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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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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优质12篇)
2023-11-21 14:42:55    小编:ZTFB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在学习和生活中的成长和变化。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注重细节和真实感受,让文章更具生动性和可读性。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实用方法,供大家参考。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一

“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及其产品。而传统文化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并保留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文化。文化是一种社会精神力量,没有文化的继承就没有文化的积累。社会实践是文化创作的源泉,立足于社会实践、是文化创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化创新的根本途径。我们不能离开传统,空谈文化创新,任何时代的文化,都离不开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对于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如果漠视传统文化,将会失去文化创新,失去时代精神的根基。

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着五千年的辉煌历史。由于地方和气候等条件差异,不同的地方形成不同的风俗文化,相互交接,构成了我们中华文化的多样性。其中,我们古老的佛山,有着上千的文化历史,文化风俗,更是岭南文化的带领着。由于佛山有着独特的水乡风情,出现了以陶瓷、木板年画、剪纸和秋色代表的传统文化。

在佛山境内发现的造迹记载,早在二千多年以前,佛山就已经有烧制陶瓷的作坊,他们的陶瓷不但制作精美,而且技术在世界上有着领先水平。据说,佛山的陶瓷出口到国外,价格比黄金还贵。可见,这一项传统文化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时至今天,佛山人民不但继承这一传统文化,还给予了飞跃式的发展。在石湾,一间又一间大型陶瓷制造厂拔地而建,一件又一件精美的陶瓷公仔。在五百年的龙窑——南风古灶中炼成,这是值得我们佛山人自豪,体现文化在发展过程中继承,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与此相反的是佛山木板年画这一项传统文化,在历史上曾经是如此的风骚,有着许多制作工场。时至今天,这一项传统文化逐渐失去了群众基础,工场也一间一间关闭,只剩下几间作坊苦苦经营。木板年画面临失传。它作为一项文化艺术,被称为民族精神火炬,是佛山文化乃至中国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加以挽救发展,让它重获生机,继承发展。

对于传统文化,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谁也不能不面对它的影响,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有发挥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克服传统文化的消极作用,才能兴旺发达。

传统文化是一笔难以预料的财富,它犹豫一个迈向天堂的阶级,它能够增强我们对民族的认同感,为我们的精神提供了栖息之地,同时也丰富了我们精神乐园,同样的我们面对一些有着不良影响的因素,它的存在局限了我们的思想,抑制了我们的发展,控制了我们的取向。

我们要根据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合理地使用或改造,在现今社会发展中,随着我们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异的传统文化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导向标,佛山的发展,有赖于我们的文化古迹,传统文化的建筑有着优美的艺术造型,丰富的艺术装饰,例如:祖庙、梁园、清晖园等„„另外佛山的陶瓷也推动了佛山乃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提高了。为当地的发展提供了不少的帮助。粤剧也是我们这里的特色,已经延续了很长的时间了,具有悠久的历史,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它的发展使我们的精神乐园得到满足。所以面对传统文化,只有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就能发展自己当地的特色,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为此,对于保护传统文化,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大力宣传和继承佛山特有传统文化。传统文化包括传统习俗、传统建筑、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传统习俗,对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持久的影响,如我们佛山人民每年春节都会逛花街,元宵佳节都会吃汤圆,行通济桥„„这些传统习俗到现在仍保持着。佛山传统建筑,比较闻名的要数锅耳屋了。文学艺术,被称为精神的火炬,传统文艺,具有悠久的历史,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如我们佛山的粤剧文化、剪纸艺术等等都是别树一帜的传统文化。

二、多举行有关的活动或展览,如粤剧表演、剪纸作品展览等等。让更多市民参与到其中。在欣赏表演、展览的过程中,让市民对佛山传统文化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更是得到精神上的享受,思想上的启示。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二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要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形式进行保护。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湿地保护、恢复的先进技术。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科学考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渔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十六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资源隶属关系限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划定。

第十七条。

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湿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建立省级、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

(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三)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科学考察报告;。

(四)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经批准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所需管理经费,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请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为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

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由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的类型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

第四章湿地保护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障湿地的生态功能。

省人民政府对种植蔓荆等旱生植物改良沙化湿地的,应当予以鼓励、扶持,将其纳入防沙治沙工程。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农药,防止造成湿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引入生物新品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主管部门对引进的生物新品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渔)业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湿地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的,应当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条。

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二)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

(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八)其他破坏重要湿地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重要湿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对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鄱阳湖湿地保护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湿地保护一般规定。

