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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案件复盘心得体会和感想 工作复盘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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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案件复盘心得体会和感想 工作复盘心得体会(8篇)
2022-12-24 20:58:12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公安案件复盘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请让我们把记忆的闸门打开,用我们深情的目光回望xx年前嘉兴南湖边上那一条摇曳的小船,在乌云翻滚下他始终没有迷失前进的方向,在风雨惊雷中依旧能听见他渴望自由与真理的疾呼呐喊。他满载着中国人民的希望和理想,在不断的探索和追求中,向着彼岸,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南湖岸边的这一条小船,带着革命的火种,穿越岁月的风尘,成为了中国共-产-党永远不变的红色印记。多少中华优秀儿女在他的指引下为争取人类的自由、民-主、平等、幸福,无怨无悔奉献自己一生的青春和热血。听!南昌城头那清脆的枪声;看!井冈山上点燃的星星之火。在前进的征程中无数先烈牺牲倒下了,又有无数的英雄接过他们手中的钢枪。一个一个荡气回肠的故事,时间、场景、人物在变,不变的是那些走在队伍里,冲在最前面的可爱的人们,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称号——共产党员。荆棘满地的长征路上有他们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的冲天豪气,红旗漫卷的渡江战役里有他们“跟我冲!”的振臂高呼!

峥嵘岁月里,一代一代共产党人前仆后继,无怨无悔。革命战争年代,他们胸怀天下,无所畏惧枪林弹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他们勇挑重担,为祖国的独立富强呕心沥血;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他们励精图治,勾画人民幸福美好的明天。xx年光辉历程,60载执政实践。无数中国共-产-党人对崇高理想矢志不渝、对党和人民无比忠诚、对革命事业锲而不舍,献身于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繁荣、人民幸福,激励和鼓舞着全党全民族渡过了一个个难关、赢得了一个个胜利。

生活在和平时期的我们,谁都能说出几个自己崇拜的党员模范,谁都知道正是这些先进人物支撑起了中华民族不屈的脊梁。我也有自己心中的偶像,我也曾经满怀激-情渴望有一天成长为党员队伍里的一员。终于有一天,我在鲜红的党旗下庄严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从那一刻起,我忽然的明白,党员,不仅仅是一种荣誉、一个普通的称号。党员,还意味着一份崇高的责任。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普通的人民警察,每天大量繁琐的工作就是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当中,我深刻的认识到,在我们身上承载了辖区群众太多的殷切的目光。他们怀念五六十年代那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治安环境;他们希望看到校园里的孩子们在温暖的阳光下笑靥如花;他们不想见到繁华街市再有流血和暴-力;他们关注人民-警-察是不是真的改变了“冷、横、硬、推”的工作作风;他们拿现在和过去比较,有意无意的说,看过去那些党员,那才叫共产党!

仔细想想,不是群众对我们要求高,是我们做得还不够好。时常听见有人抱怨,现在群众工作不好开展:调查取证没人配合,入户走访敲不开群众家门。有谁想过是什么让群众与我们如此隔膜?扪心自问,我们有多少人坚持了共产党员优良传统,视群众为亲人,把他们的“小事”当“大事”;有多少人走进社区,把蹒跚学步的孩子抱在怀里问他几岁?亲热地喊年逾古稀的老人“大爷”、“大妈”,像对待父母一样,询问他们还有什么困难。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你对他们好一点,时刻想着他们的冷暖,他们看在眼里,一样也会把你放在心间。

是的,公安工作一年比一年难干!复杂的治安形势带给我们巨大的挑战。你看,我们的战友又在值班、备勤,加班加点;带病坚持工作的老同志和年轻人一样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警察的苦只有警察知道,警察的累从来不想让别人承担。我们明白,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注定了再也离不开奉献。因为我们是人民的警察,因为我们还有一个响亮的名字——共产党员!

