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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给利息的借条(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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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给利息的借条(优质16篇)
2023-11-11 12:15:39    小编:黄寒砚

每一个总结都是一个成长的机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发现自己的潜力和突破自己的局限。如何有效应对压力,成为我们心理健康的关键所在。这是一篇优秀的总结范文,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建议和启发。

给利息的借条篇一

从柯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写借条时承诺超过还款期将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后只因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催讨这笔利息时被拒,双方为此闹上了公堂。

借了多少钱该还多少钱,双方说法不一。

今年3月2日,柯桥人王某向刘某借了37万元现金,并向刘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若逾期归还,王某向刘某支付自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承担刘某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时间已经过去将近半年,刘某想向王某讨回这笔借款以及相关利息,但王某却迟迟不肯还款,刘某无奈只好诉诸法院。刘某要求王某支付37万元的借款、逾期的4倍利息以及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费。但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反驳。

王某承认自己向刘某借过钱,但只收到了30万元,而且自己在4月8日已经向刘某汇付10万元,即使借款成立,他也仅欠刘某20万元。

证据最为关键,举证不力不予认可。

在质证中,刘某称王某确实向他汇款10万元,但这10万元是另外的还款,与这37万元无关。为此,王某则向法院出示了4月8日的银行交易凭证,凭证上显示这10万元的用途确实为还款。

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刘某提供了王某于3月2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但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且被告不认可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存在一定疑问。不过,王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条、收条真实性的证据,因此他所说实际收到借款30万元难以采信。

没有约定还款日,照样有办法来算逾期利息。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虽然借条未载明借款归还时间,但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刘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借条约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这就是说,从起诉之日起,这张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就有了还款日期,超过起诉日期的时间就是逾期的天数。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刘某借款本金27万元及该款自206月18日(起诉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刘某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757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元。

法官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借条载明了逾期利息又没有载明还款期的现象很普遍,但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就可以借此免除利息债务。“一般情况下,如果出借人有催讨行为,这种行为又有证据证明的,逾期的期限从催讨日算起。如果没有催讨日的相关证据,法院会从起诉日来计算逾期的开始时间。”

给利息的借条篇二

借条。

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下面是正规借条带利息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学习仅供大家参考。

借条。

甲方xxx(身份证号:)今借乙方xxx(身份证号:)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人签名。

日期

给利息的借条篇三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给利息的借条篇四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借条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你知道借条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3分利息借条,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本人(债务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由于________________事情,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亏欠________________(债权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经双方协商,利息定为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债务人必须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将本金和利息清偿完毕。

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住所地变更则管辖法院也变更)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特立此据!

备注:所有数字一定要使用大写,数字大写一般是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签字的地方同时要按手印。

给利息的借条篇五

借条。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那么你知道借条约定利息过高受法律保护吗?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问题,供你参考。

被告张先生、林女士系夫妻关系,与原告余女士的丈夫是朋友,平时关系相处较好。20xx年12月22日,两被告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余女士借款17万元。当时,原告余女士要求被告用房屋做抵押才同意借款,两被告同意并将其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后原告余女士将15万元从中国工商银行汇到被告提供的账户上,另给被告现金2万元,共计17万元,由两被告出具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按月利率8分计付,同时在借条上注明,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江海西苑房屋抵押。因原告余女士做生意资金不足,多次找两被告索要借款,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余女士提起诉讼,并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其他利息自愿放弃。诉讼中,根据原告余女士的申请,法院裁定对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查封。

分歧。

原告余女士诉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女士诉称:被告张先生、林女士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7万元。原告将钱借给两被告后,两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8分计付,5个月归还,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两被告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现原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欠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0.00元,利率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分计算,自20xx年12月23日至还款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确实借了原告17万元,我欠钱的事实是存在的,不过当时条子打的是17万元,拿到手的现金是15万元,当时扣2万元是作为利息支付。现我没有钱还,欠原告的钱可以分期偿还。

评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相互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也有讲究。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的改变,以及人们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增多,亲属之间、朋友同事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在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已不再扭扭捏捏,羞于启齿,而是“先小人后君子”,相互约定借款利息,以实现保本升值的目的。应当说这种现象,对于出借人利益的实现,方便借款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人们对法律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规定不了解,而出现出借人利益不能最终实现的现象,有的甚至于引发诉讼,耗时费力,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当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亲自书写的条据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讲信用,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偿还债务。对于原告放弃借款约定的8分利息,主张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的请求,仍然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另外,如果两被告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还可以获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拒不履行义务者以威慑,对维护司法权威、缓解执行难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案中两被告提出,当时从原告处拿走的现金是15万元,打的是17万元的欠条,其中2万元作为利息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举证加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张先生、林女士给付原告人民币1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从20xx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407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36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3331元,由被告张先生、林女士负担。

