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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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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精选15篇)
2023-11-18 08:13:05    小编:ZTFB

写心得体会可以培养我们的思考能力和观察力,提高自我反思的能力。写作心得体会时,要注重时态和语气的选择,使文章更具个人情感和共鸣力。这些心得体会范文以简洁明了的语言、鲜活生动的描述,给读者带来了愉快的阅读体验。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一

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资产,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质体现在“选、育、用、留、裁”五个字,但要切实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或规划,确保公司在生存发展过程中对人力的需求。首先,控制人力成本,为公司对员工的录用、考核、晋升、调整、工资等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第二,建立“人才梯队”库,通过有计划的人员内部流动,合理填补公司近期内可能出现的职务空缺,避免断层现象。第三,调整公司内部人员在未来职位的分配,有利于员工多方向发展,激发其潜在能力,又能在企业内部形成良性人员循环,使企业工作充满活力。

要做好人力资源规划,首先必须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全面清查,了解现有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结构、预期可能出现的职位空缺,劳动市场状况等。通过建立“人才梯队”库,才能切实保证公司未来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2、改善培训体系,增加培训内容。

在员工培训中真正选拔出优秀专业讲师,丰富培训内容,让员工掌握并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去,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3、切实增强顾客服务,健全服务体系。

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是顾客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顾客到超市购物不仅仅是购买商品,更需要享受服务。不仅需要价廉物美,更需要节约时间和精力,这就要求我们要明确服务标准,不断强化员工的服务意识,围绕人性化服务设施真正把顾客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4、配合修订考核制度。

针对一线员工考核成绩不能有效的与聘用、加薪、提升挂钩,同级与下级考核难以公正对待的现状,行政部将进一步明确奖罚、健全档案记录,明确量化,力求修订完善的考核内容。

5、配合继续建立、健全、修正、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流程工作。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将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百佳的辉煌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沙湾县广大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用两次会议精神指导实践,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上旅游休闲之都建设取得新成效,11月12日,沙湾县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专题培训班。

培训中,授课老师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学习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及会议主要精神,学习中央新颁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吃透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同时,结合沙湾县实际,学习县委、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领域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和工作重点等。

培训会上,大家仔细的聆听,认真的做笔记,努力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学透、学扎实。

此次培训,分为科级干部培训班和乡镇场基层干部培训班,科级干部培训分两期进行,为期六天;乡镇场基层干部培训由各乡镇场党委利用基层党校阵地,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开展专题轮训,力求做到培训全覆盖20_学习第九次党代会精神。

培训会上,大家共唱国歌,抒发爱国之情。同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展分组讨论,谈认识、谈行动,并纷纷表示,要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贯穿到日常的各项工作当中,真正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让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了沙湾县各族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能力,为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全县各族群众之中夯实了基础,进一步确保了会议精神在全县各族干部群众心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五

学习合同法的初衷源于我的职业需要,作为一名企业法务,合同是日常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处理合同纠纷及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我开始了系统的合同法学习。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仅对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详细的了解,也深刻意识到了合同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对于商业合作的顺利展开、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作用重要性。

学习合同法让我深入理解了合同法条文的背景、干预合同的理由和限制等内容,对于合同的内容、审查、解释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学习合同法也让我更清晰的认识到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在合同承诺精神的道德义务层面上,我认识到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信用体系的根本,唯有诚信守信才能保持长期互利关系。又比如,在合同法义务层面上,我认识到合同是权利的行使、保护和实现的工具,是实现个人、团体、企业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石。

虽然学习合同法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但也遇到了一些困惑。比如,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义务的保护之间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引导,避免条款制定过于片面,对于个人和社会公益带来不利影响;又比如,如何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知晓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与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合同纠纷等。

学习合同法的收获和困惑让我深入思考如何更好的进行合同管理和操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结合具体业务需求,审核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未来的合同纠纷,还需要在履行过程中及时走访、查证,做好监管等工作。同时,我们也应该利用合同法中的法律条文,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完善,以期获得长期的互利发展。

学习合同法除了对纠纷理解有帮助外,对于人际关系的管理和提升都意义非凡。在个人层面,我们应该注重自身诚信,遵守合同约定,成为一个守信的人,秉承合同精神,遵守法律规定,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在企业层面,我们应该把握合同作为企业行动的准绳,弘扬合同精神,尊重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以期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的互利共赢。而对于社会而言,我们共同推崇和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以诚信为基础,推动市场经济与法治体系的共生共荣。最终,从自我到企业到社会,和合同法学习息息相关,也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紧密相关。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七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

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

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

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

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

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

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

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

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

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

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八

胡在“”报告关于教育的论述中指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习胡在“”报告关于教育的论述的体会。

