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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 法律安全讲座听后感(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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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 法律安全讲座听后感(9篇)
2022-12-20 05:59:49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一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学习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 抢救财产 和 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 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比 抢救财产 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2022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专项法律服务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因事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另甲方须按本协议书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

(二)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起草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件,参加谈判,必要时按照甲方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三、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事项违法,有权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发现乙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律师费。

四、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1、双方商定律师费为人民币元,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2、乙方参与此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工商查询等一切费用及交通、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服务项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所收律师费无须退还。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甲方如需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应另行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协议。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2022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三

聘用单位:__________(简称甲方)

受聘人员: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稳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乙方提出执业申请,经审查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条件,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自20xx年5 月 12 日至20xx年 5月11日止。

二、聘用期间:乙方必须承认本所《章程》享有并履行本所《章程》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经济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即按乙方业务收入总额的60%计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月支付,年终结算,甲方不在支付其他经济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业务收入的5%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购买养老保养,不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积极工作,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接受年度考核、考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技能。

五、乙方因自身工作原因给当事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确定的聘用关系,违反国家用工制度的。

2、乙方经上级选拔任用或考入高等学校脱产学习。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5、乙方不能全面完成本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

6、严格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法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党纪政纪,刑罚处罚的。

7、严重失误,徇私或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单位一份。

九、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均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存主管单位备查。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年月日

2022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客户”)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_______________(列委托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单位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①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③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④附录,即

附录a--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附录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录c--报酬和支付;

⑤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鉴于客户按下文规定向工程咨询单位的各项支付,工程咨询单位承诺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附录a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五、鉴于工程咨询单位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各执____份。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客户:(签章)

客户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年月日

签于

工程咨询单位:(签章)

工程咨询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年月日

2022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五

各位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审阅我的申请信!我叫xxx,是xx大学法律专业xxx级应届毕业生。我以一颗真诚、渴望、朝气蓬勃的心向你推荐我自己!

我毕业的学校虽然成立才十年,但在一所理工大学里已经显示出了生机和活力,这是校园里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亮点。经济法专业为社会输送了大批人才,他们兢兢业业地工作着。作为学院的一员,我以此为荣!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生,在校期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通过我紧张的学习和生活,已经熟悉并掌握了基础法学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除了学习,我还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丰富了我的理论知识,增加了我的社会经验。在过去的四年里,我很欣慰自己连续四个学年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英语四、二级考试。我以这些为向上的动力,争取更高的目标。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个人的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所有素质和能力。在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上,系统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熟悉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熟练操作计算机。在校期间,因为各科成绩优异,多次获得二等奖学金。

我不能把自己比作千里马,所以我相信你一定是伯乐。选择你的千里马。希望给我一个选择的机会,让公司和你都满意!祝贵公司业绩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求职者: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2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六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编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有关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期满后,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乙方为甲方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的需要,在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三、劳动报酬。乙方实行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所得报酬从其从事法律服务收费中按照50%的比例执行。领取办法:实行按件计酬制,即乙方在甲方处登记案件时,只缴纳案件代理费的50%,同时签署50%的工资表册。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取得规定的报酬;

(二)、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三)、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四)、遵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五)、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六)、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私自收案收费。案件卷宗及时归档。

(七)、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五、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高乙方的返酬比例;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业务收入在2.5万——3万之间,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由甲方全部承担。

(二)、本条中的约定事项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均已经知晓,无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得反悔。

七、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司法局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2022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七

聘请法律顾问是指合同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的法律顾问,经双方一致同意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它利于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聘请法律顾问热门合同范本篇,欢迎阅读参考!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_________市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给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经甲方授权参加签订或审查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经济合同;

3、为甲方审查或草拟中文或_________文法律业务文书;

4、通过上述业务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三、乙方所派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帮助,无义务为甲方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四、乙方律师办公,平时有事可随时联系。

五、甲方应给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的机会,为乙方律师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应定专人承担本单位具体的法律事务性工作并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给法律顾问酬金_________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活动,按_________市_________局_____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办法另行收费。

九、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法律顾问费应由甲方负担,其金额为_________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一、如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二、合同文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主任(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二)

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___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甲方电话:_________乙方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甲方为了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

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顾问小组担任甲方的企业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根据甲方具体项目情况,乙方可委派具有专长的其他律师承担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二、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一)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1、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生产经营维持正常发展;

2、协助企业申办有关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书、执照;

3、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4、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参与重要合同谈判;

5、参与策划企业资金的筹集与运作;

6、为甲方投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7、参与制订投、融资计划;

8、对甲方的合作方进行资信调查;

9、为甲方招标、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10、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一环节,包括决策、管理、实施进行全程跟踪,就可能发生的影响经营业绩的冲突、纠纷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1

1、提供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

1

2、为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创办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

