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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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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模板11篇)
2023-11-18 01:27:05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人们通过思考和总结对于某种经历、感悟或者领悟的一种文字表达形式。它可以让人们更好地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验,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认知和反思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种种问题和挑战,从中获得的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成长和进步,对于我们自身的发展和提升有着重要意义。总结的过程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复述和罗列,而是需要结合自身的体验和感受,深入思考和触动内心,从而得出有价值的心得体会。5.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可以借用各种修辞手法,如比喻、夸张、对比等,使得文章更加生动、有趣和具有感染力。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一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二

安全生产是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管理要求,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生产现代化要求。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重视每一个细节,不断学习、总结经验与教训,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本文作者就自己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分享,希望可以为他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教育和实践提供一些帮助。

第二段:工作经验。

作为一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笔者认为,安全生产管理要做好,在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始终保持安全思想在心中。其次,要坚持安全生产管理和日常生产管理并重,安全与效益并举。同时,制定好具体的工作方案,按照科学、规范、有效的有关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最后,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到预防和纠正安全事故,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段:工作方法。

如何更好的实践安全生产管理,笔者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担负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跟踪和督促,对现场作出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其次,重视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反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加强隐患整改,确保生产场所设施完好,消除各种潜在的危险和隐患。最后,不断加强员工的安全宣传工作,对与安全相关的方案、政策等内容及时通报、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四段:问题解决。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风险、难题和问题,但是只有及时、有效、系统的解决问题,才有可能达成规避危险的目的。因此,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理论学习,对问题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法进行系统思考,并逐一解决;其次,坚持以现实和实际为出发点,切实改进管理方法和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最后,委派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共同的安全观念和安全生产文化。

第五段:总结。

本文介绍了笔者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心得和做法,总结起来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保持安全思想在心中。

2.制定好具体的工作方案,按照科学、规范、有效的有关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4.及时、有效、系统的解决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难题和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三

20_年6月,一股安全生产月的春风随着盛光祖总经理在扩大会议的鼓舞人心的演讲吹向我们南昌供电段每位职工的心中。

安全的号角吹奏出和谐的音符,安全生产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段里的号召也如细雨润物,洒进每位职工的心田,安全之林茁壮成长,朵朵安全之花绚烂开放。

步入工区,火红的条幅映射出整个工区如热火班的信心与激情。工区内、会议桌前、轨道车、作业中听的最多的就是“按章操作,注意安全”。的确,“安全是铁路的生命线”,我一直对铁路安全这样看待:铁路是国家的经济动脉,而铁路安全是重中之重。影响铁路安全质量的隐患,正如身体内的毒瘤,需要我们时刻警惕,及时清除。

进入段网,一个个新闻与通知,彰显着段领导坚定的决心。打一场漂亮的安全生产持久战。“标准化”如燎原般漫延到每个工区。昌北接触网标准化工区、乐化标准化变电所、接触网一日作业标准、材料库标准化、高空作业标准化演练,正如鲜明的教材案例指导着我们。

在昌北参加完标准化演练回来后的几天内,生米工区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平板车干净整洁了,乌黑的油漆配着笔直的白线,如军队的战斗队形;抢修工具材料干净整齐,如待上战场的士兵。处处让人耳目一新。工长安排职工在端午小长假无天窗点的时间,每天都搞一次标准化的练兵级抢修演练。

腕臂组装过程中,力矩扳手咔咔的响声如敲响的古典,钢管与卡子的碰击如清脆的键盘音符。在生米小小的操场上演奏着和谐安全的乐章。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四

为贯彻落实上级安全部门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文件精神,确保__的安全畅通。__以桥隧安全排查、道路安全保障等为重点,全面系统地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本年度隐患排查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截至12月31日,养护部门累计排查一般隐患__处,已治理__处,整改率100%;排查重大隐患_处,其中水毁边坡_处,桥梁伸缩缝_处,桥梁支架隐患一处,全部完成治理,整改率100%,累计落实资金___万元。

路政部门对辖区内上跨天桥、人行通道、涵管内易燃物品进行定期集中清理,累计清理人行天桥、人行通道堆积物__处,搬迁约____立方易燃物。通知施工单位修补__高速公路全线隔离网___联,隔离网支撑杆___根,更换隔离网___联,隔离网支撑杆__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一是统一组织,完善隐患整治工作机构。管理处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以处办公室为主体的执行办公室,明确了人员和职责,全面负责管理处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全盘抓、分管领导分段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有效推动了隐患整治工作的良性运转。