(一)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教育工作者就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就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以学生为本,了解学生,研究学生,尊重学生,服务学生,创造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适合学生的教育是好的教育,好的教育是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就要热爱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努力地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是育人,教育的本质属性是育人。所以,做教师首先做人师,又做经师。做人师,做教师首先教人做人,我作为教师的教师更要先做人。要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修养;积极的思想政治表现;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要有积极的思想政治表现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并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深刻领会并贯彻“十六大”精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人才。积极参加学校每周三的政治学习活动,积极参加党总支、党校组织的学习活动和理论学习研讨班的学习。

做教师,教人做学问,首先我自己就要不断地追求学问,要精通自己所教学科,要有比较渊博的知识。没有精通的业务知识和渊博的学问,就不配人师。教人做学问,自己必须有学问,这是基本常识。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九

11月8日,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了,这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党的,是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全面回顾、总结过去5年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有力地指导和激励全党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途上,党领导着全国人民一定会赢得新的更大胜利。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只有紧紧围绕主题主线,才能牢牢把握机遇、掌握主动,应对一系列极具挑战性的矛盾和困难。必须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完善的制度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破除那些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长期发展后劲,为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我们要在学习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新一届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以更加昂扬的斗志和改革创新的精神,更加信心满怀地向未来。

认真学习贯彻精神,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我们要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认真学习、理解、领会和实践精神。通过精神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觉悟到:中国的兴旺发达关键在党,民族的全面振兴关键在党。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尤其作为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以后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立足本职岗位,作出更多业绩,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十

学习是每个人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学习,我们能够获取新知识,提升自己的技能和能力。而学习报告是一种常见的学习方式,它要求我们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总结和反思。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学习报告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意义与目的。

学习报告的意义和目的是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的。通过写学习报告,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和回顾自己的学习过程,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找到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此外,学习报告还可以培养我们的观察力和思考力,提高我们的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总之,学习报告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式,有利于我们全面发展和成长。

第二段:撰写过程。

写学习报告的过程需要我们进行重要的观察和反思。在每节课或每次考试后,我会对自己的学习情况进行仔细回顾和总结。首先,我会思考自己在课堂上的表现,是否认真听讲,是否积极主动参与讨论等等。然后,我会分析自己在作业和考试中的得失,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接下来,我会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并找到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和策略。最后,我会在学习报告中详细记录这些观察和思考,以便后续参考和改进。

第三段:改进方法。

学习报告的意义在于找到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对于不同的问题,我采取不同的改进方法。例如,如果我的学习进度落后于预期,我会调整自己的时间管理,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提高学习效率。如果我的学习方法不当,我会寻找更适合我自己的学习方法,比如制作学习笔记、参加学习小组等等。改进方法不仅需要我们的努力,还需要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因此,我会寻求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和指导,让自己在学习中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第四段:经验与收获。

通过撰写学习报告,我不仅收获了学习上的进步,还获得了宝贵的经验。首先,我意识到学习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需要我们持之以恒,不断努力。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和挑战,我们都不能放弃,要有坚定的毅力和决心。其次,我发现自己在学习中还有许多潜力和可能性,只要我们敢于挑战和突破自己,就能取得更好的成绩。最后,我学会了如何更好地利用时间,提高学习效率。通过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和合理的时间管理,我能够更好地安排学习和生活,使自己在学习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五段:持续改进。

学习报告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通过每次学习报告,我可以了解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也可以发现和解决新的问题。在未来的学习中,我还会继续撰写学习报告,并不断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和策略。同时,我也会利用学习报告中的反思和总结,制定更具体和可行的学习目标,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总之,学习报告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有助于我们总结和回顾学习过程,找到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改进方案。通过撰写学习报告,我不仅收获了宝贵的经验和收获,还提高了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在未来的学习中,我会继续撰写学习报告,并持续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和策略,相信我会取得更好的学习成绩和发展。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一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二

在我接触到学习报告这个形式的时候,我发现它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工具。这不仅是因为它帮助我们梳理和整理学习内容,更重要的是它强制我们去思考、总结和反思。通过写学习报告,我不仅发现了自己的学习问题,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下是我对学习报告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报告让我意识到学习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自我调整和改进的过程。在撰写学习报告的同时,我需要回顾那些已学过的知识,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效果,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通过这个过程,我逐渐领悟到学习不仅仅只是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学能力和终身学习的意识。当我能够坦诚地面对自己的不足,并提出改进的计划时,我才算真正进步了一步。

其次,学习报告让我意识到学习不是孤立的,需要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通过分享自己的学习报告,我不仅可以获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向他人学习他们的经验和方法。在与同学们的交流中,我发现他们对同一门课程或同一学科的理解和掌握可能是不同的,这让我看到了学习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正是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我才能够拓宽自己的视野,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并且不断完善自己的学习方法。

第三,学习报告让我形成了自我管理和自我评估的习惯。在撰写学习报告的过程中,我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做出全面的回顾和总结,并对自己的学习表现进行客观评估。这个过程让我发现了一些我之前没有发觉的问题,比如学习计划的不合理性、时间分配的不科学等。我也发现了一些我在学习中的优势,比如对某些学科的特别兴趣和容易掌握的技能。通过这种自我评估和管理,我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发挥自己的优势,改进自己的不足。