鄱阳湖湿地区域,包括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内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工作,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围垦、毁草开垦、填埋湿地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分类指导,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提倡采取圈养、轮牧、轮养等措施,适度控制牧畜、鱼、蟹、虾、蚌、菱、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

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的林木。

第三十七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增加沿湖地区农民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发展生态旅游。

第三十八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旱轮作、改水改厕、生物灭螺、封洲禁牧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因防治血吸虫病等向鄱阳湖湿地施放灭螺药物,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九条。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为鄱阳湖水域禁渔期;鄱阳湖鱼类的越冬场所实行季节性轮流休渔禁港制度。

第四十条。

在候鸟越冬期,省人民政府林业、公安等部门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候鸟保护宣传活动,制定候鸟保护工作方案,加强候鸟保护,依法打击猎捕候鸟和破坏候鸟生存环境的行为。

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湿地保护监测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巡查,保护候鸟及其生存环境。

第四十一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应当保证江豚和其他水生动物的洄游通道畅通。确需在洄游通道上修建水工程或者电力、航运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农(渔)业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可能影响洄游通道畅通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意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禁止移民返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对迁出后仍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安排给移民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当地的人均标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国际援助湿地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使用耙网捕捞螺蚌的,没收捕捞物和耙网,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监测设施及场地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林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湿地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林业、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对重要湿地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三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无比珍贵和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各族儿女的乡愁,是大美黔东南的名片。目前,我州共四批309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国4153个传统村落的7。44%,占贵州省545个的56。70%,位居全国地州市级第一。近年来,我州在强化组织领导、建章立制等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在加大基础设施、人居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投入上下功夫,在举办“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打造村落旅游示范村等平台建设上下功夫,着力推进传统村落又好又快发展。

一、保护发展工作现状。

(一)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一是在出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5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单位职责,规定建设红线范围,制定奖惩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二是为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督查、研判,充分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调整州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村寨建设中心人才配置,建立黔东南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州级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及组建黔东南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联盟。

(二)强化保护发展规划。

一是完成309个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和建档。其中,300个已通过住建部技术性审查,9个正在整改完善,273个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二是下发《黔东南州传统村落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传统村落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是编制《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传统建筑参考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建房使用,规范村民建房。

四是出台《黔东南州中国传统村落“十三五”保护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重点实施传统村落活态保护、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特色产业等工程,加快推进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大资金投资。充分用好用活各级资金,启动实施污水垃圾处理、民居修缮、文物保护、步道建设等项目,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目前,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共计95451万元,拨付到各县市项目实施部门68709。67万元,累计完成投资21804。86万元。

二是大力推进传统村落消防改造。针对我州村落为木质结构特点,为有效防控火灾隐患安全,实施消防常高压系统建设,在完成100个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改造基础上,20将全面完成209个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村落消防安全管控能力。

(四)探索保护发展途径。

一是政府主导的旅游开发模式。通过政府投入对村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交通通达条件进行改善,引导发展乡村休闲、观光旅游等业态,如西江苗寨、肇兴侗寨保护发展模式。

二是建生态博物馆保护传承模式。通过合作、自建、捐建等模式,将文化遗产原状地保护和保存在其所在的环境中,如黎平堂安(侗族)、隆里村生态博物馆(汉族)保护传承模式。

三是村企合作保护模式。加强与大企业合作,促进企业资金技术与传统村落资源有效联姻,如以腾讯公司与黎平铜关村、中国西部文化生态工作室与黎平地扪村为代表的村企合作保护模式。四是村民自治保护模式。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自治,促进村寨社会结构、文化结构、产业结构的保存以及村寨风貌完整性,如以雷山上郎德、从江岜沙为代表的村民自治保护模式。

(五)培育产业推动发展。

一是规划建设传统村落旅游示范村,通过实施村寨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开展村民培训等项目,示范村落得到极大的提升和完善,为我州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路径探索上迈出重要一步,20我州规划建设黎平县四寨村等8个示范村,实施村寨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开展村民培训等116个项目,完成投资6850万元,示范村落得到极大的提升和完善。

二是通过积极发展“互联网+村落资源”,着力打造民族村寨品牌,借助互联网平台将特色农产品、文化产品等进行销售,拓宽当地群众增收的门路,促进村落保护发展的良性互动。如肇兴千户侗寨、雷山郎德苗寨、从江岜沙苗寨等传统村落开发乡村旅游,极大提高了这些传统村落在国内乃至国际上的知名度,旅游等产业成为提高当地老百姓收入和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实现了经济社会效益和保护传统村落的双赢。

