月限额支付。

支付水平和月度限额根据不同等级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市民政和市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八条(基金管理)。

补贴。

第九条(等级评估)。

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建立覆盖全市的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其是否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建立定期护理需求评估制度。等级评估费用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列支。具体评估标准和办法由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服务主体)。

本市范围内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成立,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能够保证长期护理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服务人员)。

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是受雇(或受聘)于定点长期护理机构的执业护士,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十二条(服务形式)。

根据参保人员的护理需求,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包括:

(一)医疗机构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专护。

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二)养老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护理床位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护理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以及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试点起步阶段,选择部分地区作为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广。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任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受以上服务的,经评估可以以资金给付形式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费用结算)。

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床位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实行床日包干管理等结算方式,按待遇享受人员的评估等级、护理服务形式等因素确定结算标准,定期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护理费用。

参保人在申请、评估和接受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应当出示本人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等,作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凭证。受理机构、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期护理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出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社会保障卡﹒市民卡。

第十五条(经办模式)。

长期护理保险依托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经办管理。试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的范围、路径和方法,充分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可将长期护理保险的申报受理、等级评定、费用审核、结算支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经办管理业务,按照购买服务方式,通过政府招标委托给专业机构经办管理,通过试点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和运行机制提供经验。建立社保经办机构与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有效工作衔接机构,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定点护理机构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实行协议管理,由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与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支付价格和结算方式,实行分类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自愿申请提供护理服务的方式和内容,具体服务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在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

护理质量的监督和评价作用。

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医疗费用控制、价格合理、参保人员满意度等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申请受理、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按照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的要求配置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技能与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实现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连接和数据交换。

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相关软件的变更、测试和验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不得擅自修改相关设置。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定点长期护理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作要求)。

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大推进、管理与监督力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组织实施、机构编制、经费投入和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财政投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建立之初,市财政安排信息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硬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启动资金;民政、老龄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政策配套,为长照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平台;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做好评定标准制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照护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物价部门要做好照护服务市场价格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配合做好辖区长期失能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待遇申报受理和评定结果公示,以及护理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市保监会、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

总结。

评估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强化监督,确保运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主管部。

门、经办机构,应依托市人社部门金保工程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经办服务信息系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评定复审机制,加强对基金筹集、评定复审、费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基金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三)大力发展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市场,符合规定的护理型床位,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鼓励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符合标准的、独立专业的护理病区及护理床位,鼓励具备条件的卫生院校、培训机构、服务企业通过专项培训及资源整合培养一批专业的照护服务人员,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长期护理人员队伍,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培训补贴和入职补助。推进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从制度和政策上保障护理人员工资、社保等待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事业发展。

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各社会保险优势互补作用,提高整体保障水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困难救助、高龄津贴、失能补贴,以及基层卫生服务和全科医生等制度的衔接,提高对失能老人的保障和服务水平。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照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照护保障需求。

第二十条(其他)。

本意见自2017年月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七

2016-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2005),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2006),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cha,2003)。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2016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

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对象为失能、失智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帮助其恢复生理机能。但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存在显著差异:一是护理目的不同,日常生活护理的目的是提高被护理者生活质量,医疗护理的目的是治愈疾病或保全患者生命。二是服务供给者的资质要求不同,日常生活护理既可由家庭成员等提供非正规照顾,也可由专业机构提供正规照顾,而医疗护理则由医疗机构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三是护理资金来源不同,日常生活护理资金主要来源于被护理对象的养老金、家庭成员收入,医疗护理资金则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

综上,本文将长期护理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

1.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都是为了解决长期护理所需资金而形成的制度安排,从概念的从属性质看,长期护理保险属于长期护理保障中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障不仅包括保险保障,也包括国家或地区公共财政提供的补贴保障(一般称为福利政策)、个人和家庭收入保障、社会捐助等。