给利息的借条篇六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给利息的借条篇七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之中,难免不与他人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为了明确权责关系,就需要用到条据类文书——。

借条。

那么你知道无利息的借条怎么写吗?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无利息的借条,供你参考。

借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大写,自动生成),借期[借款期限],立此为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日期:

借条。

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年月日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先生/女士。

出生年月日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款人: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给利息的借条篇八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今因借款人_______从出借人_______处借得人民币_______(大写_______元整)。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__个月。约定月/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即_______%),月/年共计利息人民币_______(大写_______元整),月息/年息于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本金及利息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大写_______元整)。

保证人担保事项: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至借款全额归还之日,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上述借条。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给利息的借条篇九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之中,难免不与他人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为了明确权责关系,就需要用到条据类文书——。

借条。

借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大写,自动生成),借期[借款期限],立此为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日期:

借条。

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年月日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先生/女士。

出生年月日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款人: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给利息的借条篇十

乙方:

今乙方借甲方人民币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人民币,自20xx年12月31日借的,双方约定20xx年3月30日前还款20xx年6月30日前把余款连带利息全部还清。注:利息按拾万元每月壹仟元计算。如到期乙方没有及时还款甲方有权提出法律诉讼。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给利息的借条篇十一

甲方(出借款人):(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借款期12个月,自20__年1月20日至20__年1月20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付给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以自由转让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应连带责任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及表示充分表示理解和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六、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七、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后即刻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给利息的借条篇十二

“逾期缴养老保险还要缴利息?”市民房先生指着手中的收据疑惑地问道。1月17日,记者从赤峰市社保局了解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例规定,参保人逾期缴费,将按照所缴养老保险金比例,收取不定额利息费。

近日,市民房先生前去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地税直属分局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时被告知:参保人属于逾期缴费,按照所缴养老保险金比例,需补缴239元利息钱。“利息是啥?以前从没缴过啊?退休以后还给发吗?”房先生当即询问了收费人员,虽然听其解释了一番,但看着收据上清清楚楚的“利息”二字时,房先生仍觉得“云里雾里”。

带着房先生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地税直属分局负责收费工作的翟主任。据翟主任介绍,按照规定,2014年个人养老保险金应于5月1日-11月30内进行缴纳,后又延期至12月19日。根据规定,凡个人打算在规定期限后缴纳养老金的,按照选择缴费档次的不同,相应需缴取一定的利息。其中,全额缴纳养老金要付利息399元;按80%缴费标准的,需付利息239元;按60%缴费标准的,需付利息179元。“由于这里只负责收费工作,具体详情还需向社保局咨询。”翟主任介绍道。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赤峰市社保局负责信息工作的孟科长。据孟科长介绍,养老保险费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每名职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将与本人的养老金待遇直接挂钩。个人账户的利息是由每一年社保年度前颁布的运营收益率计算的,个人账户利息及个人缴费本金一并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内。由于该参保人超过了期限缴费,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缴费利息。这些利息最终计入个人账户,到领取期限时,养老保险的金额会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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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利息的借条篇十三

被告张先生、林女士系夫妻关系,与原告余女士的丈夫是朋友,平时关系相处较好。12月22日,两被告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余女士借款17万元。当时,原告余女士要求被告用房屋做抵押才同意借款,两被告同意并将其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后原告余女士将15万元从中国工商银行汇到被告提供的账户上,另给被告现金2万元,共计17万元,由两被告出具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按月利率8分计付,同时在借条上注明,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江海西苑房屋抵押。因原告余女士做生意资金不足,多次找两被告索要借款,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余女士提起诉讼,并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其他利息自愿放弃。诉讼中,根据原告余女士的申请,法院裁定对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查封。

分歧。

原告余女士诉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女士诉称:被告张先生、林女士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7万元。原告将钱借给两被告后,两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8分计付,5个月归还,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两被告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现原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欠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0.00元,利率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分计算,自月23日至还款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确实借了原告17万元,我欠钱的事实是存在的,不过当时条子打的是17万元,拿到手的现金是15万元,当时扣2万元是作为利息支付。现我没有钱还,欠原告的钱可以分期偿还。