二是严格落实,完善隐患整治责任机制。管理处召开了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并制订了一系列的措施,周密部署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明确了隐患整治工作的重点和责任机制。结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将隐患整治工作作为各单位季度考核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进行管理,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保障了隐患整治工作的落实到位。

三是认真执行,完善隐患整治督办机制。根据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要求,管理处注重建立隐患整治工作的督察督办机制。为此,我们一是严格落实省厅关于加强政务职守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了政务职守机制,确保信息畅通。二是要求各单位每天向执行办公室上报工作动态,实时掌握路段信息。三是对重点整治任务倒排工期,根据每日上报的工作进展开展督察督办,确保了隐患整治工作执行到位。

二、深入排查桥隧隐患,确保安全畅通。

一是及时排查桥隧隐患。使用了桥梁检测车等先进设备对全线桥梁隧道进行了专项隐患排查,并完成了全线上跨天桥上、通道内堆积物等隐患的大排查工作,还组织了全线徒步路况调查,及时全面的掌握了全线桥隧存在的隐患。

二是严格开展隐患治理。我们通过拉网式排查,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对所有隐患工程进行摄像、建立电子档案,对病害汇总和维修情况输入数据库,随时进行跟综观测工作;二是成立由管理处、路段中心、高速巡警三方共同工作专班,签定三方工作协议,定期召开三方沟通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加大现场安全管理的力度和安全设施的投入工作。

三是拉网排查,清除安全隐患。安排路政部门对辖区内上跨天桥、人行通道、涵管内易燃物品进行定期集中清理。并对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地点临时堆积物品的居民和单位进行追踪,上门作安全教育宣传,利用地方村委和治保联防队进行联合防治,严禁在高速公路沿线焚烧麦杆等发烟物,把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四是加强共建,确保和谐稳定。联合管理所、养护站和路政大队与地方派出所和武警消防部门建立军警路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了单位内部的安全工作,定期邀请干警同志和消防官兵到各单位讲课和指导安全工作,效果显著。针对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苗头,及时整改,采取对策,防患于未然,及时抓隐患苗头,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下,通过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体职员关心和支持单位安全工作的局面,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时刻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五

____年_月是第__个安全生产月,为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浓厚安全氛围,_月_日至_月__日,_市与全国同步开展了以“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市政府安办印发了《_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__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彭安办〔____〕__号),对全市“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镇(街道)、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

二、动员各方力量,全面开展活动。

(一)利用多种载体,营造浓厚氛围。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在在办公场所、客运场站、公交车、场镇、主要交通路口等醒目场所悬挂“安全生产月”横幅、张贴标语、制作电子宣传屏、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安全月宣传品等,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知识。活动期间,全市共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___次,发放宣传资料_____份,制作安全月宣传品件数__件,开展安全知识宣讲活动___次,设置展板标语___处,接受群众咨询____人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___场,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__次场,参加演练____余人。

(二)召开专题会议,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__多个部门组织局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重要论述精神。

(三)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_月_日,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通过微信微博、网站平台等线上方式,广泛转播启动仪式活动情况,认真组织、积极参与启动仪式网络互动,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蓉城行”活动知晓度和参与度。

(四)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线上线下活动。_月__日,结合当前疫情实际,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等__余个部门(单位)分别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活动中,各部门(单位)在主要交通路口、人员密集场所、场镇等重要部位设置了安全生产咨询点,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折扇、购物袋等,宣传安全生产、日常应急措施、防灾减灾等知识。据统计,活动当日共设置宣传图板__余块,悬挂条幅__余条,发放宣传资料____余份,发放宣传品____余份。

(五)开展“安全文化作品征集”等特色安全宣教活动。按照《_市政府安办关于开展____年全市“安全生产月”安全文化作品社会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_市应急局广泛发动市级各部门、安全文化示范单位积极参与到“安全文化作品征集”活动中,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高质量完成了书法、摄影、海报设计、安全文化示范等作品的创作,并积极进行投稿。安全生产月期间,共投稿__余副作品。

(六)扎实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_月_日市政府安办印发了《_市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各镇(街道)、市政府安委会成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计划清单》,安全生产月期间,全市开展安全宣传进企业__余次,进农村__次,进社区__次,进学校__次,进家庭__次。

(七)深入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城市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_月份全市在森林防火、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贸行业等领域共组织检查组___个,检查企事业单位____家,排查一般隐患____项、重大隐患__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__起,停产整顿_家。