(六)搭建保护发展平台。

“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和年连续成功举办两届,实现了将峰会办成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特色化文化交流盛会的目标,搭建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发展的重要平台,率先唱响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好声音,使黔东南在贵州在全国甚至世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赢得了先发优势,开启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发展的黔东南新篇章。

二、存在主要问题。

我州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工作,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州村落产业发展和业态培育依然滞后、建设性破坏和破坏性建设依然存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依然不完善、贫穷落后依然是村落的主要标签,等等问题。

(一)保护压力大。

黔东南州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设立专门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但没有形成从上到下完整的约束保护体系。如从党委和政府整个层面来讲,从决策到推动执行,没有一套完整的组织领导体系,保护工作还没有真正走向法治化、制度化、机制化。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影响以及交通条件的大幅改善,居住在传统村落的群众期望改善现状,拆旧建新、房屋扩建的现象比较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后借鉴外来现代建筑风格,传统村落建筑形式和布局被打乱;同时,交通条件的改善带动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部分传统村落在旅游发展中缺乏整体规划,导致产业较为低端和同质化;打工潮兴起导致部分农村空心化,民间技师工匠外出打工或改行,传统工艺濒临失传;城市建筑模式向农村蔓延建设性破坏问题比较突出,使得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和压力。

(二)基础设施不完善。

通过近些年的建设投入,全州村落人居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薄弱、消防安全隐患大,一些农村生态环境、消防隐患问题还比较突出。同时,黔东南州传统村落90%以上的建筑为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加上大多数村寨分布在交通条件落后山区,房屋依山而建,较为密集,无防火隔离措施,随着农村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器产品不断增多,村民用电负荷剧增,部分村民电线标准低、电线老化、用电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极易引发火灾,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队伍不健全,成为传统村落被毁和消失及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最大隐患。

(三)村落脱贫面大。

黔东南州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扶贫攻坚任务重,是贵州省乃至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主战场,是贵州省贫困人口分布集中,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地区之一。我州有16个县被纳入滇黔桂石漠化片区,占国家片区覆盖县数82的19。51%,占贵州省覆盖总县数44个的36。36%。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4个,占全州16个县市的87。5%。我州村寨多分布散,传统村落大多数又集中在“雷公山、月亮山”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通村公路等级低,出行难、运输难,信息闭塞,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难以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传统村落大多数以传统农业为主,增收渠道单一,农民增收困难,要实现与全国同步小康任务十分艰巨。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包括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养老支出、电脑手机设备支出等)的提高,这些依靠传统农业的传统村落,收入不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四)保护资金少。

黔东南州传统村落建设涉及面广,山大沟深,交通不便,公路路况差,通电、通水、通路户均投资高,自然灾害频繁,基础设施遭水毁、塌方等损失严重,资金需求量大,除国家、省投入部分资金外,所在县市均没有配套能力,群众自筹能力较弱。除少数乡村旅游发展比较好的村寨外,大部分村寨没有村集体经济,无力对村寨进行有效保护和建设。而每个中国传统村落获中央补助资金每村大概300万元左右,省级少量扶持资金,州级陪一点专项资金,这一些资金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建设简直的杯水车薪,我们做个详细初算每个传统村落要建成样子,每村至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缺口量大,投入资金少。

(五)产业层次低。

黔东南州80%以上的'传统村落是以传统农业为主,这些村寨多数地处山区,耕地多为梯田,人均田地也较少,设施建设滞后,不便于机械化,大多数农村仍以传统农业为主,产业发展单一,农业产业发展效果不明显、难以发挥产业链的作用。近些年来,农品价格增幅不大,传统农业相对其他产业,受益较低,差距也在逐步拉大,因此,单纯依赖传统农业增加收入的空间非常有限。刺绣、银饰、工艺品特色手工艺产品规模和档次不高,产品附加值开发不足,市场开发欠缺,缺乏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不完善,核心竞争力弱。除少数村落因发展旅游而获益外,多数村落的主要产业依旧保持传统农业,农民增收缓慢,集体经济收入低,加上地处偏远、交通非常的不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通村公路等级低,出行难、运输难,加上外出务工人员多,原住民文化程度低、素质技能低,村寨内地势较陡,产业发展投入大、收益小,很难形成整体效益。

三、对策建议。

为让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篇章从黔东南掀开,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典范,也要从黔东南竖起。我们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在脱贫攻坚、全面小康战略背景下,实现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有效途径,努力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彰显黔东南特色体现黔东南文化价值的发展新路,更好保护发展传统村落、发掘文化价值、提升群众生活,推动全面小康的新路,让黔东南成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标杆和旗帜。