推荐公安案件复盘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2017年8月,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竞争上岗担任某大队政委职务,现将我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围绕大局作为开展工作的立足点。

我感到,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党员干部,必须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在这方面我注重把握三点:一是注意加强对党的十*大等政治理论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政治素养、政治鉴别力;二是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学习和研究有关文件,把握党和国家的政治走势和基本态势,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三是紧紧围绕公安大局做工作,把落实支队党委的各项部署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支队党委议定的事情坚决落实,保证政令警令在自己工作涉足的范围内畅通,这一点在大队开展工作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理清工作思路,注意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

基层大队是支队派驻城区、负责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上任以来,本人主要分管政工工作。我认为,作为基层大队的政工领导,必须按照警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所任职务的岗位职责。为有效地发挥所分管部门的职能、履行职责,我在工作中注意把握五点:

首先,凡是支队党委和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事情,积极主动办,力争办得快、办得好,保证办事质量。

其次,深入研究,吃透情况。为掌握第一手材料,我在勤务与业务管理、队伍建设、人事管理与改革和基层党务工作等方面及时了解和掌握带倾向性、方向性的东西,加以分析形成自己的观点,以口头或文字等形式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尽可能地提在领导之前,为其提供决策依据。如某大道、某大道等主干道塞车问题,我多次主动与大队其他领导以及支队有关职能部门同志到现场,针对现状,不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通过增加警力保障和完善交通设施,尽可能地解决问题。

其三,注意与支队和大队领导、各中队、支队各处室以及各有关单位主动沟通情况,把工作做在前面,取得理解与支持,如对于民警量化考核的标准问题,我在前任领导所定标准的基础上,在工作量、工作职责、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并在队务会上与同志们一起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取得了干部们的支持,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效果较好。

其四,我认为,小平同志指出的“领导干部就是服务”的观点,为我们如何当好领导指明了方向。所以,一年来,为注重强化自己和负责内勤管理方面工作的同志的服务意识,从思想上确立内勤管理部门就是为基层民警提供服务、解决问题的,必须心系民警、关心民警生活与疾苦,及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尽可能把内勤管理部门办成“民警之家”,使民警有问题、有困难敢于找领导、找内勤管理部门,尽量减轻支队党委的压力,因此我做到了:凡遇到同志们来谈思想,在工作、生活等方面要求帮助的,只有没有很特殊的事情,我都能耐心听完,并帮助理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此外,我还坚持了以前制定的关于内勤人员加派辖区岗位的做法,有效地充实了警力。

在支队党委的领导下,一年以来我所做的工作主要有下面几项:

第一,在支队党委和支队领导的领导下,抓好大队政工工作。通过积极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坚持组织民警学习政治理论尤其是党的十*大精神以及业务知识,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坚持定期组织政工人员进行队伍分析,了解和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坚持抓好党建和团组织工作,以新思路抓好党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以及发展党团员的工作;今年以来,还根据上级党委的部署,严格抓好“五条禁令”、公安机关大讨论等活动,积极组织民警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要求,重点加强对“立警为公、执政为民”转变执法思想观念的教育活动,使某大队的队伍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第二,认真抓好大队勤务业务工作和分管中队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经常深入中队和岗段、路面了解掌握情况,掌握和熟悉与勤务工作有关的实际,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认真总结经验。在工作中做到亲力亲为,组织、带领和指导民警有效地开展道路交通疏导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对于警卫保障工作做到思想和行动上的“双重视”,根据新时期警卫工作新模式的要求,积极组织民警开展讨论,做到心中有数,并科学、合理地安排警力,确保交通警卫对象、车队的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三,重视“科技强警”,抓好道路交通设施的改造和完善。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日常工作中,我对道路交通设施的作用十分重视,到某大队工作后,我在前任领导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强与支队勤务管理处、科技设施处等职能部门的沟通,积极抓好信号灯、道路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的建设和安装工作,先后在某x路至某x路段安装了三个信号灯,在某某路口安装了隔离栏,有效地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的发案率。今年以来,我还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联系市政、建委等职能部门,对辖内某路、某大道等事故黑点、堵塞点进行改造,有力地促使辖区交通秩序朝好的方向发展。

三、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勤政廉政。

作为基层大队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我所做的工作头绪多,情况比较杂,而且牵涉到每个人的利益,政策性、时间性都很强,而现实又是人员少,经常要加班加点。我深知“自身正,不令而行;自身不正,虽令不行”的道理,感到要带好队伍,做好工作,就必须从自身做起,在勤政廉政方面做出表。因此,在工作中我常常和大家一起干,同时,由于白天忙于事务,往往是利用晚上时间处理文件,有时因工作紧张而累病。

在廉政方面,能够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自己,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不吃请,不请吃,在生活待遇上不攀高,在住房、办公、坐车等方面不搞特殊化,对家庭和身边的工作同志严格要求,照章办事。

今后,我将继续认真深入学习党的十*大精神和方针政策,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民警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坚决使自己和全体民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大精神上来,以十*大精神凝聚警心,武装自己和民警的思想,增强工作干劲。同时,要坚持政治建警,以党建带队伍建设,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个核心,认真贯彻十*大关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大队党建工作的各个环节,始终坚持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党和人民信得过的队伍,真正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此外,我还要发扬自己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找出存在的差距,不断加以改进,在支队党委和大队党支部的领导下,和大家共同努力,使天河大队工作再上新台阶,也希望在座的同志一如既往,对我的工作给予支持。

以上报告,请领导和同志们评议。谢谢大家!