由于涉及政策选择,我们有必要在长期护理保障框架下,厘清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财政补贴的异同。从共同点看,保险和财政补贴均属于经济分配关系,其中,社会保险和财政补贴均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从不同点看,第一,权利义务不同。保险以契约为基础,具有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商业保险)或非对称性(社会保险)特征,参保人有交纳保费的权利及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财政补贴是政府为实现特定政治经济目标,而对特定群体给予的补贴,具有单向性,接受补贴者无权提出获得补贴的主张。第二,资金来源不同。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具有风险分担机制,由政府、企业和参保人三方承担或由政府、参保人承担(社会保险),或者仅由参保人承担(商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中的政府承担部分,属于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第三,给付对象不同。保险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利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风险共担机制为长期护理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保险给付给所有出险的参保人,因此,保障范围可扩大至全社会所有人群;财政补贴则指针对特定人群,例如低收入家庭、高龄老年人等。第四,给付额度及给付服务稳定性不同。保险以事先约定的条件给付,具有稳定性特征,同时由于存在契约特征,可对给付服务质量进行稳定的管控;财政补贴由于受到财政收入、政策关注重点变化的影响,补贴数量及形式均会随时变动,具有不稳定性特征,同时由于权利义务的单向性,给付服务质量的稳定性难以保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除个人和家庭收入保障、社会捐助外,长期护理保障主要包括长期护理保险、财政专项补贴两个方面,由于权利义务、资金来源、给付对象、给付额度及给付服务质量稳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要优于财政专项补贴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对象是失能或半失能人群、具有长期性,补贴其居家或机构照护费用;医疗保险的给付对象针对患有疾病有医疗需求的人群、期限可长可短,补贴其医疗费用;养老保险的给付对象是退休或达到领取年龄人群,补贴其正常生活费用,三者在给付对象、内容上存在交叉。

戴卫东(2012)从社会保险角度,将长期护理保险定义为:国家颁布护理保险法律,以社会化筹资的方式,对由于患有慢性疾病或处于生理、心理伤残状态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进行分担给付。这一界定限于社会保险范围,且仅考虑了疾病和伤残因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引发的生活护理需求,未将年老作为影响因素纳入考察范围,此外,这一定义仅考虑到日常生活护理,未考虑医疗护理。

从定义内涵的稳定性及外延的延展性要求看,一般采用美国人寿管理协会(loma)的定义——长期护理保单是为那些由于年老或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影响需在家或护理机构得到稳定护理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分为长期医疗护理和长期生活护理,长期护理保险也可相应区分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长期生活护理保险,其中,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也属于医疗保险的范畴。尽管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在给付对象、给付原因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一方面,很难区分引发长期护理需求的原因是年老导致的生理机能萎缩,还是老年慢性病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面,因老年慢性病引发的生活不能自理在长期护理人群中占比相对较大,美国健康保险学会直接将引发长期护理的原因归结为“慢性疾病”,另外,长期医疗护理的同时也需要长期生活护理。因此,在定义和制度设计时,均不应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将医疗保险中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划入长期护理保险的范畴。

同时,长期护理保险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又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后者具有强制性,由于目前两种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均在实践中存在,各国差异主要表现在二者所占比重存在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概念界定时,没有必要全部剔除商业保险的性质。综上所述,本文借鉴美国人寿管理协会(loma)的定义,结合上文对长期护理的界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对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稳定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从以往文献来看,目前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研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这一点学术界意见较为一致,研究范式以规范研究为主;二是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一般为经济、健康状况等,主要逻辑是健康状况影响长期护理需求,经济财务状况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研究范式以实证研究为主;三是介绍国外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选择及操作建议。

从学术文献看,国内研究者就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已经达成一致。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严峻,失能、失智老人数量急剧增加,并呈快速上升的势头,失能老人因为生活自理能力的欠缺、健康状况欠佳、“被排斥”的心态等因素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有关长期护理费用尤其是生活护理费用却未涵盖在内,老年人养老金收入难以承担长期护理带来的长期巨额费用支出,为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来应对这一挑战。文献认为,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形成多方筹资机制,整合现有医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所及民营医院或养老院等医养资源,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

