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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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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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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采取更具挑战性的方法来应对当前的局势。做好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找到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一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减少合同履行的纠纷,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合同审查制度,是指同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下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前应由专业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同曦投资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四条、执行机构。

2、法务部系合同文本的审核机构和格式合同的拟定机构。法务部根据合同执行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含合同附件)和相关背景材料进行审核,执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部门应当进行提示或说明。

3、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提起合同评审会议。

4、假日百货商检部门对设柜合同相对方资证材料的真实性、完-1-。

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法务部只负责设柜合同文本的书面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其工法人营业执照,以确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2、订立合同时,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经领导批示可以采用报销程序外,其余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周密性审查。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

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除违约责任外,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9)解决争议的方式。

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诉讼管辖地点应力争作对我公司有利的约定,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

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

(一)文字、词句应当规范。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要避免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二)合同应当公平。

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显失公平,合同稍有不公,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审查合同中,力求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审查合同时,首部一般应当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等;

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一般应放在合同结尾。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由法务部起草,经总经办批准生效后予以公布,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一次办成”改革要求,提升规划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报建与审查适用本规定。

《济南市规划局标准地出让与告知承诺制试点审批工作办法》规定的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报建与审查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日照分析)单位(以下统称承诺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对其提交的设计、分析成果相关内容做出承诺,规划部门不再对其承诺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承诺单位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要求;。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日照分析成果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五)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时,应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与其他报建材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对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存在违反承诺情形的,应当责令承诺单位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承诺单位存在违诺情形的,规划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规划领域征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对其项目报建采取限制性措施,同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九条出具承诺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及相关人员存在违诺情形的,规划部门按规定评定、记录其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函告执业资格管理或其他相关部门,建议依法处以罚金、停止执行业务、吊销资格证书等。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三

国外媒体热议中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海外媒体称,“中方建立海外资本并购审查制度,可能预示着中国对待海外资本进入中国的态度将发生变化,外资在中国的并购行为今后可能会常常受到这个新机构的审查,并会以威胁国-家-安-全的理由遭到拒绝”。

其实,这些媒体误读了中国这一制度的建立。中国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鼓励外资并购和规范外并购,而不是排斥外资并购。

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是鼓励外资在华发展。

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题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9号文件。9号文件在总结中国入世后利用外资的经验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做好外资工作。文件第12条指出,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文件一方面鼓励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一方面则规范外资并购。而规范外资并购主要措施是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由于当时尚未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因此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最近发布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就是落实9号文件的产物。

此次国办通知指出,外资并购“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显然,此次文件与2015年9号文件一脉相承,体现了鼓励外资并购和规范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

外资并购制度有助于规范地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制度规定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与前几年媒体广泛使用的“经济安全”概念不同,这里使用了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两个概念。而且比较具体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的6个领域。有了这样的比较明确的规定可以防止人们把一般领域的企业间的重组并购动辄上升国-家-安-全,混淆企业利益博弈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外资并购制度也具体规定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程序。外资并购申请者或者有关部门提请审查首先报商务部,商务部认为需要审查报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可以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如有重大分歧报国务院。有了明确的程序,有助于加强外资并购审查的规范性。

外资并购制度还允许申请者修改原并购方案。“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这是一种规范并购促成并购的思路。

从这些内容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显然有助于规范外资并购,而不是排斥外资并购。

应该摒弃传统思维以全球化思维促进跨国并购

在外资并购问题上国内外存在许多不同意见。在我国,人们对于不断增加的`外资并购感到担心,媒体披露某个外资并购案例往往遭到批评,认为并购影响了经济安全。在国外,人们对我国企业在当地的并购也颇有微词,担心中国企业影响他们的安全。

我们对国内媒体大量评论过的22个外资并购案例进行了调查,其中包括徐工、苏泊尔、天润曲轴、汇源果汁、达能等案例。我们发现这些案例没有一个真正影响了国-家-安-全。发生争议的实质是中外企业或者中国企业内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的博弈。由于抵制外资并购,这些案例许多没有成功,从而使相关企业失去了一次在自己身边学习跨国并购的良好机会。而若干并购成功的案例表明,接受并购的企业和相关行业都得到长足发展,例如苏泊尔并购案。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跨国投资的主要形式。从世界范围看,外资并购占外商投资额在80%以上。与全球跨国并购相比,我国外资并购总额还相当低。2004年到2015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约4900亿美元,其中外资并购总额仅有90亿美元。外资并购占外商投资总量不到2%。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全球水平。今后,我国转变发展方式、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大并购力度,其中也包括了加大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模。

我们也对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一批案例进行了调查。其中一些企业通过收购不仅取得了自身的发展,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当地赢得声誉。例如中联重科在意大利收购cifa以后大大改善了意大利对中国企业的看法,2015年12月该公司董事长得到了意大利总统奖。但是,也有一些案例表明,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被一些人以安全为由加以抵制。

随着“走出去”规模加大,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并购必然会迅速增加。2015年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达到590亿美元,其中40%通过并购实现。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遭遇过一些国家以所谓影响国-家-安-全为由的抵制。我们需要开展积极的沟通工作,承担更大的社会和环境责任,更合规的在海外投资和并购,化解对方的担心和抵制。

研究表明,国内外都有一些人以战争与暴-力革命时代形成的传统思维抵制经济全球化,抵制跨国投资和跨国并购。从长远发展战略看,跨国投资和并购有助于各国与其他国家企业建立紧密的互利共赢的局面,有利于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有利于各自的和共同的安全。我们应当积极鼓励和规范外资在中国的并购,也应当积极促进中国企业在全球的投资和并购。

从国务院办公厅2月3日下发《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到《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8月末正式出台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建设一步步走向完善。

由于近两年海外舆-论和某些外资关于“中国限制外资”的聒噪颇为刺耳,在此不能不说明一下,作为一个奉行开放经济路线的大国,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不应也不会误入滥用歧途。

