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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自我约束心得体会总结 如何做好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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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自我约束心得体会总结 如何做好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八篇)
2022-12-26 17:42:56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规范管理自我约束心得体会总结一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非市内交通)和伙食

补助费三部分。出差工作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非市内交通)实行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日历天数计发,在出差归来日起一个月

内报销,原则上不得跨年报销。

第三条 出差工作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1、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70元;

2、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2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

3、其它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4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第四条 油田以外出差、参加会议、探亲、学习(含培训)、调动工作(含新安置人员)、就医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差

出差工作人员可根据旅途的远近与工作需要选乘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外出出差一般不能乘坐飞机,对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须经中心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订票。对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按同地点乘坐火车硬卧标准报销。职工出差一般不

得乘坐火车软卧,如乘坐软卧按硬卧标准报销。

(二)参加会议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含订货、产品验收、评比、研讨等),凭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单报销。对统一安排食宿并交纳会务费的,住宿费在相应标准内按实报销,不计发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

(三)探亲

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正常探亲,凭人力资源科开具的证明,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对往返途中必须转乘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在相应标准内报销一次住宿费,对同站中转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天,超过一天,按一天的住宿标准报销。

(四)学习培训

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通常包含差旅费、培训费两项费用。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包括学费、机具仪器使用费等。

1、工作人员到油田以外参加各种非学历的学习、培训和进修,应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学习申请单》,经中心主要领导和人力资源科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元计发,住宿费在相应标准内按实报销,车(船)费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一次往返。油田内部培训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食宿,计划财务科统一进行结算。

2、工作人员参加组织部门委派的有学历教育,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往返途中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非组织部门委派的培训为取得学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3、学习培训费报销应参照油田培训改革的要求执行,职工外出培训,必须先经中心人力资源科上报组织部、人力资源处批准。同一次外出开会或培训,不能同时开具会议费和培训费单据。

4、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及住宿费用,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调动工作

调动和新安置到油田工作的人员,报到时一律不得乘坐飞机,如乘坐飞机按同等火车硬卧标准只报销单程的车(船)费和住宿费,计发单程天数的伙食补助费,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据实报销。

(六)油田以外就医

中心职工经中心医院或胜利医院检查提出转诊意见,报主管卫生部门批准后住院就诊的,执行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胜油工发[20xx]32号工伤伙食补助规定“按照油田伙食补助标准70%发给伙食补助费”(注处级、副高级职称及以上49元, 科级、中级职称42元,其它工作人员35元)。工伤外出就医需由单位委派陪护人员的,只报销一个人的陪护费用,陪护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住宿标准100元。凡未经主管卫生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

中心职工出差或驻外期间住院就诊,参照出差或驻外补助标准执行。

(七)现场监督补贴

1、牛庄、东辛、现河、胜采、莱州湾、永安、万全庄、草桥等地区,补助标准每人每天70元。

2、沾化、利津、纯梁、滨南、河口、孤岛、孤东、桩西、垦东、等地区,补助标准每人每天80元。

3、临盘、高青、惠民、昌邑、大王北、车镇、莱阳、阳信等地区,补助标准每人每天90元。

4、海上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30元。

5、新疆、青海、宁夏等地区,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20元,上井补助每人每天100元。

6、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巡井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计发补助。

7、新疆、青海、宁夏等地区未上井时间按照相应差旅费标准计发补助,胜利油区内不再计发差旅费补助。

(八)其它费用

1、过路过桥费等交通费经用车单位统一汇总,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计划财务科审核报销(出差过路过桥费应随差旅费报销,单纯发生过路过桥费的由单位汇总报销)。

2、在没有接送站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可报销从出发地至机场机场至目的地的交通费用。

3、乘坐飞机购买的人身保险一律不予报销;订票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审批权限

1、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需乘坐飞机的还要填写《飞机乘坐申请表》,经各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科室负责人出差,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

2、工作人员报销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各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交计划财务科审核报销。同时参加会议的附会议通知单(文件),外出就医的附外出就医证明,回家探亲的附探亲证明,外出学习、培训和进修的附外出学习证明。

第五条 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学习所需费用由自己垫付,计划财务科不办理借款手续;工作人员出差回来10日内,最迟不超过30日,到计划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2、工作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必须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非司机工作人员不能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