国内研究侧重于多因素综合分析,以实证分析为主。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一是老龄化程度,老龄化程度越高,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越强(王维等,2011)。二是老年人健康和预期状况,赵娜等(2015)发现人们对长期护理发生概率的认知程度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购买意愿有显著影响,王维等(2011)发现预期寿命、疾病谱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大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身体健康状况的影响得到了多数学者的实证支持(荆涛等,2014;曹信邦等,2014)。三是财务经济状况,多数学者实证支持了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能够正向促进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判断(荆涛,2014;曹信邦等,2014),荆涛等(2011)发现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也对促进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有正向影响。四是长期护理费用支出情况。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费用是同龄全能老人的2倍以上(景跃军等,2014),2011年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接受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平均每月护理费用约为2000元(王新军等,2014)。五是家庭结构及其提供的非正式照料服务,家庭成员能够提供的非正式照料服务越多,人们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意愿越低(赵娜等,2014;王维等,2011),荆涛等(2014)发现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对长期护理保险有显著影响,汤文巍(2005)的研究也支持了家庭结构作为主要影响因素的判断。六是正式的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情况,汤文巍(2005)发现长期护理机构的可获得性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有显著影响,曹信邦等(2014)发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对参保意愿有重要影响,居住在养老机构附近的老年人更愿意参保。

国外的研究更多侧重某单一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较少涉及所有影响因子的全面分析,如lakdawalla等(2002)研究家庭成员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影响时,将长期护理提供者分为正式护理和非正式护理两类。当人均寿命延长,婚姻保持更持久时,由配偶提供的非正式护理会减少对专业长期护理的需求,进而降低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现有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介绍长期护理保障的模式:一是商业保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二是社会保险模式,以德国、日本、韩国为代表;三是福利政策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瑞典为代表。

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选择,相关研究主要比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较少与福利政策进行比较,仅吕国营等(2014)认为保险模式意味着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且借鉴与我国社会保障模式相近的德国经验,认为我国应采用保险模式而不是福利模式。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是社会保险模式,大多数文献持这一观点(孙洁,2016;吕国营、韩丽,2014;荆涛、谢远涛,2014;朱铭来、贾清显,2009;戴卫东,2012),认为社会保险模式可解决商业保险覆盖率低、价格高和逆选择等问题;二是商业保险模式,少数研究持这一观点(胡宏伟等,2015;王新军等,2014),认为社会保险会给企业和政府带来更大压力。

关于社会保险模式下建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操作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我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实现路径。鉴于我国城乡之间、职工与居民之间存在的独特的二元结构以及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现状,尚无学者提出直接建立独立的全面覆盖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主流观点认为要分阶段、分步骤实施,例如,先城市、后农村(戴卫东,2015),目前先建立面向城镇职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孙洁,2015);在我国目前社保体系中,扩展基本医保责任,将护理责任纳入基本医保制度框架(丁继红,2015;唐金成,2015;吕国营等,2014);通过划拨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针对城镇职工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孙洁,2015);荆涛(2014)提出“三步走”战略,先商业保险模式,再针对就业人口的社会保险模式,最后全民参保的社会保险模式;曹信邦(2015)提出“两步走”战略,先在基本医保框架下实施医疗护理保险,再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是立法先行与试点先行。大部分学者主张立法先行(丁继红,2015;赵曼等,2015),理由是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戴卫东(2015)提出,借鉴国际经验,遵循我国制度建设的管理,试点先行是可行的选择。2016年3月17日,我国正式发布“十三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确立了“试点先行”原则。三是提升医养融合水平,保障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多数研究者提出要提升我国医养融合水平,改变医养服务保障职能部门的条块分割、服务机构资源供需错位的状态,雷鹏等(2016)认为,不能将医养融合的具体实现形式简单等同于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通过扩张自身专业边界范围实现服务交叉渗透,如鼓励养老机构内部开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内部开设养老机构。医养融合可以从筹资机制、管理流程、信息系统、需求评估、服务规划、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等多个层次和角度,按照不同程度开展。他们提出,可由社保、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借助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建立虚拟化的跨部门管理协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基于长期照护需求评估实现服务体系与保障制度之间的梯度化衔接,实现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合理匹配。