(一)坚持规划先行,抓好综合整治设计。

按照传统村落规划编制要求,加快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继续优化完善前三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抓好第四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力争年底前完成第四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要立足于村落实际和大局工作的要求,轻重缓急、统筹实施,对重点打造的传统村落要在原有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和深化,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旅游资源以及生态资源,抓好村落综合整治项目和设计,在传统资源保护、新建项目规划、道路系统规划、基础设施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深化成项目施工图纸或现场指导,真正起到指导项目建设的工程蓝图作用,实现乡村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效措施。

(二)完善基础设施,改善村落人居环境。

围绕满足群众增长需求、发展乡村旅游、带动扶贫摘帽的要求,按照《黔东南州“十三五”期间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施方案》(黔东南党办发〔2016〕7号)抓好着力实施传统村落活态保护、信息宣传、文物保护、新村安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消防改造、村落清洁、人畜饮水、特色产业、和谐家园等十一大工程,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有计划实施好传统村落项目建设。优先抓好消防设施建设,采用消防常高压系统建设,力争在底完成前三批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改造任务,消除我州农村木质结构连片村寨消防隐患。优先抓好文化保护。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示范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体系,要以建设国家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抓手,建成一批文化宿地、古建筑群保护维修工程、重大遗址保护工程、文化乡镇、文化村,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发展示范村,将一批传统村落建成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同时对重点打造的传统村落要按照示范村规划建设要求,实施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景观绿化、综合防灾减灾、新村建设、村寨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整体景观、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配套服务项目、开展村民培训等示范项目,积极整合各类资源,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为实现全域旅游,推动农村村貌美起来、农村经济活起来、农民群众富起来。

(三)注重平台建设,促进村落提升转型。

要打造一批传统村落示范点。总结推广2016年打造8个示范村建设经验做法,继续实施中国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示范村建设,抓好中国传统村落的村寨环境综合整治、整体景观提升、精品民宿打造、配套服务完善等工程建设,利用传统村落文化、旅游、生态等资源,将传统村落打造成旅游精品村寨。争取国家支持建设集中连片地区旅游扶贫示范区和乡村旅游示范区,到建成更多的乡村旅游示范村寨。要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发展平台。继续办好“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等重大节会,承办世界古村落大会等世界级活动,谋划打造一批重大平台支撑载体,推动培育壮大一批精品客栈、精品民宿等产业,以示范带动群众广泛参与,把传统村落相关产业发展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共享经济品牌。

(四)培育特色产业,增强村落发展后劲。

总结推广2016年打造8个示范村建设经验做法,结合各村落自身实际,以“农文旅一体发展”为抓手,充分利用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旅游资源以及生态资源,大力实施传统村落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有机农村和特色农业,突出抓好林下经济、稻鱼、稻蟹、稻虾等共生体系,着力生产中高端农产品,生产方式上要生态化、绿色化、有机化,注重休闲、体验、观光,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原生态走向现代文明的生态。突出山地旅游、民族文化旅游、休闲观光旅游、健康养生旅游,培育传统村落+农业观光、+森林康养、+手工艺品、+文化体验、+山水风光等业态,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利用的有机衔接,在村落保护的基础上,嵌入旅游服务设施及景观设计,提升村落服务功能及品味,重点抓好月亮山片区和雷公山片区两个片区传统村落苗侗游线建设,推出一批特色鲜明的精品旅游村落和线路。大力发展民宿经济,通过鼓励村民出租、转让闲置民居或房屋入股等方式,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示范村按照1个村不低于50间精品客栈+30间精品民宿(简称“5+3”)规模建设,建立村民自愿广泛参与的旅游开发运作和利益分享机制,让传统文化元素变成村民致富的“摇钱树”。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大力发展刺绣、蜡染、银饰等民族民间手工业,推广宣传民族特色、地域特色食品、纪念品的生产和营销,高品位的民俗风情歌舞表演、民族竞技活动、特色饮食品尝,打造民族文化消费、体验与传播的新平台。

(五)加强市场运作,激发村落发展活力。

启动实施村寨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整体景观、建设精品酒店、改造精品民宿、配套服务项目、开展村民培训等示范村规划建设,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方式,由州级目标公司――贵州传统村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各县平台公司合作成立目标公司,明确利益分配,建立起示范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州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依法将示范村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融资,引进一流的团队,承担示范村主要项目的建设实施。在运营管理上,形成目标公司牵头主导,村“两委”、村民积极参与的管理运营机制,引进国际水平酒店管理公司负责酒店运营管理,提升品质和服务水平。同时,坚持国际视野,创新文化体验旅游项目,充分吸引高端旅游客群。