(八)积极组织开展线上安全知识竞赛。组织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全国安全知识网络竞赛、全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知识大闯关活动、_市“禁毒·我知道”禁毒知识竞赛,加大行业教育培训力度,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九)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全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结合本部门重点工作,紧紧围绕重大危险源、汛期安全等,组织开展了消防、地灾、防汛等综合应急演练__场次,____余人参与到活动当中。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六

为保障职工企业生命财产,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意识,推进安全生产活动深入开展。___年6月被定为“安全生产月”。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与生产就如一对孪生姐妹,紧密相连,“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6月份是“安全生产月”,同时也正值我厂“安康杯”活动期间。为此,安全生产将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在“安全生产月”当中,遵章守纪是第一位的。严格遵守我厂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___安全生产月班组学习材料》,通过阅读,使我更深一步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尤其是那些因小失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给人的沉痛的教训,从而牢记“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很多事情都是我们忽视了一顶点儿而酿成大祸。针对夏季停电掉闸,暴雨时如何处理进行防范。班组也针对这些内容进行了防事故演练,大家相互探讨,从粗到细,比较详尽了掌握了处理措施,我也从中受益匪浅,学到了许多易忽略的小问题。“遵循科学,虎口能拔牙,盲目蛮干,小河会翻船”。安全生产也要有科学的`方法,也要不断学习。通过学习,会让我们了解更多的安全生产知识,“抓基础从小处着眼,防隐患从小处着手”。我们应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我公司特为“安全生产月”订制了宣传栏在办公楼展出,我认真看了。公司、厂、车间对安全生产十份重视。因此作为一名制水工人更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工作中胆大心细,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一定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安全第一记心头,生产一步一层楼。”有了安全做强大的后盾,就有生产的保证,就有企业效益的提高,就有企业美好的未来!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七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我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活动,总结如下:

一、从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开始。

我单位项目部主要以通知和讲话的形式将安全生产的内容传达给项目部的每一个人,做到宣传的全员性,使每个人都能够充分的了解和重视;同时我单位还利用项目部的各种资源,广泛宣传hse先进理念、有效做法和典型事迹,并展开了各类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还把收集的相关资料发放到每人手中,并教育员工“遵章守法关爱生命”,提高员工自我防护能力。

我单位项目部在现场处置和岗位应急处理上,认真落实到每一个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并重点抓住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基层班组和岗位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总结。

对于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安排,我项目部经理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安全方面的宣传,并有效的实施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各项活动,以及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有效的总结和学习,加大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的宣传与实施,使全员都了解到此次活动的意义,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文明意识。结合当前实际,确保工程的生产经营能够有序的进行。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八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

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十。

三、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十。

总结。

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

五、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六、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十。

七、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八、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一、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四十。

三、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四、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四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

六、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八、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五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五十。

二、对部分条文作了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在第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

(八)将第四十二条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将第六十八条中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十)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十一)将第五十四条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二)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修改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十三)将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

(十四)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五)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删去第九十条中的“造成重大事故”。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九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公司积极响应上级管理部门号召,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竞赛考试活动,现将公司员工学习教育和考试情况做如下总结汇报。

一、经过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杜绝违规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根扎基层、深入人心,使安全文化真正成为企业义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此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教育和竞赛测试活动,更加促进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学习氛围,使员工深刻了解到加强企业和自身安全管理,不仅是维护企业利益,而且切实保障了广大员工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权益。

三、本次考试情况。

1、此次参加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答题竞赛的员工中,

大多数员工的考试成绩都比较满意,有个别员工考试成绩比较优秀。

2、经过阅卷评分,公司评选出前3名成绩优秀的员工,按顺序排名如下:梁茂林、王锦雄、胡振耀。

四、下一步计划。

1、继续组织员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2、加大隐患排查、综合治理的监管力度和安全教育。

3、进一步完善公司维修车间基础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强化队伍素质。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十

今年以来,按照省、市局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局认真谋划,扎实推进,全面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下面,从三方面进行总结:

一、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年初以来,我区-名危化、冶金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省、市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8月份,-全培训有限公司对辖区非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共计137人进行了培训。另外,对危化、冶金企业不具备资格证的法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摸底,并汇总后上报市局,提前让市局安排好培训,确保我区的危化、冶金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持证率达到100%。与此同时,采取基地培训和入企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力度;特别是对企业特种工相对集中、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我们从培训机构抽出精干人员和师资队伍,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结合,在培训大纲要求下,采取灵活的教育培训方法,利用企业场所,集中培训职工,对不能利用工作时间培训的学员安排倒班时间进行培训,做到既不影响培训学时和质量,又不影响企业生产,得到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一致好评。