三、

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从研究视角看,现有研究主要停留在经济层面,出发点是探讨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对老龄化导致长期护理需求增加对个人、家庭经济带来的挑战,存在视角较窄的问题:一是涉及社会发展的分析角度较少,老龄化是世界主要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如何有效应对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层面的资源安排、价值观调整,因此,有必要从社会发展视角分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是涉及社会文化的分析视角较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如何在适应我国儒家文化传统的同时,构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文化、代际传承文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我国农村空心化、城市家庭规模小型化、空巢化特征显著,如何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应这些情况,并推动社会文化的重新构建,是值得思考的。三是涉及法律层面的分析较少,相关分析主要从实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法律保障出发来展开,认为有必要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法》或《长期护理保险条例》,从《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角度分析的研究文献较少,缺乏从现有法律框架出发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深入分析。而建立新的法律条文和修改现有法律的制度成本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不可或缺;同时,还应深入分析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法律框架,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综合影响。

从制度价值看,现有研究主要停留在解决问题层面,从更宏观角度出发研究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价值的文献较少。一是研究主要侧重于需求侧,供给侧分析较少。例如,对比其他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大大促进老龄相关产业发展,成为新的“产业形态发动机”,为我国供给侧改革开辟全新领域。二是研究主要侧重于长期护理制度解决老龄化的价值,较少将其置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整体分析框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未覆盖的领域,对现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替代作用,促进社会在保障各项制度精细化管理、资源合理配置及医疗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缺乏系统性分析。

从制度选择看,现有研究主要比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较少与福利政策比较,分析的主要逻辑是,我国与德国、日本等国家一样面临老龄化挑战,我国与德国社保模式相近,因此要选择保险模式。上述逻辑忽视了德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即“社会救助”政策带来的财政压力,同时也忽视了我国各地针对失能、失智人群采取的残疾人补助、高龄补助等已经存在的各种福利政策,例如,我国北京、上海目前主要采取福利政策的方式减轻这类人群的经济负担。我国现存的各种碎片化福利政策是否存在整合的必要,如何在整个社会保障框架下进行准确定位,与护理保险制度之间的替代与互补效应分析等情况,均值得深入研究。从制度操作建议看,现有研究多数从产品提供的角度,主张将商业保险置于社会保险的补充地位,即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对保险机构从发挥市场机制、专业精算定价、风险管理、服务质量监督、资金运营等方面的优势出发,分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合作的相关文献分析较少,仅盛和泰(2012)提出政府引导并委托专业保险机构运营的观点。因此,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建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很难达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事实上,我国已先行试点的青岛、南通等地均引入了商业保险经办机制,可在考察上述试点基础上,分析市场化机制如何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中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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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八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长期护理(longtermcare,ltc)定义为“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因此,长期护理包括非正规与正规两类支持性体系。正规的支持体系可能包括广泛的社区服务(即公共卫生、初级保健、家庭保健、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私人疗养院以及临终关怀院,也指那些暂停或逆转疾病和残疾状况的治疗。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20世纪70年代,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在美国商业保险市场上出现。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出资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个人和家庭应承担长期照料保险的主要融资责任,政府只有当个人无力承担出资责任时,才能作为最后的责任人,由此形成了商业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开办,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另一种是政府要确保老年人享受到综合的照料服务,政府应居于主导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经济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会护理保险。社会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实施,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在于老年护理保险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体主要来自老年人个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从个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个人及其家庭对于老年护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变动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两方面的影响。人口变动趋势主要指生育率下降、离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龄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工资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退休金、资产等)也随之增加等变化。

