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消防集体表彰心得体会总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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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2月25日19时36分,黄石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大冶市坑头街一门面(劲松劳保)发生火灾的报警后,调集大冶中队到场处置,大冶中队全警出动,到场后发现火势较大且有向毗邻建筑蔓延的趋势,迅速向支队请求增援并调集大冶市区环卫消防车到场,大冶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警出动,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增援后立即启动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一键式调集7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12辆消防车54名官兵赶赴现场增援,支队全体在家党委成员遂警出动,联合大冶市市长等市主要领导组成现场联合指挥部,明确各级各层指挥员任务分工,统一发布作战命令,坚决贯彻“先控制、后消灭”的指导思想,采取“外控内攻、全面堵截、集中兵力、分段夹击、内部强攻、各个击破”的战术措施,有效控制火势蔓延,成功疏散、转移群众67人,经过近4小时的战斗,成功扑灭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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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以“2.25”炕头火灾和现场会为契机,乘势而上,积极推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顶层设计,形成了“政府领导、安委主导、公安牵头、部门配合、人人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市长王刚和各局直单位“一把手”分别担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切实把消防工作上升为市政府“一把手”工程。市委市政府联合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四大家”领导牵头22个检查组率领26个市直部门和14个乡镇场近千人开展声势浩大的排查整治行动,发现并督促整改22990条消防隐患,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xx年,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全市火灾同比去年(3月至10月)火灾起数平均下降三分之一(最高峰时下降60%),未发生较大以上或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此外,大队推动市政府和政法委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增加综合治理考核分值的权重比,消防工作地位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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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投入1800万建设的陈贵消防站主体工程喜封金顶的基础上,大冶市政府今年投入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在炕头老城区新建大冶城南消防站、新建3支乡镇专职消防队(金牛、保安、刘仁八)、编制大冶市城区及各乡镇消防专项规划、新增200具市政消火栓、打通城区7条消防通道和拍摄1部消防微电影,并将上述建设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督办落实。目前3000万经费已划拨至城投公司,大冶城南消防站已确定选址、3支乡镇专职消防队已完成站房装修设计和人员招聘,全市新增41名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规划已制定完成并完成专家评审;新增200具市政消火栓正在紧张施工中,预计本月底施工完毕;全市打通城区消防通道1500米;新购置7台消防车及相关器材装备正在招标采购中。随着中信重工集团入驻大冶,市政府优先考虑消防工作需要,3000万专项资金计划外又为大队配备了4台消防机器人,进一步提升了大队装备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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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大队唯红旗誓夺,唯荣誉必争,取得了多项荣誉。大队方面,被市政府授予“五一”劳动奖状,记集体三等功,并奖励人民币50万元。中队方面,取得政工比武竞赛中大满贯,先后获得“改革强警”主题演讲比赛第一名,“强军杯”篮球比赛第一名,“两学一做”知识竞赛第一名和羽毛球比赛第三名;在支队执勤干部比武竞赛中取得第二名,年度“尖峰对决”比武竞赛中获得第三名,获得年度队列、内务流动红旗和条令知识竞赛第二名。个人方面,中队长助理许磊被市委评为全市道德模范,李祥林被市政府评为劳动摸范;许磊、张天柱在抗洪抢险行动中表现突出被支队记三等功,另有多人次获嘉奖。部队上下前所未有的激发出“见红旗就扛,占排头不让”的磅礴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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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大队在工作创新上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一是率先在全市聘用法律顾问,与大冶市最大最知名的维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协助支、大队开展日常执法工作、为部队在对外活动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二是构建效能快信平台,与大冶移动公司签订协议为大队提供每年40万条短信的效能快信业务,实现了119接警信息的快速精准送达(市领导和事故发生地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收到事故信息)和消防公益短信的自主群发(逢火灾高发时期和”11.9”消防宣传日可一次性至少向全网10万目标人群发送消防公益短信)。三是招标拍摄消防微电影,大队通过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邀请知名专业影视制作公司拍摄以消防员无私奉献、英勇无畏精神为题材的消防微电影,填补了黄石消防宣传微电影的空白。
展望未来,大冶消防大队将在总队、支队的正确领导下,继续紧紧依靠大冶市党委政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强班子、配强队伍,不断提升社会化消防监管水平和部队“谋打赢能力”及正规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两个同比下降”、“三个不发生”的总体目标(火灾总量、火灾亡人总数同比下降,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重要敏感节点和重大消防安保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部队不发生影响形象的事故案件),为建设“实力大冶、美丽大冶、幸福大冶”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对于消防集体表彰心得体会总结二
印江自冶县公安消防大队,始建于1979年,下设一个消防中队。1983年,消防部队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印江自冶县公安消防大队更名为武警印江自冶县大队。2003年3月,省消防总队批准建立武警印江印江县消防中队。现大队有官兵25人,消防车6辆,行政车4辆,辖区重点单位39个,担负着印江县1969平方公里,17个乡镇,41.88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消防安全和保卫任务。