3、出差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据,票据上各项目应填写清楚、完整;住宿发票必须清楚地反映出差人的单位、姓名、人数和天数,否则不予报销;对取得的票据不能与出差时间、地点、内容相符的票据不予报销;出差人员严格执行住宿标准,超标部分由出差人员个人负担;每次出差单据应分别粘贴,做到单据与实际相符,不相关单据不予报销。

4、不同级别人员一起出差,因工作需要入住同一宾馆,随行人员(不分职级)可入住超过本人级别标准房间,但不能超过随同领导的入住级别。随行人员报销时,超标住宿发生的住宿票据须经当事领导签字,否则,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5、对本规定中限乘飞机、只报销往返车(船)费的,如乘坐飞机则按照乘坐火车硬卧的相应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六条 各级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本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描写规范管理自我约束心得体会总结二

1、总则:

1.1 根据《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企业视觉形象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1.2 凡公司员工在岗工作期间或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集体活

1.3 公司规定的统一制式工作服为:工作服、司服正装。各单位应按

1.4 公司工作服是指:公司统一规定制式的蓝布工作服;公司司服正

2、人员着装管理:

2.1总部人员着装管理:

2.1.1凡按服装项目配发服装的总部工作人员,均按本规定实施着装管理。

2.1.2 进入公司各单位生产区域的(除外事接待、陪同参观考察外)的总部人员和总部操作岗位有劳保穿戴要求的人员,必须穿着公司蓝布工作服,同时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2.1.3下列情况须穿着公司统一服装:

a、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可着短袖衬衣、夹克衫、西服、冬装短套等工作服装,外出或其它时间可着个人服装;

b、参加公司重大庆典、仪式、重要集会活动应着长袖衬衣、西裤、西服正装;

c、外事接待、重大涉外活动应着长袖衬衣、西裤、西服正装;

2.1.4 春夏季节着春夏装,秋冬季节着秋冬装,必须成套穿着,不

2.1.5 穿着工作服时应配挂工作牌或党徽、团徽于左胸前口袋位置。

2.1.6 穿着正装时男士应着西服、打领带、穿皮鞋,女士应着西装大套裙、穿皮鞋。

2.1.7上班或公务活动严禁员工穿短裤、短裙、背心、拖鞋,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2.1.8员工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服装,不得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不得任意改动服装的样式和穿着方法,保持清洁,服装有损坏,应及时修补。服装遗失的,在缴纳成本费用后,方可补领。

2.2 各二级单位着装管理:

2.2.1生产单位处职人员及机关管理人员、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参加单位组织的重要集会、会议活动必须统一穿着公司制式的工作服。

2.1.2后勤单位的操作人员,有劳保着装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必须统一穿着公司制式的工作服。后勤单位、外埠单位管理人员着装参照公司总部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2.1.3有行业要求的,如总医院、设计院等单位人员的着装,按照行业规范要求着装。

2.1.4 凡参加公司重大庆典、仪式、重要集会、会议及外事接待、重大涉外活动的各单位处职人员应着长袖衬衣、西裤、西服正装;

2.1.5 员工对个人领用的工作服应妥善保管并爱惜使用,在统一换发新工作服时员工需上交以前配发的工作服,并进行回收处理。

2.1.6 员工工作服在使用不足一年破损换新者,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服装成本费用,在交回破损工作服并经检查后换发新工作服。

2.1.7 员工工作服遗失补领者,缴纳服装成本费后,方可补领。

2.1.8 员工离职时,需将工作服清洗干净、折叠整齐,交回所在单位。

2.1.9 提供外来三队人员使用的工作服必须拆除“大冶有色”标志后,方可发放使用。

3、着装的管理与考核:

3.1 有安全劳保穿着要求的岗位人员着装(工装),由公司安环部依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统一管理;公司企业文化部门协调检查考核。

3.2 公司员工司服的穿着,由公司企业文化部门根据本规定实施管理,并依据本规定进行考核。

3.3公司成立督查小组对员工着装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未按要求着装的人员,将进行考核,同时对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挂钩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4、相关说明:

4.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4.2 规定中的未尽事宜,由公司企业文化中心负责解释。