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显现,患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数增多,如心、脑血管疾病、肠胃病、腰椎间盘突出等显著增加,由此导致老年失能和残障状况突出,使老年人对于长期医疗护理或日常生活护理需求急剧增加,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家庭的护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独居或与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数增多;即使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许多老人转而求助于住院护理,或入住专业护理机构,而庞大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给老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结构基础之上,即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四位老人,家庭的护理保障作用明显不足。

从政府医疗保险支出的角度看,在长期护理保险出台以前,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明确地将长期护理费用排除在外,其结果造成投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老年人长期住院费用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上涨。

(一)分阶段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政府强制实施,属于社会保险制。在德国,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基本上解决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和经费问题。其护理保险制度分为居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个层次。近年来,其护理项目已经由日常生活护理,扩大到医疗护理和精神护理,还增加了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护理保险一般采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为主,“保险金”给付方式为辅的做法。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服务时,首先要提出申请,经过专门机构审查认定后,护理保险管理机关将根据病人实际身体状况提供相应内容、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日本护理保险制度中护理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医生、看护人员上门进行访问护理;接送老人去日间护理设施,或保健设施进行康复训练;以及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还仅限于对护理费用的补偿,一经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险金金额也是相对固定的。今后,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应给予老年人“保险金”的补偿,而且应提供“护理服务”和“护理信息”在内的全面保障。与“保险金”给付方式相比,“护理服务”给付方式更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多样需求,而且能较好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节省护理费用支出。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中,应恰当划分护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给付数量和服务费用。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居家护理”方式,既满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节省了住院等高昂护理费用问题。

(二)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我国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长期护理需求的预测,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起始年龄、缴费标准,划分长期护理等级,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德国1992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1993年开始实施。它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自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即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日本1997年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2000年开始实施。它对保费的缴纳、护理方案的选择、病人是否应接受护理服务、以及保险赔偿的审定与核定程序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由市町村具体运营,被保险人无论身体状况好坏均要参加。筹资来源方面表现出多样性,一半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另一半来自于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按照2∶1∶1的比例提供的补贴。

我国政府应积极鼓励寿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并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应尽早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审核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期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法制化发展。由于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形势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巨大的老年人口规模决定了我国尚不能建立统一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因此,政府应在法制框架下,通过诸如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商业寿险公司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途径。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既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全面的护理服务需求的满足,又保障寿险公司为老年人健康提供服务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双赢目标。

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九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长期照护压力不断增大。在此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应运而生。本团队通过对承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现况进行调查发现,养老机构负责人、入住老人及其家属对此政策普遍认可,享受其政策的老人长期生活护理负担降低,其现实意义重大,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某些问题,需不断完善。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

1.1实施政策。

自2017年7月起,承德市成为河北省首个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试行地。长期护理保险覆盖的范围主要是承德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约19万人。长期护理保险的总筹资为参保人员(含退休工人)上年度全部工资的0.4%,主要是通过优化员工医疗保险统账结构、划转员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等途径,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占0.2%,个人缴付占0.15%,政府补贴占0.05%。承德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每床日结算固定额度为60元(每年约为2.2万元);二是在定点养老机构、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每床日结算固定额度为50元(每年约为1.8万元)。

1.2具体实践单位。

本研究对承德市4家试点机构进行调查,其中1家属于医疗机构、1家属于护理机构、2家为单纯的养老机构。

1.2.1康复医院。

本文调研的承德市第三医院是承德首个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也是长期护理保险的首家试点机构,主要接收自理、半自理、失能和全失能的老年人。现有床位120张,截止到2019年1月,承德市第三医院享有长期护理保险的老人共17名。护工与老人的比例为1:7.5.老人除了能够受到生活照顾、精神关爱服务外,还享有28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要求的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

1.2.2护理院。

本研究调查的博爱老年护理院为民营机构,主要接收高龄、失能老人。现有床位112张,目前,护理院入住的享有长期护理保险补助的有6人。护工与老人的比例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划分,总比例为1:7.老人在这里可以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外,还可以享受到精神关爱等服务。

