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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研讲座心得体会实用 法学考研讲座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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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研讲座心得体会实用 法学考研讲座心得体会(七篇)
2022-12-23 19:25:48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刑法考研讲座心得体会实用一

我郑重承诺:

一、保证在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如实、准确提交报考信息和各项材料。如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或弄虚作假,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诚信考试,不违规。

四、不携带其他任何文具入场,不携带手表等《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入场。不将考点统一提供的标准化考试文具带出考场。《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保持整洁,不作任何涂改、书写或其他记录。

考生签名:

日期:

最新刑法考研讲座心得体会实用二

一、发散的思维方式

小伙伴们在复习法学考研科目的时候,不能死记硬背,要同时学会思考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考研不同于义务阶段的考试,考研不仅仅是对小伙伴们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查,同时还要考查小伙伴们的学习能力和思考能力。

二、不同阶段不同任务

同学们要明确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复习任务,背诵也需要一定的计划安排。一般来说,法学考研科目分为基础复习阶段、强化复习阶段、加速突破复习阶段、冲刺复习阶段,而各个的背诵要点是不同的。法学考研科目的基础复习阶段重在理解基础的知识点,强化复习阶段重在对重难点知识点的透彻理解,加速突破阶段要把知识逐渐连成一个系统,加速突破阶段就要关注最新时事以及主观题的语言组织。由此可见,对知识的记忆亦需要循序渐进,稳扎稳打!

三、多动笔,少动嘴

好的笔记将会有助于大家开展多轮复习,也有助于帮助大家实体化知识脉络框架和复习重点,更高效地完成对法学考研科目的规划。总的来说,记笔记最重要的是对知识的梳理和筛选,一定要边思考,比记忆,主次要分清,重点和非重点不要混淆,最好的笔记应该是脉络清晰,一目了然,待到之后冲刺

中央财经大学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7-2009年全国法学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学院位居全国第19名,是国内发展最·快的法学院之一。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构成了中央财经大学的三大主体学科。

在学科定位和发展上,学院强调以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宪法行政法学、诉讼法学为重点,以理论法学为支撑,以财经私法、财经公法为特色,将证券法、金融法、物权法、公共采购法、保险法、税法、拍卖法、金融刑法、法律经济学、代议制法、司法鉴定学等三级学科方向建成全国一流、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本学科拥有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金融服务法硕士学位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培养税法、金融法、商法、民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并招收相应学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本学科经济法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证券法》为国内首门省部级精品课程。

学院设有法律实验与实践教学中心、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国际教育与双语教学中心,以及理论法学教研室、宪法行政法学教研室、民商法学教研室、经济法学教研室、国际法学教研室、诉讼法学教研室、刑法学教研室、环境资源法学教研室、知识产权法学教研室、金融服务法学教研室等10个教研室。其中,金融服务法学教研室是全国首创。学院设有国内第一家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率先或较早在国内提出和系统论证了金融服务法、环境金融法、金融消费者、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概念和理论。

学院从1995年开始招生,共计招收本科生1600余人、研究生700余人,现有在校学生近1000人。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法学院设一个本科专业(法学),每年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学生120人左右,招收全日制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40人左右,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100人左右,并招收在职法律硕士学员及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100余人。近5年培养了421名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含在校生)。通过联合培养的方式,共培养博士研究生10多人。

中央财经大学近三年招生情况:2018年拟招收普通计划法律硕士(非法学)拟招收95名,法律硕士(法学)拟招收60名。2017年拟招收普通计划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共75名,其中法律硕士(非法学)拟招收35名,法律硕士(法学)拟招收40名。法律硕士(法学)拟招收60名。2016年,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计划招收55人,法律硕士(法学)计划招收35人,以及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推免4人,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推免9人。

法律硕士(非法学)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修业年限内学费1.9万/年,法律硕士(法学)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修业年限内学费1.9万/年。

