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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公章的介绍信范本(优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3 01:32:32 页码:8
刻制公章的介绍信范本(优质8篇)
2023-11-13 01:32:32    小编:盛志伟

每个人都需要总结,以更好地认识自己、规划未来。对于情感表达,我们可以从个人经验和他人经验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培养学习兴趣和习惯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刻制公章的介绍信范本篇一

时间:20xx年10月10日。

主题:关于xx管理处申请刻制公章事宜。

xx交楼在即,各种日常管理工作随之开展。根据工作要求,xx豪廷管理处现需申请刻制公章两个(一方一圆)。

1、如小区内业户物品搬迁时,管理处盖章确认,予以放行;。

2、小区业户装修、维修时施工工人出入证的办理;。

3、小区内各种通知、通告的发放等。

1、代业户办理燃气、供电开通、开户业务时需盖章确认;。

3、与物业公司及小区有关的各种协议和合同的签订等。

上述妥否,敬请公司领导批示!(附公章样本)。

xx管理处。

20xx年xx月xx日。

刻制公章的介绍信范本篇二

兹证明我单位,因公务需要到贵处办理重新刻财务章事宜。

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带身份证)。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介绍同志(身份证号码:)前去办理刻章备案手续。需刻制印章名称如下:。

财务专用章、公章。

共计(大写)贰枚。

企业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加盖手印)。

济南商贸有限公司。

本单位因业务需要刻制。

合同。

专用章一枚,现委托徐艳前来办理刻章事务,本单位提供的刻章材料真实有效,如出现任何责任问题,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刻制公章的介绍信范本篇三

*****公安局治安大队:

我单位因工作开展需要,现介绍*****同志前去办理刻章备案手续。望给予办理为盼。

需刻制印章名称如下:

中共*****镇委员会委公章、*******镇人民的政府公章共计(大写)贰枚。

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加盖手印):

***********人民的政府****年**月***日。

刻制公章的介绍信范本篇四

公安局历下分局: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介绍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前去办理刻章备案手续。需刻制印章名称如下:。

财务专用章、公章。

共计(大写)贰枚。

企业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加盖手印)。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刻制公章的介绍信范本篇五

致:公司领导。

由:xx豪廷管理处。

时间:20xx年10月10日。

主题:关于xx豪廷管理处申请刻制公章事宜。

xx豪廷交楼在即,各种日常管理工作随之开展。根据工作要求,xx豪廷管理处现需申请刻制公章两个(一方一圆)。

管理处公章申请刻制后,主要作以下用途:

一、方形章,主要用于小区内日常事务办理时盖章确认。

1、如小区内业户物品搬迁时,管理处盖章确认,予以放行;。

2、小区业户装修、维修时施工工人出入证的办理;。

3、小区内各种通知、通告的发放等。

二、圆形章,主要用于外联业务的办理。

1、代业户办理燃气、供电开通、开户业务时需盖章确认;。

3、与物业公司及小区有关的各种协议和合同的签订等。

公章的使用严格遵循用章申请制度,专章专用。

上述妥否,敬请公司领导批示!(附公章样本)。

xx豪廷管理处。

遂昌县公安局:

兹有遂昌******公司,工商注册号:332527*******,因业务需要(或旧印章损坏……),申请刻制“遂昌******公司”和“遂昌******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请批准。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13*********。

****年**月**日。

xxxx局(科室队所):

我单位(xxx有限公司)因为xxxx(原因)需刻制xx印章,印文是“xxxxxxxx”,现授权xxx(姓名,身份证号)前去办理相关事宜。

批准为盼!

xxxxxx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刻制公章的介绍信范本篇六

本单位因业务需要刻制合同专用章一枚,现委托徐艳前来办理刻章事务,本单位提供的刻章材料真实有效,如出现任何责任问题,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xxx有限公司。

xxx.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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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公章的介绍信范本篇七

兹有遂昌******公司,工商注册号:332527*******,因业务需要(或旧印章损坏……),申请刻制“遂昌******公司”和“遂昌******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请批准单位申请书。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13*********。

****年**月**日。

刻制公章的介绍信范本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第四条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证明,以及载明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材质、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的方法及其顺序等内容的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对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况核实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该单位或者机构委托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须持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刻制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八条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二)承制的公章只限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三)不得以未经公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发现其他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刻制公章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九条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财务、审验等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另刻制钢质规范名称章一枚。

第十条因单位或者机构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封存或者销毁。

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重新刻制的公章应当与原公章有明显的区别。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的,凭居民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函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对刻章的有关材料登记造册备查。

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印章加强规范管理,有关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予以收缴。

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私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章刻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对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办理刻制公章有关材料的核实、信息登录以及印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有关备案事项;。

(四)指导、监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印章刻制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五)依法处理违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刻制的公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是指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包括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和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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