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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法修改心得体会精选(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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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法修改心得体会精选(优秀8篇)
2023-11-21 15:45:33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在学习或工作生活中的一种感悟和体验的总结,从中我们能够领悟到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每到一段时间的尾声,总会不由自主地想要写下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这样既可以对过去的经历进行梳理,又可以为将来的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总之,心得体会是一种重要的思考和成长的记录方式。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采用具体事例或个人故事来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和感染力。接下来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你提供写作思路。

消防法修改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消防法心得体会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消防法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我们的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在这次学习消防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在消防安全方面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消防法的学习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防安全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我们的财产安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这些灾害不仅会对我们的生命造成威胁,也会对我们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消防安全,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

其次,消防法的学习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消防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设备的维护、消防预案的制定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我们必须认真遵守。

最后,消防法的学习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我们也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

总之,消防法的学习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和监督。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法修改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是对我国消防法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通过对新消防法的学习和思考,我对消防法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明白了作为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也认识到了新消防法的一些亮点和挑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消防法修改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新消防法昭示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新消防法的通过,提醒了每个人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消防安全不仅仅是政府和消防部门的责任,也是每个个体的责任。在过去,人们对于消防安全的意识相对较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新消防法通过一系列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建设,明确了每个公民对于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这让我们意识到,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到消防安全中,才能够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段:新消防法的亮点和创新之处。

新消防法的修改,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消防安全管理的创新思维和改革进程。新消防法在强化火灾防控的同时,注重了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提出了“大灾总指挥”制度和“一岗双责”制度。这为统一指挥和协调救援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同时,新消防法还对建筑消防安全、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使消防安全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这些亮点和创新之处,不仅为消防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规范,也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段:新消防法面临的挑战。

尽管新消防法具有许多亮点和创新之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新消防法的落地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动积极,以及对法律规定的深入研究和理解。否则,新消防法的精神和原则将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消防安全事故的风险也难以从根本上减少。其次,新消防法对于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更高,这对于一些老旧建筑和地区来说,可能需要更多的经济和人力投入。这对于一些财政状况较为困难的地区来说,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第四段:我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一名公民,我深感自己肩负着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不仅需要遵守消防法的法律规定,比如不私拉乱接电线,不私自私设燃气管道等,还需要积极参与到消防教育和宣传中。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参加消防培训班、自愿加入消防志愿队等,提升自己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并将这些知识传播给身边的人。

第五段:展望未来,共同为消防安全努力。

新消防法的通过和修改,为我国的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更加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并积极参与到消防工作中。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构建起一个安全可靠的消防环境,为实现“人人享有消防安全”的目标而不懈奋斗。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国的消防事业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消防法修改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修改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将第二款单分一条作为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督查考评,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移至第二章)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需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适时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建立全国和地方性消防公益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国家设立119消防奖。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每年11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维护管理职责,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费应当包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使用经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古建筑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因保护需要无法符合有关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监督管理。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删除。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删除。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删除。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删除。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删除。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七)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五)每年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设施、燃气和电力设备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定,并公布执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

规章制度。

的落实。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人员;(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投入;(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六)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七)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八)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单位应当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熟悉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防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人员疏散逃生的技能。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有针对性的向公众宣传消防安全和逃生自救常识。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要求,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证每班不少于两人。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操作设施设备,掌握火灾应急处置规程。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八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业主对各自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负责。建筑物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公约,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所有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住宅区内道路上设置的停车位、限高限行装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对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整改火灾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出相应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未成立业务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由全体业主作出决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高层建筑外立面和周边不得设置妨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不得占用和锁闭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避难间。地下建筑应当加强应急照明和防排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高层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避难逃生器材,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严格夜间防火巡查和用火用电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逃生和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上述场所,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标识和疏散逃生路线图,营业期间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的厨房油烟气管道应当定期清洗。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发生火灾时,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可燃物品的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单位内部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建筑物内部、古建筑、园林、寺庙等保护区域和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地下建筑、餐饮场所的餐厅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城市建成区、文物古建筑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附近,禁止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删除。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更新老化线路、管路。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附近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标的定期检查,根据风险水平厘定保险费率,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督促和指导被保险人加强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执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公众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公安消防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消防规划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六)空难事故;(七)爆炸及恐怖事件;(八)群众遇险事件。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不危及人员生命的社会救助、救援求助和报警,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拒绝,并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消防法修改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目前,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也逐渐增多了各种火灾因素,防火局势日益严峻。以下本站小编为你带来消防法制。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通过这次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治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校园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校园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治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的部门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不仅可以及时扑灭前期火灾,更重要的是通过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将消防意识和技能深入到重点部门的各方各面。