近年来,印江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县委、县政府和市消防支队的正确领导下,以严谨务实、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在创先争优、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为人民服务等诸多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消防大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大队党委战斗堡垒作用,以加强党委班子建设为根本,以发挥官兵的首创精神为动力,以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队伍的高度稳定为目标,树立“队兴我荣、队衰我耻”的荣辱观念和“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印江消防精神,努力营造和谐警营。在“清剿火患”战役行动中,消防大队对辖区进行了“网格式”、“地毯式”排查,采取夜间突查、重点清查、“零点行动”等措施,严把城市、农村两道火灾防控关口,筑牢社会消防安全整体防线,灾隐患排查整治成效显著,实现了全县火无重特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的目标。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防火监督员严格执法,热情报务,在全面消除火灾隐患的同时,也提高了队伍的执法质量水平。队伍正规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较好地完成了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在驻地树立了良好形象,确保了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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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设一个好的班子。一是加强学习。二是加强团结。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四是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聘请警风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地方单位对消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并及时改正,依法保护了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是深入开展“严纪律、转作风、保安全、树形象”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为进一步加强部队纪律作风建设,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切实维护公安消防部队良好形象,大队党委高度重视。一是召开大队党委会,军人大会,层层动员。二是紧紧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忠诚履行职责使命”主题,紧密联系形势任务和官兵细想实际,广泛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三是稳步推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党团组织规范化建设显著。大队认真总结经验,着力解决自身存在的不足,努力实现大队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官兵、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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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有效整改火灾隐患。一是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百千万”工程,深化消防管理,推动我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确保我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二是为进一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全县的学校、宾馆、网吧等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达标验收,狠抓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履行,提高消防安全从业人员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引导人员疏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努力营造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检查、整改、宣传的良好气氛。三是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管理,扎实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4年以来,大队认真开展了“元旦”、“春节”、“两会”“清明”、“五一”、“两会”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据统计,今年共组织检查组11个,检查排查单位1291家,排查火灾隐患566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83份。
二是扎实推进农村和派出所消防工作,着力应对农村消防安全“燃点”低问题。一是大队党委高度重视农村防火工作,签订了2015年《消防安全责任状》27份;派出消防监督员到各个乡镇进行检查,核实50户以上自然聚居村寨实有数,建立和完善了村规民约并制作消防宣传标牌。二是加强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促进派出所消防工作走上正轨。三是加快农村消防设施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步伐。2014年底初步实现了村村有义务消防组织,50户以上自然村寨有消防水池的目标。
三是进一步拓展宣传教育培训阵地,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一是大队结合“3.15国际消费者咨询活动”、“送法进校园”等活动,大力宣贯新《消防法》,开展以防火灭火常识、自救逃生技能宣传为主要内容的消防“三提示”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自防自救常识。二是对外开放消防站8次,开展消防宣传、消防咨询活动4次,累计发放宣传资料20000多份,张贴悬挂宣传标语52条,发送消防宣传短信息4次。同时,在开展大检查过程中,选择有利时机,对公众聚集场所业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安全培训4次,培训从业人员及在校学生3500余人,进一步普及了消防法律法规和自防自救常识。三是加强媒体消防宣传工作。其中,在省消防总队网投稿21篇,中国消防在线205篇,被地区消防支队网录用620篇。通过宣传,既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又树立了印江消防官兵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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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敢打必胜信念和铁的战斗力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中队共接警出动891次,出动车辆1068台(次),出动警力6476人(次),营救被困群众96人,成功处置了11起大型货车、1起黄磷槽车侧翻事故、2起液氨槽车翻车事故、2起百米竖洞搜救等重大突发事故、1起煤气泄漏火灾和1起国家名胜风景区森林火灾扑救,出色的完成了各重大节日安保等任务。
二是大队积极开展活动,融洽警政警民关系。全年开展各种警民共建活动5次,调查走访单位40家,为灾区捐款2万元,照顾孤寡老人10人,资助贫困学生5名,为民冲洗街道50余次、取钥匙58次。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有警必接、接警必出、出警有力,有困难找“119”,为民办实事,切实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是发扬铁军精神收获赞誉,以满腔热血铸就辉煌。近年来,印江大队获得诸多殊荣,2006被印江团县委授予“青年文明号”,2007年被铜仁团区委授予“青年文明号”,2010年度新一轮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创优中队,2010年消防工作目标考评二等奖,2010年荣获全市打造铁军大比武第一名,2010年度执勤岗位练兵活动先进中队,2011年打造同仁消防铁军大比武第二名,2010年度安全目标考核第二名,自治县公安局嘉奖,中队指导员徐爱华被评为“9.18”抗洪抢险先进个人,2011年打造同仁消防铁军大比武第二名,2011年荣获全市消防部队执勤岗位练兵第一名,2011年度荣获全市消防部队五四红旗团支部,2012年“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活动先进集体,2012年副中队长李宗庭在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技能比武中荣立三等功。先后30人次荣立个人三等功,50人次被支队授予“优秀士兵”,128人次获个人嘉奖。2012年被铜仁市人民政府评为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先进单位;2012年被铜仁市消防支队全市消防部队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获得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二等奖;2013年被铜仁市消防支队评为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被贵州省消防总队评为全省消防部队执勤岗位练兵“五百行动”先进中队;2014年被共青团铜仁市委评为优秀青年突击队。
印江消防大队在灭火救援、社会求助、防火监督等工作中,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提升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和执法质量水平,在为全县四十余万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的同时,也为全县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信,印江消防大队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全面推进全县的消防安全工作,为驻地社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对于消防集体表彰心得体会总结三
