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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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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大全8篇)
2023-11-19 02:42:51    小编:ZTFB

有时候,写下自己的心得体会,不仅可以让自己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还可以为他人提供参考和启示。要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简洁性。读这些心得体会范文,我们可以感受到作者的真情实感,从中感受到一种积极向上的力量和动力。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管理服务是现代社会中一项至关重要的职责。在职场中,作为一个管理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是提升团队和个人能力的关键因素。在这一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诸多重要性,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来分享我的管理服务心得体会。

首先,良好的沟通是管理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无论是与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还是与合作伙伴和客户之间的沟通,都是建立和维护良好关系的关键。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要善于倾听他人,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并及时反馈信息。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中,信息传递往往是关于内外部合作的核心。只有通过高效的沟通,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

其次,管理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学习和适应能力。在现代社会中,环境变动频繁,技术更新日新月异。作为一个管理者,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新的理念和方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只有不断学习和适应,我们才能够为团队和组织带来最新的管理服务,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通过持续的学习和适应,管理者能够提供更准确,更高效的服务,从而提高团队整体绩效。

第三,管理者要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在团队中,人际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团队的和谐与否,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都决定了团队能够取得的成就。作为管理者,我们应该关心员工的需求和情感,激发他们的潜力和动力,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同时,我们也要处理好与上级和同行的关系,建立良好的合作模式和互信关系。通过处理好人际关系,管理者能够更好地发挥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团队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

第四,管理者需要注重团队建设和才能培养。团队的建设和人员培养是管理者提供管理服务的重中之重。通过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合理分配资源,我们能够帮助团队成员们充分发挥自身潜力,实现个人和团队的成长。管理者应该通过定期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团队成员的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推动整个团队向更高的水平发展。通过团队建设和人员培养,管理者能够更好地提供管理服务,提高整个团队的绩效和竞争力。

最后,管理者要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在管理服务中,责任和奉献是不可或缺的品质。作为一个管理者,我们要保持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勇于承担团队和组织的使命和目标。我们要时刻保持与团队成员们的互动和沟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补充不足,在团队中发挥最大的作用。通过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管理者能够成为团队的榜样,推动整个团队和组织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我在管理服务的实践中获得了许多心得体会。良好的沟通、学习和适应、人际关系处理、团队建设和才能培养、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提供优质管理服务的关键因素。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个更好的管理者,为团队和组织带来更高效的管理服务,推动整个团队取得更大的成就。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服务管理这门课程让我收获颇丰,不仅仅学到了关于服务管理的理论知识,还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下面我将具体谈一谈我对《服务管理》课程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服务管理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服务管理是指为了满足客户需求,通过系统性地规划、组织、实施、控制和改进有关的人员、技术和流程,使服务达到客户期望值的一系列活动。这也就是说,企业要做好服务管理,就要对产品和服务进行系统性的规划,重要的是要理解和满足客户的期望,从而实现客户的满意度。同时,我还学习了韦伯(Zeithaml,1990)提出的服务质量五个维度(可靠性、责任、同情心、信任和严谨性),它们对服务的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第二段,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性。通过学习《服务管理》,我深深意识到企业在服务过程中要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只有在这基础上,企业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从而实现客户的满意度。此外,课程还提到了如何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最佳方法就是让客户忠诚于企业,并不断为客户提供价值,让客户和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在实践方面,我们也观察了一些优秀企业的服务管理案例,他们都能够注重客户的反馈,并不断改善服务,使得客户在使用产品和服务时能够得到更好的体验。

第三段,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服务工作不仅仅是由一人完成的,它需要团队协作,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学习《服务管理》课程中,我们也学到,如何进行团队协作和团队管理,如何激励团队成员并促进他们的发展,以实现团队目标并改善企业的服务质量。我们还学习了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等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发挥团队优势,提升工作绩效。

第四段,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在服务管理过程中,信息系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可以协助企业实现客户关系管理、服务设计和品质管理等多个方面。通过使用这些系统,企业可以更好地收集客户信息,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并相应地改进服务并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段,未来服务管理的挑战和机遇。在全球化和数字化的今天,服务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日俱增,企业必须不断地适应和创新,才能做到持续发展。同时,服务管理也有很多机遇。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也提醒我们,服务管理需要与时俱进,抢抓机遇并解决挑战。