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在去年所有危化企业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上,今年又对新增危化、冶金企业的620名职工进行了培训考核,对1.2万名冶金企业员工和2357名其他行业企业职工组织了培训考核,并健全了培训档案。

三、模拟培训开展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赵勇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市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模拟培训的通知》,我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并将有关文件及时下发到各乡镇和重点企业。同时,我们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全力配合市局搞好非高危主要负责人、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二是以煤防人员为重点,做好非高危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模拟培训。三是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其他从业人员的模拟培训,期间我局进行检查,确保培训按时、按质完成。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内容总结篇十一

泸州市纳溪区政府接到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件后,立即召开区安委会扩大会议,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一步明确“一岗双责”制度,强化落实工作,坚持每季度一次的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区委区政府领导按各自分管工作,率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经济与商务局、区交通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局、交警四大队、区消防大队、纳溪海事处、纳溪运管所等单位和部门进行检查,现将开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继全区安委会扩大会后,区委书记陈冠松同志,区委副书记、区长熊启权同志多次召集相关部门领导开会部署检查工作,要求把安全大检查工作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在检查中要指导企业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城区内由于旧城改造,开发建设中遗留较多隐患,相关部门要认真排查整治,特别是公共安全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治经费、限期整治完毕。

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危化品和烟花爆竹销售行业。

检查组对我区52家生产、使用、销售危化品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帮助企业完善规章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排查隐患7处,并已落实整治措施。

同时对我区11家烟花爆竹连锁配送店的门市和贮存库房进行检查,对3家连锁配送店不按要求配备值班人员和消防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的隐患责令立即整改。

(二)非煤矿山企业。

我区共有18家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均属页岩砖厂,结合雷雨季节和汛期来临,重点检查其防汛防洪准备情况,页岩开采的边坡情况,机械设备的防雷击设施完好情况,确保不发生浸窑淹厂事故,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检查出隐患6处,责令业主立即整改。

(三)建设施工场所。

对全区在建建设项目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国卫”复检工作,狠抓施工场所建筑材料规范堆放,“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落实,督查现场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培训记录、施工现场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部份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和隔离网的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8份,整改结束后上报验收。

(四)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

继续坚持在汛期抽派机关人员在节假日和逢场天到全区13个重点车站、码头、渡口协助执守,并形成长期制度,继续开展“救身衣行动”,对使用旧或坏的救身衣进行清理,全区7艘机动客渡船和27艘人力客渡船按准载客数配备救身衣及救护板,对全区自用船只已按要求配置每船3件救身衣。

交警四大队加大路面监控力度,重力整治酒后驾车和超员行为,查处违法违章车辆183次,超员车辆4次,处理违法违章驾驶员187人,有效降低了事故的发生。检查中,在s308线发现2处路基边沿塌陷,1处路面中心沉降,已危及行车安全,区政府办已函告泸州市交通局,要求予以整治。

纳溪海事处认真吸取我区3起水上交通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市通报的教训,加大监管力度,增加巡查次数,每星期出1期巡查通报,及时通报巡查情况及查出问题,督促整改,有效遏制了水上交通船只超员、超载和渡口、码头签单人员到岗迟到、早退和脱岗行为。

检查发现大量超载车辆从城区永宁大桥(老桥)通过,已严重危及该桥安全。区政府立即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由区财政拨出专项经费,由区路政大队负责,区城管局、交警四大队协助在桥设立岗亭,24小时值守,对超出车货总重24t以上的车辆进行劝阻,让其通过泸纳高速或s219线、s308线绕行,确保永宁大桥运行安全。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查瞒、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检查中,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要求规范填写执法文书,公布举报电话,严查生产经营单位瞒、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生产安全知识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时效内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全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瞒漏报事故。

四、存在问题。

(一)由于旧城改造遗留问题,城区棚户区房屋倾斜,供电线路老化,易发生火灾,现已统一疏理出需立即整治的隐患32处,并已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治经费,但由于涉及问题较多,权属问题不清,整治难度大,但仍正在努力整治中。

(二)由于从业人员大多从农村来,文化素质较低,生产安全自我防范意识较差,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应通过业主组织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少部份业主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在安全生产建设上不愿加大投入,特别是在作业场职业危害上认识差距较大,应加大宣传、培训和教育力度。

(四)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薄弱,还需加大投入。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混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得不到建设、质监等部门的认可,特种作业人员要办2到3个部门操作证,业主和从业人员反映较大,需要上级部门作好协调工作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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