中国准许外资采用并购方式进入已有10余年历史,2003年就制定实施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15年进一步发布了洋洋洒洒5章61条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谈论多年,直到今天方才公布实施,说明中国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上态度非常审慎。

从《规定》的具体条款来看,也颇为注重便利企业及维护企业权益。

如第十一条规定:“参与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对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本来是题中应有之义,这里明确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加强了对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尽管如此,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是再正常不过的世界通行惯例,关系到国防安全、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也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中国不应也不会牺牲自己的天赋权利去换取某些西方舆-论几句廉价的“赞扬”。

近年中国对外资开放度越来越高,开放领域越来越多,既然市场准入限制越来越少,管理制度假如不能跟上,那就成了放任自流的不负责任行为了。

西方仍在实行零利率政策,美联储尽管没有正式宣布实施第三轮量化宽松政策,却明确宣布宽松货币政策将执行直至2015年,流动性泛滥局面短期内不会改观,部分西方企业和机构投资者手持巨额“廉价货币”四处寻求新的投资市场,在市场前景看好的中国市场,某些面临资金瓶颈约束的企业有很大可能成为他们猎取的对象,而在这个过程中又有可能出现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局面。所以,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恰得其时。

对此,海外投资者需要认清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正常的完善外资管理制度之举,绝非要关闭国门,正常的境外投资者没必要把自己与少数心怀叵测者绑在一起。

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即国防安全、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生活基本秩序。我们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不是要挡住正常的境外投资者,而是为了拒绝某些心怀叵测之辈。

我们欢迎正常的境外投资者来中国发展,大家实现互利双赢。不断完善的条款与相关投资争议案件结合起来看,也告诫内外资企业界,少花些精力琢磨规避,还是老老实实守法经营、走增强竞争力正途为好。

而我们有些地方、有些政府部门也应采取审慎态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要再盲目给予某些境外投资者以超国民待遇了。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四

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早已受到社会的质疑,本文从对中国电影审查现行制度的分析入手,对中国电影分级制度改革进行思考。

我国在1997年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负责影片的审查与修改,做出审查决定。电影审查委员会由37名成员构成,大多为国家各部委主管宣传的官员,只有一小部分是电影方面的学者专家。身处高职的政府官员在审查影片时,大多从政治角度考虑影片的思想性与价值判断,对于影片中关于暴露社会问题和边缘生活的情节,要求删减或者修改,从而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在社会蔓延。审查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则是做电影研究的学者与直接参与电影生产的导演,悬殊的名额分配产生了官方意志占主导意见的局面,单一化的人员设置和考虑问题的角度差异使得审查官无法从电影专业视角权衡电影其中的问题,若权力使用不当,容易产生两者的矛盾与对立,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中国电影创作本体上的发展。同时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老龄化”也是一个实际问题,其构成以中老年人成员为主,而现在进入影院看电影的消费主体大多以年轻人为主,两者之间易存在分歧。特别是由于成长环境与文化背景的差异,审查成员与年轻的电影导演之间易存在认知差异,所以年轻的电影导演会陷入被动的境地中。

我国电影审查的标准则是“老少皆宜”,所以国产电影中作为商业嘘头的暴力、色情镜头被减少到最低限度,以此维护社会纯净状态,以达到强化传统道德的目的。我国电影审查首先表现在政治审查上,审查影片所暗含的思想倾向与当今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否相符合,影片中所流露出来的时代情绪与民众情感是否适合在社会上传播。电影审查标准条款逐步的细致化表现在各种既定情形下的修改或删减,电影表达的内容及程度深刻的限制,使得国产电影的创作丧失自我更新的能力与原创动力。性爱镜头通常是删除的对象,对伦理道德的维护是审查的重点。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对于涉及到政治禁忌、情色镜头的控制比较严格,相比而言暴力镜头就不那么严格了。电影作为一种商业形式,也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做到投资回收。我国电影审查标准的操作性有着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可能会使巨额投资拍摄的影片无法通过电影审查而血本无归,增大了投资者的风险性。而投资的规模直接影响到电影的生产规模。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没有真正的实现政治和社会的控制功能,整个审查过程并非法治,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处于人治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电影审查过程不透明,加之电影审查标准有时难以明晰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审查权利的滥用也难以避免。

中国电影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管理观念与制度的转型,将电影作为一种具有艺术和商业属性的大众娱乐方式看待。然而电影仍然具有意识形态渗透的功能,电影与政治相互分离又相互依存,电影管理机构因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电影创作,电影审查制度就是其直接的表现方式。如今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存在着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电影作者的自由表达与原创能力,将审查人员内在的政治意识无形强加与电影作者的创作理念。电影审查标准最低限度的压制不利于在社会传播的电影内容与基调。近几年来,电影管理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和政府性的电影基金规划扶持主旋律影片的生产,这些电影不同程度地无视电影创作规律和电影美学特征,一味的以空洞的叙事与拔高的人物形象对观众进行宣教,无法在政治目的和与艺术性、经济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无论在商业票房收入还是意识形态教育上都没有起到预期的目的。同时有些电影作者为了迎合国家这种对电影意识形态性重视的心理,对于影片的主题采取了概念化的演绎方式,无视于叙事结构的薄弱与审美功能的丧失,无形中使大众与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产生隔阂,并以此通过国家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推广放映。盲目的电影生产机制不利于电影自身的成长,使新时代的观众厌恶了这种纯粹对于政治逻辑的演绎形式,应该说,在当今社会,高大全英雄形象影响一代人的情形不会再出现了。