推荐公安案件复盘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摘要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和刑事司法上的从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成了现在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政策。现阶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在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例如,2008年在云南孟连发生的“7·19”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傣族群众,2009年在新疆乌鲁木齐爆发的“7·5聚众打砸抢烧”暴力流血事件的参与主体是维吾尔族群众,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萨爆发的聚众“打砸抢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藏族群众。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产物,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关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们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坚持贯彻“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尤其针对其中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更加应该做到少捕少杀,宽容对待,这对于维护民族间的团结缓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涉罪群体性事件一条重要准则。

2.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之刑事政策价值

(一)刑事政策的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应当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不管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为限,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宽”,但“宽”不是无限的,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程序规范、实体标准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界限就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与精神。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较高的要求,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其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是表明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进行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更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将预防与责任作一体化的考量。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要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量刑的标准,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性的特点后,参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宽松超越法律规定,也不能从严到一味打击,不尽人情。在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中要把握好宽严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价值

通过前文分析,在前文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在群体性事件刑事解决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宽严相济”与“两少一宽”从本质上讲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进行具体说与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价值

“宽严相济”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会自然而然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与支撑,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法律漏洞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最终取代我国传统刑罚“厉而不严”的重刑主义倾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实践。“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要求有严密的刑事法网,刑事责任严格但刑罚并不苛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法网严密,似乎束缚了公民过多的自由,其实减少了社会不良分子危害社会、侵犯自由的机会,公民因社会有序而更加自由。“不严而厉”的刑法在放纵一部分犯罪的同时会不当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当自由和权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严而不厉”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当然,“宽”与“严”,“厉”与“不厉”都是相对的。总体而言,我国的犯罪圈并不严密。现阶段,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预防与遏制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仅仅是后盾法,对于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以及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的矛盾,刑事政策与刑事法都是无能为力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过严密刑事法网,来遏制引发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隐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彰显刑之公正,从而减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温床。刑事法网严密化、轻缓化,在减少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同时,相对降低了民众对重刑的抵触情绪,也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凭空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当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确证,理论贯彻的方式与方法问题自然成为关键。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但尚未做到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标准。我们充分肯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实处,得以实际运用。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生动实践。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作为第133条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从方方面面指导这我国刑事立法。坚持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的原则下,针对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显得尤为关键。

2.司法上的指导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抗制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划定打击圈、界分罪与非罪上。群体性事件中的“不法”行为包括体制外的利益表达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等等。性质迥异的行为混杂在事件之中,给刑事司法界分罪与非罪出了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确定罪的指引,既是维护刑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宽容的根本体现。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防止将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错误倾向。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带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为,也无法改变事件本身的性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推卸责任之嫌。将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不仅无法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还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公正处置群体性事件,严格依法对待事件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核心政治伦理下公正与人道、宽容等价值要素的根本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对刑事司法的指引还体现在适度量刑之上,即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诉求进行区别对待。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并实施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罚;而对事件中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一般参与人则需从宽处罚。这既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对刑事救济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正义观。通过道歉、经济赔偿而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刑事和解蕴含着刑事效益、恢复正义、节制与制约报应正义、宽容、人道与和谐等伦理价值。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是要缓和、消除这些矛盾与冲突。如果仅仅基于报应而对事件中的犯罪进行处罚,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不利于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由于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惩罚,事实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冲突的受害人,严厉惩罚并不利于对其进行改造教育。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社区矫正或者从宽处罚,这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工具。

从刑事程序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群体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体现在慎重动用刑事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群体性事件中的严重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但对于从犯或胁从犯则要慎用提起公诉或强制措施。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紧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如果仅仅因为害怕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为追求尽快解决群体性事件而滥用刑罚权,不严格执法,对不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对不具有适用条件的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对法律的违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伦理的致命伤,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酿成更大的群体性冲突,是最大的不稳定源。而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还保留着一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就会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基本会判有罪的司法惯例。因为这涉及到错案追究的责任问题,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罪,相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从此角度而言,捍卫司法公正、捍卫程序正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承担的时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相对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宽严相济的严必须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严”,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外施暴。