第四,学习报告让我从另一个角度来审视学校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每当我写完一个学习报告,我都会从中总结出一些学习的经验和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对于学校的教育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进都是非常有启示意义的。通过学习报告,我认识到学校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让学生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并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力。

最后,学习报告让我懂得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学习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撰写学习报告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学习没有捷径可走,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并不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是为了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未来的发展。学习是一件充满挑战和乐趣的事情,只有不断充实自己,不断追求进步,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更广阔的前景。

综上所述,学习报告对于我来说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工具,它让我在学习中找到了方向和动力。通过学习报告,我培养了自己的自学能力和终身学习的意识,拓宽了自己的视野,形成了自我管理和自我评估的习惯,发现了学校教育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学习报告将继续伴随着我,并帮助我不断成长。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三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公司也提出了“人才强企”的工作思路,在报告中对支部书记、科技工作者和处领导班子选人用人方面提出要求,大胆选拔80后人才进入工程处领导班子,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用人原则,积极搭建年轻干部成长平台等等,对于我们90后学生来说是振奋人心,更是激发我们求知识,学习管理的一种动力。

“说一尺不如干一寸”,让我们以饱满工作激情和脚踏实际的工作态度,积极投身于五建转型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中,用成绩来验证各项工作的落实。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十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集团提出了“稳中提质、改革创新”总基调。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公司也制定了具体措施,年底前各工程处国内矿建项目控制在10个以内,确保规模科学合理。3个月无法止亏扭亏的坚决退出,切实堵住“出血点”。加大结算清收力度,增强自主造血功能,彻底扭转盈亏,树立现金为王的管理理念,让公司焕发新的活力。把精细管理作为重中之重,秉承管理服务经营、经营大于管理的理念。将项目管控能力放在改革转型的首位,加强项目源头管控,不盲目扩张、贪大求全,用壮士断腕的决心拨开浮云现日月,推进企业迈向高质量发展。采购成本压降10%以上、矿建工程管理费收取比例提高到10%以上,单进水平同比提高10%以上、人均工效同比提高10%以上,一个个具体的数据是保证降本增效,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落实点。同时,提出“听招呼、顾大局、守规矩,接地气、勇担当、有作为”五建好干部标准,激发我们固定树立担当意识、创新意识和大局意识,让我们大家在公司发展平台中施展才华,实现自我价值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内涵在科技创新,公司也提出近二年科技目标规划,科技投入比保持3%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获奖量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市政工程或生产运营业务有1项以上列入集团公司重大科技项目,公司核心科技创新团队初具规模,vscm掘砌装备、新型液压凿井设备完成工业性试验,煤矿巷道tbm法施工关键技术研究按计划展开,米级立井施工技术取得重要进展。面对公司宏伟壮大科技发展规划,我作为一名基层技术人员,首先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增强自己的理论知识,多下区队和施工现场,将理论转换为实际操作运用,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使自己尽快适应企业的转型发展步伐,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已的力量。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五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与其说这是一门法律课,倒不如说这是一门常识课,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这里我简单谈一下我对学习这门课的一点心得体会。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网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脑宽带上网的协议。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那是还有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网,我们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同中,我们还画了押。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约了。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我自己还有曾经一个关于合同受骗的亲身经历,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当时面对很多的兼职都想尝试去做,而自己对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又是知之甚少。当时遇到一位姐姐,来到我们寝室,和我说想不想做兼职,她说他是广州一个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业务员。具体我现在也不记得了,还给我出示了工作证。兼职就是在寝室开个小卖部,当时我还是很开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惊奇的是她居然还说要和我签订合同,对这我根本没接触过,就这么被这能说的姐姐给骗了,当时两千块钱就换回来一些假产品。事后我们发现时还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们催促着才赶过来,来后询问了下根本不给我们立案,就走了。我们还想过找记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开,我不想让爸妈知道,家里条件并不好,又何必让他们跟着受累呢!后来才找了份外卖兼职度过了一学期。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问题,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拟制好的。首先一个问题,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这么一个公司的存在?虽然合同里写的条件还不错,可是我才发现那上面盖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来的,根本不是现盖的。另外签名只有这个业务员的,并没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没有搞清这个人的真实身份。另外就是这个合同根本没有任何担保,也就不用谈什么违约责任了,所以都没法告。

现在想想,那时太没有法律意识了。因为无知,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我感觉到自己的可悲。其实我还是很喜欢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学点法,在这个有点混乱的社会让自己更有知识些,才不至于对什么都一无所知。在这个合同法课后,我学习到了很多常识,对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帮助,我相信我不会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骗,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会谨慎地对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学问,这是值得我们去探讨与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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