1.2.3单纯的养老机构。

本研究调查的康宁老年公寓和田家老年公寓为单纯养老机构,主要接收失能、半失能及自理老人,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及基础护理。康宁老年公寓共有床位120张,在住老人67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人共7名,护工与老人的比例为1:14.田家老年公寓护工与老人比例为1:8.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人共10名。

1.3现实意义。

在试点走访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老人表示,此项政策极大程度减轻了老人长期生活护理负担,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不仅提高了生活护理质量,更减轻了长期护理费用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

2目前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统一的政策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与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支持不足有关。每个地区试点有着不同的政策执行标准,没有一个较为系统的管理办法来平衡地方的政策协调与执行之间的关系。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没有综合评估及考虑试点利益,致使试点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性未被充分调动。

2.2普及度不够广泛。

我们在深入社区了解后发现,一方面,许多市民对长期护理保险不了解,导致符合审核标准人员不能及时申报;另一方面,护理人员对长期护理保险认识不够深入,无法为老人正确地解答疑惑及提供有效的护理措施。

2.3医疗服务质量不高。

根据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规定,老年人护理康复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1:8;与半失能老人比例1:4;与失能老年人比例为1:2.本调查团队在走访承德4个试点机构时,发现目前承德大多数养老机构只按照老人的数量,而不是按照自理、半失能或者失能老人的人数来配备护理员。在此情况下,护理员人员配置达不到标准规定,各试点机构护理员配置比为1:7~14.

此外,调查发现,护理员以农村女性为主;由于知识水平低、年龄大、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同时配套设施及软件操作繁琐,大量护理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相关仪器的使用,也可能会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

3对策建议。

3.1完善相关政策,统一试行方法。

政府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的主导者和引领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制度的统一。同时,还需要充分调动起养老企业、社会团体与个人及家庭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积极性。建议相关部门定期走访试点了解相关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与试行方法。

3.2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全面普及。

通過多渠道宣传,使乡村、城镇居民树立正确的护理保险观,认识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惠民性,明确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位,引导人民群众改变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误解。

3.3优化养老机构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质量。

本调查发现,试点机构养老护理员配置不高,护理员薪资待遇低、工作压力大、本身知识水平有限、专业护理知识差。为此,本团队建议设立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考试,建立完整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体系;同时,在职业院校设立老年照护专业,以改变养老护理院低学历现况。另外,建议政府机构将养老护理员职业作为民政部门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免费专项培训,增强护理员计算机和专业仪器的使用培训,提升护理员的服务质量。

4结束语。

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能极大程度减轻家庭负担并提高老人生活质量,但在试行过程中仍存在政策、宣传、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仍需不断完善。

(通讯作者:田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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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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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现就我市试点建立实施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以解决职工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医疗护理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建立社会化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因年老、疾病、伤残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者的医疗护理问题,有效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通过政府、社会、个人等多方筹集护理保险基金,逐步完善筹资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保障项目和支付标准;坚持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分级管理、分级经办;坚持试点先行、分步扩展、机制创新,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长期医疗护理保障机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市级统筹

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试点推进步骤逐步纳入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城乡居民适时纳入覆盖范围。

0.3%。

左右确定。试点期间暂按每人每年。

100。

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

80。

元、财政补助每人。

10。

元、福彩公益金每人。

10。

元,暂不实行个人账户划拨缴费;其中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市直参保人员由市财政承担,区县参保人员由区县财政承担;福彩公益金部分,莒县参保人员由莒县财政划拨,其他人员由市财政划拨。居民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适时制定。

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区县职工护理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由区县当期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予以弥补;区县当期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无法实现收支平衡的,由区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和同级财政资金承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结合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护理保险待遇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筹资标准合理调整。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在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相关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由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按确定的比例支付相关待遇。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

30。

天以上的,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30。

天以上的,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

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1.

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

2.

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3.

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

4.

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5.