另外,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要求“老少皆宜”,在一些表现题材各异的优秀电影中,许多镜头被删减,造成了影片整体感上的支离破碎。而电影审查标准对于电影题材与表现内容有着明文规定,同时由于我国传统道德与东方文化含蓄美学特征,对于部分电影内容的审查是在传统的意识的引导下进行的。我国的电影审查的重点与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电影审查相似,主要围绕着政治审查、暴力审查与性审查。而在我国,对于政治审查是最为严厉的,“文革”、“八九**”等历史敏感时期题材的电影成为了禁区,特别是发生在文革时代背景中,讲述人们在文革中所遭遇的栽害与人性的麻木泯灭,这类题材电影在国内都是禁止放映的。张艺谋的《活着》、陈凯歌的《霸王别姬》、田壮壮的《蓝风筝》都是涉及到此类题材的影片,并且他们的影片都在国际电影节上获得最高奖项。《蓝风筝》是其中最直面政治历史的一部作品,由于影片是香港日本的资金,故代表日本电影参加了第六届东京国际电影节,获得了最佳影片大奖。这无疑引起了中国电影代表团的强烈不满,并随后愤而退出了东京电影节,该片与导演受到了最为严厉的处罚,田壮壮未拍片的时间长达十年。2006年5月,导演娄烨以个人身份携带因题材敏感而通不过审查的电影《颐和园》参加第59届戛纳电影节竞赛单元,国家广电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判为娄烨因违规擅自出境参赛,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表现同性恋、乱伦等边缘题材在国内也是冰山一角无法通过审查,例如张元的《东宫西宫》、李安的《断背山》。表现变革社会中边缘人物颓废气息的生活,摇滚歌手、舞女、小偷、先锋画家及行为艺术家(如《流浪北京》、《小武》)这类题材的电影与国家电影审查标准中所倡导的积极向上健康的创作主题基调不相符,也很难通过审查。描写黑社会集团内部生存空间、表现与正义力量斗争的“黑帮片”,也成为了电影审查的重点。电影审查机构以此担心这类电影描述带有美化黑帮的色彩,过多的出现暴露黑帮对立面警察机关腐败的内容,与传统的价值判断相违背。杜琪峰导演的《黑社会》引进内地被更名为《龙城岁月》,《杀破狼》等香港“黑帮”电影拍摄了两个不同的结局,以此通过内地电影审查使其顺利上映。

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标准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产电影影片主题的深刻表达,都将电影中所暗含的隐形的意识形态倾向作为审查的首要任务,而电影创作者只能够根据电影审查标准,在影片的拍摄过程对涉及敏感的话题事件进行巧妙的回避或包装,以此逃脱电影审查的限制。

电影分级制度的确立是在电影审查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电影检查制度,是电影审查制度的现代形态。影响电影检查从普遍审查到逐等分级审查转变的具有众多因素电影艺术本身的不断进步和表现方式的多样化现代社会多元化进程和人们思想逐渐开放的文化因素。电影分级制的确立打破了电影审查的统一标准,电影审查的任务不再是是否准许哪部影片上映,而是为影片依据电影分级标准划分不同的等级,使观众消费不同的影片,最重要的是家长能为孩子观看影片负责提出指导性建议。电影分级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的电影观看、放映制度是在世纪年代的美国。1966年,电影分级制在美国获得批准实施,电影根据不同年龄的观众群的适宜度分级,最初的分级级别有四种:g级为老少皆宜,m级适合于成人和成熟的年轻人,r-16限制级包含成人内容,儿童须有父母或成人陪伴,r级16岁以下免入。1970年m级被pg级所取代——须有父母陪伴,片中部分内容不适合儿童,该级别的电影基本上没有性爱、吸毒和裸体场面,即使有时间较短,恐怖和暴力场面不会超过适度的范围。1984年新推出了pg-13高于pg级,即是普通级,但不适于13岁以下儿童。1990年x级被nc-17级代替,17岁或者以下不可观看,该级别的影片被定为成人影片。美国电影分级制经过二十多年的争论终于确定了完整的分级标准,这些争论的焦点无外乎集中在暴力与性爱暴露的尺度上,目的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监护人根据影片的级别来判断是否可以给青少年看。

如今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包括许多的发展中国家。每个国家根据国情的不同制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与类别。但是电影定级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相应的标准,把影片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适应所有观众观看的电影;二是对未成年人限制的、需要辅助观看的影片,这类影片所包含的不良内容尚未严重到禁止未成年人观看,要求监护人陪同、辅导观看;三是为未成年人不得观看的影片,不同的国家对成人年龄及影片涉及不良内容的划分标准均有不同的规定。

电影分级制度是在电影管理的法律范围内,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做出的受众群体分离的措施,从而拓展电影创作的自由空间,在电影创作与对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形成了一个中间地带。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化、市场管理执行能力相对薄弱等原因,建立电影分级制需要一个客观的审视,分级的前提一定是基于相应的国情、产业化发展的程度。分级制度的标准化制定是要首先思考的,这种标准的建立必定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所以中国电影分级必须要考虑国情与现状以及传统道德价值观。分级标准的提出也应当广泛听取业内人士与观众的意见,而不能是政府官员意图的直接反映,形成可执行的条文同时成立专业的电影定级机构,在行政部门的主管下,协调发挥专业人士、群众团体的作用,使得电影审查、分级的工作透明化、系统化、专业化。除此之外,在我国实行电影分级制度所带来的相关值得关注的,包括分级制对电影票房的影响,院线保障、分级标准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执行的细部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整个分级制度与中国电影的命运。总而言之,在我国,良性的电影分级制度亟待建设。

参考资料及书目:

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丁亚平,百年中国电影理论文选。

文化艺术出版社2002沈芸,中国电影产业史。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五

1 、监理工程师在各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 、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中,要针对是否在技术上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3 、要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具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环境条件、劳动组织、作业方法、施工机械、供电设施等制订安全施工措施。

4 、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满足本单位安全你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6 、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7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眼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8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其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与针对性地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制订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9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归家有关规定。

