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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一
答辩人:龙某运,男,22岁,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答辩人:龙某浪,男,20岁,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林某某,男,54岁,汉族,xx市人,住本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村。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捏造答辩人龙某运、龙某浪抢劫,并用手指指到龙某运的额头,先用拳头打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x7年5月4日,被答辩人在某某村委会干部冯某发的小卖部当众捏造龙某运、龙某浪以及冯某勇、冯某龙四人在5月3日晚在某某石山脚横两辆摩托车持水管抢劫。冯某龙的母亲张某英在5月6日来到答辩人家告诉龙某运被答辩人讲龙某运等四人在5月3日晚打劫。事实上龙某运在5月3日晚已上春城上班,也从来没有打劫的事。
5月6日中午12时左右,龙某运看见被答辩人在冯某发的小卖部门前,便上前就其造谣一事要求对口。被答辩人回答称就是造谣中伤龙某运又如何,并用手指点到龙某运的额头,龙某运用手推开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挥起拳头朝龙某运打了一拳,龙某运才开始还手。被答辩人在小卖部门口拿起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打龙某运,龙某运退回看见在猪舍旁边有一条木棍,也拿来挡住被答辩人的木棍。龙某浪见被答辩人追打龙某运,便上前抢开被答辩人的木棍。龙某运、龙某浪准备离开,被答辩人又追上来继续用拳头打龙某运的胸部、腰部将龙某运打伤。龙某运又被迫用拳头还手自卫。
二、答辩人龙某、龙某浪没有参与打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被答辩人与龙某运打架过程中,龙某浪看见被答辩人持棍追打龙某运,只是跑过去抢开木棍阻止打架,自始至终没有动手参与打架。被答辩人龙某听他人讲有打架这回事才从农田喷虫赶回,赶到现场时已打完架,当看见被答辩人还想继续打龙某运,便劝阻被答辩人退回小卖部,也根本没有参与打架。因此,被答辩人起诉龙某、龙某浪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只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而擅自盲目住院,因此造成的住院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被答辩人打完架后只是受点皮外伤,还亲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至于被答辩人离开后有无叫救护车,被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就算被答辩人叫救护车也是没有必要的。被答辩人经检查只是软组织皮外伤,是没有住院必要的,但其仍住院并治疗其他疾病,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龙某运也被被答辩人打伤了,只是没有进行验伤而自己治疗,因此各人受伤的损失应各自承担。
四、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出院后的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仅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住院时间也仅9天,从该事实看来,根本不存在出院休息两个月的问题;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首先用拳头打人,受到的也只是皮外轻微伤,其精神远未达到受严重损害的程度。因此,其请求的出院后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先动手用拳头打人,应承担打架的主要责任。其仅受点轻微伤而擅自住院治疗,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答辩人龙某、龙某浪没有参与打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答辩人请求赔偿出院后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二
答辩人:长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因(x0)楼民初字第229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之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系本案发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损害后果,应由被答辩人之父母承担责任。
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健全,其各种行为都需要监护人的正确指引,其人身、财产和精神上均离不开监护人的看管和爱护。然而被答辩人之母却没有尽到其应尽之职责,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场合独自玩耍,对小孩玩耍的范围和玩耍的对象均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如此令人遗憾的结果。
二、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置于金虹广场内的离心风机为经检验质量合格之产品,不存在质量方面的安全隐患。且该风机的风扇外设有防护罩,并非像被答辩人所称“裸露在外”。此种小型离心风机的制动原理非常简单,功率一般不超过750w。也就是说,小型离心风机并非高压高功率的危险设备,使用起来就类似于日常小家电。很显然,对于这样一台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电器,并不会给周围环境带来致害危险,答辩人因此无需对其“特别”关注以防止安全事故,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说,即便如被答辩人之父母所述,在离心风机上贴上“危险”、“小心”等字样的警示牌,对于年幼的、不识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虚设。而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触摸转动中的风扇可能产生何种危险,属于常识,无需提示。事实上,具体到本案,一台功能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型风机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仅仅是人的行为;导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无知行为和小孩父母对孩子行为的放任和不关心等不作为行为。而答辩人在广场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经履行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
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将被答辩人评定为十级伤残。该鉴定结论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第j)6)条为“参照”之依据,而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并非劳动者,不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4.10.10关于肢体损伤如何评定伤残等级的规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的情况下,方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被答辩人经鉴定机构检验为“右手掌尺侧可见纵行疤痕,右无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节屈曲挛缩畸形,功能丧失”,显然达不到评残标准。故此,请求法庭对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均不予确认。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辩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事实,答辩人已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四、本案发生后,被答辩人之父母经常到答辩人的经营场所闹事,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同时结合人道主义关怀之精神,答辩人支付了1x0元予被答辩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够就此终结。不料,被答辩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辩人经营场所向顾客和设备淋粪便的野蛮、荒唐之举动,造成答辩人数台机器设备受损。此案答辩人已另行起诉。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x0年 月 日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三
答辩人:周某
答辩人因与原告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对于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答辩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此悲剧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监护义务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
x4年4月20,答辩人一家因外出办事,将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3岁受害人钟某子由其6岁家姐钟某女带领至答辩人生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两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时不慎双双掉入水中,后经人及时抢救,受害人6岁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辩人听闻后急忙赶回家中,积极配合原告协商处理此事。做为一个平常百姓,谁都不会想到有哪家父母会放心让一个6岁小孩去照看一个3岁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们跑到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答辩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10年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辩人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预想不到的事情。对答辩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从他的船上掉下去导致的,而不是从其他的桥上或码头上掉下去导致的,然而,决定从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决定的,是答辩人怎么也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生父亲,明知自己的两个小孩子是没有照顾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到当受害人随时会有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而没有预见,是做父亲的失职。负有监护义务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监护人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做为受害人钟某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职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未如实履行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父亲,明知受害人仅为3岁幼童,极需父母寸步不离的看护,却无视自身责任,将3岁幼童交由自己6岁的女儿看管,并放任6岁女儿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带领3岁的受害人到离家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未尽到一个作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同时,原告作为一个精神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明白自己6岁的女儿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是完全没有能力照看3岁的受害人的,且其自身都需要原告寸步不离的看护,而原告无视上述事实依旧放纵不管,置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放任、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答辩人所有的1#水泥沙船完全用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宾馆、商场类的公共场所,因此,答辩人不负有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沙船在渡口码头的停泊亦系合法、正常的停泊。