(六)探索共享机制,实现村落脱贫小康。

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目标的要求,坚持尊重村民主体地位,坚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为老百姓,充分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与老百姓利益相结合,探索脱贫收益模式,调动群众参与保护、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将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增加老百姓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大力发展民宿经济,利用村民出租、转让、置换闲置民居或房屋改建为精品客栈、精品民宿,优先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列入改造对象,探索老百姓入股利益分享机制模式,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结合当地实际,通过以人口、户头、房屋、田土、生活习俗、民族文化、农耕文化等资源要素作为收益分配,安排一些就业岗位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考虑老百姓利益,让他们共享开发收益,不断增加收入来源。建立精准扶贫机制,通过旅游示范带动,探索“政府+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多种经营分配模式,在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公司发展利益时,要充分考虑老百姓利益,优先考虑扶贫对象,做好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真正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民、农民变股东,确保村民每年现金收入实现增长,确保贫困户收益率先脱贫。同时,要确保示范村集体保底收入,目标公司在正式运营第一年内要拿出一定资金给予村集体经济,视情况逐年递增,增强村集体自我“造血”能力。

(七)强化法制建设,推动村落和谐发展。

坚持立法引领保护,增强责任意识。加快出台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列,明确村落保护红线及州县乡村四级各级各部门职责,做到事有人抓、事有人管,层层分解落实下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增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地方法律强制约束力,使传统村落保护有法可依,让独具特色的传统居民、民族文化、民族工艺等得到保护和传承发展。坚持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积极引导村寨建立完善村规民约,把立法和制定村规民约结合起来,对传统村落进行严格保护,促进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利用、建设、经营等各方面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文化制度建设。实施“活态文化传承工程”、“创意乡村发展工程”,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科学挖掘、合理利用和创新发展。加强经济制度建设,尊重村民主体地位,调动群众参与示范村建设的内在动力,将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让群众获益。强化社会制度建设。抓好宣传,开展村民素质提升培训,强化“家园意识”,形成“人人是村落形象,处处是美丽环境”的良好氛围。抓好引导,积极引导全体村民的理解和参与,目标公司提供一定额度的保护和奖励资金,鼓励村民对村落开展自我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第十三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五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的人文与自然景观,以及强烈的地域文化特色,极具保存与保护价值。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速度令人堪忧,保存状况也是好坏不一。下文是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

合同。

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认定标准。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20xx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20xx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缘由。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传统村落的保护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作为一个古老文化的载体,传统村落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遗产。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许多地方开始重视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在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传统村落保护的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参与非常重要。传统村落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划,明确保护方向和目标。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提供各种资源和支持,共同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只有广泛凝聚社会各方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

其次,在传统村落保护中,信息的传递和宣传也非常重要。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引起公众的注意和重视,让人们了解传统村落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为此,应该充分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如宣传报道、社交媒体和展览活动等,向公众介绍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才能形成广泛的保护共识,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此外,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技术手段也非常关键。在现代科技的支持下,许多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例如,利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技术,可以对传统村落进行全景、高清的测绘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利用数字化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将传统村落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重新呈现给公众,达到保护和传承的目的。因此,借助现代科技的力量,能够更加高效和精确地保护传统村落。

除此之外,传统村落保护还需要注重可持续发展。在保护传统村落的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如何继续发展,使传统村落焕发新的活力。在传统村落保护中,需要注重融入新鲜的元素和创新的理念,使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相结合。通过开发旅游业、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等方式,为传统村落注入新的动力,实现村民的增收和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在保护传统村落的同时注重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的长久可持续。

最后,传统村落保护需要长期坚持和持续努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长期投入。在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保持激情和耐心,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作。只有持之以恒地保护,才能使传统村落真正得以保留和传承,为后代子孙留下精神财富。

总而言之,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社会参与、信息传递、技术手段、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坚持等方面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让我们共同为传统村落保护的事业努力奋斗!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七

传统村落是中国独有的、历经千年沧桑的古村落。这些村落虽历经时间的洗礼,但是却依然保持着独特的文化风貌。近日,我来到了某传统村落游玩,让我深刻的了解并领略了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与发展。在这次旅行中,我有几点新的体会和感受。

传统村落对于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传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所去的传统村落便集古建筑之大成,以房屋、建筑的设计与装饰独特而著称,同时与其结构相对应的有着悠久的历史发展。倘若我们能够更加了解这些传统文化和民俗背后的历史变迁,便能够更好地认识和继承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