本合同由(简称企业)与工会代表职工(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做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集团所属各分厂、分公司、生产基地、处室、厂区等均须遵守本协议: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火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方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分公司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安全环保处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市职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行政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企业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三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 “安康杯竞赛” 、“安全生产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初期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千方百计尽快报警。报警电话:
第三十条: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对于消防集体表彰心得体会总结四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参考文本)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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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应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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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每年 月,双方就当年度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 %以内,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确定:
(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二)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三)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
(三)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财政部 《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117号)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
第十条 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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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岗位或者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一)年休假: 。
(二)婚丧假: 。
(三)事假: 。
(四) (其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当在 (日、周、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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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 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有义务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
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具体是:
(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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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按规定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要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工会应组织职工对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对和签字,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分别为 %和 %。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分别按 %和 %的标准提取。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用人单位每年应向职工公布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每年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工作餐、交通补贴等支出。用人单位每年将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双方约定以下项目和标准:
(一)伙食补贴:按 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或者在工作日内按时提供 元/餐的免费工作餐;
(二)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按 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
(三)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1次一般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文体娱乐活动:用人单位每半年至少为职工组织1次文体娱乐活动;
(五) (其他约定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双方共同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扶贫济困基金"),由用人单位出资 万元、工会筹集 万元共同组成。用人单位和工会协商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帮扶救助对象、办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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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为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间为 个月- 个月。(《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
用人单位每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全体女职工3月8日放假半天。
第四十条 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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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生产活力。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xx]35号规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是: 。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专业技术培训主要是 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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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用条件招收录用,工会有权对招用职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最低不少于 年。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职工请事假超过 天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具体告知方式为: 。