复试分数线,基本是国家线,以2018年为例,法律硕士(法学)319分,公共课44分,专业课66分;法律硕士(法学)318分,公共课44分,专业课66分。

复试科目:笔试——心理测试和专业课笔试;面试——专业潜质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及知识成就评定。

人才培养优势:学生入学后,根据学院计划、本人意愿与导师学术领域等因素,确定培养方向。对法律硕士实行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使学生拥有发展自己的广阔空间。教学方法上,强调夯实系统性的法学理论基础,注重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教育,注重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定位,学院汇集各类教学资源,开发不同层级的双语教学课程,包括《知识产权法》《公司法》《比较法》《比较政府采购法》《英美法律导读》等。学院从2007年3月启动了《“法律之星”人才培养创新工程》,着力打造基本理论塑造、实践能力培养和国际化视野三大人才培养平台。迄今已有16名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得“法律之星”荣誉称号。学院联合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机构在法学院设立了总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学金。学院与有关法院、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了30多个专业性的社会实践基地;与10多家国外法学院互派国际交流学生。学院聘请了著名高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一批资深法律专家为法学院兼职教授,聘请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兼职法律硕士导师。毕业生就业前景良好,广受经济、金融管理部门、公司企业的认同和欢迎。

奖学金优势:包括研究生奖学金、学校研究生科研奖励计划、学校教育基金会奖助基金等。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年。学业奖学金由新生学业奖学金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组成。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用于奖励硕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生(含本科推免-硕博连读),奖励金额为1.2万元/生/年;二等奖学金用于奖励推免生和入学考试总成绩在一志愿报考学院及报考专业内排名前50%(大口径招生学院以最终录取专业排名计算)的研究生,奖励金额为0.8万元/生/年。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1.2万元/生/年;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0.8万元/生/年。

研究生科研奖励计划包括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博士研究生重点选题支持计划、研究生访学(国内外)研究资助计划、研究生学术交流(国内外)资助计划,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出版资助计划等。

教育基金会奖助基金是由学校校友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励基金。

综上,中央财经大学地处首都,历年复试分数线基本与国家线齐平,学校对于人才培养有独特的培养模式及途径,且与各种国内外社会机构合作,双导师制,学生整体素质较好,毕业生就业率看好,是一所性价比较高的学府。

复习时,一旦有知识点发现缺失,翻找笔记即可,方便快捷。

最新刑法考研讲座心得体会实用三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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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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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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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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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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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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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最新刑法考研讲座心得体会实用四

来到人民大学学习法律专业已有近半年时间,这段时间里我学习了一些法律的主干课程:民法、刑法、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和行政法。可能在人们的普遍思想中,刑事诉讼法在法学学科中并不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学科,但在各个法学学科之中,我对刑事诉讼法尤为偏爱。

以前未接触法律专业时,我也曾自学过“法律硕士”考试的专业课,对刑法、民法等实体法也有所了解,但是对诉讼法这种程序法还是一无所知的。跟大多数未学过法律的人一样,我凭主观想象,只是觉得这只是一些规定了司法部门在司法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并不觉得有多么重要,这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有关。

以前观看西方影视作品时,看到过很多讲述刑事案件中由于没有在程序上有效的犯罪证据而无法给犯罪分子定罪的影片,正是由于程序上的原因无法定罪而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觉得西方的司法制度也并不是那么合理和完善。也在影视作品中看到过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的审理场面,律师们在法庭上慷慨激昂,针锋相对。我想这也是很多从未学过法律的人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第一印象。另外,我还对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问题早有耳闻。只是不曾把这种事情与刑事诉讼法联系到一起。

但是学了刑事诉讼法之后,一切观念都改变了。我了解到了我国司法制度下的严重轻视程序的现状,尤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严重违反程序法的现状;了解到了由于体制原因,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司法中立的严重缺失,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严重不平等,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阅卷难、取证难、会见难以及职业风险等问题;了解到了宪法对人权的保护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以及难以贯彻实施导致了我国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权保护的严重缺失;了解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大量不合理制度与现状;了解到了zjw的“双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了解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将会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多么大的威胁。还有很多,以前曾认为合理合情的很多司法活动竟然是那么的荒唐、落后、可笑。