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6.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具体准入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标准对享受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会同定点护理机构定期组织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定点护理机构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参保人员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的相关待遇。

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92%。

;在定点护理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90%。

其余费用由个人自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参保居民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制定。

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超标准床位费除外,下同)分别为。

60。

元、

40。

元;在一、二、三级定点护理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限额分别为。

120。

元、

170。

元、

200。

元。

上述标准为定点护理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总结算的限额计算标准,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提供医疗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根据医疗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床日医疗护理费用结算标准。

参保人员在院或居家接受治疗期间,定点医疗护理机构应使用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因病情确需使用目录外的项目,须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护理机构承担。

参保人员到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机构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应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办理联网手续,医疗护理终结后,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定点护理机构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定点护理机构垫支的属于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每月与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90%。

其余。

10%。

作为保证金,年底根据对定点护理机构执行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具有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院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与定点医院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医疗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机构。其中,养老服务机构可提供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可提供居家护理,定点医院可提供医疗专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对定点护理机构的人员、设备、规模等基本条件设定相应的标准,经审核确认后颁发相关资格证书和标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与定点护理机构订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加强对护理服务过程的监督,促进定点护理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定点护理机构要根据人员和医疗设备情况以及承办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医疗护理服务,规范各项服务内容,确保参保人员医疗护理治疗的服务质量。

定点护理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的,按协议有关规定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先行试点、分步推开、逐步完善的原则,试点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15。

1

12。

2

家,公立养老服务机构和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各。

2

家为试点机构,覆盖人员为市直参保职工。

第二阶段(。

2016。

1

12。

月):分别在区县选择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各。

2

家,公立养老服务和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各。

1

家为试点机构,覆盖人员为全市参保职工。

第三阶段(。

2017。

1

12。

月):将定点医疗护理机构范围扩展到其他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覆盖人员为全市参保职工,逐步向城乡居民扩展。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调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将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福彩公益金划拨工作,对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会计科目设置作出相应调整,并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同时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长期医疗护理与老年护理服务的衔接工作。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护理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监管的管理模式,通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护理保险的经办服务等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能。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评估试点经验,适时扩大试点范围。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

2015。

1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

12。

31。

日。

长期护理保险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1、质量控制小组,要按照长护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护理服务人员执行服务计划的情况以及护理访护评价结果,对护理服务人员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出现服务员违规操作的,服务机构应及时更换护理服务人员,加强服务技能等培训。

2、加强护理安全防范的监督,预估服务项目可能存在的有关安全风险、纠纷预防及相关处置方法、服务对象的疾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护理服务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件,应立即启动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3、对于居家护理个性化需求服务项目,质量控制小组应对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署的服务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4、根据护理项目、护理时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每月形成《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访护评价报告》,如发现问题,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机构。

5、积极配合机构,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质量管理监督及检查。

为了使长护险巡查过程中的工作更趋规范,做到公平合理、按规操作,特制定巡查人员巡查工作制度:

1、根据服务员对应服务时间上门巡查,遵守作息时间,不脱岗不离岗。每月做好巡查记录表,在28日之前上交。

2.巡查中检查长护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是否服务到位。检查中有不满意等情况需及时告知服务员,以便及时改正。

3、服务员与服务对象如有矛盾,巡查员必须第一时间上门并耐心倾听了解情况后及时上报,如需调换服务对象请及时告知,并同步在手机操作平台上调换。及时关注服务员手机考勤情况。

4、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有违反考勤制度请及时上报并根据服务员考核制度进行记录扣款。有扣款的,在扣款单上写明扣款原因并让服务员签名。

5、巡查中及时了解老人对服务员满意度,对新增老人服务一个月后做满意度调查表。

6、根据规定合理安排服务员代班并记录好代班时间、金额、服务员签名,在每月28日之前上交。

7、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服务员及其服务对象的礼物,不得对服务员及服务对象的个人情况肆意传播,以讹传讹,制造矛盾。

8、定期参加工作例会,为服务社年终评优活动提供详细的信息材料。如有下发通知请及时通知到每位服务员。

9、巡查员每天上午为巡查时间,下午配合服务社做好相关工作。

10、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1、本制度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原则性问题,则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性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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