总之,学习《服务管理》让我充分认识到服务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我深刻理解到,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关注并尊重客户需求、建立优秀的服务管理体系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也可以通过实践来运用这些所学的知识,不断改进服务管理,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达到提升企业绩效和盈利能力的目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或者撤销其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一)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明示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或者标注虚假编号的;。

(三)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义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提供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服务项目的,并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许可证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出版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成为了不可忽视的一种文化形态。管理好网络出版物,促进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是我们每个从事网络出版工作的人都要承担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探讨网络出版物管理的心得体会。

网络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也同时为网络出版物的审查带来了困难。如何保证网络出版物的文化底线,成为了摆在我们眼前的问题。在我的工作实践中,我始终坚持内容审核必须严格、审查流程必须规范。我们可以建立一套审核制度,制定出相应的审核标准和流程,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出版单位的监管,确保网络出版物的质量和思想导向。

网络出版物的不断更新和创新,是推动网络文化发展的关键因素。要加强对网络出版物的全面研究和开发,挖掘出新兴的出版领域和发展机会,注重创意和质量的提升,推动网络出版物的创新发展,使网络文化更好地融入人们的生活。

网络出版物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是承担起着社会责任。因此,我们从业人员要时刻铭记这份责任,注重网络出版物中的正面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保证内容的健康向上,并且注重对读者的引导和教育,起到更好的社会责任发挥作用。

出版物的版权保护防止非法复制和传播,是每个依法经营网络出版物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加强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从业人员充分理解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落实好出版单位版权管理的具体方案,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和维权渠道,保护出版人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上,由于信息的“水多流动快”,市场的监管自然更加困难,因此,就应提高网络市场监管的效能。加大对不良网络出版物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络出版物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完善市场的自律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出版市场。

综上所述,网络出版物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领域,同时也不乏一些挑战和风险。如果我们能够发扬精神,拥抱科技,不断创新,确保网络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和文化价值,才能让网络出版物在新时代滋生更为丰富的文化元素,同时创造出让读者满意的内容。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一条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第五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第四十六条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核减中国标准书号数量;

(六)责令停止印制、发行图书;

(七)责令收回图书;

(八)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图书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图书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四十八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四十九条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第五十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二)未按规定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送交样书的。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

(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第五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质量不合格的图书,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图书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图书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月--日付诸实施,取代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份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制定的规章,对规范网络出版服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这份规定专门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必须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此外,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若违反这一规定,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内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有可以证明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九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应当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许可结果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第一项中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章运行。

第十一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合法资质。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时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所接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等信息。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服务: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明知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断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的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网络出版物管理是一个新兴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网络出版物的重要性。在这个时代,我们已经进入了数字时代,网络出版物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重要途径。对于我个人来说,我在网络出版物管理方面有着一些心得和体会,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

第二段:规范出版物的技术要求。

网络出版物的技术要求非常高,需要它具备超过传统出版物的很多优秀特点,如清晰度、互动性、可定制性、兼容性以及易用性。因此,我们对网络出版物的技术要求应该是十分严格的,规范一些关键的技术要求才能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第三段:注意言辞的宣传效果。

网络出版物的一个特点就是能够直接触达受众,它可以在短时间内传递更多的信息与知识,这就要求我们对出版物的宣传效果非常善于把握。我们应该准确的表达我们的意图,并在内容组织上进行精简、简明、通俗易懂的设计,让读者很快就能明白想表达的信息。

第四段:确保出版物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网络出版物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确保出版物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我们需要保证出版物发布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可靠的。在编写出版物时,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谨慎和审慎,避免出现虚假、失实的信息,这将有助于保持读者信任和出版物的品牌认同。

第五段:不断优化出版物的用户体验。

最后,我们还要注重通过优秀的用户体验不断优化出版物。不仅要使其符合搜索引擎最佳实践,还要确保网站易于导航、内容排版整洁,用户能够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此外,还应考虑移动设备的兼容性,以及逐渐增长的视频和其他媒体素材。

结论:

总之,网络出版物管理,需要我们不断追求技术创新、提高宣传效果、保障真实权威、优化用户体验,这些都是维护出版物品质及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素养与要求、不断创新出优秀的出版物,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战胜对手,创造出更多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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