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区往往是最轻易被忽略的地区,但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不同,后者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却可能出现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火灾的防范要从大处着眼,但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轻易引人注重,如老化的绝缘材料、放错了位置的废纸篓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重”、“不小心”引起的,这些轻易被忽略的细节很轻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使得星星之火由此而燎原。

在几个小时的学习《消防安全法》的培训中,使我受到了启迪,开拓了思维,获益匪浅。下面,我就参加本次演习训练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认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时刻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消防常识的学习。火魔无情,当我们被困在火场内生命受到威胁时,在等待消防救助的时间里,如果我们能利用地形或身边的物体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就可以让自己的命运由“被动”转化为“主动”,为生命赢得更多的“生机”。火场逃生不能只能希望于“急中生智”,只有靠平时对消防知识的学习、掌握和储备。危机关头,才能应付自如,从容逃离险境。所以我们一定要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火场逃生,人员疏散及自身自救的方法。

三、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的处境。”当面对滚滚的浓烟和熊熊的烈火,保持良好的心态,镇静自若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保持平静的心态,才能冷静理智地去实施消防自救和逃生,就极有可能拯救自己,甚而助救他人。反之,就会出现不辩方向,慌不择路,致使失去有利的逃生机会。

经过这次消防培训,使我对消防有了更进一步了解认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对消防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当真正火灾到来时,我们一定要记住以下的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少”这是人们在同火灾做斗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宝贵的经验。

2、“边报警,边扑救”在报警的同时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灭火”在扑救可燃气体、液体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可燃物的来源,然后争取灭火一次成功。

4、“先救人,后救物”在发生火灾时,如果人员受到火灾的威胁,人和物相比,人是主要的,我们应贯彻执行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先救人后疏散物资。

5、“听指挥,莫惊慌”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动用周围的物质进行灭火,因为慌乱中可能会把可燃物质当作灭火的水来使用,反面会造成火势迅速扩大;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镇静,采取迅速正确的措施扑灭初起火。这就要求大家平时加强防火灭火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制定周密的灭火计划,才能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时不会惊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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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改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防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加强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不久前我参加了一次消防法纪学习培训。经过几天的学习,我深感消防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当重视的大事,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消防法纪,让我意识到每个人都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消防法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有着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不仅要充分认识到火灾防范工作的重要性,更要积极参与到其中,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无论是做到不乱丢烟蒂,还是及时检查电线电器的安全状况,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其次,学习消防法纪,让我了解到了火灾的危害和防范措施。火灾的发生往往带来巨大的破坏和人员伤亡,因此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对火源的警惕,并加强火灾预防工作。例如,应该定期清理居民和单位周围的垃圾,不乱扔烟蒂,不私拉乱接电线等。此外,及时安装火灾报警器和灭火器,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并采取正确的逃生和灭火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再次,学习消防法纪,让我认识到应急逃生的重要性。灾难来临时,我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生死。因此,学习掌握逃生技能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应该熟悉家庭、单位的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培养紧急情况下冷静、迅速撤离的能力。同时,也要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和除烟口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此外,学习消防法纪还提醒我要加强与他人的交流协作。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寻求帮助,并在安全的地方等待救援。而事前的交流协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家庭、单位等集体环境中,我们要积极参与消防演习和逃生演练,与家人、同事共同讨论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团队合作意识。只有多方合作,才能在火灾发生时更好地应对危险,保障生命安全。

最后,学习消防法纪让我明白到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不足和改进的方向。例如,我们在使用电器时要注意电源的负荷和安全距离;在烹饪时要小心使用明火,并选择合适的材料。另外,我们还应加强自身的消防常识学习,了解各类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等,为遇到突发火灾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反应。

通过学习消防法纪,我不仅增强了消防法规的意识,还加强了自身火灾安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不仅能够在危急时刻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助于我在日常生活中成为一个更为负责任的公民。希望广大公民也能够重视消防安全,遵守消防法规,共同为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消防法修改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通过学习《消防法》,我深刻感触到新法规在操作性和各个实施环节中的“责任”的落实上增强了很多。其中,新增加的“监督检查”章节着重强调了消防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火灾隐患的监督检查措施,体现了国家对火灾预防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同时,也增强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依据。我是天孚物业投服务管理服务中心的主任助理,我中心的最大管理项目就是天津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政府办公大厦),本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下面我就结合新颁布的《消防法》和业内同仁做一个交流:

一、如何健全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

首先,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消防制度建设。但是,实际情况会出现个别单位领导因忙于公务和其它决策性事务,而未给消防工作足够的和应有的重视。造成消防制度建设工作停滞或不能深入开展完善。长期下去会与实际工作产生脱节,降低操作性。意识决定行为,单位负责人的重视与支持将会为消防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消防安全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等制度的建立应与实际项目类型、建筑火灾特点及业主需求要紧密结合。以开发区投服中心大厦为例,该项目作为高层公建项目属于开发区消防重点单位,建筑防火要求较高,于是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针对高层建筑隐患的特点严格执行每日巡查及检查制度,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和种类,如何预防和逃生的方法等相关有针对性的内容。

第三,消防管理者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检验与实际工作的匹配性和适用性,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或业主需求的变化调整充实相关制度。并及时向员工公示,以便收集建议或意见,整理完善后经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四,制度在指导工作的同时又在经受实践的检验,消防管理制度在制定或完善时一定要坚持“适用易用”的原则,避免进入“字多理深”的误区,否则会使员工在实际执行中因为理解偏差造成误导,最终影响具体工作的落实效果。因此建议大家向“产品。

说明书。

”学习,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在看过说明书后正确使用产品,正是因为它的通俗性和普遍适用性使我们容易理解和操作。

二、如何加强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首先,依照上文所述的法律条款,必须每年组织一次自动消防设备检测,这是强制性的。并将检测报告张贴于消防控制室内,以供消防机关检查。建筑物配套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将直接影响火灾发生时报警、扑救、疏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对国家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起到重要的预防和保障作用。同时,在火灾结束后,自动消防系统留存的各种信息对总结和分析判断火灾原因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此,《消防法》第二十九条特别指出“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维护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巡查工作可以分派给工程部和秩序维护部负责。工程部负责建立设备台帐和制作设备标识,并区分好保修期内外设备的种类和数量,以便制定维修养护计划。严格执行设备巡查检查制度,例如消防喷淋水泵必须定期运行检查,防止部分零配件长期停用而锈蚀损坏。有柴油发单机的建筑还应定期启动进行检查,每次十五分钟左右,每半月运行一次,非住宅项目建议选择在夜间进行,否则产生的噪声气味会影响业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材台帐和制作相关设备标识。至少每季度巡检一次灭火器材,严格按照公安部下发的《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xx文件要求认真检查灭火器材的瓶体外观有无锈蚀,有无撞击凹痕,压力是否合格等。不合格的应及时分拣汇总交由专业有资质的维修厂家维修。一般情况下常用干粉灭火器在使用满20xx年后应强制报废更新。

第三,应每半年或一年通过疏散演习检验相关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如疏散广播、卷帘门、切非电源、疏散警铃、电梯迫降等常用设备。这些设备在实际使用中能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存在故障应立即维修,确保随时满足使用需要。其中,广播、警铃、安全指示灯等疏散专用设备的维修应放在首要位置,因为火灾发生时,一切救援力量都要把人员的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而疏散设施是保障人员尽快撤离现场的主要设备。请大家不要忽略疏散的最后一道环节:消防疏散门。紧邻疏散楼梯或疏散通道的门即为消防疏散门,平时往往很少使用,一些单位会张贴标识告知过往行人“非紧急情况不予开启”,却容易忽略它的日常保养,在火灾发生时一旦无法开启,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建议每季度由工程人员对门体、锁具、荷叶等配件设施进行保养维修,使其保持优良状态。秩序部门应建立突发情况紧急开启疏散门的测试考核,以便在火灾或其他需要立即疏散的情况下能迅速开启供人使用。

三、如何完善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法》第十六条要求有关单位“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首先,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签订《消防安全。

协议书。

》,明确双方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火灾隐患的主要制造者是业主,比如乱堆乱放杂物,私改用电线路等,非住宅项目存在业主在公共区域吸烟,下班不关闭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现象,面对这些问题,除了加强日常巡视巡查外,还应加强对业主的防火宣传,业主自身的防火意识的提高将有效降低隐患的发生率,最终达到群防群策的目的。日常工作中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隐患常见的有:卷帘门下方堆放杂物、阻碍消防通道畅通等,这些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整改,个别难以整改的隐患,如装修材料防火等级不合格、建筑防火间距过小等,应通过业委会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督促整改。隐患级别较高而极易引发火灾的可通过消防机关向隐患所在单位或个人下发《限期整改。