描写规范管理自我约束心得体会总结三

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__天,月利息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________/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______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规范押车借款合同2

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元整),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_______壹辆,排量:______,颜色:______,车牌号为: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月利息___。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人民币_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车牌抵押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签章):________

抵押权人(签章):________

签立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写规范管理自我约束心得体会总结四

甲方:                     (简称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简称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民法典》之有关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丰越智能节电器进行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甲方将期生产的下列丰越智能节电器出租给乙方使用,并负责为乙方安装、调试。作为回报,乙方将节电器前期运行         年节省的电费,按下面的比例与甲方分成以作为设备租赁费。双方分成满     年后,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其节能效益全部由乙方受益,具体操作如下:

1、分成比例为:自验收投入运行之日起     年内甲方        %,乙方          %。

2、总平均节电率的计算:

甲方在安装节电器前,由乙方提供合格的电度表,并协助甲方在所有的目标照明回路中安装到位。

总平均节电率%=(q前-q后)÷q前

其中:q前=安装节电器前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q后=安装节电器后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在同一线路负载相同的条件下,安装节电器前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量和安装节电器后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电量数据,由乙方负责人员会同甲方相关人员共同抄表确认。

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后,所有参加抄表人员均需签名确认,并由双方公司盖章生效,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若发现节电器节电效果有变化可以随时要求重新确认。

3、设备月租费的计算:

设备月租费=(m前-m后)×当年甲方分成百分比%

其中:m前=m后÷(1-总平均节电率%)

m后=安装节电器后当月的照明电费

安装节电器后当月的照明电费为:所有已经安装节电器的照明回路中所有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总和。

二、付款方式:

节电器安装、调试完毕,照明总平均节电率达到15%以上(如乙方电压稳定〈220v以上〉无线路混装现象,节电率可达25 %以上)验收合格达到甲方承诺的性能技术指标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乙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上月的设备月租费,其月租费用的计算方法,即以双方认可的节电率,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设备月租费(元),乙方每月按期支付给甲方。此费用双方约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如乙方限电影响),按时支付。乙方财务每月10日前将应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连续支付年,甲方在每月3日前给乙方开具普通发票便于乙方入账(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款由乙方承担(另加11%))。

三、设备归属:

在租赁节电器合约期内,设备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合约期结束,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甲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使用寿命10年,对节电器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后的维修,双方另签订保修合同,保修费用以不超过整套节电器节约电费的5%为准( 元),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

2、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保证(深圳市内)在得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签订合同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节电器的安装、调试工作。

4、负责丰越智能节电器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五、乙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甲方,不得无故拖延,但由于甲方发票送达不及时造成的除外。

2、提供甲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节电器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该修理或损失费由乙方承担。

4、在节电设备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节电设备,如非质量瑕疵原因致使节电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5、安装节电器后,因质量瑕疵原因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月租费,逾期每天应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尚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拆走节电设备,节电设备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支付的设备月租费不予退还。

2、因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固有质量瑕疵,节电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必须甲方及时处理。

3、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加节电器的负载而造成节电器的损坏以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售后服务:

1、建立客户档案:根据iso-9001的规范及保持良好之商誉,甲方将为乙方建立客户档案以随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保持节电设备运行的良好状态,并可应乙方的要求随时做出抽样检测报告。

2、对安装于乙方的产品提供相关功能及软件升级服务。

3、甲方自产品投入运行之日起,对产品提供3年免费保修服务。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合同附件:

本合同第一条中测试的节电率数据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经手人员签字盖章,作为日后双方结算的依据。

十、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此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描写规范管理自我约束心得体会总结五

为进一步贯彻"____"重要思想和__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教育系统中心工作,按照"四五"普法总体规划的要求,继续坚持普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注重实效,巩固成果,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为把我校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__年度全校普法依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

1、要把保护校园稳定,维护师生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党政一把手为普法依法治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学校普法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担任普法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层层落实《普法依法治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使之延伸到各科室、班级、班主任、科任教师、职工、学生,同时要做到任务量化,职责明确,定期考核,奖惩兑现。

(二)、以创建法制安全文明校园为载体,强化基层基础建设

1、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工作的基本任务,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完善学校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加强校园内外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2、强化防范措施和控制能力。落实管理制度,做好超前预测和预防工作,建立校内申诉制度。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任何突法治安问题,不发生群众性集体上访,集体越级上访和影响较大的闹事事件。