1

3、为甲方办理商标、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续展等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1

4、应甲方的要求,协助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适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1

5、协助企业整合专业经验和人际资源,提供可操作的资源整合方案;

1

6、拟订、审查劳动合同,办理涉及人力资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职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1

7、根据授权办理甲方内部、外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进行侵权调查、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

1

8、拟定企业经营服务场所警示标识的内容;

1

9、为企业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法律建议;

20、及时协助处理企业与消费者的纠纷;

2

1、对企业管理层、高级员工以及其具体工作可能涉及某种法律问题的员工进行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工商、税务法规等法律培训,每年至少_________次,平时及时解答与工作及利益相关的法律咨询,并结合个案,讲解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

2、应甲方的要求,组织关于甲方发展、运作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

2

3、及时协助处理企业经营服务场所失窃、致人损害等突发事件;

2

4、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2

5、建立甲方的法律档案、业务档案,防止公司合法权益因疏忽而受损失;

2

6、对甲方所涉的各类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并予以协调,进行和解、参与调解,必要时代理参加诉讼或仲裁;

2

7、为甲方提供其他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二)税务专项法律顾问(简称税务顾问)服务

1、为甲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2、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3、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4、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5、指导、协助或代为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6、指导、协助或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指导、协助或代为审查纳税情况;

8、指导、协助建账建制和办理账务;

9、代为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国家赔偿;

10、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税务培训,普及税务知识;

1

1、为甲方进行纳税筹划;

1

2、为甲方提供其他税务顾问服务。

(三)财务会计专项法律顾问(简称财务顾问)服务

1、指导、协助甲方建账建制;

2、指导、协助甲方进行会计核算;

3、指导、协助甲方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4、对甲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等各类债权的催收提供会计和法律建议,必要时为甲方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并指导、协助进行会计和法律处理;

5、对甲方的应付账款等各类债务的清偿提供咨询,并指导、协助进行会计和法律处理;

6、对甲方的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各种票据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指导或代为挂失、进行公示催告、代为参与诉讼或仲裁,以解决各种票据纠纷,保护甲方的各种票据权利;

7、为甲方所涉诉讼等各种或有事项提供法律和会计处理意见,必要时代为办理;

8、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财务会计培训,普及财务会计知识;

9、为甲方提供其他财务顾问服务。

三、法律顾问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上述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3、法律顾问专项服务应当另行收取费用,可以在乙方常规服务收费的基础上给予特定优惠。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四、工作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

第三条的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办案中必需的费用,甲方同意每年一次性预先为乙方报销_________元,多退少补。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由乙方事先从甲方预支,事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4、法律顾问不应追求奢侈享受,而应注意节约,合理安排实际办案费用的开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五、聘请年限

本合同为定期合同,每期________年,

第一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每期届满后____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其后每期类推。

六、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不坐班,有事随时联系、及时协商;

2、每周在甲方的坐班时间为_________,其余时间不坐班;

3、每月在甲方的坐班时间为_________,其余时间不坐班;

4、在甲方正常全职坐班。

七、甲方权利义务

1、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情况;

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1)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2)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3)按照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3、指定_________为其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________年内不得更换二人次以上;

4、对其需要乙方审查修改的合同等文本,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不得向乙方和律师提出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的要求。

八、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3)乙方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2、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量解决措施。

3、审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应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

(1)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2)严守在受托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绝不利用和对外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可以指派业务助理人员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1)乙方律师有权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乙方律师有权全面了解甲方有关业务情况。

(3)乙方律师有权列席甲方相关会议。

(4)乙方律师有权获得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5、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6、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7、乙方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8、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9、法律顾问的报酬,由乙方统一收取,指派律师不得直接从甲方收取任何报酬。

10、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甲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九、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5、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本合同因上列第

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法律顾问费。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

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五)

聘请人(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浙江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_________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律师、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3、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且实际支付________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________年;其后每年类推。

4、常年法律顾问费

(1)每年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本合同年限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上述常年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6、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7、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8、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9、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0、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

1、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

2、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

(1)、

(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

(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1

3、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

4、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1

5、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1

6、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7、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1

8、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1

9、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0、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八

致: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王可全总经理

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暨王浩总经理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x8)永民初字第20xx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x8)永民初字第20xx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x7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融资。

x7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11月17日和12月13日,王浩先生以借款人名义分6次向吴氏兄妹共借款三百二十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3262,233.00)整,并出具了借条6张,均由重庆盈月居作为担保人盖章。6张借条均载明:年利率按照25%计算;吴氏兄妹可以随时要求王浩还款,如超过一日按应还金额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