工会应配合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书面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工会(职工代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 (工会主席)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提前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用人单位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的主要原因、听取工会(全体职工)意见、被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经济补偿落实情况等内容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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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联合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工会主席)担任。双方首席代表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 次将本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代表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首席代表举报。接到举报的首席代表应会同另一方尽快协商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日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 (双方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约定的期限届满;
(二) (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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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在收到意向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同意协商意见之日起 日内召开协商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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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重新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公司行政、公司工会、区工会、区劳动部门各一份)。
第六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送审。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对于消防集体表彰心得体会总结五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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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应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每年 月,双方就当年度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 %以内,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确定:
(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二)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三)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
(三)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财政部 《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117号)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
第十条 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岗位或者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一)年休假: 。
(二)婚丧假: 。
(三)事假: 。
(四) (其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当在 (日、周、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 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有义务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
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具体是:
(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按规定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要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工会应组织职工对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对和签字,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分别为 %和 %。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分别按 %和 %的标准提取。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用人单位每年应向职工公布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每年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工作餐、交通补贴等支出。用人单位每年将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双方约定以下项目和标准:
(一)伙食补贴:按 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或者在工作日内按时提供 元/餐的免费工作餐;
(二)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按 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
(三)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1次一般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文体娱乐活动:用人单位每半年至少为职工组织1次文体娱乐活动;
(五) (其他约定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双方共同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扶贫济困基金”),由用人单位出资 万元、工会筹集 万元共同组成。用人单位和工会协商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帮扶救助对象、办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为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间为 个月- 个月。(《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
用人单位每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全体女职工3月8日放假半天。
第四十条 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生产活力。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xx]35号规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是: 。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专业技术培训主要是 等情形。
第八章 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用条件招收录用,工会有权对招用职
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最低不少于 年。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职工请事假超过 天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具体告知方式为: 。
工会应配合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书面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工会(职工代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 (工会主席)担任,日常办事机构