3.刑罚执行的导引价值

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与精神,我们可以推导出对刑罚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与量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设置具体的刑罚;其次,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考虑刑罚个别化与特殊性,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性作出合理回应;第三,要求在设置刑罚时要轻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轻,要轻重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刑罚断档的情形;第四,要求设置时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态势及犯罪形势,服务、服从于现我国目前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设置刑罚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整体上向宽缓靠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行刑的导引,关键在于扩大刑事参与,引进社会力量来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实行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社会基于对监禁刑弊端的清醒认识而创新的社区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替代性,它对于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缺陷、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对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实行社区矫正。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当部分既属于群体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时也属于群体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实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情形下而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质上属于弱势群体,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人等,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这些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其劳动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如对其判处或者实施监禁刑势必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主张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定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轻微犯罪人,情节不严重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应当宣告缓刑。符合上述五种社区矫正情形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同时可以节省行刑成本,还可以避免行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参考文献

著作

[1]周忠伟,群体性事件及处置.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2]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许福生,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宋维强,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期刊论文

[1]徐行,王海峰,关于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几个理论问题,学习与实践,2010,7

[2]刘晓梅,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群体性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3]张怀海,处理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领导科学,2005,11

[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4

[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1

[6]陈卫东,石献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江海学刊,2002,5

[7]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司法理念.见卢建平主编,刑事政策评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推荐公安案件复盘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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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以来,我紧紧围绕公安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力的推动了全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科学跨越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20xx年以来,县公安局连续4年被评为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先进单位20xx-20xx年度被评为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连续4年被评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主要履职情况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晰工作职责。协助局党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一是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审议通过《江永县公安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把建立具有江永公安特色的惩防体系工作纳入全县公安工作总体规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督导、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三是制定《江永县公安局党委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意见》和《江永县公安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分解,将工作职责细化分解给各党委成员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四是局党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组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严格落实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五是硬性规定局党委每年听取2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部署2次以上反腐倡廉工作;班子成员每月到对口联系单位专题调研和实地督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次以上。

(二)注重预防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经常性的组织民警观看《手莫伸》、《触规的代价》、《金钱背后的沉思》、《扭曲的权力》等10个警示教育专题片、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以及开展座谈讨论;每年组织民警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到看守所聆听在押人员现身说法、到法庭旁听职务犯罪庭审等,利用正反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切实筑牢民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同时,组织全体民警向局党委签订《严守党纪警纪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三项纪律等党纪警规,逐级落实廉洁从警管控职责和监督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民警违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三)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作风转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一是在全县公安机关推行随警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随警监督员 65人,分别对县局机关、8个基层派出所执法执勤、为民服务、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纠。二是出台《江永县公安局民警纪律作风计分考核试行标准》等方案,对民警的纪律作风实行精细化管理、量化计分考核。三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职能作用,对全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公安机关重点业务工作以及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查纠各类违规问题。20xx年以来,主动查纠一般性问题xx1个,下发督察通报168期,整改通知书67份,给予通报批评人32次,诫勉谈话17人次,精细化管理考核扣分72人次。

(四)坚持从严治警,严格责任追究。以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公安民警涉酒、涉车、涉枪、涉赌、涉毒、执法回头看等xx个队伍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着力开展六无团队创建竞赛活动,即:无民警违反三项纪律案件,无民警涉枪涉酒涉赌案件,无执法环节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无新增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投诉上访案件,无重大涉警负面舆情;进一步规范民警日常行为、执法行为和服务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20xx年以来,共立案查处民警、职工26起31人。其中:开除党籍2人、辞退1人、撤职1人、免职8人,调离公安机关 1人、纪律处分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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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从一名普通民警到一名乡科级领导干部,是领导和组织的精心培养、广大党员干部支持的结果,我深知这份荣誉来之不易,因而倍加珍惜,自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一是强化自身学习。坚持廉政政治理论和反腐倡廉典型案例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廉洁从政意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自觉筑牢拒防腐变的思想防线,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二是廉洁从政做好表率。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各项廉政规定,自觉做到不踩雷池、不越红线,要求民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任职以来,从不插手经济纠纷,不干预工程建设;从未收受他人现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未接受基层单位、企业和个人安排的旅游、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公务消费和接待坚持标准,厉行节约,不搞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参加工作以来没有因私(因公)出国境。