10 、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11 、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12 、审查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13 、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排。

14 、审查施工单位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15 、监理工程师,特别是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结合对事故单位的施工组织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计划,发出相应的修改完善的监理指令。同时应把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查意见以正式的文件形式向监理公司本部报告。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e#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投资建设水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国家财产和劳动者安全,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水电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第三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程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施工安全的需要,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等。

第五条水电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确定整个工程建设期、单位工程及年度安全目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安全目标的实施结果,是对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令;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开展大型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决策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措施;决定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协调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发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年度安全目标和单位工程安全目标;参与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协调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的审核;负责建立项目安全工作网络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作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整个工程建设期事故档案;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所需的经费要优先安排,并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到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应督促其

完善。属于工程建设上需要的大型安全防护设施,或公共部位、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部分,所需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项目法人单位应指定落实到施工单位,并根据合同的要求解决所需经费。

第十条为解决施工单位安全经费不足的问题,设立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其计列标准按建安工程量造价5~7‰控制。安全措施补助费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使用。安全措施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经理或分管领导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各施工项目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各单位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是否得当;各单位各级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各单位安全投入的情况;各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对象应包括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检查应使用检查表,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应下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验收签字后,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安全管理状况和业绩要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近五年的安全施施工纪录;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质资情况;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将安全生产要求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在承包商进场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对其安全机构的设置、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对承包商的人员和招用劳务人员应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私招乱雇,及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商分包行为的监督。承包商需要分包的主体工程项目必须报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须报项目法人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指定承包商向

分包单位分包任务(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除外),也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劳务组织或劳务人员。如果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指定的分包单位单位或介绍的劳务组织、劳务人员发生因为管理和人为原因的责任事故,其介绍人员和单位应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

奖惩制度的规定,与各承包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对承包商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设计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施工安全事

故,都应纳入建设项目事故统计,并纳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目标考核。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单位都应执行事故统计、报告的各项规定,报告主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向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该根据有关安全事故调

查规程的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说清楚”;并组织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承包商要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项目法人单位汇总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建设项目事故月、年报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进行解释。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六

为了加强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偶发事件、网络病毒等引起系统故障,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个方面:一是网络系统数据资源安全保护,二是网络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三是网络病毒防治管理,四是网络信息安全。

(一)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

1.办公室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2、财务部必须每天备份数据。

3、一般机械部门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4、系统软件和各种应用软件应采用光盘及时备份。

5、数据备份时应注册备查,数据备份应准确可靠。

6.严格管理网络用户权限和用户名密码。

(二)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

1、硬件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保证电压和频率的质量,一般同时配备不间断供电电源,避免因市电不稳定而损坏硬件设备。

2、安装有保护接地线,必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技术要求(接地电阻2、零地电压2v),以免接地设置不良损坏设备。

3、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操作必须按要求严格处理,不要因人为因素破坏硬件设备。

4、网络机房必须有防盗和防火措施。

5.保证网络运行环境的清洁,避免灰尘收集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网络病毒病毒。

1、各服务器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计算机必须保证各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

2.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和清扫。

3、所有u盘在确认无病毒后才能上机使用。

4、严格控制外来u盘的使用,各部门使用外来u盘必须经检查认可,擅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加强网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在网上玩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下载歌曲照片游戏等软件,发现后认真处理。

1、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络信息,发现泄露企业机密和不健康信息,立即删除,记录,随时报告主管领导。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秘密泄露。外来人员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本公司的网络系统。

3、要加强对各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公司计算机安全负责人分析并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事故负责人应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理。

(五)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与公司网络上的所有用户联系,严禁与其他入口通过太网或公司外部单位网络。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七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相形于反倾销法典的原则规定,美国的相关法规更加具体。现在各国负责反倾销调查及决定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只不过有的实行双轨制,有的则实行单轨制。美国选择的是前者,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商务部(确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损害的存在)。美国认为反倾销裁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修订前,只有美国进口商对于财政部(当时由财政部认定倾销)裁定认为倾销的案件,有权请求海关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审查,至于财政部裁定驳回的倾销案件,不得请求司法审查。经过1974年法律修改后,美国国内制造商和批发商在接到财政部否定的裁定通知后30天内,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1979年颁布的《贸易协定法》特立司法审查专篇,于第1001条修正关税法第五篇,增订第516a条,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自此实行新程序规定,更加正规化。

司法审查的机关。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国际贸易法院(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注: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是海关法院,据美国1980年海关法易为现名。它由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总统委任。一般案件由首席法官委派独任法官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国际贸易法院设于纽约市,按规定可以在美国任何法院或全国任何联邦法院开庭审判,不过一般是在美国一个主要口岸进行。国际贸易法院实行陪审团审理,其拥有地区法院所享有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切权力,包括赔偿损害令和禁止侵害令。其管辖权包括进口业务产生的一切民事诉讼以及由美国政府提起的各种民事诉讼。――摘自龚柏华编著《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107页。)对反倾销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不服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还可向联邦巡回法院(其前身为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甚至可通过调卷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注:参考yidong,huijunxuandfangliu著《anti-dumpingandthewto:implicationsforchina》第25、26页,载于《journalofworldtrade》no.1,98.)涉及加拿大产品的裁决可以提交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专家组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反倾销决定分为两类,每类各有不同的审查标准。依美国关税法第516a(a)(1)条,下述中间决定受司法审查:

(一)商务部不开始进行调查的决定。

(二)商务部认为案件特别复杂的决定。

(三)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依关税法第751(b)条规定,拒绝审查有关停止调查的协议,或拒绝审查依情事变更所作的决定的,这些驳回的决定。

(四)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否定损害决定。

(五)商务部初步否定倾销决定。

以上案件的审查标准,是由法院判断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武断、反覆无常、滥用裁量权、或违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废弃原决定,发回有关机关重新决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驳回原告之诉。