答辩人自x4年9月通过拍卖合法取得1#水泥沙船以来,一直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且长期以来该沙船一直系同其他船只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既未对过往船舶航道造成影响,也未对钟南砂场船舶装卸造成影响,完全属于正常停泊状态。
答辩人的1#水泥沙船作为答辩人生活住家用的私人领地,对外并不负有保障船只设备安全的义务,且受害人系趁答辩人不在船只上外出办事时私自闯入的,根据宪法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不仅侵犯了答辩人的财产权,更侵犯了答辩人的隐私权。答辩人没有去追究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已是仁慈,更没有义务去保障一个侵权者的人身安全。
四、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应当视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浪费司法资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完全系由于原告不履行监护职责所导致的意外事件,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负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导致的损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答辩人确信,贵院一定能公正审理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4年 月 日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四
甲方: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已确认如下事实:
1、乙方受雇于甲方,在甲方承揽的________店项目施工现场清理工程中,从事施工现场的卫生清理和垃圾清运等工作。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在清理现场过程中不慎自跌落至,造成乙方身体损伤(具体详见诊断证明)。
2、乙方与甲方为劳务雇佣关系,乙方与________大酒店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包括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同关系和侵权赔偿关系。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赔偿及支付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不含第二条甲方已垫付费用)。
2、乙方收取现金。
二、乙方承诺:
1、在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伤情或伤残等级如何,乙方都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甲方或甲方负责人、股东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要求;
2、在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甲方一次性赔偿的费用是否足够支付乙方医疗、伤残、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乙方都不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乙方需保管使用好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丢失或被侵占等,与甲方无关;
4、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股东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三、乙方应对本赔偿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赔偿额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透露。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此次事故编造、散布有损甲方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名誉的信息,否则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一次性赔偿额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受损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的损失。
五、甲乙双方因此次事故或签订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三亚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乙方(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五
甲方: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点________分,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乙方受伤。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入医院治疗,主动垫付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费用并就此事的相关赔偿事宜积极与乙方协商。
现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经过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此笔费用甲方已凭乙方提供的相关票据结算完毕,乙方应将相关票据如数交付甲方,如乙方提供虚假票据,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用、康复费、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四、双方约定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方及收款方银行账户应经双方核对确认,确认后如如需变更银行账户,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方能变更。
甲方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款项;
2、甲方应将所支付的款项打入双方约定账户;
3、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支付款项;
4、甲方支付款项后,有权收回乙方向其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
5、甲方在支付上述费用后,不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如不能本人到场签订本协议,需出具委托书委托其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处理此事宜;
2、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
3、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将相关费用票据如数交付甲方;
4、乙方应保证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真实有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6、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7、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乙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每延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未付款项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为虚假票据,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或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2、如乙方需委托他人处理此事宜,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甲乙双方应提供经核对确认后的银行账户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甲方支付款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签订本协议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协议另附以下材料:
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户口簿复印件;
3、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仅限于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甲乙双方银行账户:
6、乙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原件。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六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时____________分,高a驾驶冀____________冀____________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防公路与张a驾驶的冀____________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a死亡、冀____________冀____________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某和冀____________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张c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高a的雇主李a向死者张a的近亲属张b(死者张a的父亲)、胡a(死者张a的母亲)、张c(死者张a的妻子)、张d(死者张a的儿子)、张展优(死者张a的女儿)赔偿张a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和赔偿张淑芬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其中,医疗费已经由李a支付了9万元,所以,李a再支付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即可。
二、赔偿金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死者张a及其家属一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三、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视为乙方已完成提供全部证据的责任,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四、鉴于甲方的态度诚恳,已对乙方谅解,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不再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也不再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等行为。