3、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学生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努力完成"四五"普法任务。同时创办系统法制教育学校,培养骨干队伍。

4、上好法制课,按照教学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和基础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创建"法制校园"活动。

5、加强与当地综治委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治理工作,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告别四厅、创建四无校活动,切实保证师生有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强化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1、校长是普法依法治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做好学校的治安防范和保卫工作,实行依法治校,以德治校,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2、要有计划地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课经常上,每周不少于课时,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长期的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基地,学校聘请(或重新聘任)法制副校长,校外法制辅导员,增强其教育效果。

3、做好帮教工作,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做到底数清,情况清,建立与政法、有关部门、社会、家庭"四位一体"的帮教体系,不得歧视和推向社会。

4、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教育教学法规,认真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人民教师的崇高形象。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5、积极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坚持教书育人。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不向学生乱收费,乱办班,乱发复习资料。

6、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必须有详细的活动计划,落实安全措施,上报学校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班级的偶发或突发事件应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必要时还需要及时向学校汇报。

二、签订、考核、评比、奖惩办法

(一)此责任书由学校普法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与学校所有教职工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责任书各项工作、考核坚持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办法。

(三)年终考核合格的进行表彰奖励;不合格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一票否决,书面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

珲春市第七小学普法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

类别:制度,措施,要求

描写规范管理自我约束心得体会总结六

甲方:

乙方:

为了优质、高速、高效、低耗地完成施工任务,全面履行总承包施工合同,根据局、公司有关规定,本着责、权、利统一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责任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造价: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6、合同工期:

7、质量标准:

8、合同付款: 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的扣回: 工程款支付:

9、保修金返还:

二、工程项目管理责任范围及工期、质量、安全目标

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全部项目为责任范围。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目标遵循主合同规定。

三、项目上缴指标:

项目按同业主结算金额计算的综合上缴率为: %,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按明细表包干使用。

四、风险抵押金:

根据项目规模及人员配备情况,确定的项目缴纳风险抵押金 万元。 缴纳时间: 返还时间: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项目使用的劳务专业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的最终决定权,并签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租赁合同;

2、在项目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称职时,予以撤换;

3、在项目经营、管理、技术决策有明显失误。足以造成重大损失时,责令予以调整;

4、有权责成项目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5、有权责成项目部及时回收工程款;

6、有权要求项目提供各种管理和技术资料、报表;

7、责成项目搞好同业主、监理、设计院、政府主管部门等相关关系;

甲方义务:

1、对劳务专业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实行招议标;

2、督促项目经理部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公司与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的合同;

3、在进行项目人员调整时,充分尊重项目意愿;

4、协助项目搞好同业主、监理、设计、政府主管部门关系。

5、所有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的选择应参考项目部意见;

6、为项目部提供技术支持与专业指导;

7、除特殊原因,甲方不得挪用项目资金,否则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

8、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部进行考核。

乙方的权利:

1、在公司的监督管理下,项目享有如下权利:

2、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进场后的管理权,调整项目人员分工,必要时将不能满足项目工作的人员退回公司;

3、有权制订项目人员承包兑现奖的发放和奖罚办法,但各类奖金需经人力资源部和主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签认后方可发放;

4、独立安排项目生产中的各方面管理和协调工作;

5、在公司授权下对标的额较小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以及小型材料采购,由项目经理部按公司招议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公司有关部门可监督执行。

乙方义务:

1、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风险、成本风险、安全风险和技术质量风险;

2、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公司与劳务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

3、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向公司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报送公司各类有关资料和报表;

5、及时向建设单位催收工程款,保证资金回收,并按合同比例向甲方上缴,如乙方遇到特殊原因需甲方资金支持,甲方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6、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时协调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

7、遵守公司各方面的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各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8、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报验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维修与服务;

9、根据公司经营工作需要,及时配合公司接待有关部门或单位考察;

10、根据公司需要,抽调有关人员协助公司做好临时性紧急工作;

11、业主有续开工工程时,项目部有责任配合营销人员做好项目再承揽工作;

12、项目在抓好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抓精神文明建设,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