传统村落依托周边的山水和森林等自然资源,村落内建筑之间披草打架,形成了自然的绿色景观。而且传统村落文化与建筑风格的特点是低密度、小尺度、适应于自然的条件下建造。这些古老的传统文化理念体现了一种生态民俗的理念,代表了村落在环境保护和开发方面不断的创新盛行。

在传统村落中,民风民俗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习俗、宗教和建筑风格等方面的特征,使这里呈现出一种独有的风情。在传统村落人文环境中,我们能够感受到传统文化所散发出来的影响力,进而加强个人对于历史、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并将这些文化价值进行传承,以期能在今天的生活中不断的延续并发扬光大。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待传统村落,传统村落还有着城市规划价值。传统村落所制定的空间目标和规划布局,是社会发展与城市规划的源头和历史根据。因为传统村落都是因环境自然成型的,它的城市规划是从地貌、建筑风格、人文特征、道路交通等方面考虑的,不光体现了生态、环保、景观等方面的考虑,也具备即绿化、健身、休闲等方面的价值。

传统村落作为一种具备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资源,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们旅游需求的逐渐升级,传统村落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通过漫步在传统村落内研究房屋建筑风格、体验民风風俗、品尝当地美食等旅游形态,我能深刻地感受到这片村落作为一种旅游目的地的前景和价值。

总之,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环保、人文、城市规划和文化旅游价值,这些蕴含其中的价值所影响的范畴极其广泛。我们要不断创新、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让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些有着深刻历史底蕴的文化遗址,为我们的未来散发着深深独有的美光。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八

根据国务院、省、州、市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特制订如下鱼木村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关于传统文化精神,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整体保护与特色保护相结合。对鱼木寨实施整体保护,保护的方法由古寨—古民居—古墓葬—历史建(构)筑共四个层面,严格保护古寨的传统空间风貌,历史建筑,保护传统建筑的空间布局、群体组合、结构形式、色彩材料与门窗细部等。鱼木寨内的寨墙、门楼、是鱼木寨内最有特色的文化遗产,采取特色保护的原则。此外,古寨内的古墓葬是古寨的传统文化的象征,针对这一特色,进行系统的整合。

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古寨的民居根据现存的条件,新湾、学堂以维护现状,适度修复为主。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老房子、六吉堂实施重点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原真性,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历史信息的过程性。

适度修复与合理利用相结合。针对文物古寨及自然环境。

的现状特征,以整治环境为主要方法,对严重损坏的历史遗存进行适度修复,避免过度、过量修复而丧失其中的历史信息。本着合理利用、永续利用文化资源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历史遗产的持续价值,实现将资源转变为产业的目标。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使谋道镇鱼木村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以鱼木寨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风貌的保护和利用为核心,以保护鱼木寨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为目标,使鱼木寨成为自然、现代与历史和谐共生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优秀传统村落。

四、项目需求。

除文物局已经纳入实施的项目外,在保护发展规划基础上,提出以下几大类项目需求:

1、学堂古民居改造:

学堂古民居为清代遗址,均为典型的四合院式,学堂,两厢齐备,加有外院朝门,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学堂古民居改造;包含房屋室内现代化改造和外立面整治,面积均为平方米。

分三年段完成:(1)完成500平方米的古民居改造;(2)完成1500平方米的古民居改造;(3)。

年完成周边环境,院头防灾的建设。

共需投入资金5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40万元,地方财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加社会赞助。

2、生基嘴古民居改造工程:

生基嘴古民居改造,包含房屋室内现代化改造和外立面整治,建筑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

20完成1200平方米的民居室内现代化改造和外立面整治。

共需投入资金3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2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

(二)防灾安全保障类。

1、防火防灾宣传牌:

鱼木村是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景区,因此务必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加快部署景区防火防灾等各项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森林景区旅游安全管理机制。在景区多处挂警示宣传牌,提醒广大居民和游客进入景区游玩时,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禁止野外用火。不要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火源及危险品上山,也不要在森林里面吸烟、烧烤。要加强防火防灾知识学习,在旅游过程中发现火情立即报警,报告火灾发生地点、火势等情况。

计划做防火防灾宣传警示牌50块,共需投入资金8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5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3万元。

2、滑坡治理:

滑坡的防治要贯彻“及早发现,预防为主;查明情况,

综合治理;力求根治,不留后患”的原则结合边坡失稳的因素和滑坡形成的内外部条件,根据鱼木村的实际情况治理滑坡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边坡人工加固,即修筑挡土墙、护墙等支挡不稳定岩体。

治理计划分三年度完成对鱼木村4、5、6组滑坡地带的治理,砌挡墙等:20完成对4组滑坡带治理;年完成对5组滑坡地带治理;完成对6组滑坡地带治理。

共需投入资金10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8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10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10万元。