2、土地转让

x7年12月11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浩先生将其名下依法受让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川区房地证x7字第gy3149号)转让给永川全发,转让总价款为700万元,由永川全发向王浩先生的债权人周维春偿还400万元,另代替偿还王浩先生预收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元。合同签订后,王浩先生依约将上述国土使用权转让给永川全发,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永川全发也依约履行了约定的偿还付款义务。

3、诉前保全

x8年4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据吴氏兄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作出(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永川全发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扣押;将王浩先生占有的永川全发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同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永川全发协助执行将王浩先生占有的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

4、提起诉讼

x8年5月9日,吴氏兄妹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恶意串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共同偿还借款3262,233元及利息50万元,重庆盈月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x8年5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向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定于6月6日作为举证截止日期,于6月6日上午开庭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询问。

另查明: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浩先生,而永川全发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可全先生,王可全先生乃王浩先生之父,王浩先生同时也是永川全发的投资人和股东,占有公司24.38%的股份。

还查明:“全发 韵竹苑”为重庆盈月居所开发的项目,并拥有相关证书和批文,目前该项目已经全部转让给了永川全发。

四、关于本案还应当寻找和搜集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1、关于王浩先生向吴氏兄妹借款3262,233元的资金去向、用途和银行往来结算凭证的证据、材料和文件;

2、关于永川全发已经代替王浩先生向其债权人周维春偿还40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材料;

3、关于永川全发已经代替王浩先生偿还预收的“全发 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材料;

4、关于永川全发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投资人资料的证据、文件或材料;

5、关于重庆盈月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投资人资料的证据、文件或材料;

6、关于永川全发和重庆盈月居之间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控制人关系的相关证据、文件、材料或说明;

7、关于与本案相关的,能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其他所有相关证据、文件或材料。

特别说明的是,拥有上述相关证据、文件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如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则应当依法提供,并且必须是提供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将会推断对拥有上述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三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先生)为履行公司(重庆盈月居)职务,但是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吴氏兄妹)进行借款;事后在处置自身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永川全发)后,被债权人以逃避债务为由认定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所引发的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借款及保证责任纠纷案。

2、本案偿还借款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分析。

(1)关于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在向债权人吴氏兄妹进行借款时,是以运作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的名义进行借款,因此该行为应当属于为履行公司事务的职务行为。在原告吴氏兄妹的起诉状中,吴氏兄妹亦明确承认并载明“被告王浩因搞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在其开办的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土地上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等语,这亦完全证实王浩先生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再依照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王浩先生向原告吴氏兄妹借款的行为,属于为履行公司职务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当由以王浩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盈月居来承担民事责任,与王浩先生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主体毫无关联。

综上所述,王浩先生依法并不承担本案的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吴氏兄妹起诉要求王浩先生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2)关于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王浩先生向吴氏兄妹进行借款,是以公司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不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尽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王浩先生),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个人自身的私人用途;而且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职务,亦无须出具任何授权委托即可进行职务行为。依据前条引述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重庆盈月居依法应当承担王浩先生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还款责任;而且重庆盈月居还作为还款义务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确认,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并未载明属于何种担保责任,故此重庆盈月居应当为借款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但是基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混为一体,并无任何实际区别。

综上所述,王浩先生的借款行为属于重庆盈月居的职务行为,因此依法应当由重庆盈月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即使王浩先生的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但是重庆盈月居还应作为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无论作出何种判定,重庆盈月居都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3)关于第三被告永川全发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第三被告永川全发并非是本案借款合同及担保的合同主体,和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及原告吴氏兄妹之间的借款行为,并无任何的牵连和关系。在本案中唯一发生关联的是,永川全发受让了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受让了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

在上述经济往来活动中,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合同,约定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双方之间并不属于关联交易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的故意,亦没有实施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故而原告吴氏兄妹以永川全发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明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

尤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退而言之,即使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只能认定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因为损害了第三人原告吴氏兄妹的利益而无效。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那么在本案中,即使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只能是永川全发受让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王浩先生,但是有可能基于王浩先生个人并无返还永川全发所支付700万对价的能力,故而永川全发也不能返还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原告吴氏兄妹要求第三被告永川全发,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第三被告永川全发依法并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六、关于原告吴氏兄妹诉讼请求和相关背景的分析。

1、原告吴氏兄妹将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三者共同诉至法院,既有其对于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的错误解读所致,亦有其诉讼技巧和策略的考虑。

原告吴氏兄妹的诉讼请求明显犯有“重大诉讼错误”,因为恶意串通并不会引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后果,两者之间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正确的诉讼请求应当是“依法确认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从而达到将土地使用权从永川全发处返还给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再从王浩先生处拍卖土地使用权追回借款。但是再结合前述第五条第(1)点分析,因王浩先生借款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吴氏兄妹只能要求重庆盈月居承担法人责任,而仍然无法对王浩先生个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行使任何权利,其诉讼请求目的并无法实现。