至于第二类决定,依关税法第516条a(a)(2)条,包括下列几项:

(一)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肯定裁决。

(二)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否定裁决。

(三)依第751条所为的行政审查决定,但上述第一类中的第(三)小项不在此限。

(四)商务部根据出口商所作的协议而停止调查的决定。

(五)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协议是否已完全消除损害性的决定。

以上决定的审查标准是,该决定是否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违法情形。国际贸易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只审查法律依据,不对事实进行重新调查。(注:参考黄庆源著《美国贸易法――如何因应美国贸易保护主义》,1981年1月初版,第91~96页。)。

司法审查的提起人。凡不满反倾销裁决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对主管当局的裁决提起司法审查。所谓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

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

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人团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

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

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知所有的利害关系人。

司法审查的过程。当事人如果对上述裁决提起诉讼,必须在该项裁决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后30天内提出。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禁令,禁止进口产品通关。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原告可能胜诉;

2.如果不发布禁令,原告人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3.发布禁令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

4.发布禁令利大于弊,即不禁止通关所造成的损害将大于禁止所造成的损害。

如果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将发回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调查并作出新的裁决。国际贸易法院在其判决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注:参考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常常要用好几年的时间,国际贸易法院审查一个案件往往就需要20个月,半数案件经审查后退回商务部或委员会重审,这也需要6、7个月的时间。商务部和委员会认为,法院的司法审查并不会很大地改变他们的结论。

欧盟的司法审查。(注:randms《anti-dumpingandanti-subsidylaw:theeuropeancommunities》第241-258页,1986年sweet§maxwellltd.出版。)欧盟最新的反倾销规则是1994年12月颁布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规则》,不过该规则没有专门规定司法审查的条款,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在于欧共体条约的有关条文。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欧洲法院有权对共同体机构的法律的有效性和解释进行初步裁定。任何成员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对共同体机构的.法律的有效性或解释有争议,该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或必须请求欧洲法院给出一个裁定。因此如果成员国当局采取的单独措施在本国法院受到指控,如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征收,本国法院应当请求欧洲法院就该法令的有效性或解释作出初步裁定。根据欧共体煤钢联营条约第41条的规定,当一个在成员国法院等待裁决的争议涉及欧共体委员会法律的有效性时,欧洲法院有权对此作出初步裁定,而且这是一种专属管辖权。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欧洲法院必须审查理事会或委员会的法令的合法性,因此,法院对其缺乏相应的权利能力、侵犯基本程序、违背条约或下一级的立法以及滥用权力的行为有管辖权。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争议中的法律是针对某个自然人或法人而做出的决定,或者决定虽然以规定的形式出现,或针对其他人做出,但是与他们直接有关,那么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司法审查的机关。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审查机关,它由13名法官组成,受理成员国或个人对欧盟行政机关如欧盟委员会或理事会的诉讼。与美国不同,欧盟的反倾销机构设置采用单轨制,即倾销和损害的确定均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当事人对以上机关作出的反倾销裁决不服的,可向欧盟法院起诉。

司法审查的内容。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欧共体条约第173条所规定的诉讼只能针对有约束力的、通过明显改变当事人法律地位的方式能够影响当事人利益的措施而提起。欧盟反倾销法的执行机关是欧盟委员会,因此法院不受理就欧盟委员会发动反倾销的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受理以下起诉:就欧盟委员会拒绝发动调查程序的决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就委员会不采取保护措施而终止反倾销程序的决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就临时或固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就价格承担和行政复审当事人提起的诉讼。

司法审查的提起人资格。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欧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都有权要求司法审查。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且不必是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也不必在欧盟有永久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欧盟一般认为进口商与反倾销无太大利害关系,进口商可以把反倾销税转移到进口商品价格上,不属于有权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但与出口商有直接相关的利益联系的欧盟进口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至1999为止,我国已有4起案件提交欧洲法院审查。1988年漆刷案和1989年金属钙案均以法院判决行政机构反倾销措施无效告终。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八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师的备课质量,特制定教案检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书写及上交要求:

1.段及车间培训计划内的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每个教案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类型、培训人数、任课老师、课时、上课时间、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

3.不照抄过去教案,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案检查方式:

1.职教科将不定期对各类培训班的教案进行检查。

2.随机听课时对教案检查。

三、教案等级评定方法:

1.a 等教案:

1)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等。

3)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2.b 等教案:

1)教案书写不够规范,教学内容简单敷衍。

2)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不相符。

3.c 等教案

1) 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差 30%以内。

2) 教案书写很不规范,几乎无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

3) 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严重不相符。

4)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强化教师的教学基本功,保证课堂教学效果,结合我段实际情况,特制订教案审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分类。

根据教学方式的不同,可选用纸质教案和电子教案(课件)两种形式。

二、教案编制

1、段及车间组织的培训计划内的各类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教案是教师上课的依据,授课教师应根据《培训班履历书》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在认真钻研教材(或讲义)的基础上,结合现场需求和学员实际,在开课前一周内科学合理编制教案。

3、纸质教案应包括授课日期、课时、培训班名称、培训类型、授课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授课内容摘要与教学方法、使用教具、选用教材名称等内容。

4、电子教案(课件)要力求制作精美,采用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动画等多媒体的表现手法来提高教学效果。

5、 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不照抄过去教案,要根据学员文化素质差异,编写具有针对性的教案。

三、教案审查。

1、由职教科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由职教科主管副科长对相关教案进行审查。由车间(部门)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由车间(部门)主管对相关教案进行审批。