五、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六、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甲方除收回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七、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____________元、诉讼费____________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并给支付给乙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九、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七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万元(凭甲方认可的医院有效票据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八
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合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晚上________点,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致使乙方________受伤,后乙方在________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或具体写明赔偿项目)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在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写明不在追究、放弃。)
三、年后,乙方_______________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九
甲方:______________管理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男,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
______族,农民,__________________人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月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
1、高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
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____________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____________元、生活费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__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伤残赔偿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计算标准。
四、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承诺:
1、在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伤情或伤残等级如何,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都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甲方或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要求;
2、在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甲方一次性赔偿的费用是否足够支付乙方医疗、伤残、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都不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乙方需保管使用好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乙方家属代表及其他人不得占有或占用该笔费用,如果因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的原因导致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丢失或被侵占等,与甲方无关;
4、乙方家属代表需认真照顾好乙方,尽量让乙方安心养伤。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属代表作为承诺人兼见证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家属代表不签字按手印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条款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约定将经济赔偿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对此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该协议,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又违反其“乙方承诺”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中的某一种情况,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抚养人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凭甲方认可的医院有效票据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2、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4、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5、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十一
原告:姚××,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
被告: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5楼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 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月××日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十二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十三
甲方:______________管理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男,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
______族,农民,__________________人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月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
1、高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
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____________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____________元、生活费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__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伤残赔偿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计算标准。
四、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承诺:
1、在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伤情或伤残等级如何,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都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甲方或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要求;
2、在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甲方一次性赔偿的费用是否足够支付乙方医疗、伤残、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都不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乙方需保管使用好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乙方家属代表及其他人不得占有或占用该笔费用,如果因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的原因导致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丢失或被侵占等,与甲方无关;
4、乙方家属代表需认真照顾好乙方,尽量让乙方安心养伤。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属代表作为承诺人兼见证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家属代表不签字按手印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条款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约定将经济赔偿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对此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该协议,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又违反其“乙方承诺”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中的某一种情况,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抚养人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十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凭甲方认可的医院有效票据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2、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4、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5、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十五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______万元(凭甲方认可的医院有效票据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____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乙方:
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十六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住院治疗期间,甲方一直为其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人民币约元(大写:)。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等,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全部费用2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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