设在工会。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提前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用人单位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的主要原因、听取工会(全体职工)意见、被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经济补偿落实情况等内容和相关资料。
第九章 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联合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工会主席)担任。双方首席代表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 次将本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代表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首席代表举报。接到举报的首席代表应会同另一方尽快协商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日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 (双方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约定的期限届满;
(二) (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履行本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在收到意向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同意协商意见之日起 日内召开协商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重新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公司行政、公司工会、区工会、区劳动部门各一份)。
第六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送审。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对于消防集体表彰心得体会总结六
宣城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现有官兵48人,执勤车6部,担负着全区169.47平方公里内的灭火和抢险救援重任。20xx年以来,在开发区管委会的亲切关怀下,在市消防支队、开发区公安分局领导下,大队全体官兵不懈努力,加强队伍的全面建设,取得一定的成绩:连续两年大队被评为市直单位“青年文明号”,被市消防支队评为20xx年度“先进大队”,1名同志荣获宣城市五四青年奖章,1名同志被市团委评为“优秀共青团员”,1名同志被省消防总队评为“优秀共青团员”,1名同志被市消防支队评为“优秀共青团干部”。大队陈红涛副大队长被省公安厅评为“十大爱民模范”并记二等功1次。三名官兵因在“7.5”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分别荣立“三等功”一次,大队也受到宣城市政府表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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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党委是一个廉洁奉公、不谋权利、开拓进取、团结战斗的集体。领导班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作风正派,在战士中有较高的威信。大队着力加强党委作用,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对大队重大事情从不搞个人说的算,采取集体表决形式,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
开发区消防大队始终把“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摆在年度工作的重要位置,大队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吴尽教导员为组长的“创建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同时,中队团支部、武警委员会在“青年文明号”创建中积极开展“学雷锋、立足本职”、“争做四有军人”、和“争当训练标兵”、“争创先进中队、争当优秀士兵”等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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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文化建设是开发区消防大队经常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大队先后进行了“爱国主义教育”、“消防官兵职业道德”等教育活动,通过读书、演讲、学雷锋等一系列灵活多样的活动,大大增强了官兵的主人翁思想。大队领导急战士之所急,为改善官兵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相继建成了“军人俱乐部”、“体育训练室”、“电子阅览室”,订阅报刊杂志30余种,配置图书8000余册,达到了场地设施配套,体育娱乐器材齐全,满足了官兵的阅读、娱乐的需要。
每年“元旦”、“春节”、“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节日大队都要举行乒乓球、台球、棋类和演讲、智力竞赛等文体活动,丰富官兵文化生活。同时,大队领导想战士之所想,让每个战士“入伍即入学,退伍即毕业”,针对兴趣爱好,先后选派人员参加电脑培训、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等,保证每名战士入伍期间都能学到一技之长,退伍后能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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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积极参加“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多次参加市、区组织的抢险救灾、冲刷路面、植树浇花、清理垃圾等活动。20xx年,我们积极加强和驻地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和节假日的娱乐活动,多次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五一”期间,走访共建单位,广泛征求他们对部队建设的意见,探讨促进发展的良策。“八一”召开警民座谈会,中秋和国庆期间多次开展联欢晚会、播放优秀电影,与附近群众共同观看。开展消防进厂区、消防进社区,安全系百姓,对辖区单位和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启发他们关心消防、参与消防的自觉性。
大队全体官兵始终发扬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有效地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多次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的高度赞扬,真正铸起了宣城消防钢铁长城。
对于消防集体表彰心得体会总结七
3月30日xx时,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境内发生森林火灾。31日下午,四川森林消防总队凉山州支队指战员和地方扑火队员共689人在海拔4000余米的原始森林展开扑救。扑火行动中,受风力风向突变影响,突发林火爆燃,瞬间形成巨大火球,在现场的扑火人员紧急避险,但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人员失联。四川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和森林消防局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展开搜救。截至目前,已搜寻到26具遗体,其余失联人员目前仍在紧张搜救中。应急管理部工作组已到达现场指导开展搜救、善后及灭火等工作。
“逆行者”选择的是忠诚。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无数革命者抛头颅、洒热血,谱写了一曲曲感天动地的忠诚华章。毛泽东同志一家为革命牺牲6位亲人,贺龙元帅的贺氏宗亲中有名有姓的烈士就有逾2000人。
“逆行者”选择的是担当。
无私才能无畏,无私才敢担当,担当就是责任。“逆行者”选择海拔3800米危险的火场,就是选择了担当。肩上有使命,胸中有担当,“灾情就是命令,火场就是战场”,面对熊熊燃烧的大火,他们勇敢向前,奋勇扛起属于消防人的担当。
“逆行者”选择的是战斗。
当危险来临时,人的本能反应是保全自己,趋利避害,“逆行者”却转身迎难而上,把自己置于危险之地而不顾,勇敢和无情的大火,选择和灾情进行勇敢的战斗,他们是公职人员,更是无畏的战士。
英雄们的生命虽然已经终止,但他们的死重于泰山,他们的精神将长存于世间,指引我们在国家富强的征途中走的更加坚定,拿出“愿得此身长报国”的英勇无畏精神为实现民族复兴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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