评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相互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也有讲究。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的改变,以及人们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增多,亲属之间、朋友同事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在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已不再扭扭捏捏,羞于启齿,而是“先小人后君子”,相互约定借款利息,以实现保本升值的目的。应当说这种现象,对于出借人利益的实现,方便借款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人们对法律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规定不了解,而出现出借人利益不能最终实现的现象,有的甚至于引发诉讼,耗时费力,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当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亲自书写的条据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讲信用,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偿还债务。对于原告放弃借款约定的8分利息,主张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的请求,仍然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另外,如果两被告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还可以获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拒不履行义务者以威慑,对维护司法权威、缓解执行难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案中两被告提出,当时从原告处拿走的现金是15万元,打的是17万元的欠条,其中2万元作为利息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举证加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张先生、林女士给付原告人民币1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从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407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36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3331元,由被告张先生、林女士负担。

给利息的借条篇十四

(一)借款事项。

__________(借款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__________(贷款人)借取资金人民币壹万两仟元整(y12000.00),期限两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约定,除借款本金外__________(借款人)另需偿还__________(贷款人)利息人民币两仟四百元整(y2400.00),本项债权债务本息合计为壹万肆仟肆佰元整(y14400.00)。

(二)还款约定。

1、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为利息支付期,__________(借款人)须于每月__________日向__________(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两百元整(y200.00),利息支付期共壹拾贰个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借款人)须将利息总额人民币两仟四百元整向__________(贷款人)支付完毕。

2、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为借款本金偿还期,__________(借款人)须于每月__________日向__________(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元整(y1000.00),本金偿还期共壹拾贰个月,至本笔债权债务到期日,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借款人)须将借款总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y12000.00)向__________(贷款人)偿还完毕。

(三)双方约定其他事项(楼主可跟借款人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债务如果转借第三人,借款人需承担什么责任诸如此类等等)。

(四)本借款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各持一份,本笔债权债务结清后自动失效。

(按指纹)(按指纹)。

______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日。

给利息的借条篇十五

不管借钱的人还是被借钱的人,在写。

借条。

或收条时都一定要仔细再仔细,否则少了一些要素,就可能惹来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借条逾期利息案例,供你参考。

从柯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写借条时承诺超过还款期将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后只因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催讨这笔利息时被拒,双方为此闹上了公堂。

借了多少钱该还多少钱,双方说法不一。

今年3月2日,柯桥人王某向刘某借了37万元现金,并向刘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若逾期归还,王某向刘某支付自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承担刘某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时间已经过去将近半年,刘某想向王某讨回这笔借款以及相关利息,但王某却迟迟不肯还款,刘某无奈只好诉诸法院。刘某要求王某支付37万元的借款、逾期的4倍利息以及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费。但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反驳。

王某承认自己向刘某借过钱,但只收到了30万元,而且自己在4月8日已经向刘某汇付10万元,即使借款成立,他也仅欠刘某20万元。

证据最为关键,举证不力不予认可。

在质证中,刘某称王某确实向他汇款10万元,但这10万元是另外的还款,与这37万元无关。为此,王某则向法院出示了4月8日的银行交易凭证,凭证上显示这10万元的用途确实为还款。

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刘某提供了王某于20xx年3月2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但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且被告不认可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存在一定疑问。不过,王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条、收条真实性的证据,因此他所说实际收到借款30万元难以采信。

没有约定还款日,照样有办法来算逾期利息。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虽然借条未载明借款归还时间,但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刘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借条约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这就是说,从起诉之日起,这张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就有了还款日期,超过起诉日期的时间就是逾期的天数。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刘某借款本金27万元及该款自20xx年6月18日(起诉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刘某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757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20xx元。

法官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借条载明了逾期利息又没有载明还款期的现象很普遍,但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就可以借此免除利息债务。“一般情况下,如果出借人有催讨行为,这种行为又有证据证明的,逾期的期限从催讨日算起。如果没有催讨日的相关证据,法院会从起诉日来计算逾期的开始时间。”

给利息的借条篇十六

如果没有借条,想拿回借款的话,必须先想办法把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若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延伸阅读。

讨债时将欠债人禁闭数天违法吗。

将欠债人禁闭数天会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论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对他人实施了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尽管索要回自己的钱财属于合法目的,但由于手段的违法性,即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导致了犯罪。根据相关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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