(三)历史环境修复类。

1、卡门修复:

门。这些卡门全用规整条石垒砌,长方形门洞,卡门隘墙的外沿一般都有垛墙高出,现三阳关卡门仍是北出鱼木寨的唯一通道,鱼木洞卡门、大岩洞卡门因岩洞内已无人居住使用,更不会再在里边屯兵和制造枪炮钱币,已失去了它的作用,但仍保存较好。兵洞卡门已无存。

三阳关卡门位于鱼木寨北侧三阳关,向北直通张凤坪,是北出鱼木寨的唯一通道。墙高5米,宽4米,门高2.3米,宽1.25米,卡门旁绝壁上镌刻着“三阳关”三个隶书大字。

高2.6米,宽1.42米。

方形门洞,卡门的外沿有垛墙高出。

卡门修复主要是修复墙体和亭子,共需投入资金2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2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3万元。

2、寨墙修复:

鱼木寨四周悬崖三迭,崖下稍有缓坡。为保寨内安全,阻断缓坡通路,古人在寨东青岗片、寨西垛子片一层岩下各修了一段石墙和一座卡楼,现卡楼已毁。

局部损毁。

5~6米,全用规整条石垒砌,损毁严重。

鱼木寨墙现需修复长度300米,共需投入资金1000万元,由于所需资金额巨大,基层财政无来源,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000万元。

(四)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类。

1、道路维修及改扩建:

鱼木村为传统古村落,村落道路修建年代较早,现已损坏严。

重,道路狭窄,路面不平。

计划5千米青石板道路维修及改扩建,分两年度完成,2015年完成3千米青石板道路维修及改扩建20完成2千米青石板道路维修及改扩建。共需投入资金3000万元,由于所需资金额巨大,基层财政无来源,申请中央补助资金3000万元。

2、游步绿化工程。

鱼木村传统村落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每年迎来全国各地不少游客,建好游步绿化工程有助于提高观赏品质,现准备在2500米游步道两边裁树,共需投入资金6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资金2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30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10万元。

3、鱼木寨门楼电线地埋改造:

由于修建年代久远,鱼木寨门楼电线老化严重,现需要挖沟进行地埋改造。全长500米,共需投入资金2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

4、修建停车场:

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20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10万元。

5、垃圾清运系统:

青山环抱下的传统村落古朴而美丽,不能因为垃圾的堆积而破坏了这份自然之美。因而提早搞好垃圾治理工作十分必要,现需修建4个垃圾池,长期聘请环卫工人保洁及清运垃圾,共需投入资金2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

(五)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类。

入资金5万元。

五、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的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传统村落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传统村落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

3、开工前由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不定期召开施工现场保护专题会,根据情况特点布置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文管所、镇直相关部门、工作站和村支两委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明确以文物部门为主,乡镇政府配合协调实施各项目。建立健全施工期传统村落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传统村落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乡镇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九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村落逐渐消失,人们开始重视起传统村落的保护与传承。近期,我有幸到访了一些传统村落,这些村落让我深深体会到了传统文化的魅力和其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传统村落的美丽和独特之处。

传统村落中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人文地理特色,这使得每一个传统村落都是独一无二的。这些传统村落都有着精美的传统建筑和布局,这些建筑体现了中国古人的聪慧和智慧。在这些村落里,我能够看见大家的生产生活方式,他们的传统行业和手工艺等,就像回到了那个传统的时代。这些传统村落不仅是历史文化的见证者,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承者。

虽然传统村落美丽而独特,但是其面临的保护和传承问题却是不小的。传统村落往往面临着商业化和现代化的冲击,许多传统村落被改造成为了现代化的城市村庄。许多的传统村落家族制度也面临着财产去向和家族传承的问题,使得有些传统手艺和文化得不到传承。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和传统文化,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继承和传承各种传统文化和民间艺术,让这些文化传统不至于失传。

第三段:传统村落对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启迪和激励。

传统村落不仅能够让我们感受到传统文化的魅力,也能让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到自己民族的文化。在传统村落中,我们能够看到古老的建筑和美丽的自然风光,这些魅力不仅唤起了我们对历史的向往和思考,也使我们更加亲近自然。传统村落的美丽和精神内涵,给现代人带来了精神的指引和生活的激励,让人们更珍惜现代生活,更加注重文化的传承。

第四段:迎接“非遗村落”的发展机遇。

随着“非遗”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村落得到了国家级的扶持,成为了“非遗村落”。这给传统村落带来了发展机遇。非遗村落可以通过发展各种文化旅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村庄和村民带来不少的经济兴盛。同时,“非遗村落”也能够更加引起人们对传统文化和传统村落的重视,以此达到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宗旨。