13、项目部解散前需向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移交工程资料,做好交接手续。

六、工程竣工清算与考核奖罚办法:

1、工程竣工清算:

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项目部应首先提供全面的项目管理总结报告。公司按项目考核办法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在按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结算,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各分包单位办理分包结算后,才能与公司办理内部承包结算,最后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兑现。

2、考核与奖罚办法:

(1)考核办法

(a)安全

①获奖的项目经理部必须全部达到以下条件:

?无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率不超过 %;

?无火灾事故

?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无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投诉

?未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被局抽查或公司考核中,安全环境体系达到良好或优良标准

②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均由项目承担;

(b)质量工期

①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责任书中所约定的标准,如没有达到责任书中的标准,业主所罚工程质量款额均由项目承担;

② 施工期间不得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项目部罚款 元,项目经理、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罚款各 元;

③ 每次项目考核,各节点工程质量不得低于规范验收要求,每发生一次项目部罚款 元,项目经理、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罚款各 元;

④ 工期控制须按责任书规定工期完成,如不能按期竣工必须有甲方书面工期顺延报告,所造成的工期违约罚款均由项目承担;

(c)其他

① 项目承包兑现需根据项目实际上缴效益额计算发放,工程款的回收必须完成与业主合同中约定的比率;

② 其它指标如文明施工、项目两制建设、项目管理资料、合同管理情况、质量、环保、安保体系运行情况等必须按公司规定达标。

③ 签证、索赔的成本计入项目实际成本,收入全部作为项目收入。

(2)奖罚办法

①季度预发:本工程实行按季度预发,具体办法以公司规定为准。

②最终考核:

a:本工程如完成上缴指标,且符合奖金兑现条件,公司奖励项目部 万元绩效奖金。

b:本工程如完成上缴指标,且符合奖金兑现条件,其盈利额的分配为: 盈利额先乘以项目经理部考核评价综合得分的换算比例后进行奖励。

■盈利在3%(含3%)以内,按公司:项目5:5分成进行奖励;

■盈利在3%~6%(含6%),按公司:项目4:6分成进行奖励;

■盈利在6%以上,按公司:项目3:7分成进行奖励;

计算办法:项目所得额=(超额盈利额×换算比例)×分段分成比例-平时预发的奖金-预发绩效薪总额-罚款。

c:本工程如未完成上缴指标,应按公司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甲方与业主施工合同如发生变更、中止、解除,本责任书跟随变更、中止、解除。

八、本责任书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描写规范管理自我约束心得体会总结七

近年来,我乡十分重视农村财务管理,把它视作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各种矛盾和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财务管理仍然比较薄弱。最近,根据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领导带题调研要求,组织财政所、纪委等部门人员对我乡村级财务管理进行调研。

在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主任离任审计中发现,当前我乡村级财务管理突出以下问题。

1、财务制度不完善。有的村没有制订财务管理制度,有的村财务管理制度与现行实际情况不适应、不配套,出现脱节,有的村虽有财务管理制度,但缺乏资金收入、使用及效益措施,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健全、规范,接受群众监督乏力。村干部往往都掌握有一定的经济大权,既管钱又用钱,收不入账,公款私存私用。有些村随意借村集体收入,借钱后给一张白条,有的甚至连白条也不给,不断出现违纪现象。

2、账薄设置不规范。一些村会计各自为阵,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帐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实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有些村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和专项支出等项目记录不全。因没有完整的财务记录,既不能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和全面反映本村的财务活动状况,也不利于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

3、会计手续不齐全。有的村财务原始凭证不规范,无经手人,无证明人,无事由,无审批人签字。一些出纳收付款后不及时记账,仅凭脑子记忆,甚至凭印象自制凭证,盘点库存时,现金不是多就是少。

4、凭证审核不严格。财务开支本应由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而有的村支书签、主任也签,签批不问清红皂白,来者不拒,明知超标准或开支范围不合规,因怕得罪人,故意大开“绿灯”。

5、财务收支无预算。有相当部分村年初资金收支无计划,往往是有钱乱花,无钱借花,拆东墙补西墙,寅吃卯粮,结果是年终决算一片“红”。

6、会计档案不健全。许多村根本没有村级档案室,会计档案资料无法集中管理,会计资料只好长期放于会计或出纳家中。一些会计人员不按规定装订发票,年终将帐本和单据用报纸一包,随便乱丢。换届后干部变动时不办理移交手续,各管各的“包包账”,造成账簿和凭证丢失、鼠咬、虫蚀和霉烂。