2、教案编写完成后,要在授课前一天进行审查,确保教学内容切题、知识点准确系统完整、内容覆盖全面,并在《授课计划(教案)审批表》中登记。

3、经审查列为不合格的教案,必须立即整改,并不得延误培训班授课进度。

四、教案保存。

1、纸质教案应在课程结束后装订成册,由培训项目负责人存档。

2、电子教案(课件)也应由培训项目负责人备份保存。

五、教案等级评定

职教科要不定期对授课教师教案进行抽查,并开展教案展评活动。抽查的方式可采用随机听课抽查教案,也可以对教案直接进行抽查。教案评定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教案:

(1)教案各项要求齐全;

(2)设计规范;

(3)资料新颖、丰富;

(4)教学方法运用得当;

(5)书写工整、格式规范;

(6)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7)任课受到学生欢迎。

2、合格教案:

(1)教案各项要求齐全;

(2)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3)书写工整、格式规范;

(4)基本完成授课目的。

3、不合格教案:

(1)教案书写不够规范,教学内容简单敷衍。

(2)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不相符。

(3)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4)授课不受学生欢迎,未达到培训预期目的。

六、考核

为鼓励教师提高教学积极性,职教科根据教案展评情况对授课教师进行考核。

1、对在展评中评为优秀教案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2、展评中被评为不合格教案的教师,视程度扣除部分讲课津贴。

1.根据学生实际,有创造性地处理教材,明确教学目标。(三维目标)

2.依据课标要求,确定重点、难点。

3.教学内容的多少和深浅度要适中。

4.合理地设计、安排师生活动。

5.根据课型要求来确定教学环节,以学生为主体,凸显“1135”高效课改的具体要求。

6.要体现“五环”(创新启示环节、自探静思环节、合作辩思环节、训练反思环节、回归拓思环节)。

7.布置练习及作业能紧扣教学内容,分层次、有梯度,做到适时、适量、适度,尽可能当堂完成。

8.根据教学内容和实际出发来写反思,反思要对教学有指导作用,避免空谈说教。

9.栏目填写完整,内容准确。

10.标明课节,不能并节备课。

11.内容要突出一致性、统一性。

12.要求电子版

卓资二中教研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九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师的备课质量,特制定教案检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书写及上交要求:

1.段及车间培训计划内的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每个教案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类型、培训人数、任课老师、课时、上课时间、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3.不照抄过去教案,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案检查方式:

1.职教科将不定期对各类培训班的教案进行检查。2.随机听课时对教案检查。

三、教案等级评定方法:1.a等教案:

1)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等。

2)教案书写规范,每个教案均有教学时间、教学内容详尽、教学难点明确、教学小结真实有效3)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2.b等教案:

1)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差30%以内。

2)教案书写很不规范,几乎无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3)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严重不相符。4)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宣布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中国用户合法利益,我国将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媒体热炒,公众热议。美国及西方各国认为这是我国的网络对抗或制衡手段,以“八大金刚”为代表的外企担心从此中国市场优势不保,国内主流网络安全厂商看似迎来又一次发展良机,各方喜忧混杂,莫衷一是。本为网络空间治理举措,几乎就是姗姗来迟的一项制度,受到过份关注和过度解读。事实上,我国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做法,是落实改革开放总目标的具体步伐。

一、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探秘

网络空间被视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大国博弈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已经确立了网络、太空、核“三位一体”的国-家-安-全战略,并早已推出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一)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来已久

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其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执掌,从机构设置、法规依据、运作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方面均体现出鲜明的国家意志。

一是机构跨部门设置。cfius的成员由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等九部门共同组成,必要时还包括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民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

二是法规适时修订。经由《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修订并于8月23日生效的《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是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此后历经四次修订,于2015年10月形成了《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insa)。出于反恐的需要,加强了对政治控制或其他隐蔽性控制等非常规商业形态的监控。

三是运作程序保密。cfius是一个运作和审查过程都缺乏透明度的机构,审查通常包括申报、初审、调查和总统决定四个步骤,其保密的特性使得各步骤所能公开的信息比较有限。四是审查标准模糊却严格。cfius的立法依据和各项法规一直未给出“国-家-安-全”的准确定义,此后的finsa扩展了国-家-安-全概念,加入了关键性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国有资本等内容。但其回避了对国-家-安-全、控制标准等关键性概念的严格界定,赋予cfius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游刃有余

伴随网络空间的蓬勃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必然成为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态度非常坚决。

美国率先在国-家-安-全系统中对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随后陆续针对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国防供应链等出台了安全审查政策,实现了对国-家-安-全系统、国防系统、联邦政府系统的全面覆盖。审查对象不仅涉及产品和服务,还针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逐步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全方位、综合性的供应链安全审查体系上升为国家战略。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审查范围逐步拓展;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发布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的采购进行安全审查。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发布新的信息安全标准,确立了面向政府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11月,美国国防部颁布临时政策,规定国防系统及其合同商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要经过供应链安全审查。

二是审查内容逐步扩大;美国联邦政府要求,不仅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关键技术必须要经过审查,而且产品安全性能指标、产品的研发过程、程序、步骤、方法、产品的交付方法等,都要经过审查。

三是审查流程保密;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标准、机制、过程不对外公开,主要考量因素就是对国-家-安-全、司法和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且其审查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更不解释审查结果形成的原因和理由,不接受申诉。

四是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美国政府先后发布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和《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分别对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云服务提供商实行安全审查,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一律不得进入联邦政府的采购名单。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和中兴先后在美国遭调查封-杀,便是网络安全审查的直接后果。

(三)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引领潮流

美国作为云计算服务应用的倡导者和引领者,以“云优先战略”为牵引,将大量的联邦政府信息系统迁移到“云端”。同时,云计算服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敏感数据和重要业务带来了新的安全挑战。对云计算服务实行安全审查,也成了云计算服务推广应用的重要方面,在这一点上,美国又一次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一是标准法规先行;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发布了《公共云计算安全和隐私指南》和《完全虚拟化技术安全指南》两项标准,为联邦政府下一步建立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了标准依据。