学习了刑事诉讼法之后,了解到了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的始因,能够使自己以一种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待社会上依次出现的如“yangjia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曾去读过晦涩文字翻译而来的光辉巨著《论犯罪与刑罚》,感叹于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对人权保护的觉醒。更是懂得了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导致的司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严重脱离,大量潜规则的存在,司法独立的缺失,将会使程序正义之路更加任重而道远。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限权法,又是一部人权法。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被称为小宪法、应用宪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不仅仅是因为它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在于它实质上保护的是普通公民的权力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奏折中说道,“查诸律中,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所以也可以说,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贯彻实施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急先锋,是无比重要的一环。倘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都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那普通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更是可想而知。曾有教授调侃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在中国,去大街上随便抓一个人,经七天七夜的“突审”之后都可以找到“证据”判他五年以上。”也曾有流传甚广的美国、香港、大陆三地警方抓兔子的笑话。看过之后,不应一笑而过,更需要大家尤其是法律人的深思。

刑事诉讼法是引发我去思考最多的一门课程,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被称为挂在墙上看的“宪法”课程的学习之后,也曾去深入的思考如何在我国去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程序公正。我思考了以下几点:中国没有经过西方文艺复兴时的思想启蒙,人民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尚没有十分觉醒的认识;读过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之后也明白了我国的文化、思想传统并不允许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我d的一d专政、坚持d的领导,也直接导致在我国无法实质的进行三权分立的改革,缺少权力之间的制衡就绝对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中国的人口众多、经济水平与生产力发展程度也决定了我们无法按照西方国家那样进行严格遵守程序但经济成本巨大的司法活动。人民权利思想的觉醒,中国源远流长的文化、思想传统,举步维艰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等等等等,这一切都阻碍着作为社会改革进程中一部分的司法改革的进行。司法改革绝不可能脱离我国社会进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也就是说,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去推进司法独立与程序公正的实现是软弱无力的。纵观我国的种种改革,大部分都还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层面上。而且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增加、社会等级分化的严重,各利益集团的博弈将会日益突出,既得利益者总要千方百计阻挠不利于其的任何改革。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样,我们的司法制度改革也是步履沉重,任重道远。

未学习法律之前曾去听过法学家江平教授的讲座,主题是“民法与市场经济”,记得他提到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时讲过:“我们是走三步退两步,走两步再退一步。但是慢慢的,还是在进步的”。前面我胡思乱想,逻辑混乱的写了一些自己的感想,但只想说绝不会丧失对我国司法独立以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希望。《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扉页上,作者贝卡里亚引用了培根的这样一段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更加成熟,必须由一个培育的过程”。最后我引用这段话结尾,祝福我国程序正义之路能越走越好!如果有可能,我愿意去攻读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更深入的学习这门学科。

最新刑法考研讲座心得体会实用五

我是参加20xx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20xx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此次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经本人确认的报名信息任何时候不作修改,因错填报考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导致不能考试、复试、录取,以及入学后不能进行学籍注册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不将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

4、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规行为,自愿服从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接受处罚。

承诺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刑法考研讲座心得体会实用六

我是参加20xx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20xx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发布的相关招考信息。我已清楚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的机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

我郑重承诺:

一、保证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如实、准确提交报考信息和各项材料。如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或弄虚作假,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诚信考试,不作弊。

承诺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刑法考研讲座心得体会实用七

我是参加xxx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xxx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发布的相关招考信息。我已清楚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的机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

我郑重承诺:

一、保证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如实、准确提交报考信息和各项材料。如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或弄虚作假,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诚信考试,不作弊。

承诺人: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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