三是管好家属勤俭持家。妻子罗槐英,50岁,多年在消浦卫生院工作,今年7月退休在家。儿子周纯,26岁,大学毕业后到部队当兵,20xx年退伍,现在消浦镇下属事业单位当职工。任职以来,从没经商办企业,没有利用我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没有收受他人好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从简,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借机敛财。20xx年母亲去世,只通知了在农村的一些亲戚,办理了简朴的丧事。20xx年儿子升学、20xx年儿子参军也未办酒席。全家人靠工资生活,勤俭持家,节约开支,于20xx年在香穗大酒店后面自建住房一间,建筑面积190平方米,当时造价8万元;20xx年在女书大酒店10楼购买了一间50平方米的单身公寓,时价9万元,房产为儿子周纯名下;20xx年4月贷款xx万,首付7万购买了一台本田雅阁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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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以来,虽然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

1、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政治理论学习很不系统,理论水平不高,执政能力不强;二是调查研究不够,队伍监督管理前瞻性、创新性不够。三是工作劲头有所消减,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多,工作胆略魄力不够。

2、整改措施:一是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升政治理论水平和执政能力。二是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三是转变思想,改进方法,创新工作思维,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四是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做到一身正气从警,两领清风为民。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公安案件复盘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

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

作为信访工作者,有的同志认为我们这个工作不涉钱、不涉物,可谓无权无利,但我们一定懂得廉政概念,知道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以便在工作中明辨是非。

一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们虽然只是信访局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也不管大项目的开发,基本没有涉及大的经济问题,但也要从小事做起,不以恶小而为之,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

二要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

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民警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一是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安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

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二是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三是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

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四是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推荐公安案件复盘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宋朝的时候,刘温臾在朝中身居要职,为官清廉,洁身自好,他的“厚谢婉拒”的故事流传至今。有一个自称他门生的人送给他一车粮草,刘温臾推辞不掉,当即答谢回赠他一套华丽的衣服,其价值高于一车粮草的数倍,那人见达不到送礼行贿的目的,只好将粮草拖了回去。

西晋山涛美誉为“悬丝尚书”,为官三十余年,宠辱不惊,始终以清廉简约安身立命,从不收受他人的礼物。即使县令袁毅趁山涛不在家中,偷送百余斤真丝,山涛也绝不放弃原则,令家人将这些真丝悬挂于梁上而不用。后来,朝廷得知袁毅曾送真丝给山涛,派人到山涛府上查询,只见那百斤真丝仍悬挂在梁上,众人不禁钦佩山涛为官清廉,因而得此雅号—“悬丝尚书”。

宋朝刘温臾、西晋山涛皆因廉洁自律,而拒绝诱惑,皆因品德,而美名远扬。“官多一分廉,民增一身福”。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必须要严于律己,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筑牢廉政防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为人民干好事,干实事,在面对着工作生活中的各式各样的诱惑时,更应保持一身正气,因为我们是人民的卫士,只要我们还站着,民众的安全和幸福就会得到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廉政防线,努力打造一支公正廉洁、执法为民的公安队伍,切实履行好本职工作,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确保我市社会治安及经济建设处在良好环境。要分析形势任务,正视问题不足,切实增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强化教育引领,打牢思想基础

要把教育作为党风廉政的基础性工作、第一道防线抓细抓实,常吹“耳边风”、常敲“警示钟”,确保民警处处有提醒,时时有警示,筑牢忠诚警魂,坚定不移做到“两个维护”。

要切实学习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省纪委、市纪委全会和全省、全市公安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认真开展好当前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政治建警为统领,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为主线,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警,稳中求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同时要认真学习贯彻政法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政策文件,打牢思想基础。

严格制度规定,夯实层级管理基础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严格党纪法规,严守规章制度,使各项制度始终成为全体民警的“护身符”。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层级管理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要严格落实每天“五必须”,真正做到敢管、会管、管好。

要加强学习,解决“不敢管”“不会管”问题,做到警示从身边开始。

要守牢底线,防止发生系统性、大面积问题。

要坚持以上率下,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实。

要严管真抓,把严管放在第一位。要严抓“四风”问题,防止反弹回潮。

要严抓“三清理一规范”,防止发生隐瞒、欺骗组织行为

要严抓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严抓八小时外管理,多提醒,多监督。

要严抓惩治腐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迁就姑息。

要以本次教育月为契机,进一步抓好案件的侦办工作。

严格请销假制度,坚决杜绝民警作风涣散、脱岗溜岗、上班迟到早退等问题。

做好廉洁自律,规范日常养成

要注重自身品行修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始终做到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真正做到有信仰、有原则、有担当、有作为。