依据前述分析,假如原告吴氏兄妹只诉讼请求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其债权将面临无法执行和收回的巨大风险。因为至目前止,重庆盈月居名下并无任何的资产,其名下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都已经转让给永川全发,而土地使用权无论转让是否有效,均不属于重庆盈月居的财产。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鉴于重庆盈月居很可能已经并无任何资产,甚至已经达到破产的边缘,故而原告吴氏兄妹只能将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作为共同被告纳入诉讼当中,也只能寻找一个牵强的“恶意串通”的理由。

2、原告吴氏兄妹在当地法院的背景关系分析。

原告吴氏兄妹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向法院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在本案中,其实并不符合“情况紧急”、“难以弥补损害”之情形,而且土地使用权早已过户至永川全发名下,如此保全并无意义。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原告吴氏兄妹在当日提出申请,即获得批准并作出裁定,而且即日就采取了执行措施。

这些情况都表明原告吴氏兄妹或其委托律师和当地法院具体深厚的背景关系,已经获得了法院充分有效的支持,支持力度非常之大。因为按照司法实践,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几乎很少获得法院支持,尤其是在本案非常明显的法律关系中,该诉前财产保全具有重大违法之嫌疑,原告吴氏兄妹将很可能承担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七、关于诉讼应对技巧和策略的分析。

鉴于第三被告永川全发试图与原告吴氏兄妹协商解决本案诉讼,因此关于法律上的诉讼应对技巧和策略,在目前的诉讼进程中并不重要,故而不予详细论述。

八、关于本案诉讼结果可能的预测分析。

1、法院判决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吴氏兄妹要求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还款的诉讼请求。这是最合法的判决结果。

依照前述论证,本案应当由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吴氏兄妹申请保全措施,查封案外人永川全发的财产明显错误,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属于王浩先生私人借款,判决王浩先生承担还款责任,重庆盈月居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吴氏兄妹对永川全发还款的诉讼请求。这是法官依据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很有可能判决的结果。

3、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原告吴氏兄妹动用资源,使法官违反法律,虽不合法但亦有可能判决的结果。

4、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达成还款协议或其他约定。在此不予论述。

九、关于本案的诉讼前景预测实现分析。

关于本案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无论贵公司是基于谈判、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争议,如果委托本所代理本案,对贵公司有利的因素共有如下几点:

1、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雄厚资源和实力足以胜任本案诉讼。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在北京成立,是国内最早设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君泽君以从事商事领域法律服务为主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跻身国内名列前茅的顶尖级律师事务所,在全国排名第八,在上海、深圳设有分所。

君泽君汇聚了二百余名来自法学界各个专业领域的、具有广博知识、丰富经验及专业特长的优秀法律职业人员;他们绝大多数都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法律学校,半数以上律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海外留学的经历;许多律师还具有政府部门、金融证券、产业投资、司法系统和高教单位等双重或多重工作阅历;多名律师参与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君泽君律师能够充分运用所拥有的专业技能、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服务,提供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安排交易、规避经营风险及创新增值服务。

专业化的分工和优秀的业务团队使君泽君律师得以全方位地向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君泽君拥有一大批深刻理解金融、投资、贸易等行业特点的法律专家,并在金融机构理财、信托业务、金融机构改组和重组、股票发行和上市、外商投资、反倾销、海商、税务、诉讼与仲裁、房地产、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中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2、君泽君的律师团队足以担任并胜任本案委托律师。

一是:本所陈永福律师团队在重庆、北京和湖南等地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拥有丰厚的人脉资源何如社会关系资源,有利于对抗和消除原告吴氏兄妹的司法关系资源,顺利实现本案诉讼的目的;

二是:本所陈永福律师团队均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陈永福律师先后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法律观点和解决思路灵活而开阔,分析问题透彻而深刻,对于利益分析和诉讼行为成因判断独到而深刻,这一切均有利于本案法律问题的解决;

三是:本案法律关系虽然复杂,但是并非重大疑难案例,对于判断、分析和解决本案纠纷非常有利;

四是:本案证据比较齐全,事实清楚,有利于法院及时审判和防止法院违法裁判。

综合上述因素,无论贵公司是基于谈判、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争议,都应该能够顺利实现前条所分析的第一种判决结果的预期结果,顺利的彻底的维护贵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十、我们慎重提示并郑重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为贵公司与吴氏兄妹“借款合同及担保纠纷”事宜所提供,希望能够对本案在事实和法律上作出全面的分析与归纳,主要作为贵公司谈判、协商、调解或者诉讼解决争议之用;不代表任何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任何单位或个人之观点。

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意见书的事实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时我们所获知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书面以及口头资料信息;本意见书仅供收件方就题述事宜进行参考之用,除非获得我们的许可,否则收件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或意图,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者利用。

2022法律安全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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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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