第五段:个人的努力与担当。

作为一个有爱传统文化的人,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己的身边开始,积极推广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我们可以多关注和支持“非遗村落”,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担当,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推广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那些珍贵的传统艺术和文化财富。

总之,传统村落体现了中华文化的历史和精神文明,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和传统文化,能够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拓宽人们精神生活的作用。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中国文化的基因彰显其永恒的意义和价值。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十

为切实搞好我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巩固农网改造及户户通电工程成果,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我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以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确保我镇配电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线路清理为突破口。严厉打击窃电、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坚持依法管电,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镇党委、各村、居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协调等管理工作。

三、具体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方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镇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网络体系,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和处理力度,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一方供用电平安。

四、工作重点。

1、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建筑物、构建物等。

2、整治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3、整治收购电力器材的废旧收购网点。

4、整治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的其它线路和设施。

5、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损坏电力设施的事件。

五、具体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我镇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管理。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每个组都要有人具体负责,有信息联络员。

2、加大宣传力度。

我镇有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大农牧民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氛围。

3、全面深入推行电力设施保护“三包”模式。

全镇电网线长、点多、面广,管理和维护工作量大,与人民生产、生活联系相关,仅靠供电所管理鞭长莫及,电力设施保护必须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我镇将全镇电网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供电部门的协调联动,组织发动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各村、社区要与各组、农户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通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村包片、居包段,户包杆”的“三包”管理办法,进行明确分解,责任到村、到居、到户。

4、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国土资源、电力部门要加强联络,沟通和合作,搞好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建设部门要将电网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在规划中预留电力通道和建设用地。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凡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村、社区不得签批同意兴建或修建的意见。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等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电力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确保规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5、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五个一”专项清理活动。

经过农网改造,配电网络逐步完善,供电质量、供电可靠率不断提高,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别是线路通道的清理,仅依靠专职电工已不能清理到位,为了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一是我镇与供电部门联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各组、群众集中清理一次线路通道,公安、林业、国土部门要大力支持,供电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现场指挥,确保安全。对危及电网安全的房障、筑障及林木进行全面清理。二是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限期撤出。三是严厉查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爆破作业、取石、取土、修建构筑物或建筑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对在电力杆上安装通信、广播、电视、电话线路或设备、各种标示牌、广告牌等要进行专项清理,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对非法收购废旧电力器材的网点要严厉打击,堵住销赃渠道。

6、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的犯罪活动,作为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如有线索,村居要迅速行动,严厉打击。不定期经常开展夜间巡查,对有贼心的不敢偷,建立常效机制,常抓不懈,对已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组织专班,抓紧破案,依法惩处,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对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盗窃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传统村落逐渐被现代化的建筑所取代,许多独具特色的文化元素面临消失的危险。对于如何保护传统村落,许多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和实践。在参观和学习了多个传统村落保护试点后,我深受启发并得出以下的心得体会。

首先,传统村落保护需立足于文化传承。传统村落是承载着历史文化的宝库,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传统村落必须要注重对文化传承的重视。在保护过程中,应当准确识别出该村落的文化特色,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这包括对建筑风格、工艺技术、民俗习惯、传统产业等诸多方面的保护。同时,还要通过开展传统文化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传统村落的认知和重视,激发社区居民的保护村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次,传统村落保护要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传统村落保护不能只停留在“保护”的程度上,更应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开发传统村落的旅游资源,提升村落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带动村民参与旅游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发展传统生产技艺,推动村落的产业升级,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总之,传统村落保护要注重发挥其多元功能,实现文化、经济和社会的有机融合,以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发展。

第三,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传统村落的合法保护。其次,政府要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力度,提供财政资金和技术支持,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的组织管理,制定出合理的规划纲要和保护措施,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在保护过程中,政府要激发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联合保护的强大合力。

第四,社会参与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力量。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不仅依赖于政府,还需要广大居民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需要得到村民的支持和参与,通过激发村民对传统村落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形成保护传统村落的共识。此外,社会组织也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作用,通过开展相关的研究、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只有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村民之间的良好合作机制,传统村落的保护才能够取得长远和可持续的效果。

最后,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传统村落保护涉及到文化、建筑、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保护工作中,各个部门和群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协同作战的局面。只有全面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和因素,形成整体规划和综合布局,才能够实现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

综上所述,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共同参与。只有在文化传承、可持续发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系统工程方面形成完善的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让传统文化得以传承,保留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

传统村落保护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10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10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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