用好市局常态学习、市局警示曝光、市局层级谈话三个载体,推动源头治理、防微杜渐,真正做到严管抓起来,厚爱落实下去。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不廉洁行为,自觉做到一身清正,拒腐蚀永不沾。并紧紧围绕“人、车、财、酒、赌”等关键环节,重点抓住易发生的“枪、酒、车、赌”等问题,对标自我,加强公务用枪管理,严格车辆管理,非警务活动严禁开公车,切实把好酒后禁驾关,严禁着警服到公共场所饮酒,从自我日常养成上封堵隐患,切实做好自身预防和整改工作。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义深远。希望大家能够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奋力书写**公安**队伍建设新篇章。

推荐公安案件复盘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用人单位: (以下称“甲方”)

劳动者: (以下称“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教育程度(学历):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现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本合同是确立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依据

(一) 乙方声明在订立本合同时,已经对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等有了充分了解。

(二) 乙方保证订立本合后承认和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制度执行。

第二条 合同类型与合同期限

(一) 本合同期限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二)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重新订立有关聘用合同,或者未延长续签(变更)本合同的期限的,

本合同即对双方不再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同意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基本工作内容为: 。具体可参见相应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

(二)乙方工作地点: 完成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同意工作地点相应调整。

(三)合同期,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业绩、考核结果,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和相对应的工资级别,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四)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兼任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其他工作。

(五)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从事工作所产生的职务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等的一切权利由甲方享有。

(六)乙方未经甲方授权和指派,擅自以甲方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宜,非经甲方追认,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安排员工加班,乙方如需加班应严格按照《加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依据加班申请依法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未经甲方批准的超出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不属于加班行为,乙方无权要求加班费。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早到晚走的,以及自身工作原因未能完成甲方安排在正常工作日的工作而自行加班的,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不属于公司规定的加班。

(四)涉及法定休假日调休事宜,按照甲方《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有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工资)

(一)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试用期期间月工资为 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为 元。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甲方在每次薪酬变动时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 乙方的工资待遇。

(三)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工作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2、乙方违反管理制度的。

3、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需扣除工作报酬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业务技术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可依据具体情况、悔过程度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各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并可追究乙方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

(二)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

甲、乙双方再次确认:如下所涉内容均系用人单位的重大“规章制度”,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之外,乙方并需另行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并未终止与其他雇主订立的所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聘用合同;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用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乙方未能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应对所有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客户、产品、销售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总经理批准不得将甲方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电子资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得擅自传播和拷贝甲方的有关资料。当乙方离开公司时,应归还所有属于公司的文件、物品。乙方应当应甲方要求,适时的与甲方签订信息所有权协议或保密信息协议,进一步完善对甲方商业秘密的管理。

(4)乙方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乙方在此承诺:本合同签订前,已经熟读员工手册内容,并且员工手册如有更新,乙方自愿完全遵守。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此处“及时”指的是:在乙方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遇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劳动纪律,或遇不可抗力、节假日顺延支付等情况,不视为“未及时”;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乙方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5、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6、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7、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和可能有继续履行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7天的;

8、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甲方《员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七)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或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并应赔偿甲方以下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的规章制度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考勤与休假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加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说明书、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和禁业限制协议等。

(二)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首页的“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三)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该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甲方交付邮递即视为送达。

地址:

(四)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推荐公安案件复盘心得体会和感想八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借助“大数据”科技手段,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释放动真碰硬、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沙市区xx街办民政办公室原主任赵贪污城市低保资金案。

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赵利用职务便利,由本人或安排他人冒领辖区8名城市低保户低保资金282388.92元,其中182391元被据为己有,其他用于单位等开支。20xx年10月,沙市区纪委给予赵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荆州区八岭山镇福利院党支部副书记、院长刘违规套取农村五保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刘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五保老人供养人数,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543185元,用于福利院日常运转开支。20xx年8月,八岭山镇纪委给予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监利县红城乡城建管理所副所长党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党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资金4200元。20xx年8月,红城乡纪委给予党党内警告处分。

江陵县普济镇熊沟村党支部副书记熊套取粮食补贴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熊在担任熊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用自己及妻子的名义虚报粮食补贴面积、套取粮食补贴资金6346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xx年4月,普济镇纪委给予熊党内警告处分。

公安县章庄铺镇荣农村党支部副书记王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案。

20xx年,王利用职务便利,以贫困户的名义为自己申报危房改造计划,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xx年9月,章庄铺镇纪委给予王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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