7、资金使用不合法。有的请客送礼,有的公款旅游,有的滥发实物、补贴、资金,甚至还存在着干部挪用、侵占公款的现象。特别是一些经济状况较差或较好的村,问题尤为突出,支出结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8、会计队伍不稳定。有的财会人员工作一段时间后选为村干部,有的不愿挂个会计把自己捆在家里,而外出打工不愿从事会计工作。加之村会计一般随主要干部变动而变动,一任书记,一任会计,变更频繁。且相当一部分村财务会员文化水平低,知识面窄,业务素质差,缺乏科学的财务管理知识和综合分析核算能力,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漏洞百出,难以起到监督管理财务的作用。

通过调查分析,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症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忽视财务管理。一些村负责人头脑中没有财务管理这根弦。一是工作忙无暇顾及;二是对财务管理认识不清;三是怕管紧了不好“办事”。因而,对农村财务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滋生和助长了某些违法乱纪行为。

2、制约措施乏力。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组长多数有支部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兼任,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挫伤了群众民主理财的积极性,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人员违法乱纪的侥幸心理。

3、收支管理不严。一是缺乏内部监督,村级会计大多是村干部,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发挥财会监督作用。二是缺乏外部监督。监督村级财务实际是个空白带,这就给法制观念淡薄者有可乘之机,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4、财会人员素质较低。农村财力人员大都文化不高,未受过专业培训,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差,连起码的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政策、法规都不懂,记账时漏洞百出、笑话连编。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规范我乡村级财务管理。

1、加强领导,强化法制意识。领导重视是抓好村级财务工作的关键,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应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支持财务工作,为农村会计人员撑腰壮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同时,要认真学习《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

2、明确归属,强化监管职能。《会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乡财政既有分配职能又有监督职能,由其监督管理村级财务工作是顺理成章的。其理由是:一是乡财政所作为乡财政的综合部门,大部分工作都要与村组打交道。因此,对其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是切实可行的。二是村财务是农业财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乡财政管理,有利于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三是乡财政所有相对充足的人力,并在经济管理、财务处理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监督管理村财务工作是完全可行的。

3、完善制度,强化约束机制。一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应着重抓好从村级收入计划到资金使用、资金监督等一体化的管理制度建设。包括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表制度,收入、支出帐目公开制度,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度等。二是严格管理制度。要坚持“钱帐分管,会计管帐,出纳管钱”的原则,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齐全(事由、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做到帐款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日清月结。三是要坚持支出一支笔与村委会集体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彻底杜绝人人用钱、个个批钱的混乱现象。四是完善农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审批制度。财政所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分析测算村级当年预算收支情况,形成收支计划报同级党委、政府、人大审批下达,村级必须遵照执行,并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农村财务监督,重点检查是否有擅立收费项目,财政部门审批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私设“小钱柜”;是否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同时,要实行干部离任必审,财务人员交换必审,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必审,有重大问题的人或事必审的“四审”制度。每审必须一查到底,弄个水落石出。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4、规范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向农户收取的水费以及各种代收款必须统一使用财政所下发的收据。支出应依据规定的使用范围编报用款计划,经财政所审批后拨款,由农村合作银行监督支付,以防止使用的随意性。同时,对村会计档案和会计人员变更要进行管理和监督。

5、强化素质,提高会计水平。一是要对现阶段的村级会计进行一次清理,把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技术精、有开拓进取精神、责任心强的中青年聘到村级会计岗位上去。二是实行会计人员凭证上岗制度,有计划、有步骤的对村级会计队伍进行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会计证,凡未取得会计证者一律不能上岗。符合报考会计职称条件的,可以参加考试,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产生的费用由乡村两级共同分担。三是要建立村级会计队伍激励制度,对会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要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奖励,对工作拖拉、不负责任的要及时给予批评和适当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通过建立村级会计培训、奖惩机制,增强农村会计的责任感、紧迫感,不断提高村级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描写规范管理自我约束心得体会总结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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