通知书。

》,限期未能整改的将会依法暂时查封。隐患在未整改前,应安排专人监督整改,加强隐患区域巡视,附近配置灭火器材,以防火灾发生。

第二、灭火。

应急预案。

是消防管理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必须包括报警、灭火和疏散三个主要环节,同时应组织全体员工定期演练,使每名员工熟记发生火灾时自己的岗位和职责。预案制定过程中必须明确统一指挥和优先救人的原则,在演练时争取安排业主一同参与,可以增加演练的实际意义。笔者认为,业主掌握必要的自救和逃生常识并会合理应用,是在发生火灾时能否顺利逃生的有力保证。汶川地震时,一所中学的数千师生在几分钟内无伤亡疏散成功的事实振奋人心,究其原因,学校每年组织全体师生在开学前参加疏散演习,甚至每个班都已熟悉自己的逃生路线。因此,通过实践演练达到完善预案和普及知识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消防管理工作强调责任到人,重在落实。火灾的发生率毕竟有限,但后果和影响严重。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消防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可见预防工作是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根本,只有把预防工作做实,才能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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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改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近期,我参与了一次修改工作,从中不仅掌握了修改的技巧,也悟出了许多深刻的体会。修改是一项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工作,它不仅能提高文章的质量,还能培养自己的写作能力。在这次修改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修改需要耐心和细心,要注重整体结构和细节处理,同时也体会到坚持与勤奋对于修改的重要性。

首先,耐心是修改不可或缺的品质。在修改过程中,我们需要反复阅读、思考并找到文章的不足之处。而这需要我们具备充分的耐心,不能急躁与草率。刚开始修改时,我心急于改正错误,结果发现修改后的文章依然不够完美。逐渐地,我明白了修改实际上是一个层层深入的过程,需要对每个细节都进行仔细的斟酌和反复推敲。耐心让我从表面的错误中找到了更深层次的问题,从而提高了文章的质量。

其次,细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修辞技巧。修改时,我们需要关注文章的整体结构和语言表达,处理其中的瑕疵和不足。对于文章结构的修改,我深感细心是必要的。在一篇作文中,每个段落都应有一个中心思想,并通过过渡的句子与上下文相连。在修改中,我不仅要关注每个段落的逻辑关系,还要注意整篇文章的连贯性。而对于语言表达的修改,细心也是关键。一些违背语法规则的错误可能会直接影响文章的可读性,而另一些使用不当的词汇和表达方式则会削弱文章的说服力和表达能力。只有抓紧细节,才能有力地完善文章。

此外,整体结构与细节处理是相辅相成的。修改时,不仅要注意整体结构的合理性,还要注重细节处理的精确性。文章的整体结构需要符合逻辑,有明确的开头、中间和结尾。通过准确的并且有力的句式和词汇,能够使文章更具说服力和感染力。然而,如果在细节处理上不够谨慎,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整体印象。细节处理包括拼写检查、标点符号的运用和冗词的删减等。只有将整体结构与细节处理相结合,才能将文章打磨得更加出色。

最后,坚持与勤奋是修改的重要准则。修改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因此,坚持和勤奋对于修改工作至关重要。在修改中,我发现只有持之以恒,不断地反复修改和完善,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通过坚持和勤奋,我逐渐提高了自己的修改能力,也加深了对于写作的理解和体会。

总的来说,通过这次修改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修改所需要的耐心和细心,以及整体结构和细节处理相辅相成的重要性。同时,坚持和勤奋也是修改的重要准则。通过这次修改的学习,我不仅对自己的写作技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为今后的写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写作与修改并不是独立的过程,而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中,才能使文章更加优秀和引人注目。

消防法修改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消防法心得体会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消防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学习消防法对于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要,因为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免受火灾的威胁。

在学习消防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消防法规定了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如消防栓、灭火器等。这些设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势,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外,消防法还规定了建筑物和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建筑物的设计和构造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证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在火灾预防方面,消防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消防法要求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火灾报警装置,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并报警。此外,消防法还规定了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要求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在学习消防法的过程中,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做到以下几点: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2.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3.学会使用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等。

4.掌握火灾报警装置的使用方法,及时发现并报警。

5.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总之,学习消防法对于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要。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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