二是审查机制高效;在《云计算环境信息系统安全授权》、《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fedramp)和《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的框架下,设计了由第三方评估、fedramp审查、获得初始授权、结果共享的运作机制。组建了由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审计署三方成员构成的联合授权机构,统筹云计算服务安全控制基线要求、批准第三方机构认定标准、对云计算服务进行初始授权等工作。

三是审查程序标准化。通过近年来的实践,逐步形成了在法规标准支撑下云计算安全基线,突出第三方机构认定、云计算服务审查、云计算服务持续监管三大关键点,成熟了十余部标准化的模板、程序与指南材料,初步确立了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体系。目前,fedramp共认定了27家从事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并已有11家云计算服务商的12项云计算服务通过了安全审查。

二、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战略效应

如果不是华为、中兴在美国受阻,如果没有斯-诺登的持续爆料,如果没有美国司-法-部对中国-军人的所谓起诉,也许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还要来得更晚一些。但是已经实施数十年的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其引领和示范作用、警醒和刺激作用、扩张和辐射作用,却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真实真切地存在着。

(一)示范效应

目前,网络安全审查已成为国际通行作法。抛开西方信息技术强国网络安全意识觉醒早、网络空间战略意识强的内因,恐怕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示范和引领效应也起到了推动和加速的作用。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印度等国相继都出台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英国网络安全认证制度由政府通信总部实施,通过其安全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方能为英国政府机构信息系统所使用。德国政府从立法体系、监管机构、网络审查等多个方面加强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保护,对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实行安全标准与使用便捷性的审查。澳大利亚国防通信局与新西兰政府通信安全局共同建立澳大利亚信息安全评估计划,采用统一的网络安全审查机制。

俄罗斯也实行严格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由俄罗斯工业和贸易部负责实施,重点是对外资进入其战略性产业交易进行审查,评估交易是否存在风险。必要时还需要征询俄联邦安全局和国家保密委员会的审核评估意见。印度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由内政部负责实施,重点是加强对通信产品以及“关键核心设备”运营商的管控,设备提供商必须得到内政部的安全审查以及第三方认证,方可签署合同。从各国的审查实践看,审查结果也具备一定的示范与传导作用。从2015年开始,美国、印度、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多次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华为、中兴等公司产品在该国部署和使用,这当中美国阻止华为参与sprint nextel公司的网络招标为他国树立了标杆。

(二)鲶鱼效应

鲶鱼效应实质上就是要唤醒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树立风险意识,从而激发生存意识和竞争求胜之心。斯-诺登事件之前,中国面对长驱直入并且占据市场绝对优势的“八大金刚”并无多少不适或警觉,鲜有的一些担忧与顾虑也在大好的发展形势之中被淹没。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企业华为、中兴在海外市场上却四处碰壁,华为在美国遭到封-杀,在澳大利亚被禁止投标宽带网项目,在英国遭到议会情报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调查,在印度也遭到了内政部的严密审查,国际市场开拓陷入困境。直至斯-诺登捅破那层窗户纸后,怵目惊心、瞠目结舌、后背发冷的结果公之于众,先前的侥幸变成了确证,之前的担忧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

此时反观中国it行业,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通用协议和标准90%以上依赖进口,关键信息系统有99%是外国品牌,金融、电信、能源等核心行业的信息系统被国外垄断。内忧外患之下,产、学、研、政府各界互联网国家意识、战略意识空前觉醒,自主可控不绝于耳,去“ioe”风生水起。其实在华为、中兴海外市场受挫之际,就应当重视和审视美国及西方大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其时也有专家呼吁建立中国的信息技术安全产品审查制度。时至今日,这种倒逼的觉醒和变革,来得猛烈,发人深省。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美国给我们的这个教训值得认真吸取!

(三)蝴蝶效应

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是一种混沌的现象。美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以保障国-家-安-全、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为目标,对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的全方位、综合性的安全审查,其蝴蝶效应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个是审查的范围呈现扩张态势;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整个生态系统涉及软件、硬件、制造、材料等上下游的多个产业,技术上又涉及通信、网络、密码、计算机、信息安全等多个学科,网络安全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将涉及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越来越呈现出明显的拓展和扩张之势。

任何一个节点上的审查问题,或者某一个产品或服务的审查,其结果都会辐射并影响到多个产业和行业,而且这种影响的威力巨大、传播迅速。另一个是审查的自由度较大;由于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流程的相对保密性,对国-家-安-全定义的相对宽泛性,对关键基础设施领域定义的全面覆盖性,造成审查结果的裁定空间非常大,这样对产品和服务乃至相关产业的影响力难以评估。比如美国2015年对于关键基础设施的分类包括了通讯、信息技术、关键制造、金融服务、能源、政府设施、食品农业、交通运输等16大项,只要跟这些项目相关就能跟国-家-安-全建立联系,这种关联度对审查至关重要。

三、厘清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认识误区

我国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该是从筑牢法律法规基础、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社会责任、健全风险评估响应机制等多方面落实网络空间治理战略的务实举措。鉴于其敏感性和影响度,加强舆-论引导和推广宣传,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和误区,回归其制度本身要义和初衷,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安全审查并非制衡手段

我国即将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之时,正值美国起诉中国-军方黑客、我暂停中美网络安全工作组活动之际,这使得媒体和西方国家对此产生了联想。以ibm、cisco为代表的国外it企业也产生了不安和焦虑。事实上,政策的出台是综合考量我国网络空间面临的内忧外患,维护网络网络空间主权、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了国家网络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发展的现实基础,继承和发扬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和等级保护的经验,乃大势所趋,顺势而为。再者,我国一直奉行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治理原则,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冲突与对抗并不符合国家的安全利益。

