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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强化法制意识心得体会报告 增强法制意识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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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强化法制意识心得体会报告 增强法制意识心得体会(2篇)
2022-12-27 17:19:51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警察强化法制意识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关于思想层面方面

积极上进,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学习领会组织文化,认真学习组织有关管理制度规程和文件,学习组织有关会议精神、领导讲话。通过学习,理解了组织对做好教育、训练、执法、学习等方方面面都提出了非常简练而又精辟的要求。明确了组织今后的发展思路和现阶段的重点工作及要求。把整个组织文化的思想和思路自觉地、主动地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指导我更好的完成每一项任务。社会不断地发展,我所学的仅有知识已远远满足不了组织对我们的要求。对此我利用业务时间来学习党章等方面知识,来提高自己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

二、关于学习层面方面

在警院期间我虽然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各项法律,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还不够。所以我选择有针对性的学习,在学习中能够突出重点,结合特警的实际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用法律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知法守法。工作中,我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并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自己的学习热

情,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学习中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相互促进,互有提高。我经常与实力强,经验丰富的同志交流工作体会。并坚持记工作笔记,不断工作中的成败得失。

三、关于工作层面方面

在任何时候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训练。面对天气炎热、训练场地面积不足等不利条件,不怕苦、不怕累,节假日不休息,细抠每一个动作,使自己达到了较高的水准。通过这些工作,自己得到了锻炼,获得了经验,还与同志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四、关于服从意识方面

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不讲客观条件、不消极怠工,有问题能与领导及时勾通。我本着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工作中不计较份内份外,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同志,乐于助人,努力营造的工作环境。一切工作能够以大局为重、以单位利益为重,坚决贯彻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的原则,不等、不靠,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五、关于遵守纪律方面

平时坚持按点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要求规范着装。严格遵守公安部的“五条禁令”,从没做过任何违规

违纪的事情。今年以来,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处警,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六、下一步打算

针对以上问题,我为明年确定了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用周部长四句话为行动指南,以新世纪、新阶段的三大历史使命为己任,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2022警察强化法制意识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第十二条 2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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