(二)网络安全审查并非贸易保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从积极审查、事中检测、事后惩处等环节对it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控性的把控。这势必对国内自主可信可控的信息安全产业提供发展良机,提升国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这同时给国外企业留出了猜想空间,质疑我借国-家-安-全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国外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的审查,还有可能引起外界对我国政府是否违背wto规定的争议。对此专家认为,目前中国规定的审查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领域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重要产品。根据wto的规定,是可以适用其“安全例外”条款(第21条)。从制度设计本意看,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将“无国别”实施,摈弃“出身论”,国产“根正苗红”并非护身符。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不论是外国企业还是中国境内企业,都将一视同仁。

(三)网络安全审查并非安全测评

从目前专家对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和解读来看,无论是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结果,都是紧紧围绕安全可控、诚信可靠、客观公正来展开。审查绝不单单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审查,而是将企业声誉、背景、资质,产品研发、制造、交付的过程等各种指标和因素都纳入审查,从多角度衡量产品和供应商的可控性与安全性。这与我们已经推行十几年的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其一是内容范围的扩展。先前的安全测评只是针对信息安全产品的测评认证,比如防火墙、ids、utm等,而安全审查的对象是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囊括了所有信息技术产品,比如服务器、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其二是目标重点的延伸。之前是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是针对产品功能和性能的标准一致性验证,存在明显局限性。网络安全审查则是要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后门缺陷。其三是审查主体的统一。

随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和运转,以工信部、公安部、安全部、保密局多头管理的局面必然终结,筹建集中统一的审查机构势在必行。其四是审查结果的强制性更大。除了公正客观权威之外,网络安全审查的结果应当比安全测评的结果更具强制力,而不是可有可无。当然,安全测评的结果可是用作安全审查的依据之一。

(四)网络安全审查并非内容审查

网络和信息技术产品是否安全、是否可控,事关国-家-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安全的概念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在范围上没有本质区别,也指的是总体性的安全,既包含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也包含信息内容安全。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对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检测分析和持续监督,这些信息系统中运行的业务和流转的信息,并不是审查的对象,因此它不涉及信息内容安全,与舆-论管控、内容审查无关。更不会涉及个人信息,不会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美国率先在国-家-安-全系统中对采购的产品进行安全审查,随后陆续针对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国防供应链等出台了安全审查政策,实现了对国-家-安-全系统、国防系统、联邦政府系统的全面覆盖。审查对象不仅涉及产品和服务,还会针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

随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逐步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全方位、综合性的供应链安全审查对策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标准和过程是不公开的。美国对供应链安全审查的过程、标准、机制完全封闭,不披露原因和理由,不接受供应方申诉。主要考虑对国-家-安-全、司法和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且其审查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美国安全审查的要害之一,是安全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1月发布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规定,自2002年7月起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通过审查。12月,美国政府发布《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要求为联邦政府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商,必须通过安全审查、获得授权;联邦政府各部门不得采用未经审查的云计算服务。美国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还进一步规定,向联邦机构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

从开始建立至今,美国的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不断延伸。1月,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发布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采购的信息技术产品进行安全审查。美国联邦政府执行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制定的信息安全标准,建立了面向联邦政府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11月,美国国防部颁布临时政策,规定国防系统及其合同商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要经过供应链安全审查。

美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内容不局限于技术。美国联邦政府要求,不仅要审查产品安全性能指标,还要审查产品的研发过程、程序、步骤、方法、产品的交付方法等,要求企业自己证明产品已达到了规定的安全强度。

美国要求被审查企业签署网络安全协议,协议通常包括:通信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仅存储在美国境内;若外国政府要求访问通信数据必须获得美国司-法-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的批准;配合美国政府对员工实施背景调查等。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一

一、受理,核查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证明等。

(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5)现势地形图。

(6)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三套,电子文件一套(cadword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

(7)相关部门意见(消防、环保、园林等)。

(8)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查。

(一)现场勘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现场情况是否与地形图相符合。

(2)勘查地块内的地形地貌、文物遗留、古树名木等。

(3)核查地块的土地权属,临界单位、建筑性质、出入口的可能方向。

(4)核查地块上的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等五线的情况。

(5)日照影响的可能因素:地面标高、建设高度等。

(6)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对照有关环保、消防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意见。

(7)检查对相应的市政设施要求规划改造的情况。

(8)现场应拆除建筑及现场清理情况等。

(二)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条件的要求。

(2)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建筑性质、规模等。

(3)验算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4)根据地形地貌确定+0.00位置、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

(5)审查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相邻关系、建筑控高,并符合《省技术规定》等规范要求。

(6)配合市政处审查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7)地下建筑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8)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

(9)审查出入口方位、人行通道、停车指标以及其他的交通设施。

(10)审查建筑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11)在地形图上标出五线位置及与拟建建筑相对关系和尺寸。

(12)审查规划方案是否是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小区开发等建设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公示或听证。

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局例会研究。

四、根据分局例意见报市局例会研究,根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

五、审定方案(需要公示项目,进行公示),档案转档案室归档。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二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前款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统称为当事人。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者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为了防范风险,当事人应当在审查期间按照网络安全审查要求采取预防和消减风险的措施。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在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者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当事人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者未能对审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当事人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国家对数据安全审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三

一 、根据国家规定:必须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按工程造价总量1%比例提取安全经费。

二 、安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 、安全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安全宣传:购买安全书籍、订阅安全报刊杂志、订阅安全画册资料,大型项目现场安全警示牌、标语。

2、安全教育:项目自行举办的安全教育;项目举办的安全学习,召开的安全专题会议。

3、安全培训:单位派员参加上级安全部门举办的安全资格取证培训。

4、安全整改: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5、安全奖励:奖励被评为项目部、指挥部、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经过考核,实现了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责任人奖励。

7、劳动保护用品:口罩、手套、衣服、靴、安全帽等。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管理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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